2020年春季合同法离线考核Word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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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春季合同法离线考核Word下载.doc

2、抵押:

是指抵押人和债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约定,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3、合同终止:

是指因发生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使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使合同的法律效力终止。

4、严格责任原则:

严格责任原则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简答题(每小题10分,共50分。

1、要约的失效原因。

答:

1).要约因期限届满而失效,通常表现为受要约人不作出行为。

2).要约因要约人的撤销而失效,在要约没有到达受要约人之前不产生效力的问题。

3).要约因受要约人的拒绝而失效。

4).要约因要约人对要约作出了实质性的变更而失效。

2.保证具备的法律特征。

 

1、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2、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贵任;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包括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4、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履行期间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了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的,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保证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5、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

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

3、质权人的权利。

1、质权人有权在债权受清偿前占有质物。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

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

2、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

质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有请求出质人支付保管标的物之费用的权利。

3、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4.五种绝对无效合同。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5.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违约责任承担方式,是指通过瑕疵修复来尽量达成交易,属于鼓励交易的做法,贯彻了效益原则,因而有其积极意义。

《合同法》第111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或者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违约相对人可以选择违约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比如说违约人违反约定没有完成合同义务,相对人可以在损害赔偿和违约金中选择一项要 

求违约人承担责任。

不过这种选择是-种形成权,因此违约相对人一且选择就不能改变,不然将会对违约人造成很多负担,不利于法律关系的稳定。

三、论述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

1、区分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的法律意义。

有偿合同:

是指当事人一方在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必须向对方当事人偿付相应代价的合同。

买卖、租赁、保险等合同是其典型。

其特点在于:

当事人双方均有给付义务;

当事人双方所为的给付具有财产内容。

无偿合同:

是指一方当事人向对方给子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不与支付任何代价的合同。

无偿合同不是典型的交易形式,实践中主要有赠与合同、无偿借用合同、无偿保管合同等。

(1)义务内容不同。

在无偿合同中,利益的出让人原则上只需承担较低的注意义务;

而在有偿合同,当事人所承担的注意义务显然大于无偿合同。

(2)主体要求不同。

在有偿合同,当事人双方均必须是安全行为能力人;

而在无偿合同,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成为纯受利益的一方当事人。

(3)对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来讲。

如果债务人将其财产无偿转让给第三人,严重减少债务人的财产,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可以请求撤销该转让行为。

但对于有偿合同而且不是明显的低价处分合同,债权人的撤销权只有在第三人有恶意时方能行使。

在善意取得制度中,往往也要求善意第三人系通过有偿合同取得该动产,否则不能成立善意取得。

2、采用严格责任原则的意义。

主要从排除主观因素来讲:

严格责任,又称无过错责任,指在违约发生以后确定违约当事人的责任,应主要考虑违约的结果是否是被告的行为造成,而不是被告的故意和过失。

合同责任严格化,就否定了违约方的主观因素在合同责任承担判定过程中的前提作用,也改变了既往合同立法对违约贵任承担原则的基本价值评价,比起过错原则,严格责任更能体现出合同订立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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