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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管理暂行办法

规章制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规章制度的制定与管理工作,保证集团公司规章制度的质量和有效执行,促进集团公司依法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集团公司章程,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章制度是指集团公司依据章程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制定的,能够反复适用并具有约束力的集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管理制度等内部文件的总称。

第三条基本管理制度是指对涉及集团公司治理结构、业务决策、人事薪酬、财务管理等全局性、基本的管理关系作出全面系统规定的管理制度;具体管理制度是指基本管理制度的具体化或者对涉及到某一方面或某几个方面的管理作出的具体规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规章制度具体包括以下四类文件:

(一)董事会审议通过的规章制度文件;

(二)监事会审议通过的规章制度文件;

(三)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的规章制度文件;

(四)以集团公司名义印发的其他规章制度文件。

第五条制定规章制度,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适用性和可操作性原则:

符合集团公司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明确相关工作的负责部门和操作流程;

(三)统筹兼顾原则:

注意制度的系统性和协调性,与管理流程协调和匹配,与其他规章制度保持协调一致。

第六条规章制度内容应当明确具体,逻辑严密,具有可操作性;文字应当准确、规范、简洁。

第七条规章制度根据内容需要一般应包括制定依据和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实体规定、程序规定、有效期限和解释权归属等部分事项。

为便于准确表述,可另加附件,如:

描述执行该规章制度的流程图、表格等。

第二章规章制度的制定

第八条规章制度由有关业务涉及的主管部门负责起草;内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的,由相关部门协商确定牵头起草部门。

第九条起草规章制度,应当对制定规章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并对规章制度所要解决的问题、拟确立的主要规则或者拟规定的主要措施等内容进行调研论证。

第一十条规章制度草案应当根据草案内容征求其他职能部门及/或各二级公司(二级公司即集团公司的全资和控股子公司,下同)的意见,必要时还可征求相关业务专家和中介机构的意见。

规章制度涉及职工切身利益时,起草部门应当征求集团公司工会的意见,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一十一条规章制度起草文本形成后,起草部门应当将起草文本送交风险合规部(法律事务部)进行合法性审核。

  起草文本内容涉及集团公司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在送交风险合规部(法律事务部)审核前一并会签相关业务主管部门。

第一十二条起草部门将起草文本送交审核时,应一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起草说明。

起草说明应包括制定目的、制定依据、必要性与可行性、起草过程、对起草文本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和协调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二)制定依据。

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名称、文号。

必要时,提供纸质或电子文本。

(三)会签部门及其他被听取意见单位的意见及采纳情况。

(四)其他相关材料。

对内容简单的规章制度,起草部门在征求意见、提供材料等方面可以从简适用本条规定,但必须提供起草说明。

第一十三条集团公司风险合规部(法律事务部)应当从规章制度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集团公司章程等方面进行审核;其他各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其职责范围所涉业务对规章制度的合理性进行审核,对是否与本部门已经制定的规章制度相协调和相衔接进行审核。

第一十四条经风险合规部(法律事务部)及相关部门审核后,起草部门应将规章制度草案报请分管领导审定。

对于具体管理制度(不含需提交监事会审议的规章制度),分管领导审定后,报送总经理审定或者总经理办公会审议。

对于需要提交集团公司董事会审议的基本管理制度,分管领导审定后,起草部门按照程序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审议。

对于需提交集团公司监事会审议的基本和具体管理制度,分管领导审定后,起草部门按照程序提交监事会审议。

关于集团公司规章制度的制定流程,可参照规章制度制定流程图(见附件一:

规章制度制定流程图)。

第一十五条具体管理制度以及需提交监事会审议的管理制度在报送集团公司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会或者监事会审定前,应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审签程序(见附件二:

规章制度审签表)。

第三章规章制度的修订废止、管理和执行

第一十六条规章制度的解释工作由起草部门具体负责。

解释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的,由起草部门商有关部门共同负责。

第一十七条起草部门应当跟踪了解规章制度的实施情况。

对于规章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起草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分析、评估,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一十八条规章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修订:

(一)规定事项不能切合现行经营方针或事实需要的;

(二)规定事项局部已不适用的;

(三)规章制度的局部与政府有关法令相抵触的;

(四)同一事项须适用的各种规章制度,其内容彼此冲突矛盾的;

(五)所涉及的部门名称,已与现制不符,或原规定事项的主管或执行部门已经裁并或变更的。

第一十九条规章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废止:

(一)规定事项与现行经营方针相悖或不符的;

(二)已与现实情况完全不相切合的;

(三)相同事项已有新规定并已公布施行的;

(四)规定事项已执行完毕,或因情势变迁,已无继续施行必要的;

(五)有效期限届满,无继续适用必要的;

(六)其他情形无保留或继续适用必要的。

第二十条风险合规部(法律事务部)是集团公司规章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规章制度的汇编及其日常管理。

第二十一条二级公司应当根据本集团公司的规模设立专门的规章制度归口管理部门,或者指定专人负责企业规章制度的汇编工作。

第二十二条集团公司规章制度汇编每年更新一次。

各有关部门须于每年12月底前将当年新发布的规章制度电子版和此前发布但目前仍在执行的规章制度目录送交风险合规部(法律事务部),风险合规部(法律事务部)收集并汇编发布新版。

第二十三条集团公司员工应当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集团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全面、正确履行规章制度规定的职责和要求。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

二级公司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参照执行本办法制订和管理公司规章制度。

第二十五条集团公司规章制度的起草、审签、发布、解释、修订和废止等事宜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集团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经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报集团公司监事会、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集团集团公司负责制定、解释与修订。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规章制度制定流程图

附件二:

规章制度审签表

附件一:

规章制度制定流程图

1、基本管理制度(不含监事会审议相关制度)制定流程图

2、具体管理制度(不含监事会审议相关制度)制定流程图

3、基本和具体管理制度(监事会审议相关制度)制定流程图

附件二:

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规章制度审签表

部门(单位)类年号

规章制度名称:

起草部门

年月日

会签部门一

年月日

会签部门二

年月日

风险合规部

(法律事务部)

年月日

起草部门分管领导

年月日

注:

1.起草部门应根据规章制度所涉事项及集团部门的职责范围确定会签部门,例如,对外贷款、担保、税务、审计等由财务部提出意见;产权、投资等由投资发展部(产权管理部)提出意见;人事、劳资等由人力资源部提出意见等。

2.起草部门履行审签程序应附规章制度草稿及起草说明等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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