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师范大学2020年8月课程考试《法理学》作业考核试题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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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师范大学2020年8月课程考试《法理学》作业考核试题Word文档格式.docx

答:

法的分类就是从不同的角度,按照不同的标准,将法律规范划分为若干不同的种类。

法的一般分类是指各国都通行的法律分类;

有五种类型:

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实体法和程序法,根本法和普通法,一般法和特别法,国内法和国际法。

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分类是英美法系的分类方法,不具有在各国基本适用的特性,因而不是法的一般分类。

2、法律的行为分类?

答:

1.单方法律行为又称“单独行为”,是指基于一个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即只要一个当事人单方面作出意思表示,法律行为即可成立并引起行为人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

如遗嘱行为,只须遗嘱人作出处分其死后遗产的意思表示,遗嘱即可成立并在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

属于单方法律行为的还有委托授权行为、民事权利(如继承权)的接受或者放弃、捐助行为、免除他人债务的行为等。

双方及多方法律行为是基于双方或者三方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与单方法律行为不同,双方或多方法律行为中必须包含两个以上一致的意思表示。

事实上,双方及多方法律行为指的就是各种合同行为。

例如,作为双方法律行为,买卖合同行为必须是买卖双方协商一致才能成立;

作为多方法律行为,三个以上当事人订立合伙合同,必须经有关的多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才能成立。

2.有偿法律行为是指一方获得某种利益时,必须向他方付出相应的代价的法律行为。

如买卖行为中,买受人获得出卖物,必须向出卖人支付价款;

而出卖人获得

价款,必须向买受人交付货物。

即有偿法律行为中,当事人双方必须“互为给付”。

无偿法律行为指一方当事人单纯获得某种利益而无须支付任何代价。

也就是说,无偿法律行为中,不存在“对价关系”。

如赠与行为中,受赠人仅获得赠与物而无须付出任何代价。

3.要式法律行为是指应当按法律规定的方式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即如果法律对某些民事法律行为在方式上作了特别规定,则这些民事法律行为如果不采用法定方式,就有可能不能有效成立。

不要式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成立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即当事人在意思表示方式的选择上,不受法律的特别限制。

例如,一般的买卖行为,当事人既可采用书面形式,也可采用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

4.自主行为与代理行为。

根据主体实际参与行为的状态,可以把法律行为分为自主行为和代理行为。

自主行为,是指法律主体在没有其他主体参与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的法律行为;

代理行为是指法律主体根据法律授权或其他主体的委托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所从事的法律行为。

3、简述主权与人权的关系。

(1)近代西方人权观中基于对于集权或者极权国家的深深恐惧而将人权视为个人对抗国家的权利。

但是也要看到那种主张完全摆脱公共权力的无政府主义也会导致对于人权的伤害。

(2)人权的实现需要借助于国家的保护和努力。

人权本身在个人与国家的这个治理结构中有依附于国家权力的侧面。

但是这种依附并不能直接导致将人权置于国家之下将主权对于人权的支持直接延伸为主权高于人权。

因而应当辩证地看待人权与主权的关系不能过于机械地说其中一个高于另一个。

(3)在当代关于人权和主权的关系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必须警惕人权高于主权理论以及人道主义干涉的消极后果。

4、简述资本主义法制的特征。

(I)维护以剥削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私有制。

虽然在资本主义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资本主义法律在调整经济生活领域中的作用以及法律在保护财产权方面的规定有所不同,但是维护资本主义私有制始终是资本主义法律的核心。

(2)维护资产阶级专政和代议制政府。

资产阶级作为一个整体,是通过自己的代理人来掌握政权的,资产阶级进行政治统治的基本方式和主要形式是建立代议制政府。

资产阶级主要是通过政党来执掌政权的,政党制是资本主义政治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3)维护资产阶级自由、平等和人权。

资本主义不同于以往私有制社会的一个特征是,在形式上人人都处于“平等”地位,都“平等”地享有各种。

自由”,这种平等和自由统称为“人权”。

5、比较法律实效与法的效力。

法律实效与法律效力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法律的效力表明法律自身的存在及其约束力,属于“应然”的范畴;

法律实效则表明法律在实际生活中的状况,属于“实然”的范畴。

法律实效与法律效力又有重要的联系。

法律规范只能在属于一个整体上有实效的规范体系的条件下,才被认为是有效力的。

所以,实效是效力的一个条件。

二、论述题(60分)

1、论述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这一法律适用原则。

(8分)答:

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

(1)这是我国宪法、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和诉讼法确立的司法机关进行审判活动所必须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

其含义是:

司法权只能由司法机关统一行使,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无此权力,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自己的职权,不受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司法机关必须严格依法审理案件,正确适用法律规范,不得滥用职权作枉法裁判。

(2)坚持这项原则的意义在于:

有利于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有利于法院和检察院正确发挥自己的职能,有利于防止特权和抵制不正之风,有利于保证司法公正。

如果司法机关不能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谁都能指挥它或干预具体案件的处理,司法机关就会丧失独立处理案件的职能,就难依法办案,就容易成为实现个人意志的工具。

(3)坚持这项原则就要处理好司法机关与党委的关系。

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与接受党的领导是统一的;

但党的领导是政治和重大决策的领导,不是包办具体业务,以党代法。

要处理好司法机关同国家权力机关和人民群众的关系,接受后两者对司法机关的监督。

要处理好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处理好司法机关内部的上下级之间的领导与被领导或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2、什么是法律正义及法律正义如何可能?

法律正义是人们对应当建立什么样的法律与法律应该如何发挥其作用的道德关注和伦理思考。

法律制度作为重要的一种社会制度,要以正义为制度评判标准和实践原则进行内在审视,也就是说要以一种制度正义的视角来规范法治,具体而言包括法律本身的正义和法律运行的正义两方面内容。

建立在历史唯物主义基础之上的正义观揭示了正义的实质,指明了历史发展的方向和道路。

法律正义是相对性与绝对性、现实性和理想性、实质正义和形式正义的三重统一。

法律正义如何可能

第一,通过立法分配权利以确立正义,使正义要求规范化、明确化,从而促进和保障权利分配的正义。

第二,通过法律实施,发挥法律的特殊强制性,惩罚非正义行为,以促进和保障正义的实现。

第三,通过公正地解决冲突,裁决纠纷,补偿损失以恢复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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