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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请和审批程序不同;
(4)有效期不同。
(三)简述新颖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
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四)简述先用权
指专利申请前,已经有人做好制造或者使用的必要准备,则在批准申请人的专利权之后,上述人员仍可在原范围内继续制造或者使用的权利,不构成侵权。
(五)简述我国《专利法》保护的对象
我国《专利法》规定: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均给予法律保护。
发明的广义概念:
是指人们通过创造性劳动所制造或设计出来的某种前所未有的东西。
实用新型是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六)简述专利申请原则
形式法定原则:
申请专利的各种手续,都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
以口头、电话、实物等非书面形式办理的各种手续,或者以电报、电传、传真、胶片等直接或间接产生印刷、打字或手写文件的通讯手段办理的各种手续均视为未提出,不产生法律效力。
单一性原则:
是指一件专利申请只能限于一项发明创造。
但是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或者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的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先申请原则: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给最先申请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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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简述实用新型的特点
是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1)必须是产品,不包含方法。
自然存在的物质,因其非经一定的人工生产制造过程而形成,不属于其保护范围。
(2)必须适于实用。
受保护的产品具有实用性(方便、便利等),可以实施,并可以工业方法重复生产。
(3)具有一定的形状、构造或两者的结合且具有应用性技术特征。
形状,是指产品具有的可以从外部观察到的确定的空间形状,且能使产品具有相应的技术功能或技术效果,如启瓶器,可以轻松开启瓶子。
轮胎的花纹,既有立体形状,又有防滑功能,如果形状只体现美感,不具有技术特征,则不是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形状。
(八)简述职务发明创造
《专利法》第6条规定: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
(九)简述发明专利的种类
(1)产品发明:
是指以一定的物质形态存在的人工创造出来的新制品(制成品或产品)。
如新的机器、设备、组合物等。
(2)方法发明:
是指利用自然规律将一种物品变为另一种物品所使用的手段或方法,或制造一种产品所采用的特殊方法或手段的发明。
即是解决某一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手段与步骤的发明。
如生产节能灯的方法,培养微生物的方法等。
如制造方法、化学方法、生物方法、通讯方法、各种测量方法等。
(3)改进发明:
是指对已有产品发明或方法发明提出实质性革新的技术方案。
改进发明并不是新的产品和方法的创造,而是给已有产品或方法带来了新的特性,新的部分质变,但并没有从根本上突破原有产品或方法。
(十)简述专利申请的原则(同(六)重复)
(十一)简述专利强制许可制度
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可以不经专利权人许可,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颁发强制许可证,强制实施专利权人专利的制度。
(十二)简述专利申请权
指在就发明创造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申请之后,专利权申请人享有的是否继续进行专利申请程序、是否转让专利申请的权利。
专利申请权是申请专利的资格。
(十三)简述抵触申请
是指损害新颖性的专利申请。
具体是指在申请日以前,任何单位或个人就同样的技术已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那么这一申请就被称之为专利申请的抵触申请。
(十四)简述外国人成为专利权主体的条件
专利权主体是指专利权人,是指有权利申请专利并获得专利权的人。
外国人包括具有外国国籍的自然人和法人。
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享有与中国公民或单位同等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可以申请专利,但应当委托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十五)简述专利权保护范围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指专利权法律效力所涉及的发明创造的范围。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十六)简述专利权人的主要权利
专利法第11条规定: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十七)简述专利申请的单一性原则
第31条:
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外观设计。
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或者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十八)简述专利权评价报告
专利权评价报告是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在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被授予专利权后对相关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进行检索,并就该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授权条件进行分析和评价,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是一种官方出具的较权威专利质量评价。
(十九)简述发明专利的临时保护
《专利法》第13条规定: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这就是对发明专利申请的临时保护。
(二十)简述专利制度及其作用
专利制度的基本内容是:
依据专利法,对申请专利的发明,将其要点写成详细说明,公诸于世,征询异议,经过审查和批准后,授予发明者以专利权。
专利权期满以后,专利就归社会所有和使用。
实行专利制度,有利于鼓励创造发明,有利于先进技术的推广,有利于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
(二十一)简述专利法对专利权客体的限制
专利权客体是指能取得专利权,可以受专利法保护的发明创造。
(二十二)简述外观设计与实用新型的区别
(1)保护对象不同——外观设计保护的是对产品外部所做的设计,不涉及产品本身的技术性能;
而实用新型涉及产品的外形和外部结构,也涉及产品的内部结构的设计,这种设计涉及产品本身的技术性能。
(2)保护的目的不同——外观设计是从美感目的出发,保护的是美术思想;
而实用型新是从产品的形状能够解决某一技术问题出发,保护的是技术思想。
(3)与产品的关系不同——外观设计把产品作为载体对其外表进行独特设计,而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与产品本身融为一体,体现于产品本身。
(4)产品外在形态不同——外观设计既可以针对立体产品,也可以针对平面产品进行设计;
而实用新型产品则必须以固定的立体形态存在。
在某些情况下,外观设计与发明或实用新型融为一体,外观设计与发明或实用新型有交叉。
(二十三)简述发明人、设计人的判定
《细则》第13条:
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做出了创造性贡献。
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设计人。
(二十四)简述本国优先权
本国优先权是指申请人在本国提出首次申请后,在一定期限内就相同主题在本国再次提出申请的,可以享有首次申请的优先权。
本国优先权的适用范围限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二十五)简述专利法意义下发明的特点
(1)发明必须是一种新的、具体的技术方案(技术领域的创造)。
(2)发明必须是符合法律要求的技术方案
(二十六)简述专利申请权的概念及属性
专利申请权是指在就发明创造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申请之后,专利权申请人享有的是否继续进行专利申请程序、是否转让专利申请的权利。
(二十七)简述延迟审查制度
延迟审查制度是指申请人提出专利申请后,专利局先进行形式审查,并在一定时期内(一般为自申请日起18个月)将申请案予以公开,申请人为获得专利权,必须在一定期限(如自申请日起3年内)请求实质审查,专利局将应申请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如果申请人不在规定时间内请求实质审查,其申请将被视为撤回。
(二十八)简述专利权人的独占实施权
独占实施权是指发明和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二十九)简述申请日的意义及其确定
申请日,是指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之日。
专利法所称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
如果申请人是将文件直接递交专利局或其他代办处的,是以该局或有关代办处收到之日定为申请日。
如果是通过邮局提出的,专利申请人向专利局邮寄的各种文件(包括申请文件在内),都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如果是申请文件,就是申请日)。
信封上寄出的邮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明外,以专利局收到日为递交日。
(三十)简述丧失新颖性的例外
《专利法》第24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三十一)简述国际优先权
《专利法》第29条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三十二)简述禁止重复授权原则
《专利法》第9条:
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
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