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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三)简述商标法中的反向假冒

反向假冒行为是一种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反向假冒的三个要件,即:

一是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

二是将其在商品上合法贴附的注册商标去除,换上自己或第三人的注册商标;

三是将更换商标后的商品投放市场进行销售。

(四)简述商标权的主要内容

使用权、禁止权、许可权、转让权、商标续展注册。

(五)简述商标法中的显著性

商标的显著性也叫显著特征,或者商标的识别性或区别性,具体是指该标志使用在具体的商品或服务时,标注该商标能够让消费者根据其一般或特殊的消费体验认为它应该或者实际指向特定的商品或服务提供人。

(六)简述商标专用权与禁止权的区别

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商标专有权只有向后禁止他人使用的权利,而不存在一个可以对抗在先“禁用权”的“使用权”,除非在先权利人出现怠于行使权利的情形。

商标注册所产生的直接效果,就是商标注册人从此可以专有权禁止他人在未经许可,可能造成混淆的情况下,对其商标进行商业性使用。

(七)简述我国《商标法》对注册商标转让的限制

第四十二条 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

对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八)简述商标注册申请的原则

申请在先原则、自愿注册原则、优先权原则

20

(九)简述商标使用许可的方式

独占使用许可、排他使用许可、普通使用许可

(十)简述注册商标续展的条件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

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

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

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商标局应当对续展注册的商标予以公告。

(十一)简述证明商标

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十四)简述商标使用许可双方当事人的义务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

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十五)简述设立商标异议程序的意义

商标异议是指公众对某一经过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在法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出该商标不予注册的反对意见,即要求商标局在规定的3个月异议期满后不要核准该商标注册。

通过商标异议程序,社会公众(包括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商标局的审查工作发表意见和建议,从而对商标局工作形成有效社会监督。

商标异议有三个重要作用:

一、保护商标在先注册人的利益;

二、保护商标初步审查人的在先申请权;

三、避免注册商标申请人获得不应得到的商标专用权。

(十六)简述假冒注册商标与商标侵权的区别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构成要件1)该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和单位,即任何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情节达到犯罪标准的即构成本罪。

2)该罪侵犯的客体为他人合法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国家商标管理秩序;

3)该罪主观方面为故意,且以营利为目的。

过失不构成本罪。

4)该罪的客观方面为行为人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假冒商标行为,且情节严重。

(十七)简述我国《商标法》予以注册的商标种类

平面商标、立体商标、颜色商标、声音商标

(十八)简述无效宣告决定的效力

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宣告无效前人民法院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

但是,因商标注册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商标侵权赔偿金、商标转让费、商标使用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十九)简述《商标法》中商标使用的含义

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二十)简述《商标法》对商标使用许可的规定

商标

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十一)简述侵犯商标权损害赔偿额的确定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

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二十三)简述驰名商标认定的机关

认定驰名商标的机关是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

(二十四)简述《商标法》中的诉前临时措施

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依法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二十五)简述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

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论述题

(一)论述我国《商标法》规定的商标注册条件?

1、商标注册申请主体——《商标法》规定,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品生产或经营活动和提供服务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发照或有关上级部门批准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和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都可以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2、商标构成要素要求——申请注册的商标必须具备法定的构成要素,即必须是文字、图形或其组合,否则不能作为商标使用。

3、商标注册绝对条件——申请商标注册的标志必须符合商标法律规定,否则无论任何人申请商标注册均不予核准。

4、商标注册相对条件——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损害他人的在先权益。

5、商标注册申请材料——商标申请书件齐备;

申请书件填写规范;

商标图样必须清晰,便于粘贴;

申请人用药品、卷烟或报刊、杂志商标注册,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用人物肖像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必须提供肖像权人授权书并经公证机关公证;

办理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还需提供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的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6、商标注册注意事项——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7、商标注册申请优先权的条件——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要求优先权的书面声明,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

国际展览会首次使用于展出商品上的商标,所作的临时保护。

8、个人商标注册条件——有一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或者农村承包经营户执照;

执照上的负责人和申请人为同一人;

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商品和服务范围,应以其在营业执照或有关登记文件核准的经营范围为限,否则就有不予受理的可能。

(二)论述我国《商标法》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保护方式:

驰名商标的保护方式体现在商标确权程序和商标使用管理两个方面。

1、拒绝注册或撤销注册2禁止作为商标使用3禁止作为商号登记4禁止作为域名注册。

保护范围:

驰名商标保护的特征在于特殊保护。

如果注册的驰名商标,商品或服务的范围可扩大到不相同或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即跨类保护,标志的范围可延伸到商标外的其他商业标志。

《商标法》第13条即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三)论述商标权的内容及其限制?

商标权是指商标主管机关依法授予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专有权。

商标注册人拥有依法支配其注册商标并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包括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的排他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续展权和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

商标权限制是指在某些情况下,注册商标所有人享有的权利因与他人正当权利和公众利益产生冲突,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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