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 [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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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北京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全监管办)对合资、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安全监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30号)、《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1号)和铁道部《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职责规定》(铁道部令第3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安全监管办《贯彻〈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职责规定〉实施办法(试行)》(京铁安监管【2007】6号)、《关于进一步明确落实〈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分工的通知》(京铁安监管【2008】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监管办及其各专业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职责,按照铁道部明确的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管辖范围,加强对管辖范围内合资、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的运输安全监管管理,确保管辖范围铁路运输安全。

第三条安全监管办工作部门由北京铁路局各相关处室及派驻各地的安全监察机构组成。

各部门按照责任分工,依法履行对管辖范围内铁路运输安全监督检查、行政许可、事故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处理和相关行政处罚工作。

第四条安全监管办工作人员开展安全监督检查、事故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处理等行政工作时,应当出示“北京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工作证”;

安全执法人员开展行政处罚工作时,应当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运输安全执法证”。

第二章安全监督管理内容

第五条安全监管办对合资、地方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的重点,主要包括:

具有铁路运输特性的行车安全管理、设备设施管理、劳动安全管理、旅客伤亡处理、危险货物运输、货物装载加固、超限超重货物、路外伤亡处理、道口安全管理、施工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置管理等。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检查监督合资、地方铁路企业落实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有关运输安全工作各项部署和要求情况;

安全机构设置、安全管理制度、从业人员资质及考核等情况;

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措施的落实情况;

各类安全问题和隐患的整治情况;

危险货物运输、货物装载加固、朝鲜超重货物等安全技术措施和生产作业行为,掌握并处理有关安全生产信息。

2.行车设备安全管理

检查监督各合资、地方铁路企业的机车车辆、线路、桥涵、隧道、通信、信号、水电、道口、客、货运设施等固定设备、移动设备和必要的安全技术设备、行车安全保障设施质量及使用、更新改造情况;

检查行车设备大、中维修情况;

对行车设备安全隐患的整治进行跟踪复查。

3.安全规章制度管理

检查监督合资、地方铁路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铁道部规章制度以及有关技术政策、技术标准的情况;

审查合资铁路公司技术管理标准、设备质量标准、技术作业标准和重点技术作业醒目并指导实施。

4.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

检查监督合资铁路施工中,相关单位建立健全施工安全保证体系、办法、措施,以及执行铁道部或北京铁路局关于营业线施工安全规定的情况。

5.事故处理、救援及应急管理

组织调查处理合资、地方铁路发生的铁路交通事故;

督促合资、地方铁路企业参照《北京铁路局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事故救援方案和应急预案,并指导监督资源配置和预案演练。

6.行政执法工作

依法开展执法检查工作,对执法范围内的违法事项和行为,依法施行行政处罚。

第六条安全监管办各专业管理部门要根据合资铁路不同管理模式,明确安全管理责任和对合资、地方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健全本部门对合资、地方铁路运输安全专业管理的要求、标准、责任,建立健全对合资、地方铁路专业安全监督管理的基本制度,加强专业安全管理监督检查和重点指导。

第七条各合资、地方铁路企业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夯实安全管理基础,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各专业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台帐,定期分析安全现状,强化日常安全检查,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切实提升本单位运输安全管理工作水平。

第三章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第八条定期检查制度

1.安全监管办各专业管理部门,要明确对合资、地方铁路安全监督检查及安全评估标准,由安全监管办安全监察部门牵头,对合资、地方铁路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专项检查,每年进行一次全面诊断和安全评估。

2.安全监管办各工作部门,要根据各自专业管理职责及安全重点,定期对合资、地方铁路进行安全专项检查,履行监管职责。

3.各铁路办事处安全监察室要结合不同时期安全重点、安全关键,组织有关站段工作人员,每季度对合资、地方铁路进行一次安全专项检查。

4.各接轨站(交接场)在加强日常安全检查的基础上,由车务段主管站段长牵头,组织机务、工务、电务、车辆等部门工作人员,每月对合资、地方铁路,专用铁路、专用线进入接轨站(交接场)的自备机车作业情况,车辆运用状态、货物装载、人员素质、行车设备、安全措施、交接办法、各项协议等落实情况进行一次联合检查。

第九条信息通报制度

安全监管办各部门、各单位要与合资、地方铁路企业对口建立信息通报制度,明确信息通报的内容、办法等,确保信息及时畅通;

对检查中发现的运输安全问题,要及时与相关企业书面交换意见,并根据问题性质发放《安全监察(检查)通知书》、《安全监察指令书》;

定期检查、重点检查和专项检查情况,要形成书面检查报告通知有关单位,抄送上级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管办核备;

对严重危及行车安全的隐患,应立即采取确保安全的措施并追踪检查整改情况;

对问题严重且整改不力的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尽快整改。

合资、地方铁路企业的负责人、安全管理机构、专业管理部门人员变更时,应及时通报安全监管办安全监察部门和对口管理部门。

第十条事故报告制度

合资、地方铁路,专用铁路、专用线发生铁路交通事故,要严格按照《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规则》(部令第32号)、《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部令30号)规定,分别向接轨站、安全监管办专业管理部门和安全监察部门报告(各部门要公布事故报告电话)。

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要立即报告安全监管办主任(副主任),并根据安全监管办指令,依法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章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安全监管办各专业管理部门、工作部门要按照国铁标准和直管站段的要求,把合资、地方铁路安全管理纳入同步部署、同步检查、同步考核的有机整体,并履行下列运输安全监管主要职责:

第十一条安全监察部门主要职责

1.监督、检查和指导合资、地方铁路企业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法和所属省、市地方政府有关铁路运输安全的规定;

依法纠正合资、地方铁路企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定及措施、办法等行为;

按照《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参与安全监管办组织的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

2.监督、检查、指导合资、地方铁路企业依法建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建立事故报告制度,建立完善安全管理制度、措施、办法及安全管理台帐等情况。

3.及时转发国家、铁道部关于铁路运输安全生产的文电。

4.参加安全监管办组织的对合资、地方铁路的安全检查和安全评估工作。

5.对违反《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企业管理和法律事务处主要职责

1.负责受理合资、地方铁路危机货物承运人、托运人资质,超限超长超重集重货物承运人资质,设置或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行政许可申请,转送有关部门进行实质性审查,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并送达,建立相关管理台帐。

2.参与安全监管办组织的合资、地方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及救援工作,并提出有关要求和整改意见。

第十三条总工程师主要职责

1.监督检查合资、地方铁路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的设计方案的审查,确保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情况;

对涉及铁路运输安全的跨越、穿越铁路线路、站场、架设、铺设桥梁、人行过道、管道、渡槽和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油气管线等设施,或者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架设、铺设人行过道、管道、渡槽和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油气管线等设施的设计施工方案进行审批。

2.监督检查合资、地方铁路有关运输安全的规章制度、作业标准、办法及安全措施等的“建立、修改、补充废止”情况。

3.定期对合资、地方铁路落实有关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第十四条运输处主要职责

1.监督检查合资、地方铁路.企业贯彻执行铁道部行车安全规章、制度、标准、命令、电报情况并进行指导;

检查合资、地方铁路.企业安全措施、作业标准、办法等的制定情况,并对有关问题提出修改意见;

检查合资、铁路.提速安全保障体系的建设情况。

2.依法参与安全监管办组织的合资、地方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及救援工作,提出防范事故的要求,并检查落实情况。

3.对合资、地方铁路与国铁接轨站签定的相关运输安全协议、作业办法、安全措施等进行审查。

4.对违反《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的事项和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5.定期对合资、地方铁路进行安全专项检查和安全管理评估。

第十五条机务处主要职责

1.监督检查合资、地方铁路企业贯彻执行部颁《技规》、《运规》、《安规》、《行规》、《操规》等规定的落实情况并进行指导,对有关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2.依法参与安全监管办组织的合资、地方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及救援工作,提出事故防范的要求,并检查落实情况。

3.监督检查合资、地方铁路企业自备机车投入使用、验收、维修标准,企业自备机车和过轨调车机车运行监控记录装置,机车信号,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等安全装备的使用情况以及监控装置记录数据分析标准和考核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4.监督检查合资、地方铁路机车乘务员的培训、考试,年度技术鉴定和驾驶证年审情况。

5.监督检查合资铁路企业机车、水电、供电等行车设备设施管理办法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6.定期对合资、地方铁路进行专项安全检查和安全管理评估。

第十六条工务处主要职责:

1.监督、检查各合资、地方铁路企业贯彻执行铁道部《技规》、《修规》、《安规》等有关规定的情况;

检查合资、地方铁路工务线桥设备维护管理、施工等规章制度、措施、办法等制定及落实情况,并对检查或存在的有关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检查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情况;

检查工务技术管理情况。

2.参与安全监管办组织的合资、地方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及救援工作,提出事故防范要求,并检查落实情况。

3.监督检查工务线桥设备的部件、产品是否有国家、铁道部颁发的《产品上道使用资格证书》或北京铁路局《工业产品鉴定(质量审核)证书》;

合资、地方铁路线路设备的维修养护情况;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平面图绘制及标桩,桥梁、隧道警示标志等设置情况。

4.对违反《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的事项和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6.监督检查合资铁路提速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情况。

第十七条电务处主要职责

1.监督检查合资、地方铁路企业贯彻执行铁道部有关电务设备维护、管理规定的情况;

检查合资、地方铁路企业电务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办法的制定及落实情况,并对有关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3.监督检查上道运用的信号产品、设备(器材)应具有铁道部颁发的《铁道工业产品制造许可证》《CRCC》认证、铁路运输安全设备生产企业认定证书或北京铁路局工业产品鉴定(质量审核)证书。

4.监督检查合资、地方铁路企业自备机车和过轨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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