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法人章程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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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单位住所:
济南市市中区舜耕路19号。
第五条经费来源:
财政拨款。
第六条开办资金:
人民币392万元。
第七条举办单位: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第八条登记管理机关:
山东省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
第二章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九条宗旨和业务范围:
指导全省交通运输执法工作;
受委托承担省级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法监督等工作;
依法组织协调跨区域执法和查处重大违法案件等工作。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条本单位决策机构是:
总队党委会。
第十一条总队党委会讨论和决定总队下列重大事项:
(一)传达上级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和重大工作部署,结合总队实际,研究制定具体贯彻落实实施意见;
(二)总队内部机构设置及调整、职责等事项;
(三)总队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四)总队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五)总队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六)总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其他应当由党委会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十二条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为举办单位任命,单位的主要行政负责人经省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方取得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事业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责任人。
第四章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十四条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十五条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六条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十八条本单位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应当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二十条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后,变更新的法定代表人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章信息公开
第二十一条本单位按照《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办法》(鲁政办发[2010]73号)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依法设立登记的信息:
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章程以及开展业务活动所要求的资质等;
(二)依法变更登记的信息:
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等;
(三)年度报告公示的信息:
开展业务活动情况、资产损益情况、变更登记的执行情况、绩效和受奖惩情况、涉及诉讼情况、社会投诉情况、其他需要公开的情况。
(四)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六章章程修改
第二十二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单位主要职责经机构编制部门调整的;
(四)党委会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本单位章程的修订,由党委会提出意见,经举办单位审查后,报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第七章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二十四条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二十五条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报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向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注销登记。
第二十七条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处置。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
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总队党委会。
第三十条本章程自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