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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经营承包管理

 

一、客运经营承包

(一)承包的形式:

车价抵偿经营承包,具体分成:

班次经营承包、车辆经营承包。

(二)承包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的原则。

3、依法经营,按章管理的原则。

(三)承包的内容:

核定基数、竞标承包、车线分离、权责明确、车辆分级、班次分类、先缴后营、全留全赔。

(四)承包对象:

本公司内部职工及其他社会公民均可参加承包。

二、客运班次经营承包

“班次”是指发包方规定的营运班车时刻、线路。

(一)承包班次实行“分类制”

1、单程500公里以上的为A类班次;

2、单程200-500公里以内的为B类班次;

3、单程200公里以下的为C类班次。

(二)承包期限:

原则确定为1年,个别班次发包方根据线路情况确定为短于1年或延长到2-3年,对实行一车一政策的新培育班次、困难班次最多可延长至班线经营权期满。

(三)承包基数的确定

1、承包基数由发包方根据班次的结算票价、实载率和经营成本进行确定,是承包方按合同约定应上缴给发包方的任务。

2、承包基数的组成

各种税金、各类规费、各种保险费、各项基金及发包方应收的管理费。

(四)承包者自负成本费用

1、燃润料费;

2、保修料费及工时费;

3、轮胎费;

4、个人承担的工资性费用(含住房公积金、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等)及个人应付税金;

5、过路、渡、桥费;

6、停车住宿、车辆检验、证照年审费、随车工具费;

7、折旧(按车辆新旧系数采用年限总和法与工作量法按比例计算);

8、人防教育基金、个人所得税;

9、清洗费、绿化费等。

(五)非发包方职工身份社会公民,在承包经营期内不享受发包方福利待遇。

   (六)对承包者实行“先缴后营、全留全赔”的利益分配形式。

承包者在上车营运之前,应预缴一个月的承包基数(基数在1万元以下的全额缴清,基数在1万元以上的预缴1万元)方可营运。

    (七)在班次经营承包期间,车辆所发生的各类税金、规费、保险费、各项基金,由发包方缴纳(另有特殊约定除外)。

(八)承包者签订合同时,必须缴清班次承包“安全风险金”,发包方内部职工15000元,非发包方职工身份人员20000元。

承包期满后,承包方与发包方结清所有相关费用后,“安全风险金”退还承包方,继续承包可接转入下轮班次承包“安全风险金”。

(九)承包方根据合同规定,享有一定的经营权,但不得擅自转让,不得干涉发包方新辟线路、经营模式确定、新增班次、车辆改型及调整该线其它车辆的营运时间。

三、客运车辆经营承包

(一)承包期限:

从承包开班之日起至车辆达到自然、法定报废状态或解除承包合同时止。

(二)承包形式:

车价全额预缴,期满残值归已。

(三)承包车辆实行“等级制”管理,技术等级分“一级车、二级车、三级车”。

(四)一级车可参加A、B、C类班次营运;二级车可参加B、C类班次营运;三级车只能参加C类班次的营运。

   (五)车价的评估标准

1、新置车辆:

按车辆购置总价(车辆价格+办籍费用)确定;

2、非新置车辆:

按发包方《营运客车估价计算办法》执行,实行一车一评。

(六)车价金的缴纳方法

1、已向公司缴清车价金带原车参加承包的,不需缴纳车价金,享有车辆使用权。

2、车价金缴纳可分为两种方式,一种是在签订合同前一次性缴清;另一种是发包方同意,分期付款:

按车价分段计算,20万元以内的一次性缴清;20-50万元的部分,可缓缴30%;50万元以上的部分可缓缴50%。

3、非发包方职工身份人员参加承包,车价金须一次性缴清。

4、发包方职工参加承包,在缴清第一次应缴的车价金后,剩余部分必须在规定月份内缴清。

每月上缴车价金按下列公式计算:

月度上缴车价金额=(车价金总额-第一次已上缴车价金)/规定缴清月数+资金占用费(6‰/月)。

(七)承包到期后,承包方可带车参加新的班次承包或办理转让,所需费用由承包者自负。

车辆折价按《常州公路运输有限公司营运客车估价计算办法》执行。

未办理转让,在车辆停驶期间,由承包者承担相应规费、保险费。

四、承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发包方(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制订各项专业管理规章制度,发包方对承包方在经营活动中有管理和奖惩权。

2、按承包合同约定,按时收取承包方缴纳的承包基数及其它有关费用,督促承包车辆完好安全运行,教育和督促承包方遵守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保证承包经营工作健康、规范、有序地进行。

3、有责任为承包方办理运输营运票证并及时发给承包人,缴纳税金及各项规费。

对承包方违反承包合同规定、损害发包方形象和信誉的行为,发包方有权按章处理,并追究承包方的违约责任。

4、有义务维护承包方的合法权益。

5、有义务为承包方的生产经营提供必要的条件和设施。

6、有义务接受承包方委托,处理事故善后事宜。

(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1、在承包合同规定的期限和范围内,有承包经营权。

2、对发包方生产经营、发展等有建议权。

3、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守法经营。

4、严格履行承包合同的各项条款,遵守本办法及各项专业管理条例和发包方的各项规章制度。

5、必须委托发包方处理发生的各类事故。

五、招、竞标实施

(一)组织领导

1、为加强对招、竞标工作的领导,发包方成立招、竞标领导小组,由总经理任组长,公司领导、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及有关基层单位行政主要领导为成员,全面负责招、竞标工作。

在开标大会中,与会领导成员即为该次招、竞标工作的仲裁小组。

2、招竞标领导小组下设招、竞标工作小组。

由发包方分管生产的副总经理任组长,有关业务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大批量招、竞标时,客运公司应派生产科长参加工作小组协助工作。

3、为加强对招、竞标工作的监督,成立招、竞标工作监督小组。

由纪委、组织、监察部门负责人组成。

(二)班次公标

公司根据班次发展、市场变化、车型调整、合同终止等实际情况,分轮(大面积)、分次(小批量)公布发包的客运班次。

每轮(次)公标均应明确公布报名认标内容以及开标会日期、地点。

一般在招标3天前发布招标公告。

(三)报名

1、报名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由本人携带有效证件(发包方职工带身份证或驾驶证,非发包方职工另带当地派出所证明)到指定地点报名。

2、报名人投标时必须缴纳投标定金20000元,报名手续资料费50元。

实行“一标一金”,报名手续资料费不予退还。

(四)资格审查

参加承包人员必须是自愿履行本办法及承包合同各条款,遵守发包方各项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凡在上轮承包中有拖欠承包基数、私雇乱聘或私自转包等严重违章违纪行为且经教育仍无悔改者、违约金未交足者以及在发包方专项考核中,经发包方承包资格审定小组认定后被取消承包资格的,不得参加下轮承包。

(五)招标方式

1、实行明标暗投,报名者必须参加竞标,否则作自动放弃论处,没收其报名定金。

2、投标人必须认真按规定填写标书,并按规定投标时间投入投票箱,凡未按要求填写的作废标处理。

3、投标人必须按时参加开标大会。

本单位职工在特殊情况下本人不能亲自参加开标的,可出具委托书请他人代理,凡本人未按时到场,又未委托他人的作自动放弃,没收投标定金。

(六)开标、中标的确定

1、公司按照公布的开标日期、地点,按时组织开标大会,会前半小时停止投标。

2、班次的开标程序,按该轮(次)投标者的报名程序先后排列。

3、投标人数等于或小于发包定额车数时,则由开标大会主持人宣布自然中标,其标的为原标的加竞标标的之和。

4、投标人数大于发包定额车数时,则由开标大会工作人员当场将参与竞标人员的竞标数公布,竞标数高者中标。

对出现相同标的,则按“四优先”原则,依次对照确定:

即原班次承包者优先,持相应驾照者优先,内部职工优先,投标报名顺序号前者优先。

其标的:

公标标的加本人竞标标的之和。

5、对原班次承包者的优惠标准:

常州辖区内500元,区外800元。

对标兵车车主的优惠:

承包车在承包期最后一年被评为标兵的,原车主在参加公司下一轮承包中,将对承包期为一年的任何1班给予2000元竞标金的优惠,对承包期一年以上的班次给予1000元竞标金的优惠;承包期未到期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评为标兵车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

不参加竞标作自动放弃,竞标中未中标的不可重复使用。

以上优惠数竞标者不必填写,只作为比较竞标标的的高低依据。

6、凡一人投多标者,以自然中标班次为先行中标班次,竞标班次为后;前标中标,后标可自动放弃,退还招标定金。

如不放弃仍可参与竞标,但在中标后,所有中标班次均需同时承包;前标落标,后标必须参加认、竞标。

7、竞标数填写时,可以填“+X”(具体数字,且以百元为单位上升)。

凡竞标部分,必须在签约时按承包期总月数,一次预交到位。

承包期的执行标的为认标标的。

8、开标大会结束时,由工作人员分别开出中标通知书,发放签约会签单和落标通知书。

(七)签约

1、中标者须在《签约会签单》规定的时限内到指定部门办理手续及签章。

各职能部门应积极、热情、高效服务,予以方便,不得故意推诿、拖延。

签约主要流程为:

安保部审查承包人、合伙人及聘用驾驶员资格;劳动人事部签订聘用驾驶员合同;技术工程部落实车辆购置事宜;运务部提供开班经营情况;财审部收取车价金、安全风险金;办公室办理签约手续。

中标者如不能按期签约,作毁标论处,没收投标定金。

2、签订班次经营承包合同时,原则上应同时签订《车辆经营承包合同》,如因特殊情况,后者合同暂无法签订时,可以缓签。

但对已签《车辆经营承包合同》,因承包者的原因未能在规定时限内签订《车辆经营承包合同》的承包人,按违约论处。

3、签约后,承包者未能按规定时间履行合同,视作违约,追究违约责任。

4、凡中标后毁标或签约后违约的班次,均应重新组织公开招标,对投竞标中发现徇私舞弊者取消资格,从严处罚。

(八)招标纪律及其它

1、招标领导小组、工作小组、监督小组全体成员,在招标工作中,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禁内外串通,徇私舞弊,如有发生,将按照规定,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2、投标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服从招标工作人员的指挥和管理。

在招标中不得弄虚作假,无理取闹,否则取消投标资格,没收招标定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3、开标大会中,如发生争议和其它问题,由仲裁小组成员集体研究裁决。

六、承包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违约责任的处理

(一)承包合同的订立

由发包方代表与承包人共同签订《车辆经营承包合同》、《班次经营承包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即生效。

(二)承包合同的变更

1、合同履行不足3个月和离合同期不足3个月的班次,不得转包。

合同个别条款的变更须经双方同意,订立书面变更协议后方有效。

2、班次转包,应由承包方个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公司审查,发包方同意后,以公开招标的形式发包。

转包车辆价格按公司折旧标准和现场评估确定。

无人接包,原承包人必须继续履行合同。

3、承包人在转包时应缴纳转包手续费1000元,接包人应办完转包手续后方能上车经营。

4、私自转包者,作违约论处,并不得参加下一轮承包。

(三)承包合同的变更、解除

1、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双方协商一致,《车辆经营承包合同》、《班次经营承包合同》即可解除。

(1)发生事故致车辆达到报废状态,无法继续行驶的;

(2)承包方患有严重疾病(经发包方认可),或因事故造成残疾等情况,确实无法履行合同的。

2、承包方严重违约,使合同无法或没有必要履行的,发包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3、承包方在承包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严重违章违纪,受到国家有关部门处理,违反发包方的各项规章制度,严重损害发包方信誉的,发包方有权单方解除承包合同。

4、承包期间如遇国家重大政策调整或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合同履行,经双方协商同意,可对合同条款进行变更或解除。

(四)违约责任

1、发包方在承包期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均属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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