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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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法委员会决定拟订采购示范法,是因为一些国家的现行采购立法不够完备或者已经过时,在公共采购中公共资金的开支得不到有效利用。

在“示范法”的序言中,规定政府采购行为应促进下述目标的实现:

尽量节省开支和提高效率,促进和鼓励供应商及承包商参与采购过程尤其是在适当情况下促进和鼓励无论任何国籍的供应商和承包商的参与,从而促进国际贸易;

促进供应商和承包商为供应拟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进行竞争;

给予所有供应商和承包商以公平和平等的待遇;

促使采购过程老实、公平,提高公众对采购过程的信任;

以及促使采购过程具有透明度。

这些规定的目的一方面是使颁布国创造必要的环境,使公众相信政府部门必然以一种廉洁和负责的态度对待公共采购资金,另一方面也使意图得到政府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和承包商有信心得到公平对待。

“示范法”主要作眼于处理政府单位和其他公共实体和企业的采购问题。

第1条规定了适用范围:

“本法适用于采购实体进行的所有采购”,但不适用于涉及国防或国家安全的采购以及颁布国列明排除在外的其他类型的采购。

此外,如果颁布国所承担的国际义务(如与多边或双边援助机构订立贷款或捐赠协议,其中对资金使用有特殊要求;

或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采购指示)对采购有特殊要求的,也可不适用示范法。

所谓采购,是指以任何方式获取货物、工程或服务。

米购实体是指本国从事米购的任何政府部门、机构、机关或其他单位或其任何下属机构,颁布国在必要时可列明拟包括在“采购实体”定义范围内或排除在“采购实体”定义范围外的其他实体或企业。

货物,是指各种各样的物品,包括原料、产品、设备或固态、液态或气态物体和电力;

以及货物供应的附带服务,条件是那些附带服务的价值不超过货物本身价值。

工程,是指与楼房、结构或建筑物的建造、改建、拆除、修缮或翻新有关的一切工作,如工地平整、挖掘、架设、建造、设备或材料安装、装饰和最后修整,以及根据采购合同随工程附带的服务,例如钻探、绘图、卫星摄影、地震调查和其他类似服务,条件是这些服务的价值不超过工程本身的价值。

服务是指除货物或工程以外的任何采购对象,颁布国可列明某些当作服务看待的采购对象。

三、采购方法及与适用条件

鉴于招标被普遍认为能最有效地促进竞争、节约费用和提高效率,因此“示范法”第二章规定了各种采购方法及其适用条件,第18条规定:

凡采购货物或工程均应通过招标程序进行,只有在特定条件下才可使用限制性招标、两阶段招标、邀请报价、邀请建议书、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

服务采购应采用第四章规定的征求建议书等方式进行,除非采购实体认为可以拟定详细的技术规格而且考虑到拟采购项目的性质,采用招标程序或采用两阶段招标、邀请建议书、竞争性谈判等方式更为适当。

采用两阶段招标、征求建议书或竞争性谈判的共同点在于,采购实体可与供应商或承包商进行谈判,以求确定技术规范和合同条款,但在选定供应商或承包商的程序上是相互不同的。

因此,“示范法”将这三种方式列在一条(第19条)中,规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才能采用:

1.采购实体不可能拟定有关货物或工程的详细规格或不能确定所采购服务的特点,又为了使其采购需要获得最满意的解决(这主要有两种情况:

一是采购实体尚未确定到底如何才能达到某一需要,故寻求各种解决办法的建议;

另一种是采购高技术产品,为取得最好效益,必须与供应商或承包商就其确切的技术能力和可能提供的型号进行谈判);

2.采购实体为谋求签订一项进行研究、实验、调查或开发工作的合同,但合同中包括的货物生产量足以使该项业务具有商业可行性或足以收回研究和开发费用者除外;

3.涉及国防或国家安全的采购,采购实体断定采用上述方法最为适当;

4.已采用招标程序,但未有人投标,或采购实体根据有关规定拒绝了全部投标,而且认为再进行新的招标也不太可能产生采购合同;

5.急需获得该货物、工程或服务,采用招标程序不切实际,条件是这种紧迫并非采购实体所能预见,也非采购实体办事拖拉所致;

6.由于某一灾难性事件急需得到该货物、工程或服务,其他采购方法因耗时太久而不可行。

采用限制性招标的条件:

1.所需货物、工程或服务高度复杂或具有专门性质,只能从有限范围内获得;

或2.研究和评审大量投标书所需时间和费用与拟采购货物、工程或服务的价值不成比例。

在采购合同的估计价值低于采购条例规定数额的情况下,采购实体可采用邀请报价的方式采购现成的、并非按采购实体的特定规格特别制造或提供,且已有既定市场的货物和服务。

在下述条件下,采购实体也可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1.该货物、工程或服务只能从某一供应商或承包商处获得,或某一供应商或承包商拥有对该货物、工程或服务的专有权,且不存在任何其他合理选择或替代物;

2.急需获得该货物、工程或服务,采用招标程序不切实际,条件是这种紧迫并非采购实体所能预见,也非采购实体办事拖拉所致;

3.由于某一灾难性事件急需得到该货物、工程或服务,其他采购方法因耗时太久而不可行;

4.原先已从某一供应商或承包商处采购了货物、设备或技术,出于标准化的考虑或因需要与现有的货物、设备或技术、服务配套,且拟议的采购数量有限、价格合理,不宜另选其他货物或服务来代替,必须向原先的供应商或承包商添购;

5.采购实体为谋求签订一项进行研究、实验、调查或开发工作的合同,但合同中包括的货物生产量足以使该项业务具有商业可行性或足以收回研究和开发费用者除外;

6.涉及国防或国家安全的采购,采购实体断定采用这种方法最为适当。

“示范法”第三章规定了招标程序的各个环节。

总的特点是:

一般情况下供应商和承包商的参与是无限制的;

招标文件须对拟采购的标的作出详细的说明,使供应商和承包商有共同的依据来编写标书;

向供应商或承包商充分透露评标标准及中标标准;

严禁采购实体与供应商或承包商就标书实质内容进行谈判;

在提交标书的最后截止日公开开标等。

1、 招标。

(1)采购实体应在本国的官方公报或其他官方出版物上刊登投标邀请书或资格预审邀请书,投标邀请书至少应包括采购实体名称地址、采购标的性质数量、完工时间、评标标准、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及费用、提交投标书的起点和截止日期等内容。

资格预审邀请书除上述内容外,还应包括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及费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书的地点和截止日期。

(2)采购实体根据投标邀请书的规定向供应商或承包商提供招标文件,已进行资格预审程序的,应向预审合格的供应商或承包商提供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至少应包含下述内容:

评审标准和程序,供应商或承包商应提供的证明其资格的文件,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技术规格,需提供的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数量、地点、完工时间,中标标准,合同条件,备选投标的评审及比较办法,投标价格的说明及币种,投标担保,投标文件的提交方式和截止日期,投标有效期,开标时间、地点及程序等。

(3)供应商或承包商可在投标截止日期前一段合理时间内要求采购实体澄清招标文件。

采购实体应在合理时间内答复,并将此种澄清告知所有招标文件的购买者。

采购实体可以在投标截止日前的任何时候,主动或根据供应商或承包商的澄清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但必须迅速分发给所有招标文件的购买者。

2、 投标。

(1)在采购实体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修改,或某几个供应商或承包商因无法控制的原因不能在截止日期前提交投标书,采购实体可以决定在提交投标书截止日期前展延截止日期。

除展延情形外,供应商或承包商都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日期、地点,以书面形式、加具签字并装入密封信袋内提交投标文件,采购实体应根据请求向其提供收据。

对于投标截止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应不予开启并退还。

(2)采购实体如果要求投标者提供投标担保,则此种要求应适用所有投标者,且必须在招标文件中具体说明担保的形式和条件。

在投标担保期满、采购合同生效或已提供履约担保、投标过程终止而无任何采购合同生效、在投标截止日期前撤回其投标的几种情形下,采购实体应迅速退还投标担保文件。

3、评标、定标。

(1)采购实体应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截止日、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地点,按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开标。

所有提交投标的供应商或承包商或其代表均可出席开标。

采购实体当众宣布投标书已开启的供应商或承包商的名称、地址和投标价格,并根据请求告知已投标但未出席开标的供应商或承包商。

(2)为有助于评标,采购实体可要求供应商或承包商对其投标书做出澄清,但澄清者不得改变投标书中的价格等实质事项,或为了使不符合要求的投标成为符合要求的投标而做出变动。

(3)若投标书有些小偏离但并未实质改变招标文件的内容,仍应被视为符合要求的投标。

除非出现下述几种情况:

提交投标书的供应商或承包商不合格;

投标书为不符合要求的投标;

供应商或承包商直接或间接地给予采购实体或其他政府当局的官员以酬礼,或提议给予任职机会作为利诱。

(4)采购实体应根据招标文件中列明的标准确定中标者。

中选的投标应为:

(一)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若投标价格以两种或两种以上货币表示,应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汇率将其换算成同一种货币),或

(二)按招标文件列明的标准确定为估值最低的投标(这些标准应尽可能客观、量化,且应指明其在评审中的相对比重)。

在采取后一标准时,采购实体可以只考虑以下因素:

投标价格;

操作、保养和修理费用;

功能特点;

完工时间;

付款条件和保证;

对本国国际收支状况和外汇储备产生的影响;

拟提供的货物、工程或服务中有多少国产成分;

该投标提供的经济发展潜力;

国防和国家安全方面的考虑等等。

(5)为促进本国工业发展,提高本国供应商或承包商的竞争能力,在本国采购条例许可的情况下,采购实体可在评标时对由国内承包商承办工程的投标、拟在国内制造货物的投标、由国内供应商提供服务的投标给予一个优惠幅度。

只要国内某一供应商或承包商的投标或建议与总的最低价投标或建议相比,价格差额不超出优惠幅度范围,就可以被选定中标。

(6)无论是否进行过资格预审,采购实体可要求中标者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一步证明其资格。

不能证明的,采购实体可拒绝其投标并从其余投标中另外选定一个中标者。

(7)有关投标书的审查、澄清、评审和比较详情不得透露给供应商或承包商。

采购实体不得与供应商或承包商就其提交的投标书进行谈判。

C8)采购实体应尽快把中标通知发给提交该投标的供应商或承包商,通知发出之时采购合同即告生效。

尽管如此,采购实体仍可要求与中标者在通知发出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签署一份书面合同。

在通知发出到合同签署这段时间里,采购实体和中标者均不得采取有碍合同生效或履行的行动。

(9)中标者未能按要求签署合同或未能提供履约担保时,采购实体可从仍然有效的其余投标中再选定一个中标者,也可拒绝其余的所有投标。

(10)在采购合同开始生效和中标者提供了履约担保之时,应向其他投标者发出已订立合同的通知,其中列明中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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