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工业大学人文信息学院严重违反规定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b****2 文档编号:1303551 上传时间:2022-10-20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4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长春工业大学人文信息学院严重违反规定管理办法.doc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长春工业大学人文信息学院严重违反规定管理办法.doc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长春工业大学人文信息学院严重违反规定管理办法.doc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长春工业大学人文信息学院严重违反规定管理办法.doc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长春工业大学人文信息学院严重违反规定管理办法.doc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长春工业大学人文信息学院严重违反规定管理办法.doc

《长春工业大学人文信息学院严重违反规定管理办法.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长春工业大学人文信息学院严重违反规定管理办法.doc(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长春工业大学人文信息学院严重违反规定管理办法.doc

长春工业大学人文信息学院

关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界定标准和管理办法

为规范学校管理和教职工行为,依法维护学校和教职工的正当权益,结合长春工业大学人文信息学院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一、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行为的界定标准:

(一)学校全体教职工通用标准:

1.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一般违反学校规章制度:

(1)对重大问题或突发事件的预见性差、上报不及时或处理不力,但未造成损失或明显负面影响。

(2)对学校或部门重大临时性工作不愿接受、不积极配合或完成不力,但对工作未造成负面影响。

(3)对学校和部门重大集体活动不主动参与、不积极配合,但对工作未造成负面影响。

(4)传播小道消息,滋生是非、挑起事端、引发人际矛盾,或毁损集体声誉,但未对学校或他人造成伤害或负面影响。

(5)不遵守工作纪律,但未对工作造成明显损失。

(6)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家长、下属或其他有关人员小额礼金。

(7)向家长、下属、同事、学生或其他有关人员推销商品。

(8)面向学生、家长或校内有关人员乱收费、乱摊派,但未造成严重后果。

(9)校外轻微违法乱纪行为,但未对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

(10)因工作失误对学生、他人、学校财产造成轻微伤害或损害。

(11)过密的非正常异性交往,造成不良影响,但经指出能及时改正。

(12)被家长、学生、同事或相关人员有效投诉,但情节轻微且能及时纠正。

(13)责任范围内的公共物品、文件等因管理不善而遭受轻微损失。

(14)假公济私、营私舞弊,未造成明显损失且能及时改过。

(15)缺乏节约意识、大手大脚,但损失轻微。

(16)连续旷工1天或每学期累计旷工2天。

(17)对学校、部门管理制度在本部门或本岗位的落实不主动、不积极、不到位,但未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或损失。

(18)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但未对学生身心造成明显伤害或未对学校造成明显负责影响。

(19)不清点学生人数,但对学校或学生未造成负面影响或损失。

2.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

(1)对重大问题或突发事件缺乏预见性、不主动上报、不处理、处理不及时或处理不力,对学校或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明显负面影响。

(4)对学校或部门安排的重大临时工作不接受、不配合、不作为,对工作造成严重损失或重大影响。

(5)对学校或部门安排的重大集体活动不参与、不配合、不作为,对工作造成严重损失或重大影响。

(6)传播小道消息,滋生是非、挑起事端、引发人际矛盾或毁损集体声誉,对学校或他人造成影响或伤害。

(7)违反学校的工作纪律,对学校或工作造成明显损失或影响。

(8)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家长、学生或下属的贵重礼品、礼金数额较大(价值500元以上)或向家长、学生、下属主动索取或暗示索要礼物、礼金,对学校声誉造成负面影响。

(9)向家长、下属、同事、学生或其他有关人员强迫推销商品,或向家长、下属、同事、学生或其他有关人员推销商品且数量较大(价值500元以上),对学校声誉造成负面影响。

(10)擅自向学生、家长或校内有关人员乱收费、乱摊派,对学校声誉造成负面影响。

(11)校外违法乱纪行为,对学校的声誉或形象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

(12)因工作失误对学生、他人或学校财产造成严重损害。

(13)过密的非正常异性交往,对学校或他人造成较大负面影响。

(14)被家长、学生、同事或相关人员有效投诉,对学校或他人造成较大负面影响或损失。

(15)责任范围内的公共物品、文件等因管理不善而损失,对学校造成较大损失。

(16)假公济私、营私舞弊,对学校或他人造成较大负面影响或损失。

(17)泄露学校机密,对学校造成较大负面影响或损失。

(18)连续旷工2天或每学期累计旷工3天以上。

(19)对学校、学部管理制度在本部门或本岗位的落实不主动、不积极、不到位,造成较大负面影响或工作缺失。

(20)有“黄、赌、毒”行为。

(21)工作严重失职,对工作或学校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

(22)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经培训或调离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23)年末考核为不称职或连续两年评为基本称职;

(24)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对工作或学生造成明显负面影响或伤害。

(25)不清点学生人数,导致个别学生不进课堂、在外闲逛或导致安全事故,对学校或学生造成负面影响或伤害。

(二)各级管理干部标准:

1.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一般违反学校规章制度:

(1)工作失职,导致工作任务无法按时完成或者工作质量不符合要求,但未对学校、学生或他人造成损失或负面影响。

(2)打击报复,压制民主,但未对学校或他人造成损失或负面影响。

(3)考核不公正引发教职工的有效投诉,但能及时纠正,且未对工作或他人造成负面影响或损失。

(4)学习不主动、思考不深入、业绩不突出,但未对工作造成负面影响。

(5)待人不公平、办事不公正,但未对学校或他人造成明显负面影响。

(6)处理问题或沟通反馈不及时,但未对工作造成负面影响。

2.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

(1)工作失职,导致工作任务无法按时完成或者工作质量不符合要求,对学校、学生或他人造成明显的负面影响或损失。

(2)打击报复、压制民主,对学校或他人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

(3)考核不公引发教职工的有效投诉,对学校或他人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

(4)不接受领导批评教育,工作业绩差,对工作造成明显损失。

(5)不公平、不公正,对团队建设和下属工作积极性造成负面影响。

(6)处理问题或沟通反馈不及时,推诿扯皮,对工作造成损失。

(7)未认真执行人事管理的有关制度,在教职工聘用、培养、使用、考核或解聘等工作环节上出现重大失误,给学校工作或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三)辅导员标准:

1.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一般违反学校规章制度:

(1)毫无事业心、责任心和为学生服务的奉献精神

(2)不重视教师职业道德修养而产生恶劣影响的;

(3)学生中有因辅导员疏于教育、管理导致发生严重违纪、违法和伤亡事故,造成恶劣影响,或发生突发事件,在正常情况下未能及时到达现场并妥善处理;

(5)在学生干部选拔,开展学生评优、评奖、入党等工作中出现弄虚作假行为,影响范围有限,后果较轻微的。

(5)在工作和值班期间擅自脱离工作岗位的;

(6)未能按时完成组织上交给的工作任务三次以上;

(7)学生评议不及格的;

2.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

(1)在学生中散布影响安定团结或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以及忽视个人世界观改造,迷信邪教或加入邪教组织的;

(2)由于工作不到位,使学院、集体经济财产遭受严重损失,或者重大活动组织不得力,造成混乱局面或严重后果,影响极坏的;

(3)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家长、学生贵重礼品、礼金数额较大或向家长、学生主动索取或暗示索要礼物、礼金,对学校声誉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

(4)与在校学生举止亲密,关系不正常的;

(5)殴打学生导致学生人身受到伤害,影响极坏的;

(6)私自联合校外商业机构、培训学校对在校生进行宣传为自己谋取利益的。

(7)在学生干部选拔,开展学生评优、评奖、入党等工作中出现弄虚作假行为,影响范围较大,后果严重的。

(四)教师(含兼职教师)标准:

(缺教学事故)

1.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一般违反学校规章制度:

(1)擅自组织学生订阅资料,领导劝阻后能及时改正,未造成负面影响。

(2)教案不符合规范要求,但能够及时整改,对工作未造成损失。

(3)上课迟到、早退、拖堂,未经允许擅自调课,上课期间出现违规(接听电话、吸烟等)行为,但能及时改过,对工作未造成负面影响。

(4)作业布置质量随意、批改不及时、不认真,但能及时改过,对工作未造成负面影响。

(5)教科研活动不积极参加,但对教学质量未造成损失。

(6)考试命题质量随意,监考不认真,阅卷和统分有误,但能及时改过,对工作未造成负面影响。

2.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

(1)擅自组织学生订阅资料,对学校造成负面影响。

(2)不备课进课堂上课,或者备课不符合规范要求,且未及时整改,对工作造成负面影响。

(3)上课迟到、早退、拖堂,未经允许擅自调课,上课期间出现违规(接听电话、吸烟等)行为,领导批评后不改正或引起学生、家长投诉,对工作造成损失或负面影响。

(4)作业不布置,作业布置质量随意,不批改,作业批改不及时、情节严重或引起家长投诉,对工作造成负面影响。

(5)考试命题质量差,监考不认真,阅卷和统分失误,对工作造成负面影响。

(五)其他(职员、工人)人员标准:

1.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一般违反学校规章制度:

(1)工作不积极,服务态度不热情,导致个别服务对象不满意,但对学校未造成负面影响。

(2)服务质量不佳,工作效率不高,但对工作未造成损失。

(3)使用服务忌语,粗语伤人,对学校或他人未造成负面影响或伤害。

(4)工作失误,但对学校未造成损失。

(5)完成临时工作不积极,但对工作未造成负面影响。

2.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

(1)工作不积极,服务态度不热情,造成25%以上的服务对象不满意。

(2)服务质量差,工作效率低,并影响到整体工作的正常进行。

(3)使用服务忌语,粗语伤人,对学校和他人造成负面影响或伤害。

(4)工作失职,对学校或他人造成负面影响或损失。

(5)对临时工作不主动、不积极或不能很好完成,对工作造成负面影响或损失。

二、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管理办法:

1.教职工首次出现一般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行为,直接领导应进行诫勉谈话并提出改进意见,务必做好书面谈话记录并经当事人签字。

2.教职工第二次出现一般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行为,直接领导或汇同上级领导共同进行批评教育、提出改进意见,甚至给予扣发绩效奖金,并做好书面谈话记录并经当事人签字。

3.教职工一学年内出现一般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行为三次以上,可以视为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部门要书面通知该教职工并给予扣发绩效奖金,屡犯不改者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4.教职工出现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行为,部门领导或上级领导应及时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要求当事人签收,除批评教育、扣发绩效奖金外,学校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5.凡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及被学校认定为重大与恶性事故行为,均视为“对学校造成重大损害”,凡对学校声誉造成社会评价低的行为,均视为“对学校造成负面影响”,对上述行为者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6.本办法适用于长春工业大学人文信息学院全体教职员工。

7.本办法的修改、解释权为学校。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

7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工程科技 > 电力水利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