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轨电车交通工程设施设计规范》条文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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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轨电车交通工程设施设计规范》条文说明.docx

《有轨电车交通工程设施设计规范》条文说明

 

广东省标准

有轨电车交通工程设施设计规范

DBJ/T15-XX-201X

条文说明

1.总则

1.1.1本条为制定本规范的目的。

有轨电车交通管理设施是保障有轨电车在路口、区间及车站过轨区按照既定的交通组织方案高效顺畅、安全可靠运行的重要设施。

随着有轨电车线路与日俱增,为了适应有轨电车建设发展的需要,规范和统一有轨电车交通管理设施的规划建设,提高有轨电车交通管理设施服务水平,并建成一套有轨电车交通管理设施体系,特制定本规范。

1.1.2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

目前有轨电车正处于发展阶段,已建成的工程中,交通设施不尽统一,新建项目应遵循本规范,对于已建成项目,可参照本规范在运营过程中逐步对既有的交通设施进行优化。

1.1.3有轨电车与城市道路系统息息相关,有轨电车交通工程设计应包含有轨电车与城市道路两方面的设计,本规范通旨在指导道路交通与有轨电车协调发展。

1.1.4本条说明了本规范与国家、行业、本省现行有关标准的关系。

有轨电车交通工程设计与道路交通关系密切,涉及多专业的技术要求。

因此,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本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专用术语和定义

2.1.1独立路权是对有轨电车行驶的时间及空间范围进行规定,通过物理隔离或强制性的标线、标志划分出专用道,经过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并符合相关交通管理法律法规。

2.1.2考虑现状交通流量在不同路段或不同时段具有不同的特点,因此在特定条件下,将专用道转换成共享通道,以满足通行需求,采用相应的标线进行隔离。

2.1.3各类交通参与者共同使用道路资源。

3.

路权与优先通行

3.1一般规定

3.1.1地面敷设的有轨电车与道路关系密切,由于平交道口和路段的情况不尽相同,区别划分有利于更好地选择路权形式。

3.1.2绝对优先指有轨电车不停车优先通过平交道口,相对优先指有轨电车在平交道口位置需停车等候,所在相位优先通行。

3.2有轨电车路权

3.2.1当路段为单向两车道时,若平交道口处不进行局部拓宽,一条车道需满足两个相位的通行需求,且信号控制单一;若路段设计速度小于40km/h,则既有通行服务水平相对较低,再设置专用道会进一步降低服务水平。

3.3交叉口通行等级

3.3.1参考《建设部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中对服务水平的划分,各等级划分的条件如下表。

表3.3.1交叉口服务水平表

服务水平等级

交叉口饱和度S

每车信控延误T(秒)

A

S≤0.25

T≤10

B

0.25

10

C

0.50

20

D

0.70

35

E

0.85

55

F

0.95

80

4.

交通标志

4.1一般规定

4.1.1本节规定交通标志应符合现行标准规范的要求,同时在不改变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进行创新设计。

4.2有轨电车标志

4.2.1本条规定了针对有轨电车的警告标志:

1本条规定了注意过轨通道标志是在注意行人标志的基础上进行创新设计,增加有轨电车特有元素,同时规定了设置要求。

当过轨通道位于车站范围内且位于有轨电车停车范围之前,标志设置范围的长度应考虑车站长度,同时可根据列车的制动距离适当加长。

4.3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标志

4.3.1本条规定了针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指示标志:

1本条规定了有轨电车专用道标志是在专用道标志的基础上进行创新设计,增加有轨电车特有元素,同时规定了设置要求,对于专用道起点位置,采用矩形专用道标志更为直观。

2本条规定了有轨电车专用道标志是在专用道标志的基础上进行创新设计,增加有轨电车特有元素,同时规定了设置要求,对于路段上存在开口段时,分界处采用圆形专用道标志能较好地区分各自的行驶区域。

4.3.2本条规定了针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禁止标志:

1本条规定了当有轨电车采用接触网供电时,在平交道口位置进行限高控制,需在平交道口各进口道前提前进行预示,必要时需设置限高龙门架。

4.4人行标志

4.4.1本条规定了针对行人的警告标志:

本条规定了注意轨行区标志,对轨行区的位置进行警告,与禁令标志配合设置,尽量设置在人行穿越较多的区域,起到提醒和禁止跨越轨行区的作用。

4.4.2本条规定了针对行人的禁止标志:

1本条规定了禁止跨越轨行区标志,对跨越轨行区的行为进行约束,与警告标志配合设置,起到提醒和禁止跨越轨行区的作用。

3过轨通道为行人与有轨电车存在交织的开放区域,存在未经允许进入轨行区的风险,因此通过设置禁止沿轨行区行走标志进行约束限制,标志设置在对向过轨通道进口前。

4.5其他标志

在光照不足的区域,通过设置主动发光标志,可提高各交通参与者对道路各类信息的辨识度,减少事故发生。

5.

交通标线

5.1标线的设置

5.1.1本条规定了针对机动车的标线

1本条规定了有轨电车与其他交通参与者间无实体隔离时,应使用黄线实现进行划分专用道区域,黄色虚实线适用于采用半独立路权的区段。

5.1.2本条规定了针对行人的标线

1本条规定了过轨通道应施划相应的过轨通道标线,采用红白相间的平行粗实线,相对于白色平行粗实线,效果更为清晰。

2有轨电车行驶路径唯一,紧急避让的能力较低,通过设置停止线,可进一步规范行人的通行行为。

5.1.3其他标线

3轮廓标在夜间或光照不足的区域能更好地起到提醒作用。

4突起路标在夜间或光照不足的区域能更好地显示车道变化范围及轨迹,提高安全性。

6.

防护设施

6.1实体隔离

6.1.1本条规定了实体隔离的形式,隔离形式应该与所在道路的风格保持一致。

6.1.2本条规定了实体隔离的高度,实体隔离既要起到阻挡作用,同时不影响行驶视距,在与其他交通参与者存在交织的区域,隔离高度相应降低,必要时可设置其他警示设施。

7.

过轨通道

7.1一般规定

7.1.1地面过轨通道对与地面交通存在影响,多岔平交道口、异形平交道口、平交道口多相位控制、道路设计速度≥80km/h的快速路等条件特殊的区域,采用立体过轨通道可减少相互影响。

7.1.2人行横道最小宽度为3m,过轨通道宽度主要考虑行人站立空间、交通设施的设置以及紧急救援等原因,最小设置为5m。

7.2设置原则

7.2.1相邻两处过轨通道的间距主要受有轨电车的运行效率、现状人流分布、平交道口间距等因素的影响,根据《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2012中第9.2.4条规定人行横道间距宜为250m~300m,若沿用这项规定,对于有轨电车的运行效率存在较大的影响,难以突显有轨电车的优势,因此在中心城区或人流密集的开发成熟区,相邻两处过轨通道的间距按不小于500m控制,城市郊区或人流稀疏的待开发区,可适当增减间距。

8.

有轨电车交通监控系统

8.1应结合有轨电车既有道路路口已设摄像机安装位置,结合公安交警指挥中心对摄像机图像的使用需求增设摄像机点位,完善既有交通监控系统的监控范围。

满足公安交警指挥中心对有轨电车、社会车辆、行人的交通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引用标准与规范

1《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1部分:

总则》GB5768.1-2009

2《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2部分:

道路交通标志》GB5768.2-2009

3《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3部分:

道路交通标线》GB5768.3-2009

4《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GB51038-2015

5《LED主动发光道路交通标志》GB/T31446-2015

6《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GB50688-2011

7《交通信号机安装规范》GA489-2004

8《道路交通信号机与车辆检测器件的通信协议》GA/T920-2010

9《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与安装规范》GB14886-2006

10《道路交通信号倒计时显示器》GA/T508-2004

11《人行横道信号灯控制设计规范》GA/T851-2009

12《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5-2007

13《国家标准GBT28181-2011安全防范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交换控制视距要求修改补充文件》

14《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运行维护规定》GA/T1043-2013

15《公路车辆智能检测记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GA/T497-2009

16《公路车辆智能检测记录系统验收技术规范》GA/T96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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