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物中心经营管理规定及商户评比标准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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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物中心经营管理规定及商户评比标准文档格式.doc

第三条:

全体经营业者要努力做到文明经商,礼貌待客,公平买卖,热诚服务,创造良好的经营和购物环境,提高商场信誉。

第四条:

商场鼓励经营业者之间的公平竞争,鼓励守法经营,诚信致富。

对文明经商表现突出的经营业者将给予适当奖励;

对违反商场规定的经营业者,将视情节按营业纪律卡考核办法,给予下发过失告知、罚款、取消违纪律者经营资格、休业整顿等进行综合处罚。

第二章:

经营业者文明经商须知

第五条:

为了实现商场经营管理规范化,提高商场竞争力量,树立赛富迪购物中心品牌信誉,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商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六条:

凡是在本商场从事经营活动的工商企业和个体工商业者,均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政、法令、法规、严格遵守商场各项规章制度。

第七条:

本商场业者要努力做到文明经商,礼貌待客,诚信经营,热诚服务,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和购物环境。

第八条:

商场鼓励经营业者之间守法经营,对不文明经商表现突出的经营业者,将给予过失告知、严重过失告知等处罚,对商场信誉造成严重影响的实行休业整顿处罚。

第三章:

现场经营管理规定

第九条:

开业前准备工作

1、开业前15分钟进入商场,相互问候:

早上好!

2、进入商铺,清扫卫生,确保营业前做到地净柜洁,商品摆放有序无尘。

3、准备好包装用品、信用卡,做好迎接顾客的准备工作。

同时配合商管员做好早检查。

第十条:

经营中接待顾客程序:

1、当商铺没有顾客时,一面整理商品,一面注意有无顾客到来,见有顾客光临,棉带笑容,主动打招呼,并努力做到接一待二照顾三。

2、主动向顾客介绍经营商品的产地、款式、质量、价格、做顾客选购商品的参谋,并做到百挑不厌,百问不烦。

3、等候区顾客货款时当面点清,验证真违,并做到唱唱付。

4、递交商品时,要注意礼貌,要轻拿轻放,不扔、不甩、不摔,用双手递给顾客。

5、当顾客离开铺位时,应热情地说:

“欢迎您再来”或“再见”等文明送客语。

6、对没有成交的顾客也要以诚相待,热情相送,不允许使用讥讽性,不礼貌语言,更不准驱赶或谩骂顾客。

第十一条:

闭店前的准备工作

1、闭店前5分钟应迅速整理本商场的商品。

2、清理售货现场,打扫卫生,切断电源,确信安全后方可离开。

3、如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经营时间或盘点货品,需要提前向本楼层商管员申请,经商管部批准后到保安部登记,向物业部请电。

第十二条:

着装仪表

1、营业时间内,穿着整洁、美观大方,接待顾客要站立服务。

2、仪表大方,语言自然,精力集中,不背向顾客,不前趴后仰,大声喧哗。

第十三条:

文明用语

1、经营业者在经营中要使用商场服务规范用语(见文明用语)。

2、对顾客要做到服务有三声,即来有问候声、中有解答声、走有送别声。

3、经营业者在经营中要做到“六不准”,即有伤害顾客自尊心的话不讲;

有损顾客人格的话不讲;

埋怨、责怪顾客的话不讲;

粗话、脏话、无礼的话不讲;

有损商场声誉的话不讲。

第十四条:

职业道德

1、接待顾客要一视同仁,不以貌取人,不对顾客品头论足,做到主动、热情、周到、细致。

2、货真价实,不出售假冒伪劣商品。

3、注重售后服务,接待退换货的顾客要热情、友好、有礼节。

4、经营中,如遇经营业者之间,业者与顾客之间发生矛盾意见不能统一,应及时找本楼层商管员解决。

5、买卖公平、童叟无欺,售货时发现差错及时纠正、主动道歉。

6、宣传所售商品要实事求是,既不夸大优点,也不隐瞒缺陷,不做误导性宣传欺骗顾客。

7、经营中要公平竞争,不准追货、跟货;

不准随意挂自制牌价或压价甩货,扰乱正常经营秩序。

8、按照商场规定业态经营,不准超业态经营范围,变更或增加经营业态须向商场申报批准。

9、售出商品,要主动给付信誉卡,认真填写品名、数量、价格、日期、商铺号等内容。

第四章:

现场商品陈列与卫生

第十五条:

商品陈列整齐美观,摆放合理有序,突出特点、讲求风格。

货量充足,款式齐全,无空架空位,可选性强。

第十六条:

经常保持商铺内清洁卫生,达到地净、棚洁,展架无尘、玻璃橱窗明亮,商场实行门前“三包”,不允许在经营场地内外堆放垃圾,放置费旧包装物。

第五章:

商品质量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商场依据《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令、法规,实行商品质量和服务质量管理,保护经营业者和顾客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经营业者商品销售时,必须按下列质量标准执行:

1、商品标签、品牌具体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2、商品说明书、合格证(检验证)产品质量等级必须与商品质量相符。

3、包装带有国优、部优、省优、市优字样的产品,由商场验明名优证明,方可销售。

4、经营食品、药品、化妆品必须有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保鲜期等,对手续不完备及“三无”产品,商场拒绝销售。

第十九条:

在商品销售过程中,商场发现下列情况之一停止销售。

1、失效变质的;

2、无商标、无厂址、无产品合格证的;

3、商品等级、规格、与标签不相符的;

4、做工粗糙、质量低下的;

5、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

6、有其它质量问题的。

对已售出的商品要及时记载,做好售后处理。

第二十条:

凡属技术监督局下达的商品申报检验品种,必须按照规定到检验部门申请检验,在取得合格证后,方可销售。

第六章:

售后服务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认真对待顾客有关服务、商品质量等问题的来信来访,商场审专人处理售后服务的有关问题。

第二十二条:

经营业者必须按消法规定对售出商品承担“三包”(包修、包换、包退)责任,处理好售后服务问题。

顾客因质量问题投诉,经营业者必须认真接待,及时妥善解决,不得推诿、搪塞。

要做到执行政策,解决合理,态度亲切,最大限度地达到顾客满意。

第二十三条:

因商品质量纠纷,直观难以确认的,由经营业者或顾客送交技术监督部门检测,检测费用及其它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第七章:

信誉卡使用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信誉卡但是经营业者出售商品和顾客购买商品的凭证。

商场要求经营业者在对顾客销售商品后,必须给予开信誉卡。

第二十五条:

经营业者开具的信誉卡,必须准确填写品名、数量、金额、商铺号、售出时间等内容,不得私自涂抹,更改信誉卡内容。

第二十六条:

因不给开信誉卡或信誉卡内容填写不完整产生的纠纷,责任方为经营业者。

商场将按顾客意见给予处理。

第二十七条:

信誉卡是经营也者必备用品,需向商场购领备用。

反市没有备用信誉卡,借故销售商品时不给顾客信誉卡者,一经查实,按照商场规定给予处罚。

第八章:

经营业者出勤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为保证商场形象,商场对各商铺出勤情况实行统一管理,具体规定如下:

1、要求经营业者必须按照商场规定的营业时间开业、闭店。

不允许擅自晚开业,早闭店或擅自停业。

2、经营业者因特殊原因需晚开业、早闭店,需提前请假,填写请假单。

3、请假2小时以内的,由经营业者向商管员提出申请,填写请假单,详细写明原因,请假日期,由商管员和楼层经理签字后贴于商铺门上。

请假超过2小时的,由商管部经理审批;

请假1天以上的,由总经理审批。

4、经营业者遇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开业的,可向商管部电话请假。

5、未请假晚开业、早比点或未请假全天不开业的,商场将按规定给予处罚。

第九章:

商铺转租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商场商铺原则上不允许转租。

但经营业者遇有特殊原因无力继续经营的,可提前一个月提报转租申请,经商管部审查同意后,报总经理批准,方可履行转租手续。

具体规定如下:

1、返租区经营业者,在承租区无力继续经营的,可提前一个月提报转租申请,经商管部审查同意后,报总经理批准,方可履行转租手续。

2、承租投资客户商铺的经营业者,在承租期间无力继续经营的,可提前一个月与投资客户提报申请,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报商管部备案,方可履行转租手续。

3、转租期间,由经营业者和公司营销部、商管部共同对外招租。

招租成功后,经营业者方可办理退场手续。

4、新经营业者进场前,须办理品牌审批手续,提报经销商品“三证”,装修图纸,审批合格后,方可进场装修。

装修时间为不足5平方米3天;

15平方米以下商铺5天,15平方米以上商铺7天,装修期间租费由原经营业者承担。

5、新装修业者进场前,须办理相关经营手续并接受商场有关规章制度培训,合格后方可经营。

第十章:

商铺装修审批管理规定

第三十条:

经营业者商铺因经营需要临时装修时,须严格按《物业管理公司装修管理制度》执行。

1、经营业者商铺装修前,须向本楼层商管员申领商铺装修审批表,按照审批表内容填写,一式两份。

2、填写审批表时,须提报3D装修图纸,装修材质选用、用电量、灯具规格、产地以备审批。

3、由物业部、商管部联合审批,并签署施工意见后,方可装修。

4、装修材质进入施工现场后,由物业部负责到现场复查装修材质是否符合消防规定,如符合签发准予施工通知单,由物业部监督施工。

5、商铺装修期间,如需晚间施工,需到物业部办理晚间施工手续。

施工期间如动用明火,必须办理动用明火审批手续,并由合法专业人员操作。

6、装修期间如在营业时间内进行,禁止动用电动工具或油漆、胶等有刺激味物品。

如有违反,商场有权责令停止施工。

7、装修竣工后,由物业部,商管部联合验收,合格后投入正常经营。

第十一章:

经营业者营业纪律考核办法

为建立诚信商场,实现商场规范化、制度化管理,增强经营业者文明经商自觉性,特制定考核办法。

第三十一条:

奖励

1、对积极参与商场管理有突出贡献的经营业者将聘为、商管会理事、营业组长并给予颁发牌匾。

2、对文明经商、礼貌待客、童叟无欺、连续12个月无顾客投诉的经营业者,将授予“文明经营示范店”的牌匾。

3、对认真执行《商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讲究信誉,连续12个月无质量投诉的经营业者,将授予“质量信得过”牌匾。

第三十二条:

处罚

商场对违反各项管理规定的经营业者,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

处罚分为:

过失告知、罚款、取消违纪者经营资格、休业整顿。

具体处罚规定如下: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下发过失告知单

1、未经请假月内迟到、早退一次的;

2、向商铺外公共区域乱扔杂物或堆放垃圾、堆放废弃包装物品的;

3、经营中不使用规范用语,违反“三声”、“六不准规定,引起顾客投诉的”;

4、宣传商品不真实,展示样品与实际商品不符,欺骗顾客的;

5、收取货款不唱收唱付的,出现差错引起争议的;

6、发生售后服务问题,不主动解决,故意推诿,引发顾客投诉的;

7、营业时间在商场内打扑克、玩棋类、打毛衣、玩游戏机、吃零食、做与经营无关的其它活动的;

8、经营中大声喧哗、嬉笑打闹、播放音响影响正常经营的;

9、营业中擅自带宠物进入商铺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下发严重过失告知单

1、因商品或服务纠纷,接到通知后,仍拒不到商管部配合解决的;

2、顾客在商铺内吸烟,经营业者未加制止的;

3、经营中在商铺内酗酒,造成不良影响的;

4、对待顾客态度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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