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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户经营管理公约.docx

商户经营管理公约

神力时代广场经营管理公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和地方有关法规,结合“神力时代广场”的实际情况,为维护商场各商户及管理者的合法权益,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商场的管理能够达到高标准,特制定本经营管理公约。

本经营管理公约对商场全体商户及管理者均有约束力。

第一章定义

在本公约中,除文意另有所指而需另作解释外,下列用语将作以下定义:

1.“商场”:

指座落于,命名为“”的建筑物。

2.“本公约”:

指《XXXXXX经营管理公约》及其附件。

3.“商户”:

指合法于本商场内经营的个人或机构。

4.“商铺”:

指在本商场内各商户的有使用权的相对独立的商场局部区域。

5.“公共地方”:

指为本商场和全体商户共同使用需要的入口、大堂、通道、走廊、电梯间、疏散楼梯及楼梯间、梯台、卫生间、共用设备用房、由各商户分摊的共用部分面积,但不包括任何商户有独立使用权的地方及发展商保留的地方。

6.“公共设施”:

指为本商场和全体商户共同使用需要而装设的各种设备和设施,不论是设置于共用地方或保留地方内,亦属共用设施的一部分;但任何只供个别经营户使用的设备设施不包括在内。

7.“管理”:

指管理者根据本公约应履行的全部权利和义务。

8.“管理者”:

指管理本商场的人员或机构。

9.“管理规则”:

指管理者按本公约的授权适时制定的各项与商场管理有关的规章制度。

10.“管理份额”:

指根据各商铺的建筑面积而计算出的各商铺经营户应分摊和交纳公共资源费用的份额,每平方米对应一个管理份额。

11.“装修规则”:

指本公约及商场[装修规范]中有关装修管理的条款或规则,以及管理者按本管理公约授权适时制定的各项与商场内的装修有关的规章制度。

12.“经营户守则”:

指管理者根据本公约的规定制定的各经营户使用其商铺和共用设施时所需要遵守的细则。

 

第二章管理组织架构

 

第三章总则

一、本商场各经营户的权利:

1.享有其商铺的各项合法权利。

2.根据本公约与其他经营户共同合理使用商场的共用地方和设施。

3.根据本公约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4.根据本公约条款监督管理者及管理人员的工作。

5.根据本公约条款监督其他经营户履行本公约规定的义务。

6.有权就本商场的管理事项向管理者提出建议、意见、批评、质询,并得到答复。

二、本商场各经营户的义务:

1.商户进驻前必须清楚阅读本公约所列的管理制度:

商户在行使权利和使用其商铺时,必须遵守本公约和或其授权的管理者所制定的有关管理本商场的各项规章制度。

2.各商户应当妥善保管自己的货物,负责做好防盗、防抢、防破坏的预防工作,并有责任提醒顾客。

3.商户商铺内维修和保养是经营户的责任,经营户应保证所使用物业保持良好的状态,不得令其失修。

4.商户必须按时缴纳其使用商铺管理费、税项和水电、电讯等费用及共用设施的分摊费用(承租经营户还须按时缴交应付的租金)。

5.商户在办理装修申请前,需详细阅读管理者制定的“装修规范”,并要求施工方签署《装修施工责任协议书》,并向商场管理者缴交装修按金及“装修规范”中规定的其他有关费用。

6.商户应按消防部门的规定,经营户根据租用面积和经营功能应配置灭火器、防烟面罩或者必要的防火器材,所有灭火器材及消防用品必须是消防机关和国家标准认证商品,并每月最少进行一次其商铺安全检查。

7.在本商场范围内不得违反本公约所列的商户守则。

8.违反本公约有关规定的经营户必须负责赔偿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或接受相应处罚。

9.各经营户无论何种原因损害了商场或其他经营户或任何人员的合法权益,则该经营户或使用人必须承担因此而引致的一切纠纷及法律责任。

10.经营户必须约束其雇员或商铺使用人,遵守商场的各项管理规定,否则该经营户必须承担连带责任。

三、管理者的权力和责任

1.从本公约签署生效起,每一个经营户已不可撤销地任命管理者为本公约的执行人,在有关本商场整体管理的所有法律事务中作为全体经营户的代理人,管理者根据业主授权作出的行为及决定在各方面对所有经营户均有约束力。

2.按实际需要行使管理权力,为各经营户创造一个优良的经营环境,使商场的管理能够达到高标准,并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以遵守政府对于商场的要求。

3.根据本公约,制订和完善商场管理规则、装修规则、收费标准及其他必要的规章制度和工作程序,并贯彻实施和不断完善。

对有关规章制度修改时,应在公告栏公示或通知到每一位经营户。

4.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和制止(包括但不限于停止对该商铺的各项供应服务,甚至提出诉讼)各商户违反本公约或根据本公约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

5.负责商场管理机构之人事管理工作,并培训和监督所招聘的员工遵守规章制度和按时优质完成各项管理工作。

6.安排职员检查、视察商场,必要时包括所有商铺的内部检查;处理所有对于商场管理的投诉;根据商场装修规则,对商场内的一切装修施工进行管理,负责商场的各项维修事物。

7.根据管理公约管理、保养、维修及使用商场的所有共用地方和共用设施,并在有合理需要时,对商场的共用地方及共用设施进行适当的维修保养工程,保持商场的所有共用设备和共用设施的性能良好和正常运作。

8.负责商场的安全防护工作,维护商场的正常秩序,尽力保障经营户的安全,使经营户免遭滋扰,并协助调节经营户之间因商场管理而引起的纠纷与争执。

9.保持商场的环境清洁、卫生及美观;装饰商场和组织商场的文娱活动。

10.消除及拆除任何不符合规定的建筑物或安装物、摆放的货物及杂物,向应负责的人征收及追索清除费用和因此而发生的其他费用。

11.对商场业主直接对外发包的设备维修保养工程项目,商场管理者有权监督承揽人的工作质量。

12.在公共场所适当设置摄影录像设备,并以其所记录的内容作为日后解决纠纷的依据。

13.妥善处理商场的对外公共关系,使商场保持良好的公共声誉和对外形象。

14.管理者职务终止时,须移交其所有原接管的有关商场之资料文件、帐目予下一任管理者。

15.根据市场变化、顾客要求和大多数经营户的意见,商场管理者有权修改此公约或增加补充条款。

四、管理者免责条款

在下列情况下,商场管理机构及其雇员除应尽力恢复商场的正常运作外,无须对经营户及其使用者负责;同时,本公约的各项规定以及商户缴付公共资源分摊费和其他费用的责任并不因此而受到任何影响:

1.为履行本公约所进行的一切管理工作,但涉及刑事责任、蓄意或严重疏忽而造成的损失除外。

2.因下列原因造成的设备不能正常运行或服务中断:

1)因任何设施、装置进行必要的保养;

2)火灾、水灾、地震、战争等不可抗力的损害、毁灭;

3)非管理者的过错情况下,燃料、材料、供水、供电、电力、空调或其他必要资源的供应中断;

4)管理者所无法控制的其他一切原因。

第四章经营管理

一、经营户守则

1.商户只能将商铺用于物业许可或其他协议所规定的用途,不得将其商铺用做非法或不道德的用途,亦不得有滋扰、损害其他经营户的行为发生。

2.商户需遵守按本公约所指的管理份额而承担的公共资源分摊费用的收缴规则,并依时向管理者缴交各项应缴费用。

3.商户不得作出或允许他人妨碍或影响商场任何部分的保养,或对其他经营户构成滋扰或损害的行为。

4.任何室内装修或更改必须预先征得管理者的书面批示,并办妥消防报批手续,详情请参阅《装修规范》中所述。

5.商户应约束其雇员、顾客不得在商场共用地方或商铺范围内吸烟或有任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6.商户应对其代理人、授权人、顾客、雇员、合作者使用商场的疏忽或错误行为向管理者负责。

如上述人士进行商场管理规则所禁止的各种行为,或因上述人士的行为、疏忽或错误而发生的损害、损失;则该商户应负责并赔偿所有因此而产生的费用,并接受有关违规处罚。

7.未经管理者书面批准,经营户不得改变商场任何共用部分的外貌,不得在商场外墙及窗户上装设或伸出任何物体。

8.经营户商铺产生的余泥、垃圾、废渣必须自行清理出商场或由委托单位清理。

经营户不得放置或弃置任何垃圾或物件于共用地方内,商户的杂物只能存放在其商铺内。

余泥、垃圾必须袋装化。

9.商户的门不得朝商场的共用部分(包括所有共用走廊、服务通道、电梯大堂等)方向打开。

10.商户不得在其商铺内安装或存放任何重量超出楼面负荷的设备或物品。

11.在未经得管理者书面同意前,商户不得变更或改动商铺结构,经营户不得改动商场的中央空调系统设施、气槽、出入气口、消防系统、电气线路等。

12.经营户负责其商铺室内一切设备的维修保养及更新费用,如因其商铺内的设备原因而影响商场各中央系统(包括消防系统、空调系统、供电系统、给排水系统等等)的正常运行或危及商场整体安全,该商铺的商户必须及时加以修复故障设备或更新,以保证商场中央系统的正常运行;否则管理者有权代该经营户修复故障设备,而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及损失由该商户承担,管理者采取此项行动前应当书面通知发展商和商户(但如果情况紧急危及商场整体安全,或严重损害其他业主的权益,管理者可先采取必要行动后再设法通知商户)。

13.经营户不得在商场或商场任何部分存放任何易燃易爆、放射性物品、剧毒物品、污染性物品、危险品、会挥发臭味或异味的物品;或对其他商户或使用者构成滋扰或危险的其他一切物品。

14.经营户不得在商场商铺内煮食、留宿、豢养宠物、使用电炉或燃气炉具,不得将任何动物(观赏鱼类除外)、禽类带入商场。

15.未经批准,商户不得在商场内(包括其铺临公共通道的玻璃橱窗)散发、装贴各种广告、招牌、传单,派发任何宣传品、赠品,不得在商场内外竖立天线。

16.不得在商场范围内及商场外围道路乱放车辆、乱鸣喇叭,不得在商场内(包括在其商铺内)进行任何足以妨碍或滋扰其他经营户的事项(例如发出过度响声,高声喧闹、播音或娱乐,放出粉尘、异味、闪光、震动等而引致投诉)。

17.商户不得做出任何使管理者为商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面而购买的保险失效或令该等保险金提高的行为。

如有前述事情发生,则该商户对此而产生的所有损失、费用、诉讼、索赔及要求或因此引起的额外增加的保险金负全部责任。

如因经营户违约行为导致商场或其中任何部分受损毁,而所投保项下的全部或部分保险金无法得到赔偿,则该经营户应立即将全部重建或修复损毁部分所需费用支付给管理者或其他受损的商户。

18.如商铺商户欠缴公共资源的分摊或本公约内规定应缴的其他款项,或不遵守及不履行本公约所载之任何条款,经管理者书面通知、限期纠正而仍不在限期前纠正者,管理者有权停止该商铺之供电、供水、空调服务或限制违约商经营户、雇员使用商场共用设施及享受公共服务的权利,直至违约行为获纠正为止,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损失由违约经营户承担。

19.所有商户须利用服务通道及指定上下货点接收运送货品。

倘若运送过程中需途经公共地方,商户应预先通知安管人员;未有事前申请,安保部有权阻止货物运出,直到与相关租户联络上级确定可否放行为止,以免有误。

20.商户户因本身的疏忽所引致的事故,造成他人的身体或财产损害的,则因此引致的一切纠纷和法律责任由该商户承担。

21.按时进场开/营业:

准时开/营业是商场成败的关健,商场的兴旺不仅给您带来营业收入,而且能使物业保持升值。

为此各经营户应根据开/营业进程表准时进场开/营业。

22.商品品牌、质量的确认:

商场严禁假冒伪劣商品及三无商品进场。

为了确保商场的声誉,对经营假冒伪劣商品者,商场管理者有权没收其保证金作为商场的宣传推广费,并视其所造成的不良影响的大小,作出如下处罚:

A.责令违约的商户在商场公布栏向消费者致歉。

B.责令违约商户在《日报》或《晚报》向消费者公开致歉。

C.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质量管理法》及国家和地方法规的规定,责令违约经营户承担相应的责任。

23.所有商户必须按商场规定的营业时间营业,对连续五次或累计十次迟营业达1小时和连续两天或累计三天不营业的商户,本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相关合同,所收款项不予退还。

24.各商铺及展位必须注意各自经营范围的环境卫生,不准在商场内打牌,违者没收工具。

25.临街商铺经营的商户在商场统一营业时间结束时与商场安保共同关闭通往商场内公共的门户,其结束对外营业的时间自行决定,商场对此不再承担任何管理责任。

26.严禁经营户在商场内任何地方(包括商铺内部)张贴有关该商铺转租、转让、出租等信息。

27.严禁商户擅自撕毁商场设置的封条、标签、宣传海报及广告。

28.各商户需遵守管理者发出的一切有关商场管理之规则,并随时留意公告栏有关信息。

二、经营管理人员、品牌促销员管理规定

1.不得经营合同规定的经营范围以外的项目,也不得售卖假冒伪劣商品,否则管理者有权要求专柜停止违法行为和终止合同,并有依照实际影响和损害程度,处以最低500元以上的罚款。

2.所有进入商场的商品应事先报商场审核后方能正式销售,未经批准的商品不得进入商场销售,否则给予每次50-500元罚款。

3.品牌促销员及经营管理人员必须遵守经营户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接受商场管理人员的监督和管理,违反规章制度者,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处罚分别为警告,罚款,清退离场三种。

4.上班时间以及卫生清洁工作必须接受管理者统一安排和管理,违者罚款20-100元

5.经营管理人员、品牌促销员必须负责各自区域范围内的清洁工作和商品上架补货及标价等工作。

管理者有权对此进行监督和检查,对未达到要求的,除要求其立即改进外,并视情况给予相应处罚,处罚金额为每次50-1000元。

6.经营管理人员及品牌促销员须妥善保护本区域范围及公司所有财务,若有其损坏,须承担全部责任。

7.经营户经营管理人员及品牌促销员下班前须将贵重物品上锁,锁闭商铺门、关闭灯、电源开关,若因保管不当造成商品丢失,由经营户自行负责;若因疏忽造成水电的浪费或者安全隐患,一经查证,给予每次最少50-1000元以上的处罚。

8.各经营户新接电源,安装电线或电器,应经管理者批准同意,方可安装操作;未经管理者同意,私自乱接电源、电线,给予每次100-500元罚款。

9.经营户商铺经营管理人员及品牌促销员必须遵守良好的职业道德,不诋毁商场内销售的其它商品,如有此行为者,一经发现即给予300元罚款处理,并要求经营户无条件换人。

10.商品一律从货梯(专用通道)进入商场,不按照规定携进商品者,管理者有权拒绝放行并罚款50元。

11.经营管理人员及品牌促销员于闭店后不得自行携带商品或赠品出商场,违者给予50-500元罚款。

12.经营户经营人员的违纪处罚于2日内上缴罚款金额至管理者,若其拒签或拒交,可于24小时内向上投诉,否则管理者有权在该商户合同押金款中直接扣除。

13.经营管理人员、品牌促销员入职管理:

进驻商场的经营管理人员、品牌促销员须按照规定,在行政人事部办理入职手续:

1)填写《个人信息登记表》,提交身份证、暂住证、毕业证、劳动合同(与商家签订的劳动合同)和其它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具体流程见《入职手续办理流程》)

2)工作牌以商家为单位统一到行政人事部办理(须提供两寸免冠登记照),公司按每个工牌收取现金200元(含工作牌工本费20元,个人押金180元)。

3)以商家为单位统一到行政人事部领取统一形象服,公司按照每套工作服元收费;如商家自卑形象服的,须按照公司形象服审批流程报批。

14.经营管理人员、品牌促销员进出场规定:

员工通道开放时间为:

早上9:

00-10:

00晚上21:

00-21:

30

经营管理人员、品牌促销员在上下班时应自觉走员工通道,并统一佩戴商场工作牌;如有违者,管理着有权限制其进出场,并处以20元罚款

15.离职管理:

经营管理人员、品牌促销员如遇个人原因提出离职申请,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管理者与商户,填写《离职申请单》,经批准后持工牌办理交费票据办理退工牌及押金事宜。

三、商户缴付商铺费用的规定

1.各商户应于每月的10日前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到管理办付清当月管理费、公共资源分摊费、铺内水电费等费用(承租商户还须按时缴交应付的租金)。

2.不论商铺是否空置或被使用,该商铺经营户必须按时缴交管理费、公共资源分摊费及该商铺的其他应付费用(承租经营户还须按时缴交应付的租金)。

3.各经营户设置独立电表、水表,相关水、电费以抄表实用度数加上合理分摊度数后,按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计算收取。

4.任何商户如果逾期未付清其应付费用,则管理者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并收取附加费用:

1)按每日百分之一的比率收取未缴付的款项自应付之日起至实际交费日止的滞纳金。

2)管理者有权对欠费商户进行法律诉讼或作出其他追讨行动,包括但不限于:

停止该商铺的供水、供电、空调供应和限制使用共用设施以及管理者提供的各项公共服务,直至该欠款商户清偿全部所欠款项、利息费用、手续费用为止,而重新开启供应的费用或为追讨所支出费用均由该商户承担。

3)管理者有权从商户的保证金中扣除商户所欠交的费用;当商户的保证金被扣至不足原保证金的60%时,商户须按管理者指定的时间补足保证金,对拖欠款项达十日(含十日)的商户,本公司有权终止合同,所收款项不予退还。

三、经营户如违反本公约有关条款,须负责在管理者规定的期限内纠正,而管理者有权根据管理规则收取商户及其营业人员有以上违反经营户守则行为每人每次50元的违约金。

并要求赔偿由此引致的一切损失和有进行法律诉讼或作出其他追讨行动的权利。

第五章治安消防安全责任协议

为贯彻《中华人公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省市消防部门的有关规定,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消防工作原则,确保神力时代广场各楼层、部门、区域的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特制定此安全责任协议。

一、责任单位消防管理的基本要求:

1、确定一名主要领导为安全防火责任人,成立安全防火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工作。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逐级落实安全防火责任制,按省市消防重点保卫单位暂行规定执行。

2、将消防管理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做到与经营同计划、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3、执行国家制定的消防法规,实行定点、定人、定职责的消防管理机制,应做到层层有人管、处处有人抓,切实把消防工作落实到实处。

4、消防组织机构健全,责任单位要有一至两名现场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健全各种消防防火制度。

 5、积极开展防火宣传工作,提高员工的消防意识。

6、爱护消防设施,定期检查,协助管理单位做好维修保养工作,使各种消防设施随时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提高自救能力。

7、排列货物要整齐,杜绝摆放易燃、易爆物品,市场公共范围内严禁吸烟。

 8、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及时整改火险隐患,切实把火灾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二、责任目标:

1、无火灾事故。

2、不存在较大的火灾隐患。

3、无违章装修及违章作业的现象。

4、单位内部的消防设施要完好,无损坏,保养良好。

5、不存放易燃、易爆等化学危险品,商品摆放不得堵塞消防设施及消防通道。

6、90%以上的员工要懂得防火、灭火的基本知识,义务消防队员懂得使用各种消防设备及对初起火灾的扑救及处理。

三、考核、奖惩办法:

对两谁原则不落实,领导不重视防火工作、制度不健全、组织不落实、管理混乱、有重大火险隐患不整改的责任单位,管理单位有权发出“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的,管理单位有权停水、停电、责令停业整改,并向其主管单位及消防局通报。

由于责任单位的原因导致火灾事故,相关责任应由责任单位承担。

四、管理组构成:

管理组成员构成:

组长:

XXX

副组长:

XXX

组员:

XXXXXXXX

第六章其他事项

一、若本公约任何条文与法律法规有抵触或实际上不可能执行,本公约其余条文有效性、合法性及执行性并不因此影响而失效。

二、所有受本公约约束的商户因履行本公约条款发生的争议,应首先用协商的办法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商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本公约所规定的任何发给商场各经营户的通知,以送至有关商户的商铺为准;所有不以其商铺为通讯地址或联系地址和联络方式有变更的商户,应将其确定的通讯地址和联络方式事先书面通知管理者。

四、本公约商户与商场的管理机构共同签署,商户和管理者各持一份。

本商场各商户将共同享有及遵守本公约所载的权利和义务。

五、本公约最终解释权归西藏银泰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所有。

六、本公约未尽事宜参照《XXXX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运营制度》执行。

七、本公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第六章附件

附件一:

《入职手续办理流程》

附件二:

《形象服审批流程》

附件三:

《违规行为处罚条例》

商户:

管理机构:

代表人(签名):

代表人(签名)

2013年月日2013年月日

 

附件一:

入职手续办理流程

商户向行政人事部提交各自入职人员具体数字

 

行政人事部根据商户提交的入职人员数字发放《个人信息登记表》

 

商户向行政人事部提交本店人员《个人信息登记表》和身份证、暂住证、健康证及劳动合同复印件等,并按人数到财务部缴纳工卡工本费

 

 

以“商户”为单位,组织各自员工到行政人事部采像,并办理工牌、录入指纹等入职手续

 

行政人事部在接到商户提交的新入职人员信息后和办理品牌促销员入职手续后,

2个工作日内发放工牌。

 

行政人事部组织新入职员工培训,并熟悉商场各项设施分布和开闭店流程

 

新入职员工上岗

 

附件二:

品牌促销员商户形象服审批流程

商户向商品运营部提交商户形象服照片,并填写《形象服审批表》

 

商品运营部根据商户提交的形象服和填写的审批表做出初审

 

行政人事部对商户提交的形象服进行复审

 

总经理对商户提交的形象服进行审批

未通过形象服审批的商户,统一配备商场形象服。

已未通过

 

 

附件三:

违规行为处罚条例

三洁四无六不见(背会)

1、三洁:

商品洁、货架货柜洁、服务设施洁。

2、四无:

地面无杂物,无痰迹、无瓜果皮核,无纸屑烟蒂。

3、六不见:

不见使用的暖瓶,饮具,面盆,抹布,拖把,卫生洁具。

营业中的柜台纪律十不准(背会)

1、不准靠、趴、蹬柜台货架。

2、不准在货场吃东西(包括口香糖)、聊天、嬉戏打闹、看书、看报。

3、不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串柜、购物。

4、不准顶撞顾客或坐着接待顾客,以及因忙于其他工作影响接待顾客。

5、不准代顾客收存货物及私收货款。

6、不准挑拨是非,聚众闹事以及与顾客发生争执。

7、上班和吃饭时间不得空岗、空台以及做任何与工作无关的游艺活动。

8、上班时间不准会客待友,打私人电话以及吸烟喝酒(酒后上岗)。

9、不准做出任何有损公司形象的行为。

10、不准携带熟人、现金、物品进入柜台。

 

违规行为处罚条例:

本制度规定员工在岗的纪律要求,并对违反在岗纪律的现象做出惩罚范围

及金额,望各位员工在岗遵守纪律,避免违纪。

1、惩罚类型

•1.1警告

•1.2处罚

•1.3停职培训

•1.4辞退

2、处罚方式

•2.1员工二次签署《员工违纪通知单》,除经济处罚外,参加顾客服务部培训;

•2.2员工二次以上签署《员工违纪通知单》,除经济处罚外,重新参加入职培训;

•2.3员工多次违反在岗纪律,或因服务质量被顾客投诉,予以辞退处理。

3、处罚权限

•3.1一般员工违纪由主管级人员开据《员工违纪通知单》;

•3.2员工在工作期间违纪,顾客服务部、人力资源部可对任何部门员工开据《员工违纪通知单》;

•3.3违纪事实存在,员工拒绝签署《员工违纪通知单》由部门通知厂方从员工工资中双倍处罚或从营业款中双倍扣除。

4、处罚类型和金额

4.1违反以下规定处以20元处罚

•4.1.1员工上班迟到、早退三十分钟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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