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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经营管理公约

第一章定义

第二章总则

第三章商户的权力与义务

第四章管理者的权利与职责

第五章经营管理细则

一、购物中心经营秩序管理

二、转租、续租及解除租赁关系管理

三、商品质量及服务管理

四、消费者投诉接待管理

五、消防、用电安全管理

六、设备管理

七、装修管理

八、治安交通管理

九、宣传广告管理

十、卫生管理

第六章其它相关约定

一、违约责任

二、补救

三、不可抗力

四、权利放弃和部分有效

五、通知及送达

六、使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经营管理公约

第一章定义

在本公约内,下列用语(除文义另有规定外)具有以下意义:

1.本购物中心指缤果空间。

2.管理者指缤果空间营运部。

3.商户指在本购物中心内所有具备合法经营权利的经营单位。

4.租赁人指经本购物中心营运部同意并办理完善相关手续的租用本购物中心的商铺或场地的当事人。

5.商户是指在本购物中心内从事经营活动的人员,包含租赁人的单位。

6.商铺是指本购物中心内所有营运部认可可以使用的,能够从事经营行为的单位。

7.公共场所是指在本购物中心范围内,由营运部根据购物中心的规划设计所指定的公共区域,但不包括在本购物中心内和本购物中心坐落的土地区域内任何租赁人阶段时间内享有独立使用权的区域。

8.公共设备、设施指为本购物中心的公共利益而在购物中心所属范围内装设的各种设备、器械、装置等,如给排水系统、空调系统、通讯系统、播音系统、消防系统、安防系统等,以上所列之各类设备设施,不论设置在公共地方或保留区域内,均属公共设施的一部分,但任何商铺内的独用设备、设施不包括在内。

9.购物中心管理规定指营运部为使购物中心正常使用、经营,对所有进入购物中心的人员及其行为作出的相关规定。

10.运营管理费用指营运部为保证本购物中心正常运营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11.租赁保证金指商户对其在本购物中心经营中,作为遵守本公约和其它制度以及商品质量、服务质量等经营行为的承诺保障.本租赁保证金不计利息,待租期终止三个月后,经营营运部确认无任何遗留事务纠纷后,退还商户.

第二章总则

1.为了维护本购物中心的公共秩序和购物中心内各商户的共同利益,使购物中心管理工作规范化、秩序化、科学化,所有商户必须认真阅读本管理公约,承诺严格遵守本管理规定.

2.公共场所开放区域是为各使用人之利益而设置的,可由每一位使用人、访客或者其他使用者使用.租赁人拥有独立使用权的商铺与公共场所非开放区域,未征得使用人或营运部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

3.各使用人必须遵守和履行本公约所载之承诺规定及限制,并受其制约,该承诺、规定及限制的约束附带于本购物中心所属区域.

4.每个租赁人对其商铺可以按照其与营运部签署的合同协议中的约定进行处置,但该处置必须受本公约限制和保障.任何租赁人必须履行及遵守本公约的条款向营运部负责.

5.购物中心内的物业除已租赁或转让于他人的部分外,均为深圳市益田联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所有,深圳市益田联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不违反本公约规定的前提下有独家排他权利,合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

6.本管理公约适用于本购物中心所有商户。

7.本管理公约作为租赁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章商户权利与义务

1.商户应该遵守购物中心统一营业时间,按时开门,按时收市,与购物中心签订合同之后,应按规定进行装修.所有商户不得让商铺出现闲置,无人看管等情况,如出现此类情况,营运部将按照违约责任进行处理。

2.商铺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归商户使用,商户在不违反本公约规定的前提下有独家排他权利,合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

3.商户在不违反各类法规及营运部相关规定的情况下,有权通过、进入公共场所开放区域,并直接或间接使用公共设施,但不得妨碍或容许他人妨碍其他使用人对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的正当使用。

4.商户享有水、电等通行于其商铺内部、上下或周围已设或将设的管线、渠道的通行权.但是,为购物中心公共利益或经营营运部许可并实施的通过该商铺架设的管线、渠道等工程,营运部将事先通知该商户,其不得予以拒绝和不予配合。

5.各商户享有对本购物中心管理工作评议的权力,为本购物中心公共利益提出合理有效的建议和意见,营运部应予以重视并考虑。

6.商户须按期支付与其商铺使用有关的一切费用。

(1)商户须就整个购物中心的管理向营运部在规定时间内交付管理费;

(2)商户应按具体规定向营运部交付广告费,并按规定的广告费标准和时间交清;

(3)商户须向购物中心支付但不限于管理费、有偿服务费、装修垃圾清运费等费用;

(4)商户根据合同应付的管理费及其它费用应汇入缤果空间的银行账户或按营运部通知的支付方法支付;

(5)商户须向购物中心按期交纳其应承担的管理费、广告费其它相关费用。

商户可委托他人支付上述费用,但被委托人未按期交纳时,该商户应补交相关及其逾期费用;

(6)商户如未能按规定的期限支付费用款项,则须支付应付款及每逾期一天按应付而未付之款项的千分之三计算的逾期费用,以保障购物中心正常营运;

(7)商户经营运部同意后,可自行维护及修理其商铺以使其商铺和周围环境保持应有的良好可用状态,如委托营运部维护和修理,商户须支付有关维修费用.

(8)除现有的设施外,有关商铺的电话等设备,概由商户自行负责购买及承担相关费用(如申请、接敷等);

7.商户禁止行为规范相关规定:

(1)更改、改变商铺的用途和结构,或在行使权力时与商铺的使用性质相悖;

(2)在公共场所范围内增建或搭盖任何建筑物;

(3)进行任何致使或可能致使公共场所的公共设施或其他商户商铺的安全或致使安全费用增加的行为;如因此对营运部或其他商户造成损失或损害,该商户须负责赔偿;

(4)在其商铺存放任何有公害、污染环境之嫌的物品和易燃、易爆等违禁品;

(5)占用、损坏、污染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或在公共场所堆放物件或以其它方式妨碍其他使用人对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的使用(包括遮挡消火栓、电表箱、空调进出风口、消防烟感探测器、喷淋头、顾客休息椅上躺卧等);

(6)在其商铺内外自行或许可他人喧哗或发出噪声或过量音量,导致四邻任何商户有所不便或受到干扰,或以任何方式滋事骚扰其他商铺;

(7)在指定地点外停放任何车辆(包括摩托车、自行车、汽车、货运板车等),拒依规定停放或拒交相关费用;

(8)大意使用供排水管、渠道等导致损坏、堵塞或漏水而不及时通报营运部;

(9)超额或大意使用电力,导致电线超负荷,引起停电、短路或失火;

(10)随意改变、改造商铺的外表,包括以其它材料重新装修间隔或以其他颜色重新装饰油漆商铺的外表;

(11)利用、容许或默许他人利用商铺从事任何非法和不道德的活动;

(12)自行或许可他人乱扔废物或从其他商铺内向外抛掷垃圾、废物或其它物品;

(13)损坏、干扰、改变、截断或阻塞公共设施或公共场所或其他任何通过、跨过、邻接其它商铺的通道、管线、沟渠等;

(14)在公共场所洗晾衣物;

(15)带进猫、狗、雀鸟或其它宠物;

(16)在商铺外或其它公共场所自行或许可其他人安装、张贴、展示、陈列任何字画、招牌、广告机等其它类似物品;

(17)在商铺及公共场所随意加设、增建、安装、更改、设置围栏、花架、檐蓬、防盗网、门、旗杆、灯饰、广告灯箱等任何物品;

(18)在公共供电线路、供水管道私自接敷线管盗用公共电、水等;

(19)放置重量超过设计负荷的物品;

(20)在购物中心内着装不整齐,如袒胸露背、衣着暴露等;

(21)在购物中心内做出影响购物中心的行为,如打牌、下棋、睡觉等;

8.商户、租赁人应积极参加由购物中心营运部定期组织召开的会议和举行的活动、培训等。

9.商户应依据营运部规定的时间、地点和处理方式倒放垃圾和食物残渣。

10.商户应遵守并履行本公约及营运部颁布的有关使用、管理和维修购物中心的公约、条例等规章制度。

11.商户对其商铺内部进行装修,须遵守营运部的有关装修管理规定细则.需为因装修施工或其他任何行为导致他人受伤或损失负责赔偿。

12.商户应承诺经其直接或间接许可,进入、使用其商铺的人员履行遵守和承担本公约中规定的商户义务和责任,因商户或经其直接或间接许可进入、使用其商铺的人员故意或过失使营运部或其他商户发生任何损失或损害均由该商户负责赔偿。

13.商户需提供真实的姓名和联络电话给营运部,以配合购物中心各项管理工作。

14.商户如要求营运部及其下属职员为该商户或使用人提供本公约规定营运部应提供服务之外的服务,在提出前请考虑其合理性,并支付有关费用。

第四章管理者权利与职责

1.管理者护购物中心的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公共设施、公共水电和处理其他关系购物中心全体商户和使用人的相关事务。

2.管理者有权对商户的经营行为及购物中心设施设备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包括商铺内部。

3.处理各项投诉,协调消费者、商户、购物中心之间的纠纷。

4.打扫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保持清洁卫生,安排清除购物中心污水、污物及垃圾。

5.正常维护修理公共场所、公共设施,保持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

6.聘请经营管理所需的各类专业人才。

7.防止和排除任何阻碍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使用的不良行为。

8.有权在购物中心公示栏、播音系统、报纸、通报公布违反本公约及其它规章制度的商户。

9.按照恢复原状的要求拆除或搬迁任何商户违反法律或本公约规定在商铺内外未经允许的物件,拆除及恢复原状的相关支出费用概由该商户负责承担支付。

10.维护公共场所秩序,制止违章停车的行为。

11.制定、修改、废除、使用、管理和检查购物中心所必要条例、公约等规章制度,提醒、督促(必要时采取法律行动)商户或使用人遵守该条例、公约等规章制度。

12.管理者有权对违反本公约和损害其他使用人的行为予以制止,依据本公约所既定的规定或采取警告、批评、通报、整改、没收、暂停服务、违约金、停业整顿等相应措施或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如商户拒付违约金或赔偿费用的,管理者除有权采取相应的措施外并可直接在租赁保证金中加倍扣除。

13.在必要情况下,管理者可进入购物中心任何部分(包括商户商铺)进行检查及维修,确保购物中心设备设施良好运转。

14.就购物中心整体或公共设施相关的事项与政府各部门或其它有关方面进行洽商、交涉或提出法律诉讼、签订和履行合约,可酌情聘请律师或其他经营管理顾问并支付有关支出费用。

第五章经营管理细则

一、购物中心经营秩序管理

1.商户必须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做到证件齐全、亮证经营、认证相符、文明经营。

对无照经营的,营运部可依据相关法规,有权对其作停业整顿处理。

2.遵守购物中心统一的业态划分,不得擅自改变经营范围,无条件配合购物中心经营品类调整。

否则,营运部可采取有效措施直至该商铺经营品类符合购物中心整体规划为止。

3.商户进驻购物中心后,应向营运部交纳租赁保证金,如在经营期间因违反本公约或购物中心其它相关制度,营运部有权直接在租赁保证金中加倍予以扣除。

4.商户应配合购物中心管理工作,向营运部提供店内全体从业人员的身份证、住址、联系方式等。

5.商户必须依法按时交纳税费和购物中心各项管理费用,逾期交付购物中心管理费用10天(含10天)的,营运部有权按每天1%收取滞纳金,超过10天的,除按每天1%收取滞纳金外,视情节轻重,营运部有权给予停业整顿5天。

6.商户必须严格遵守购物中心规定的经营时间和进、退场时间(夏季考勤时间:

,冬季考勤时间:

)。

违者,收取违约金20元。

如每月连续迟到、早退累计3次,营运部有权要求商户更换员工处理。

7.公平竞争,严禁欺行霸市,恶意哄抬打压价格,撬夺生意,造谣、中伤、污蔑、诽谤其他商户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违者,处以罚金5000元处理。

8.禁止在商铺外及楼道、楼梯、通道或其他公用地段堆放、张挂或留置箱物、衣物、道具、垃圾等物品。

如有违反,在营运部发出通知(口头或书面)30分钟后商户仍未作出撤除和改正的,营运部有权撤除或清理。

9.购物中心内部严禁商户乱堆放商品杂物等占用通道,遮挡墙面,严禁占用空白墙面盈利,违者收取违约金200元。

10.商铺内商品摆放要丰富、整齐、美观、特色鲜明、个性突出,上货量充足,上货总价值应不低于其他商铺相应品类平均水平。

违者,在营运部发出通知(口头或书面)3日后仍未明显改善的,收取违约金500元,连续出现2次上述问题的,次年将取缔其续租权。

11.文明经营、礼貌待人,禁止辱骂、谩骂、殴打、刁难顾客。

如与顾客发生纠纷,应到购物中心办公室和有关部门配合解决。

违者,收取违约金100元,并视情节轻重,要求商户更换员工。

12.销售商品要明码标价,不得弄虚作假,欺骗消费者。

违者,处以虚假差价的20倍罚款。

13.商户禁止在商铺内躺卧,在公共通道上坐卧及聚众聊天。

违者,收取违约金100元,连续三次,要求商户更换员工。

14.从业人员在营业时间,着装要整洁,讲究仪表仪容,禁止穿背心、短裤、拖鞋,不准赤裸露胸。

违者,给予规劝,屡禁不止,收取违约金50元。

15.购物中心内严禁打扑克、下棋、打麻将、摆摊喝酒等影响购物中心经营及购物中心形象的行为。

违者,收取违约金50元。

累计两次,要求商户更换员工。

16.商铺招聘营业人员或有促销需要,应挂放由购物中心统一制作的招聘广告牌或特价标牌。

17.严禁在购物中心内高声叫卖,超音量使用音响或排放噪音、异味等方式干扰购物中心正常经营秩序。

18.禁止在购物中心内饲养宠物,禁止当班员工携带宠物进入购物中心。

违者,在营运部发出通知(口头或书面)30分钟后商户未见改正的,收取违约金50元,超过两次,要求商户更换员工。

19.禁止在楼梯、电梯间打包、发货。

20.严禁擅自挪用、破坏购物中心的任何公共设备、设施、用品。

违者,收取违约金200元,如损坏并照价赔偿。

21.禁止任何人擅自进入购物中心收捡或收购废品。

22.未经营运部同意,禁止任何人在购物中心内对货物、设施、装饰等进行拍照、摄像。

违者,没收存储设备等。

23.严禁商户私自占用公共场所违章经营。

违者,除没收货品外,并给予罚金50元的处理。

24.商铺墙面未经营运部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分隔出租。

违者,收取违约金1000元,营运部有权给予停业整顿至拆除分隔墙恢复原状为止。

25.扰乱购物中心正常经营管理秩序,对购物中心管理人员公然侮辱或实行暴力者,视情节收取违约金500元,并要求商户当即解雇犯事员工。

26.商户必须自行或参加由管理方统一组织购买的财产保险,自行购买财产保险的商户应在营运部处登记备案,凡拒不办理财产保险的,营运部有权对其进行停业整顿处理。

27.商户有义务参加营运部组织的各项大型促销活动。

28.营运部有权依据双方合同、协议以及本公约的内容结合购物中心的实际经营管理情况,增加、删减、修改各项管理制度,商户应无条件遵守。

二、转租、续租、歇业及解除租赁关系管理

1、转租

(1)商户不得随意将商铺转租他人;

(2)商户如需将商铺出租,应到购物中心管理部门办理出租登记手续,并交纳登记手续费;

2、续租

3、解除租赁关系

(1)办理解除租赁关系手续须出具:

A、承租人应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到场;

B、租赁合同原件;

C、《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注销手续;

D、当日前的费用付清凭证;

E、已付租赁保证金凭证;

F、其他应出具的有关资料;

(2)如实填写《<租赁合同>解除申请表》,商户、租赁人均须本人签字填写方为有效;

(3)在租赁关系解除手续办理结束后,经营运部确认该租赁人无任何违约和财务纠纷,亦无任何商品质量、销售服务纠纷、顾客索赔的,营运部将在三个月后退还租赁保证金;

三、商品质量及服务管理

1.商户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各类商品“三包”规定和本购物中心相关投诉处理办法,树立质量意识,遵守“自愿、公平、守信”的经营原则,承担质量责任,维护购物中心形象。

2.商户必须向购物中心管理部提供所经营产品的商标注册证、授权书、营业执照、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资料复印件。

3.为便于商品纠纷的处理解决,当接到投诉时营运部会电话通知当事人到管理办公室进行调解,当事人或负责人在接到电话通知后必须在20分钟内到达,故意拖延、推诿者,收取违约金100元,当事人或负责人拒不到场协助处理的,营运部有权要求商户解雇或更换不配合员工。

4.商户应如实介绍商品或服务,不得误导顾客,杜绝坑蒙拐骗行为,或因虚假宣传引起质量纠纷,应作退货、退款处理。

商户拒不退货、退款,营运部有权从商户的质保金中扣除并先行赔付。

5.严禁强卖、骗卖。

违者,收取违约金100元,情节严重者,营运部有权要求商户解雇或更换员工处理。

6.诚信经营、礼貌待人、童叟无欺、不卖假货、价格公平、不欺不诈,营造消费者放心的消费环境,积极处理顾客的正当投诉,接受消费者监督,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严禁侮辱、谩骂、刁难、殴打顾客。

违者,收取违约金200-500元,情节严重的,营运部有权当即驱赶商户员工离开卖场并要求商户解雇该员工。

7.严禁销售假冒伪劣和“三无”商品,一经发现,营运部有权依据商品质量管理法规,没收不合格商品,责令商户立即停业整顿,并视情节,给予停业整顿的处理。

8.商户销售假冒伪劣和“三无”商品,被工商、技监等职能部门立案查处,营运部有权依据深圳市商品质量管理法规责令商户立即停业整顿,并视情节,收取违约金1000-20000元。

9.商户销售商品,必须发放电脑小票或营运部指定的统一销售凭证,并应在电脑小票或收款收据上清楚标注购物日期、商铺号、售出人、质量承诺等,如因不使用统一的销售凭证或标注不清或遗漏项目造成投诉纠纷的,商户应负全责。

10.商品质量问题调查处理受理时间为15天,特殊时间可延长。

11.零售商品自售出七日内,顾客因商品质量、型号等方面不符或其它合情合理原因退换商品时,只要商品不脏、不残、不损、不影响第二次销售,商户应满足顾客的退换要求。

12.退换商品时,商户必须按电脑小票或营运部指定的统一销售凭证上的价格退款。

13.商户销售的商品规格、标识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如违反,责任由商户自负。

14.商户在经营过程中,因投诉而被媒体曝光,影响购物中心形象,营运部有权责令商户停业整顿,并收取违约金10000-30000元。

四、消费者投诉接待管理

(一)、诠释

1.为维护消费者、购物中心经营户的合法权益,促进购物中心产品质量、服务质量的提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制定本办法。

2.本购物中心消费维权服务站是为了方便消费者,快速解决日常消费纠纷而设立的调解部门,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消费者协会监督领导,不具备执法能力,对于较为复杂和难以调解的投诉应劝导投诉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消费者协会投诉。

3.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在本购物中心进行消费的商业活动过程中,对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商户和销售服务人员,以书面或口头形式请求本购物中心消费维权服务站要求作出处理的行为。

4.处理投诉应当遵循合法、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依据,参照有关行业标准、惯例。

5.服务站人员在处理投诉的过程中,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按相关法规办事,要廉洁正派、实事求是、认真负责、努力提高办事效率。

6.接到消费者投诉后,要做到接待热情,调解及时。

(二)、受理投诉原则及解决办法

1.消费维权服务站无偿为消费者服务

2.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3.投诉接待的工作方式:

同消费者和经营户进行沟通,协商解决,如存在严重分歧且金额较大,要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三)、投诉受理范围及时效

1.消费者对购物中心经营户服务质量方面的投诉。

2.消费者在购物中心购买商品的质量、安全、卫生、计量等相关方面存在问题的投诉。

3.下列投诉不予受理:

(1)无证据表明系本购物中心所售;

(2)商户之间购、销活动方面的纠纷;

(3)投诉者不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4)没有明确的被投诉者,或者虽有明确的被投诉者,却没有具体的投诉内容和事实根据;

(5)有保修期但超过期限的;

(6)未按商品使用说明安装、使用、保管、自行拆动而导致商品损坏或人身危害的;

(7)购买时标明“处理品”的(没有真实说明处理原因的除外);

(8)超过投诉时效;

(9)争议双方曾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而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

(10)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行政部门已受理调查和处理的;

(11)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

(四)、投诉处理程序

1.投诉处理程序的概念,是指购物中心消费维权服务站受理投诉案件后,调查核实案情,促进纠纷解决或作出处理决定所经过的程序和顺序。

2.购物中心消费维权服务站在通过投诉双方协商解决纠纷,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促使投诉者与被投诉者互相谅解,达成协议。

经调解所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

3.购物中心消费维权服务站处理投诉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经调查核实,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可以分别作出如下几种决定:

(1)属于投诉者自身的过错,可以不予受理,通知投诉者并说明理由。

对投诉者无理投诉,故意损害被投诉者权益的,可以责令投诉者向被投诉者赔礼道歉,或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2)属于投诉者与被投诉者的共同过错,可以决定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各自承担的责任;

(3)属于被投诉者的过错,可以决定由被投诉者承担成责任。

可以责令被投诉者向投诉者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4)属于其他部门的过错,可以决定转送有关部门处理。

4.如果投诉者或被投诉者对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直接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处理。

5.受理程序为登记在册、建立档案、调查处理。

6.本办法如同上级法规相抵触时,以上级法规为准。

五、消防、用电安全管理

1.在非火警情况下,任何人不得动用消防栓取水,动用其它消防器材。

违者,收取违约金500元,情节严重者,送公安消防部门处理。

2.禁止在消防栓箱内外存放物品和在消防栓箱附近及消防通道内堆放任何物品,任何人不得启动消防防火卷帘,不得在消防防火卷帘前堆、挂物品。

违者,没收所有物品,并收取违约金500元。

3.严禁遮挡设备房门及配电柜(箱),严禁在其周边堆放任何物品。

违者,责令恢复原状。

4.严禁在消防喷淋头附近设置热源,如损坏消防喷淋头,应立即向营运部报修,并对造成的一切损失负责赔偿。

5.非营业时间,商铺内必须关闭所有电源。

违者,收取违约金50元。

6、严禁商户私拉、乱接电线,如需更改线路、拆卸电表、增加负荷,必须上报营运部,经审核批准后在购物中心专业人员指导下进行。

违者,一经发现,须先补交电费并收取违约金300元。

7.严禁损坏、撕毁配电设施的封条;严禁偷电,凡偷电者,一经发现,须先补交电费并收取其违约金300元。

8.严禁使用电炉、电热杯、电茶壶、热得快、电饭煲等电热器具。

违者,除没收电热器具外,收取违约金1000元。

9.铺内使用的电器,其安全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使用时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定,若因使用或调试电器造成的跳闸等事故收取违约金100元,电器予以没收。

10.严禁撬、砸配电箱,擅自停供电,破坏购物中心供电设施。

违者,除照价赔偿外,营运部收取违约金200元,情节严重的,停业整顿1天。

11.购物中心内严禁吸烟、点香烛。

违者,收取违约金500元,并承担一切后果(顾客在商铺内吸烟的,由该商铺商户承担相应责任)。

12.购物中心内严禁动用明火(餐饮租户除外),如遇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必须经营运部同意,办理使用明火手续后,方可使用。

13.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物品进入购物中心。

违者,收取违约金5000元,并禁止该员工进入。

14.商铺装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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