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总论教案(全部)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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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十大类罪
四、方法1、理论(教材推荐书目)↘
理论联系实际
2、实践能力的培养↗
第一章刑法概说
教学目的与要求:
1、学生掌握刑法及刑法学的概念、性质和基本特征
2、了解学习刑法的意义及中国刑法学的发展简况
教学重点:
1、刑法的概念和性质
2、刑法学的研究对象
3、刑法的体系和解释
教学难点:
刑法的解释
教学时效:
3课时
教学方法:
启发式,讲述式
一、刑法的定义、性质与刑法学的关系
(一)刑法——规范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具体来说就是根据政权的阶级,为了……而通过相关立法……
(实质的阶级定义法)
广义刑法:
曲、(单行刑法、附属刑法)→特别刑法和普通刑法
狭义刑法:
曲
(二)性质1、阶级性质——工具性(工具性价值)
a历史范畴b反映统治阶级意志c维护统治阶级利益d决定于国家的阶级性
2、法律性质——法律性(目的性价值)(有别于其他法律价值)
a调整和保护社会关系的广泛性(范围边界)
b调整手段即强制性的程度不同(程度不同)
(三)刑法与刑法学
刑法学是研究刑法及其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及刑罚的科学
区别:
一个是学科,一个是法律部门
联系:
刑法学是以中国刑法为核心,以马哲为方法论
二、刑法的创新和完善1979-1997年
97年刑法的特色
1、实现刑法的统一性和完备性
五个修正案,20几个单行刑法,8个特别刑法,413个罪名,条文增加
2、贯彻刑法法制原则和加强刑法保障功能
三大基本原则
3、它是本国国情与适当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相结合
普遍管辖权的设定;
刑法的国际化
三、刑法的目的和任务
(一)目的:
1、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2、二者的辩证关系
(二)任务:
1、人民政权2、经济基础3、人身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4、社会秩序
四、刑法的体系和解释
(一)体系——即刑法的组成及结构
1、总则、分则、附则
2、偏、章、节、条、款、项
3、但书的规定——转折意思
a补充作用“情节显著轻微者,不认为……”
b例外作用“暴犯从重,但过失犯除外……”
c限制作用“避险过当,应……,但在减轻或者除出罚”
(二)解释
分类1、能力标准:
A立法解释B司法解释
↘↙
有权解释→方法→a条文解释;
b起草说明中解释;
c歧义时解释
C学理解释→无权解释
2、方法标准:
A文理解释(字面)
B伦理解释(方法本意):
a扩张解释b限制解释
作业:
1、刑法的概念及性质
2、刑法的解释的必要性之思考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
1、基本原则的含义与特征
2、三大原则的内容理解
三大原则的内容及价值
教学难点
三大原则的价值蕴含
讲述式
2课时
2.1概述
一、基本原则的概念及内容
↓↘
↓“观察处理问题的准绳”《辞海》
相对于具体,是贯穿始终
概念:
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别的全部刑事及方法和刑事司法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精神的准则。
1、全局性,根本性(此与“累犯从重”原则之不同)
2、体现刑事法制的基本精神
(法治平等公正)
↓↓↓
罪刑法定人人平等罪责刑相当
二、意义1、刑事方法2、刑事司法3、实现刑法的任务
2.2罪刑法定原则
一、缘起和演进
(一)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无罪无刑,无罪无罚”详见教材26页
(二)演进:
最早罗马法中,思想渊源是1215年的英国大宪章,资产阶级的启蒙思想与封建罪行擅断相衔接,贝卡利亚的《论犯罪与刑罚》中写到:
“只有法律才能规定惩罚犯罪的刑罚……超过法律范围的刑罚是不公正的,因为他是法律没有规定的一种处罚”,刑法的鼻祖费尔巴哈“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对公民的处罚”,1789《人权宣言》,1810年《法国刑法典》实质是罪与刑的明确化、规格化、法定化,既保护人民自由,有保障国家刑罚权的合理行使。
(三)内容:
1、排斥习惯法(明确之违反)
2、禁止绝对不定期刑(难以预测)
3、禁止有罪类推(有利于被告刑罚)
4、禁止重法朔及既往
二、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
(一)体现:
1、废除类推2、明确从旧兼从轻的时效原则3、犯罪、刑罚的法定化4、罪状、罪名,法定刑的详细规定(130个罪名→413个罪名)
(二)意义——民主法治观念的核心
1、预防犯罪的要求—-心理强制:
a公示—-一般预防社会公众
b惩罚——特殊预防犯罪人
2、维护合法权益——a惩罚即是扬善;
b犯罪人亦非一无是处
3、人们实现价值追求的要求
4、刑法本身的要求—-刑法规范的平等适用,普遍性,否则不成基本法
——从偏重社会利益的保护向社会与人权并重的转变的价值取向
三、司法价值
1、正确规定犯罪和到处刑罚
2、正确进行司法解释
☆罪刑都应当法定
a刑法第100条之规定
b刑法240条拐卖妇女儿童罪5-10年,则成年人被拐卖(书486页)
则刑238条,非法拘禁罪3年以下(书482页)
2.3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重要基本原则)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1、定罪→任何人……
2、量刑→同样情节的人……
3、行刑→不因犯罪人的特殊身份,把任何加重或减轻处罚
&
与特定身份的量刑轻重的规定是否矛盾(身份犯?
)
例如:
刑37条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若司法工作人员则从重处罚(主观恶性和对社会危害性)
2.4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一、含义
贝卡利亚:
“遭受侵害的福利越重要,犯罪的动机越强烈,阻止他们犯罪的阻力将会越强大,即刑罚与犯罪应当相均衡。
”
罪责刑等价主义或罪责刑均衡原则
2、犯罪社会危害性程度的大小,是决定刑罚轻重的重要依据,犯多大的罪应处多重的刑,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当,罚当其罪。
此为刑事古典学派的主张
二、体现
1、确定科学的刑罚学体系(轻重衡论)
2、依据各种犯罪形态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不同,规定轻重有别的处罚原则(如中止犯,没有则免,有则应减)
3、总则中确定具体刑罚中的一系列制度(累犯、缓刑、减刑、假释等)
4、分则中建立了刑法分则的体系和各种犯罪的刑罚幅度
如,分则的十大类罪,从重到轻,增加二、三档刑
再如,交通肇事罪3年以下,3-7年,7年以上,附加刑等
案例分析:
1、罪刑法定原则
§
1【抢劫儿童应以拐骗儿童罪定罪】
案情:
张某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3年4月刑满释放。
被释放前,张某父母均已病故,回家后一人独居。
因家境贫困,加之有犯罪劣迹,难以娶妻成家,遂幻想能抚养一小孩度日。
2004年3月的一天傍晚,张某手持一根1米多长的甘蔗,边吃边在县城一街道上闲逛。
这时,恰遇一妇女李某怀抱未满周岁的幼儿路过,张某便尾随其后,乘李某不备,抡起手中的甘蔗将李某打坐在地(后经鉴定李某受轻微伤),然后从李某怀中夺取幼儿逃跑。
李某大声呼救,过路群众将跑出400米左右的张某截获,夺回幼儿并将其扭送至派出所。
分析:
关于张某抢劫儿童的行为,在我国现行刑法中如何处理,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抢劫儿童的行为在现行刑法中没有明文规定,根据刑法罪刑法定的原则,对张某不能定罪。
因为,我国刑法中明确将儿童规定为犯罪对象的犯罪均不能包括抢劫儿童的行为:
张某抢劫儿童是为了自己抚养,不是为了出卖,因此不能构成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拐卖儿童罪;
张某虽然采取了暴力抢劫的手段,形式上似乎类似于绑架,但其主观上并不具有向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勒索财物的目的,因此也不构成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绑架罪。
虽然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有拐骗儿童罪,但是该罪明示的客观行为是“拐骗”,即以欺骗、利诱等非暴力方法将儿童拐走,并不包括抢劫、抢夺等暴力强制的行为方式。
所以,张某的行为不构成拐骗儿童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