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公司总经理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制度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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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总经理主持集团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行使《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职权,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报告要求
第三条总经理应在年度董事会上以工作报告形式向董事会汇报工作。
工作报告为年度报告,应由总经理办公会、党委会讨论通过。
其中,年度报告应在董事会定期会议召开十日前提交董事会,内容应包括:
1.报告期内公司当期计划的实施情况和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3.报告期内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情况;
4.报告期内资金运用和生产经营情况;
5.报告期内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6.其他应该报告的情况。
第四条财务报告制度:
每月定期向董事长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每季度向董事会/董事长报送财务分析报告。
第五条质询制度:
公司董事长、董事可以就具体问题质询经理层人员,被质询人员应积极配合,提供真实信息,但有权拒绝董事越权发出的工作指令。
第六条突发(重大)报告制度:
对于公司经营中发生的突发性事件或者重大事件,经理层应在事件发生后立即向董事长报告,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董事会提交书面报告,通报情况;
在事件处理后5个工作日内向董事会提交书面处理报告,通报处理情况。
应报告的突发事件或重大事件包括:
1.重要合同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2.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3.资产遭受重大损失;
4.可能依法负有的赔偿责任;
5.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6.重大行政处罚;
7.公司发生重大人事安全事故、设备事故、质量事故及其他对集团经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
8.《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的或者经理层认为必要的其他报告事项。
第七条总经理应在董事会闭会期间,不定期就生产经营和资产运作等日常工作向董事长进行非正式报告。
第八条董事会或董事长认为必要时,总经理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要求报告有关工作。
第九条总经理应在总经理办公会后,及时将会议纪要送达董事长。
第十条《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的或者总经理认为必要的其他报告事项。
第三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第十二条本制度为试行制度,根据公司业务发展情况及上级有关要求,随时进行修订,所修订内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第十三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