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样品管理暂行规定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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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需要提交投标样品的,采购部门应事先提出,并在招标文件中详细列明投标样品的名称、品种、数量、颜色、材质、规格型号和技术参数、递交时间地点、评审标准等要求。
采购部门样品要求不得具有影响公平竞争的唯一性、排他性指标。
(二)如采购部门提供参考样品的,应在标书发售前送达招标中心指定地点,并在样品上标记以下信息并加盖采购部门公章:
1、(填写项目名称)招标人封样;
2、样品名称;
3、出现其他不符合规定的情况。
(三)投标前,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样品标准、时间地点准备样品,并在样品上标记以下信息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1、(填写项目名称)投标人样品;
2、名称、品种、数量、颜色、材质、规格型号等详细信息。
(四)投标时,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样品并送达指定地点,招标中心开标人负责核对。
出现下述情况,开标人不得接受投标样品:
1、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提交样品;
2、样品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五)样品接收时,应对样品随机抽取编号,样品的接收、评审、封样要全程登记台账。
开标人、投标人在《投标样品递交表》(见附件1)上签字。
(六)评委会应按招标文件规定,对投标样品进行评审,按《投标样品评审表》(附件2)记录评价结果,评审不通过的,评委应在评审表上说明原因及理由。
(七)样品退还及封样:
1、中标人的投标样品由开标人员和项目发起人在评标结束后当场封样,作为履约验收标准。
封样时,将填好的《中标样品封存表》(附件3)在项目发起人、开标人、监督人员见证下由采购部门黏贴在投标样品上。
2.中标人的投标样品,应在中标结果公示日内由采购部门自行取回;
未中标人的投标样品,应在中标结果公示发出3日内由投标人自行取回;
3.样品取回时,样品取回人应在相关材料上签字(见附件1)。
逾期未取回的,招标中心将不承担损坏、遗失等保管责任,超过一定时间不取回的,可由招标中心自行处理。
第六条中标人的投标样品封样后,由招标中心开标人员在评标结束后移交给采购部门作为履约验收的标准,双方要在《中标样品移交表》(附件3)上签字,明确移交中标样品的名称、品种、数量、颜色、材质、规格型号等详细信息,并相应贴好中标样品标签。
采购部门应妥善保管,如出现丢失、损坏、擅自更换样品和篡改标识的,由招标中心和纪委等监督部门追究其责任。
第七条对于低质易耗且无法标准化的物资,招标中心可留存一份,作为标后履约监督的封样品,采购部门在编制招标文件时须载明。
第八条招标中心应妥善保管在册样品,建好登记台账,按照物资保管要求做好防火、防潮和防盗等工作,如出现丢失、损坏、擅自更换样品和篡改标识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本规定由招标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
投标样品递交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年月日
序号
投标人(全称)
递交人
联系
电话
样品递交时间
样品接收人
评审编号
样品取回时间
取回人
附件2:
投标样品评审表
是否合格
所属类别
分值
评审理由概要
附件3:
中标样品封存(移交)表
年月日
编号
中标单位
物资明细
封样人
移交人
接收人
监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