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交通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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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交通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Word文档格式.docx

实行交通行政惩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七条 

坚持教诲与惩罚相结合原则。

第八条 

交通行政惩罚成果应当通过公示栏、网站等方式对外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交通行政惩罚实行分级自由裁量制,即划分为不予惩罚、减轻惩罚、从轻惩罚、从重惩罚等裁量级别。

不予惩罚是指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导致危害后果或其她依法应当不予行政惩罚。

减轻惩罚是指在法定惩罚种类或惩罚幅度最低限如下,对违法行为人合用行政惩罚。

从轻惩罚是指在法定惩罚种类和惩罚幅度内,对违法行为人在几种也许惩罚种类内选取较轻惩罚方式,或者在一种惩罚种类中法定幅度内选取较低限至中限进行惩罚。

从重惩罚是指在一种惩罚种类中法定幅度内选取中限至高限进行惩罚。

第十条 

应当或可以不予惩罚合用情形: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导致危害后果;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

(三)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不再予以行政惩罚。

二年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违法行为有持续或者继续状态,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四)其她依法不予行政惩罚。

第十一条 

可以减轻惩罚详细情节:

(一)积极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且有悔过体现;

(二)受她人胁迫有违法行为;

(三)配合县公路局路政执法队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体现;

(四)情节轻微,社会影响和危害较小且可以积极纠正违法行为;

(五)国家政策有明确规定可以减轻惩罚;

(六)其她具备减轻行政惩罚理由和情节。

第十二条 

可以从轻惩罚详细情节:

(一)主观无恶意,社会影响和危害较小;

(二)在县公路局路政执法队查处违法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状况;

(三)积极向县公路局路政执法队交代违法行为;

(四)其她依法规定应当从轻解决情节。

第十三条 

应当从重惩罚详细情节:

(一)群众多次举报,严重扰乱交通管理秩序;

(二)一年内发生3次以上违法行为;

(三)情节恶劣,导致严重后果;

(四)逃避、妨碍或者暴力阻碍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检查;

(五)转移、隐匿、销毁证据或者关于材料;

(六)不配合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证据;

(七)不听执法人员劝告或者拒不改正,继续实行违法行为;

(八)扰乱交通管理秩序,且因而引起群体事件;

(九)违法行为社会影响恶劣,导致影响面较广;

(十)对举报人或者执法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查证属实;

(十一)在专项整治期间从事有关违法行为;

(十二)其她依法应当从重惩罚。

第十四条 

对当事人减轻或者不予行政惩罚,应当经公路局审核,由交通局局务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 

在告知当事人后,行政惩罚进行变更,应当经公路局重要负责人审批。

重大、情节复杂或者对违法行为予以较重惩罚,应当经交通局局务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 

对当事人不予惩罚、减轻惩罚、从轻惩罚、从重惩罚、变更惩罚以及暂缓执行或者分期缴纳罚款,县公路局路政执法队及其工作人员必要收集或者提供相应证据和材料。

第十七条 

当事人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应当按法定权限、程序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解决。

第十八条 

当事人严重违法依法应当吊销经营允许证,属于办案机关允许,由办案机关按法定程序吊销允许证;

非办案机关允许,办案机关以为当事人违法行为依法应当吊销允许证,应当按程序移送原允许机关。

第十九条 

依法规定对违法行为应当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并按违法所得法定倍数罚款,应当核定违法所得,并按法定倍数罚款。

第二章交通行政惩罚自由裁量权回避制度

第二十条 

实行交通行政惩罚时需要运用自由裁量权应当实行惩罚回避制度。

第二十一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实行行政惩罚时,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与当事人有近亲关系;

(二)与当事人有其她关系,也许影响公正执法;

(三)其她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回避。

第二十二条 

符合回避条件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积极提出回避申请,当事人也可以申请回避。

申请回避方式可以是口头申请,也可以是书面申请,用口头方式申请回避,应当予以记录。

第二十三条 

中层干部回避,由局领导决定,其她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回避,由关于股、室、队、所负责人决定。

第二十四条 

被申请回避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作出回避决定前,仍参加本案解决。

第二十五条 

对当事人及关于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提出回避申请,应当在二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作出决定。

第二十六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违背行政执法回避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法追究相应行政责任。

第三章交通行政惩罚自由裁量权陈述、申辩制度

第二十七条 

交通行政执法部门作出行政惩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

当事人规定陈述、申辩,应及时受理并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

第二十八条 

复核当事人陈述、申辩提出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及时、客观、公正。

对基于交通行政自由裁量权作出交通行政惩罚行为,应以更为审慎方式复核当事人陈述、申辩提出事实、理由和证据,避免行政惩罚自由裁量权不公正、不合理应用。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规定陈述、申辩,应当在《交通行政惩罚告知书》规定期间内提出,逾期未提出,视为放弃陈述、申辩。

第三十条 

当事人提出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交通行政执法部门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惩罚。

第四章交通行政惩罚自由裁量权听证制度

第三十一条 

交通行政执法部门在《交通行政惩罚告知书》中,告知拟予如下列交通行政惩罚决定期,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规定举办听证权利。

(一)责令停产停业;

(二)吊销经营允许证;

(三)较大数额罚款,即对公民处5000元以上,对法人或其她组织处10000元以上罚款。

第三十二条 

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及时、便民原则。

听证明行告知、回避制度,依法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质证权利。

第三十三条 

听证应当环绕案件事实、证据、程序、法律合用等全面进行。

第三十四条 

听证应按下列环节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读交通运送管理部门负责人授权主持听证决定;

(二)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由及听证纪律;

(三)听证主持人核对案件调查人和当事人身份;

(四)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构成人员,交代听证权利和义务;

(五)听证主持人询问当事人与否申请回避,当事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听证主持人应当宣布中断听证,报请组织听证交通运送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与否回避;

申请听证员、记录员、鉴定人、翻译人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当场决定;

(六)案件调查人提出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和行政惩罚建议及法律根据;

(七)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八)案件调查人和当事人就案件所涉及事实、各自出示证据合法性、真实性及关于问题进行辩论,听证主持人有权对案件调查人和当事人不当辩论予以制止。

(九)听证主持人就案件事实、证据和关于法律根据进行询问;

(十)案件调查人、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十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三十五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根据听证状况,写出听证报告,连同听证笔录报分管领导。

听证报告应当记录听证时间、地点、案由、参加人、记录员、主持人;

当事人与调查人员对违法事实、证据认定和对惩罚建议重要分歧;

听证主持人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举办听证后作出行政惩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交通行政惩罚自由裁量权集体讨论制度

第三十七条 交通行政惩罚案件涉及下列自由裁量权运用情形之一,应采用提请交通局局务会议集体讨论制度。

(一)重大行政惩罚案件:

指交通行政执法部门作出吊销证照、责令停产停业、500元以上罚款行政惩罚决定。

500元如下罚款必要经在场3人以上(涉及3人)执法人员签字确认,并精确记载,报告分管领导批准后现场解决。

(二)复杂裁量案件:

认定事实和证据争议较大;

合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有较大异议;

违法行为性质较重或者危害较大;

执法管辖区域不明确或有争议;

(三)其她属于重大、复杂案件。

第三十八条 

集体讨论案件解决,必要在调查人员已查清案件事实且形成调查报告并经分管领导审核基本上进行。

第三十九条 

集体讨论案件解决,应当通过度管领导召集专项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四十条 

在集体讨论中,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少数服从多数;

容许保存个人意见,但经集体决定后,个人必要坚决执行,并不得有违背集体决定言行;

因某种特殊状况,本次会议不能形成集体决定期,下次会议再议。

第四十一条 

集体讨论事项时,会务人员必要全面客观精确地记录会议关于状况,并做出会议纪要。

第四十二条 

交通局局务会议解决决定具备拟定力,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不得减免惩罚数额,不得减少处分档次。

第六章交通行政惩罚自由裁量权监督制度

第四十三条 

交通局纪检组负责交通行政惩罚内部监督检查工作。

内部监督工作重点重要针对行政惩罚自由裁量权运营状况,重要应做好如下几点:

(一)拟定交通行政惩罚监督有关制度。

(二)审查拟作出行政惩罚决定,纠正交通行政惩罚行为在执法主体、根据、内容、程序及执法中存在违法或者不当问题。

(三)解决行政惩罚合用等方面争议。

(四)解决非复议、非诉讼渠道反映行政惩罚违法案件。

(五)负责交通行政惩罚状况调查和记录分析上报工作。

第四十四条 

对拟作出交通行政惩罚决定进行审核时,发既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作出不予行政惩罚:

(一)拟实行交通行政惩罚没有法定根据。

(二)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三)违法事实不清晰、证据不确凿。

(四)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惩罚。

(五)超越职权。

第四十五条 

对拟作出交通行政惩罚决定进行审核时,发既有下列情形之一,应重新对本案进行调查取证:

(一)违背法定回避制度。

(二)违法进行调查取证。

(三)回绝听取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

(四)属于听证范畴行政惩罚不告知当事人有规定举办听证权利。

(五)指派不具备执法资格人员进行调查取证。

第四十六条 

对于各种渠道反映以为行政惩罚在根据、主体、内容、程序等方面违法或者不当案件,交通局纪检组应当负责调查,并依照不同状况作出解决。

第四十七条 

不定期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交通行政执法工作意见和建议,对其提出批评、建议和规定及时予以答复,并做好改进工作。

第四十八条 

热情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积极配合新闻媒体公开报道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关于内容及存在问题,做到不护短、不隐瞒。

第七章 

交通行政惩罚自由裁量权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十九条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实行重要领导负责与执法人员层层负责相结合,执法责任与执法保障、执法监督相结合,执法奖励与过错追究相结合制度。

第五十条 

重要领导人是本单位行政执法第一负责人,对本单位行政执法负全面责任,分管领导负责协助重要领导人组织、指引、协调详细行政执法工作,就分管行政执法工作向重要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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