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答辩状精品范文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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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授权委托书》是由林建强开办的,和林建强供词中不
知情相矛盾。
因此无证据证明徐晓东利用职务便利侵占15万元。
二、答辩人徐晓东并没有开出代款委托书和西京市海涛公司34
万元的货款。
在起诉书中提到xxx借用庆州市复兴文化有限公司的公司账号代收西京市海涛工程有限公司所欠的34万欠款,通过大洋银行庆州市分
行转账,之后经过复兴公司的出纳刘英将34万现金给了姓张的女士。
但事实上徐晓东对这代收委托书并不知情,并没有带姓张的女士去收款。
而且控方也并没有提供出纳刘xx和姓张女士这两个证人,没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徐晓东收到34万元货款并占为己有。
三、林xx证词中并无开过委托书给徐xx,但是却与刑事鉴定书相矛盾,说明所有的委托他都清楚知道的。
答辩请求:
请求法院驳回公诉方以职务侵占罪控告答辩人徐晓东。
综上所述,答辩人徐晓东对于纹州市宏发公司的15万货款一直未收到
王建强的汇款,也没有委托复兴公司代收海涛公司的34万货款,和没
有收到复兴公司出纳刘英的34万现金。
其行为没有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因此不能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法责任。
此致
庆州市高湖区人民法院答辩人:
徐xx
xx年xx 月xx 日辩护人:
钟xx
xx年xx 月xx 日范文三:
答辩人:
吴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某公司主任,住所地:
,电话:
因王某诉我侮辱其人身一案,答辩如下:
一、王某称我在我的办公室对其动手动脚,甚至用暴力强迫王某做有辱人格的动作。
事实上绝无此事。
我们公司的办公室都是用大玻璃隔开的,是透明的,里面做什么事外面都能看见,我的办公室连窗帘都没有,如果我做对王某不轨的事,那外面的人肯定都能看见。
二、答辩人想特别提出的是,王某存在生活作风不检点的问题。
王某自恋于自己的美貌,想凭借此诱惑有钱的男人。
其在上一家公司上班时,曾诱惑过该公司的多位高层和中层干部,因此被开除。
王某来我公司上班之前,信誓旦旦的表示要好好工作,改过自新。
可是其来我公司后作风还是不检点,穿着和暴露,打扮的也很妖艳,对公司领导的动作和眼神都很不检点。
因而,答辩人请法院查明有关事实,对王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作出公正的判决。
人们法院
吴某
xx年xx 月xx 日
附:
答辩书副本一份。
其他证明文件xx份范文四:
杨某林,男,29岁,汉族,某省某市人,xx 市xx
面粉厂工人,住该厂宿舍。
对被答辩人康某提出的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诉我"
犯罪"
索赔一案,答辩如下:
一、本案的真正罪犯是康某
本案真正的罪犯是"
原告"
康某!
而不是答辩人!
康某纵火犯罪的时间是1999年7月29日,就称它为"
7?
29案件"
。
从事件发生到我接到两份诉状,日历撕去整整420页,在这420个日日夜夜之中,有关"
的法律文书,其中又夹杂着一些康某绝不敢拿到法庭上与法官和听众、与法律见面的污垢,在司法机关中来来回回转了几圈子。
今天,康的意图终于实现了。
本案的真正罪犯--康某和他的后台支持者们得到了心理上的最大满足!
今天,终于让我杨某林充当了90年代的"
黄得发"
(注:
"
二七"
大罢工前夕一位受反动势力残酷迫害替真正罪犯--魏老太爷当替罪羊的江岸铁路上人)。
但是,我深信,我这个"
的扮演者,是扮不了几天的,因为我现在是生活在共产党领导下的共和国中!
今天,有成千上万的施洋大律师式的人物会给我仗义执言!
还有最重要的一点是:
今天的法官绝不是黄得发年代的法官了!
二、证明材料
本案的全部事实极为简单,正像检察院第139号《起诉书》上所说的,是发生在"
瞬间"
所谓"
就是一眨眼的时间,准确地说,就是零点几秒或零点零几秒(从点火到着火是在0.04秒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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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1.本合同文本及具体条款,不是标准及最终法律文本,仅供参考。
2.本文本不能作为您的决定或行为的支持依据,使用前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具体内容进行更改。
如不能确定,建议咨询相关律师。
3.文书中需填写的内容应在电脑上填写完毕后再打印出来,除签名外不应手填。
法律知识之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成立,但因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
可见,无效合同是已经成立的、欠缺生效要件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不受国家法律保护。
无效合同自始无效,但部分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
确认合同无效的条件:
1、订立合同内容不合法,表现为: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以合法形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效;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无效。
但有两例外:
事后经权利人追认的,有效;
事后取得处分权的,有效。
2、意思表示不真实,即意思表示有瑕疵,如: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无效。
3、订立合同主体不合格,表现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且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的, 该合同无效,但有例外:
纯获利益的合同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需追认,合同有效;
代理人不合格且相对人有过失而成立的合同,该合同无效;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且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 该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