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架空层车位管理系统规定

省第一测绘院架空层车位管理规定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规物业管理区域车库车位规划、建设、使用、管理服务和收费行为,维护汽车停放秩序,保障车库车位产权人、使用人、管理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围]本办法适用于本省物业管理区域车库车位规划、建设、使用、管理服务和收费等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车库是指物业管理区域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包括专用车库和共用车库的车位。

本办法所称的车位是指物业管理区域除车库外用于停放车辆的场地。

第十六条[车库车位的管理服务]业主需要在物业管理区域停放汽车的,应当事先与物业服务企业商定停车位置,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或者其他场地。

第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规]物业服务企业在提供物业管理区域停车管理服务时,应当遵守下列服务规:

(一)物业管理区域域的车库车位,应当符合国家交通设施安全标准的规定,不得占用消防通道,不得妨碍行人和其他车辆通行;

(二)设置醒目、统一的车库车位交通标识和当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停放车辆规则,公布监督;(三)配置完备的照明设备、通讯设备、电子监控设备;(四)制定停车管理制度,包括停车管理的职责、停车位和临时进出车辆停放的管理方案、发生紧急情况的处置预案等;(五)有专人对进出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进行登记,引导车辆按规定路线行驶,维护车辆停放秩序,保证车辆停放整齐,行驶通畅;

第十八条[车辆停放人行为规]车辆停放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车辆停放人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订立停车管理服务协议,该协议应当包括机动车基本情况、双方的权利义务、收费价格、管理责任、管理期限以及违约责任等容;

(二)服从管理人员的指挥,有序停放车辆,不得擅自占用他人车位,不得影响行人和其他车辆的正常通行;(三)车辆停放不得占用消防通道,不得妨碍消防设施的使用;(四)不得损坏停车设施、设备;(五)不得停放装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的车辆。

第二十条[车库车位的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管理区域车库车位管理服务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车库车位的物业服务费的收费标准。

第二十一条[车库车位物业服务费的成本构成]车库车位物业服务费的成本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计提的福利费等;2、车库车位及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3、车库车位清洁卫生费用;4、车库车位绿化养护费用;5、车库车位秩序维护费用;6、车库车位保险费用;7、车库车位能源费用;8、经业主大会同意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二条[收益分配]占用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车的,车位场地使用费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所有外来车辆,未经许可,不得进出大院。

二、出入大院时的车辆应按规定方向减速行驶,时速不超过5公里,不得大声鸣号,不准在大院学习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须下车进出大院。

三、进入大院停放的车辆,必须听从保安人员指挥,大院门口、行车通道、消防通道及非停车区域禁止停车,机关部门车辆停放在停车库,外来车辆按划定的地点停放。

必须锁好车门,关好车窗,注意安全,保持车位清洁,因车辆行驶不当而撞坏公共设施,须追究责任,予以赔偿。

四、进入停车库的车辆必须严格按划定的车位停放,不得占道乱停,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和其他机动车必须在指定区域整齐停放,停车库严禁吸烟。

五、为确保停车库道路畅通,通道上不准堆放物品,不准乱扔纸屑和脏物;严禁擅自移动、挪用消防设施,保证完好无损,确保安全。

一、车位一经出售给个人,该业主即拥有对该车位的使用权,其他人未经允许不得在该车位上停放车辆。

二、车位设计停放的车辆为家用、商用小型车辆,车辆高度不得超过2米,禁止超长超高大型车辆及货运卡车进入车位。

三、停车位只限于停放机动车辆,不得堆放其他物品。

四、业主不得对车位现状进行任何施工改造,不得随意在停车位安装任何设施设备,一经发现,院有权进行干预、劝阻,并责令原业主恢复车位原貌,如不自行恢复,院有权采取其他措施。

五、车位所属附件(指车位锁、停车挡板),院负责维修、保养一年(从领车位钥匙时算起)。

保修期后,附件的损害、老化均由业户自行维修。

六、业主对个人车辆的安全负责。

七、保持车位清洁,不得将车上的杂物和垃圾丢在地上,车辆有漏油、漏水时,业主应立即处理。

八、禁止在车位洗车、修车。

九、院授权物业公司监督执行本规定。

省第一测绘院

2009年1月7日

为了对本小区地下机动车库实行有序管理,更好地为广大业主提供优质服务,保障车位业主的合法权益,方便临时(来访等其他需要入库的车辆)停车。

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请广大业主积极配合,支持我们的工作,共同努力把车库管理工作做得更加完善。

一、车辆进出管理

1、持有本车库产权车位和租用车位的车主,凡进出本小区车库,实行一卡一车刷卡通行的原则。

2、凡属本小区业主临时驾车进入的,请说明情况,如实填写门牌室号,经车管保安确认后,提供临时停车位,车主应按保安提供的临时停车位停放车辆。

3、对外来访客(或接送客)驾车进入本小区,有车管保安问清访问的具体门牌室号,然后经业主确认后,登记进入,并按车管保安提供的临时停车位停放。

5、本车库在确保本小区业主临时停车的前提下,提供外来车辆的进入和停放。

当临时停放车位已满位的情况下,车管保安摆放车位已满的告示牌,不再对外来车辆开放。

6、出租车进入接送客,应向车管保安提供门牌室号,经确认后登记进入。

7、车卡在有效期的最后3天前,请及时充值。

8、对失效(过有效使用期但仍需租用)的车卡,车库保安在与监控联系确认后方可放行。

但车主必须及时到天洋公司(或物业管理处)办理相关手续。

二、固定(已租、售)车位的管理

1、持有本车库产权车位和租用车位的车主使用的车位为固定使用车位,实行一车一位的管理原则。

2.车管保安每月对开发商提供的租、售车位情况进行核对,及时了解车位的使用状态。

以保证车位资源的有效性。

3、车位墙上显著标明售、租标志及对应的车牌号。

以方便车主停放车辆。

4、车管保安必须及时地对车辆进行引导,加强对车库的安全巡视,检查车辆的泊位情况(停放线及停放位置与车牌号应相符)。

发现车门、窗未关等情况,及时告知车主。

三、临时车位的管理

1、车管门岗保安应对临时进出车辆经登记(记录车牌号及访客门牌号室)并告知其收费标准及停车位置,同时用对讲告知车管员,车管员应及时跟进,引导车辆停放在指定位置上。

2、临时停车应听从车管员的车位安排,严禁乱停乱放,影响其他车辆的正常停放和通行。

四、临时停车收费标准

1、1小时不收费。

2、1小时以上收费5元/小时。

超过2小时,每小时加收5元,最高不超过25元/天。

五、其他

1、特种车辆等因公入库的车辆免予收费并予以积极配合。

2、搬家、婚礼等临时需要进库的车辆,车管员要根据实际情况积极配合,提供服务。

3.物业管理处与天洋公司(开发商)进行积极有效的沟通,争取获得更多的临时停车位资源。

以最大限度地满足业主的停车需求。

4.有特殊停放车辆需求的业主,请及时与我管理处联系。

根据合理、可行的原则为业主提供方便。

5.对违规停放,不听从管理的车辆,在耐心进行劝说工作无效的情况下,将采取必要的管理措施,并通报给业委会。

第一条 为了规车棚车库的使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保障城市交通畅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市区和各县(市)城市建成区围的车棚车库使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车棚车库,是指按规划要求为住宅配套建设、用于停放非机动车或机动车的附属建筑物(构筑物)。

  第四条 市和县(市)、区房屋管理、规划、城市管理、公安、工商、环境保护、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分别负责车棚车库使用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车棚车库的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车棚车库的设计用途使用车棚车库,不得改变车棚车库的使用性质。

确需改变的,应当征得利害关系人的同意,报规划等有关部门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车棚车库出租应当依法签订租赁合同,并在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由出租人向车棚车库所在地房屋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七条 申请车棚车库租赁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车棚车库所有权或使用权权属证明;

  

(二)申请人的居民或其他有效证件;

  (三)承租人的居民或其他有效证件。

  共有的车棚车库出租,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文件外,还应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第八条 对符合车棚车库租赁登记条件的,房屋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接到登记申请之日起5日予以登记,并发给车棚车库租赁登记证。

  第九条 车棚车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

(一)车棚车库权属有争议的;

  

(二)无车棚车库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的权属证明的;

(三)已通知列入城市规划拆迁围,准备拆迁的;

(四)已作为资产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五)属于违法建筑的;

(六)不符合车棚车库安全标准,影响使用安全的;

  (七)有其他依法禁止出租情形的。

  第十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管理区域车棚车库使用情况的巡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擅自改变车棚车库使用性质,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其中在车棚车库住人或利用车棚车库开店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在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的区域,对前款规定的处罚权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车棚车库出租未向房屋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的,由房屋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登记手续,并可对业主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车棚车库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涉及公安、工商行政、环境保护、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职能的,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接到违法使用车棚车库的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查处的事项,应当在5个工作日予以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反馈给投诉人;对于不属于本部门查处的事项,应当告之投诉举报人向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第十四条 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或者未按照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履行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五、停车场管理规定

管理处负责业主(住户)的车辆管理,小区车辆行驶停放,管理处主任负责协调指导停车场(库)的管理工作,房管员监督、检查,车管员负责车辆的存放、保管、放行等具体管理。

1.对进入停车场车辆的管理规定

①进入停车场的车辆须具备一切有效证件,包括行驶证或待办理证明、保险单等,车辆号牌应与行驶证相符,待办车辆应与待办证明相符。

②进入停车场的司机,须按进出场各种程序办理停车手续,并按指定的车位停放。

③车辆停放后,司机须配合车管员做好车辆的检查记录,并锁好车门窗,带走贵重物品,车管员没有帮司机保管物品的义务。

④进场车辆严禁在场加油、修车、试刹车,禁止任何人在场学习驾驶车辆。

⑤进场车辆和司机要保持场清洁,禁止在场乱丢垃圾与弃置废杂物,禁止在场吸烟。

⑥进场司机必须遵守安全防火规定,严禁载有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的车辆进入停车场。

⑦禁止超过停车场限高规定的车辆、集装箱车以及漏油、漏水等病车进入停车场。

⑧进场车辆如不服从车管员指挥,造成本身车辆受损时,后果自负。

2.小区(大厦)交通车辆行驶停放管理规定

①遵守交通管理规定,爱护小区(大厦)的道路,公用设施,不乱停放车辆。

②车辆不准在小区(大厦)长期停放,临时停放按《车辆保管统一收费标准》缴费。

③小区(大厦)车辆行驶停放服从管理人员指挥,注意前后左右车辆安全,在指定位置停放。

④停放好车辆后,必须锁好车门,调好防盗系统至警备状态,车贵重物品须随身带走。

⑤机动车辆在本区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5km/h,严禁超车。

⑥机动车辆在小区(大厦)禁止鸣号。

⑦不准在小区(大厦)任何场所试车、修车、练车。

⑧不准辗压绿化草地,损坏路牌和各类标识,不准损坏路面及公用设施。

⑨不准在人行道、车行道、消防通道上停放车辆,机动车辆只能在停车场、库或道路上划线停车位停放,非机动车必须停放在自行车棚或保管站。

⑩除执行任务的车辆(消防车、警车、救护车)外,其他车辆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3.停车场(库)管理规定

①停车场必须有专职保管人员24h值班,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岗位职责,管理制度、岗位责任人和照片、保管站负责人、营业执照、收费标准悬挂在停车场(库)的出入口明显位置。

②停车场(库)按消防要求设置消防栓,配备灭火器,由管理处消防负责人定期检查,由车管员负责管理使用。

③在停车场(库)和小区车行道路须做好行车线、停车位(分固定和临时)、禁停、转弯、减速、消防通道等标识,并在主要车行道转弯处安装凸面镜。

④在停车场(库)出入口处设置垃圾桶(箱),在小区必要位置设路障和防护栏。

⑤机动车进场(库)时应服从车管员指挥,遵守停车场(库)管理规定,履行机动车进出车场(库)有关手续,按规定缴纳保管费。

⑥集装箱车、2.5t以上的货车(搬家车除外)、40座位以上的客车、拖拉机、工程车,以及运载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车辆不准进入小区(大厦)。

⑦不损坏停车场(库)消防、通信、电器、供水等场地设施。

⑧保持场(库)清洁,不得将车上的杂物和垃圾丢在地上,有漏油、漏水时,车主应立即处理。

⑨禁止在停车场(库)洗车(固定洗车台除外)、修车、试车、练车。

六、摩托车、自行车保管规定

住宅区(大厦)摩托车实行统一保管。

摩托车、自行车的保管分月保与临保两种方式,两者的管理规定有所不同。

1.摩托车、自行车月保的管理:

a.需办理月保的车主先到停车场收费处办理登记,缴纳月保费用(收费标准按物价部门文件规定),领取月保号牌;

b.月保车辆凭号牌停放,月保号牌禁止外借,禁止其他车辆使用,用户如更换车辆,需到车场办理手续;

c.月保车辆需每月按时缴纳月保费用(可预缴多月),过期按临保车辆处理;

d.月保车辆进场需按指定的月保区域停放,并将号牌挂放在所保车辆上,以便车管员核对。

2.摩托车、自行车临保的管理:

a.临保车辆进场需按车管员指示到临时停放点停放;

b.车管员发放临保号牌,并做好车辆登记工作,临保号牌分为两个相同的牌,一个挂在临保车辆上,另一个给车主随身携带,作为取车凭证;

c.车辆停放后,车主需到收费处缴纳临保费用;

d.临保车辆离场时,车主需交回号牌,车管员核对无误后放行。

3.禁止车主在停车场洗车、修理摩托车,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4.已缴纳保管费并有原始收费凭证和保管卡的单车,如有遗失,由保管单位负责赔偿。

5.需要保管的摩托车必须购买综合保险,车辆遗失时,由车主及时报案,保管部门出具证明,协助车主向保险公司索赔。

6.存放在保管站的自行车,长期存放没人使用,且未缴保管费达3个月者,由车管班清出保管站,不再负保管责任。

七、停车卡的办理和使用规定

1.停车卡的办理

停车场保管车辆一般分月保和临保两种方式,月保车辆按月收费,临保车辆则计时收费。

用户若要办理月保,可带齐证件或证明到车场收费处办理,与管理处签订车位租用协议。

车管员在收取当月应缴纳的车位租金及管理费后,发停车卡及电子出入卡给用户,并收取电子出入卡押金。

2.停车卡的使用

车辆出入停车场时,要将停车卡放在车辆挡风玻璃左侧,电子出入卡随身携带,以便检查和车辆出入。

用户如更换车辆,需到车场办理停车卡、电子出入卡更换手续。

月保车辆要按月定期缴纳。

保管费逾期不缴者,车场有权收回车位使用权。

若用户遗失停车卡和电子出入卡

第七条停车场、停车库的防火安全管理,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车辆按顺序停放,不得阻塞消防车通道和堵压消火栓;车辆之

间保持一定的安全疏散距离。

  

(二)配备相应种类和数量的消防器材,定期检查维修,保持完好。

  (三)停车库不准人员留宿;不准用易燃材料搭建设施。

  (四)严禁载有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机动车在停车场、停车库停

放。

  (五)严禁在停车场、停车库加油、修车。

  (六)严禁在停车场、停车库吸烟和动用明火。

  (七)严禁在停车场、停车库存放汽油、柴油等燃料以及其他易燃、可燃物品。

用过的油棉纱等废弃物,必须及时清理,不准存放在停车场、停车库。

  第八条违反本规定的,按消防条例和《市防火安全责任制暂行

规定》予以处罚。

属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国治安管

理处罚条例》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车辆、交通、停车场管理规定

为保持小区道路畅通,维护区交通秩序,有效地为业主及用户服务,保证车辆、人员安全,根据交通部门的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一、住宅区的交通秩序、车辆管理有物业管理公司负责;

二、各类车辆在本住宅区的行使停放,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交通管理规定,爱护住宅区的道路、公用设施、不乱停车辆;

2、车辆停放应按照宜兴市有关车辆停放收费标准缴费;

3、停放车辆服从管理人员指挥,按规定路线慢速行驶,注意前后左右车辆安全,按规定位置停放,并注意锁好车门,车贵重物品随身带走,否则后果自负;

4、机动车辆在本住宅区行驶禁止鸣号;

5、不准在人行道、车行道、消防道上等非指定区域停放车辆(机动车辆只能在机动车辆停放点停放,非机动车辆只能在自行车棚或管理公司指定位置停放);

6、进入小区的车辆,如损坏路面或公共设施或撞坏他人车辆应按价赔偿;

7、各车主应注意设定好车辆防盗报警系统,以免噪音扰人;

三、停车场管理规定:

1、今日星城公共停车场实施全封闭管理,一车一卡对照车牌放行,车卡应随身携带,不要借给他人,以保证车辆安全;

2、出租车不得驶入本小区;

3、三吨以上车辆、拖拉机、工程车不得驶入住宅区;

4、不得在停车场试刹车、练习驾驶、大型修车;有滴漏机油等必须清洗干净;

5、严禁运载剧毒、易燃易爆等不安全物品的车辆进场;本小区禁止停放不符合政府法规要求的车辆;

6、本小区住户要求长期定位停放的车辆,应向物管公司申请,办理手续,并按号定位,其他车辆不得占用;凡允许进入停车场的一切车辆必须按有关规定缴纳停车费;

7、停车场只提供车位,收取车位使用租金,不承担损坏或丢失保险赔偿责任;

四、摩托车、自行车、电瓶车管理规定:

1、摩托车、自行车、电瓶车应停放于自己的车库;

2、非机动车辆须按指定的位置集中停放,严禁在消防通道及楼宇等非指定区域随意停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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