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知识竞赛试题题库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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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协同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安全工作,完善学校安全工作机制,建设学校安全防控体系。

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学校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学校落实安全制度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C)

7.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措施保障学生在()以及参加()活动中的安全。

(BD)

社会

学校期间

家庭

参加学校组织的校外

8.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学校加强安全人员配备,开展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9.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安全管理制度,接受学校安全教育和管理,不得从事危及自身和他人安全的活动。

(AC)

10.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危害师生身心健康、生命安全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等有权处理部门报告(ABCD)

应当及时

教育

人力资源保障

公安

11.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配备保安员。

学校保安员上岗执勤时应当佩戴标识,并按照规定配备防卫器械。

12.进入校园的人员应当遵守学校安全保卫管理规定,配合学校安全保卫人员验证身份和所携带的物品。

(A)

13.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实行出入校园登记制度,未经学校允许,校外人员不得进入校园。

(ABCD)

校园登记

学校

校外人员

进入

14.在学生集会、集中上下课等人员拥挤时段,中小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疏散时间和楼道上下顺序,同时(B),防止发生拥挤踩踏事故。

安排学生巡查

安排专人巡查

安排家长巡查

安排教师巡查

15.学生监护人或者监护人委托的人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放学前将学生、幼儿带离学校的,监护人应当告知学校并征得学校同意。

征得班主任同意

征得学生同意

征得学校同意

征得家长同意

16.幼儿园组织幼儿一日生活,保教人员应当在现场照管幼儿。

教室

操场

饭堂

现场

17.学校组织学生校外集体活动的,应当制定安全方案、应急预案。

(BCD)

18.中小学校应当建立校园欺凌综合治理委员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的规定开展相关工作。

综合治理机构

综合治理机制

综合治理委员会

综合治理办公室

19.中小学校发现未成年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告知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涉及隐私的,应当依法保密:

A.学生擅自离开学校且无法通过联系得知其下落的;

B.遭受或者疑似遭受性侵、猥亵的;

C.遭受社会人员欺凌或者其他暴力伤害的;

D.其他遭受不法侵害的情形。

20.学校应当对校园网络采取必要的安全管理措施,阻止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等有害信息进入校园网络。

引导措施

监督措施

安全管理措施

防控措施

21.校园内有教职工宿舍的,学校应当制定教职工宿舍安全管理制度。

在教职工宿舍居住的人员应当遵守学校安全管理制度。

22.学校应当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安排专门人员负责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ABC)

责任

管理

专门人员

保安

23.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24.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人员,落实实验仪器设备的日常安全管理措施,规范实验操作流程,加强对危险物品采购、运输、储存、使用和处置等环节的监管。

2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学校主管部门将校园周边一定区域划定为校园周边安全区域,纳入治安视频监控范围。

划定校园周边安全区域时,应当听取学校的意见。

26.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处理在学校门前通道以及两侧五十米范围内摆摊设点以及一百米范围内堆放杂物、停放车辆、违章搭建、占道经营等违法行为;

(ABD)

公安、城市管理

五十米

一百五十米

一百米

27.公安机关应当组织校园周边安全区域内的单位以及群众自治组织成立治安交通联防组织,配合公安机关和学校维护校园周边安全区域的治安和交通秩序。

社区联防组织

家校联防组织

基层自治组织

治安交通联防组织

28.相关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学校周边的河道堤防、山塘、水库的安全巡查,在易发生溺水的行人日常通行地段显著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禁止安排中小学校教师和学生巡查江河湖泊岸线、堤防、山塘、水库等。

29.学生参加由学校组织的实习,应当遵守学校和实习单位的管理制度,未经学校或者实习单位批准,不得擅自离开实习单位。

学生违反实习纪律情节严重的,学校可以责令其暂停实习。

管理制度

不得擅自离开

情节严重

责令其暂停

30.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落实实习学生实习责任险的投保责任。

学生在实习期间因工作受到伤害的,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

没有投保实习责任险的,由学校和实习单位参照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31.学校组织学生开展实验、体育、舞蹈、研学、社会实践等()活动前,应当按照课程规范、教学大纲或者活动特点对学生进行特定活动的安全教育。

教育教学

活动特点

特定活动

活动形式

32.省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学校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学校安全教育和管理的科学研究。

继续教育

培训工作

宣传工作

科学研究

33.学校应当组织对教职工、安全保卫人员进行安全风险防控、应急处置和相关安全法律知识的教育培训。

教职工

安全保卫人员

安全风险防控

教育培训

34.中小学校学生在校园内有用硬物投掷他人、推搡、争抢、强迫传抄作业等违反学校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和批评,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与其年龄和身心健康相适应的教育惩戒措施。

制止和批评

年龄

身心健康

教育惩戒

35.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违反学校安全管理制度的,学校应当批评教育,并(A)学生监护人;

情节严重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根据学生违纪的情节、后果和影响,可以给予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可以约谈

应当约谈

书面警告

书面告知

36.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后,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启动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工作。

37.学生在校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采取合理的急救措施,情况紧急、伤情严重的,应当立即送医疗机构治疗,通知监护人或者其他近亲属,并及时报告学校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

38.学校安全事故发生后,经劝阻无效的,学校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保护现场。

39.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学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学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

责令限期改正

处分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40.学校教职工未履行岗位安全职责造成学生伤害的,由学校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岗位安全职责

刑事

GuangDong省学校安全条例

(2020年4月29日GuangDong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安全教育和管理,提高安全防范能力,预防和处理学校安全事故,保障学生、教职工和学校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学校安全的管理、保障、教育、培训、应急处置和事故处理等工作。

第三条学校安全工作应当遵循教育规律,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政府负责、属地管理、家校共建、社会协同、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安全工作,完善学校安全工作机制,建设学校安全防控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学校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学校落实安全制度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法维护校园周边的治安和交通秩序,指导学校做好校园安全保卫工作,及时依法处置学校突发事件和违法犯罪案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学校安全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职责做好本辖区学校安全工作。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第六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措施保障学生在学校期间以及参加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的安全。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保障公办学校安全工作所需经费。

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足额保障学校日常安全工作所需经费和提供其他必要条件。

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学校加强安全人员配备,开展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安全管理制度,接受学校安全教育和管理,不得从事危及自身和他人安全的活动。

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责任,配合学校做好学生的安全教育。

第九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团体应当协助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鼓励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开展学校安全教育和管理研究,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学校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下开展学校安全培训、宣传和评价等工作。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危害师生身心健康、生命安全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等有权处理部门报告。

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

第十一条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形式多样的学校安全知识宣传,发布有关学校安全的公益广告,客观、公正地报道学校安全事件和安全事故信息,营造良好的学校安全舆论环境。

发生学校安全事故,出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学校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澄清。

第二章校园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学校履行下列安全管理和教育职责:

(一)建立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

(二)明确负责安全管理工作的机构和人员,确定岗位安全管理责任;

(三)开展学校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四)进行学校日常安全管理,开展校园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五)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机制,依法处置学校突发安全事件;

(六)建立学校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机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建立教职工岗位安全职责和考核制度。

公办学校的主要负责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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