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沂中小学高级教师管理考核办法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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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沂中小学高级教师管理考核办法Word格式.docx

4.根据学校教学工作安排,需担任班主任工作的,应在一个教学周期内(3年)担任班主任工作1学年以上(距法定退休年龄3年以内的,可适当照顾);

5.每学年至少承担1节校级及以上示范课、观摩课或教育教学讲座,得到好评。

每学期听课不少于20节,对授课教师作出教学效果评估。

示范教学、讲座应有讲稿和学校或活动组织部门的证明、评价材料,参加教研活动应有记载证明。

6.参加规定的继续教育学习,每5年一周期,达到360学时,并经审验合格。

7.兼任中层以上领导工作的高级教师职务岗位职责基本要求:

(1)政治合格,遵守师德,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2)在完成行政管理工作的情况下,还应兼任一定的教学工作,兼课量可视学校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副校级不少于同学科专任教师的1/3,中层管理人员不少于同学科专任教师的1/2;

(3)校级领导干部指导教学教研活动,每学期听课50节以上,中层干部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0节,课后对授课教师作出教学效果评估。

第二条人员管理 

8.高级教师职务宏观管理由教育局人事科负责,日常管理由各学校负责。

学校在教育局的指导下,对高级教师进行年度考核、聘用,建立高级教师信息库,加强对高级教师的培养、管理和使用。

9.教、科、研、训部门要加强对学校高级教师教学、教研、科研和培训方面的指导;

业务管理由学校教研部门负责。

第三条培养和使用

10.教育局各相关科室要为高级教师的成长创造条件,支持他们的教学改革试验和教育科学研究,并提供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11.学校要为高级教师的成长搭建平台,建立多元化的评价机制和激励机制,通过教学、教研、科研、培训、选拔校级名师、首席教师等形式,促进高级教师的进一步成长。

12.教育局在各校选拔的基础上评选县级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名师;

推荐评选省、市级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名师、特级教师;

有计划组织高级教师参加国家级、省级培训、学习等,进一步激发高级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

13.教研部门要深入教学第一线,指导高级教师的教学、教研工作,通过观摩教学、课题研究等提高高级教师的业务素质和理论水平。

第四条考核 

14.考核方式。

每学年考核一次,每学年期末进行。

考核由学校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报教育局人事科备案。

15.考核组织。

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高级教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

教师代表应占1/2以上,考核小组成员要经学校教代会推荐通过。

要明确专人负责考核资料收集整理、考核结果记录和考核台帐保管等工作。

16.考核程序。

学校根据本办法,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订考核细则。

考核小组对考核对象的师德进行评价,对教育教学业绩进行考核,确定等级并予以公示。

17.考核要求。

考核应当客观、公正、正确,考核组以一定的方式听取教职工及学生的意见。

18.考核等次。

考核等次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第五条考核结果的运用

19.凡考核等次为优秀的人员,在名优教师评选活动中,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考核等次为基本合格的人员,学校领导要对其及时进行诫勉谈话。

连续两年考核等次为基本合格、当年考核等次不合格人员,学校在岗位聘用上对其缓聘,直至考核合格。

缓聘期间考核等次仍然为基本合格的,延长缓聘年限。

连续两年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学校可低聘或解聘。

从缓聘、低聘、解聘之月开始,其职务工资、津贴和职岗津贴均降至相对应的等级发放。

20.高级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考核定为基本合格:

(1)一学年工作量未达到学校规定工作量的(同年级同学科专任教师的平均工作量);

(2)根据学校教学工作安排,需担任班主任工作而未担任班主任的(距法定退休年龄3年以内的,可适当照顾);

(3)一学年内未上过1次校级及上示范课、观摩课或举办教育教学讲座;

(4)不担任所聘高级职务专业课的(学校因工作需要另行安排课务的除外)。

21.高级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考核定为不合格:

(1)不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学工作造成较大或严重影响的;

(2)体罚、变相体罚学生,讽刺挖苦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对学生进行有偿家教,私自办班,私自向学生收费等;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等有违师德师风现象被处理的;

(3)因其他原因应给予缓聘或低聘的。

第六条工作要求

22.各学校要高度重视中小学高级教师任期管理、考核工作, 

教育局要加强对高级教师管理考核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对各校高级教师任期管理工作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23.学校要根据本办法及本单位教师队伍情况,制订高级教师任期管理实施细则,明确岗位职责,规范考核程序,确保考核客观公正,引导高级教师认真履行职责。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范围及时间 

24.全市具有中小学高级教师职称并被单位聘任的教师(特殊情况的除外)。

25.全市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事业单位具有正高级职称的教师参照本办法执行。

26.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

新沂市高级教师年度考核表

新沂市教育局

2016年9月22日

新沂市中小学高级教师 

学年度考核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所在学校

学历

行政职务

高级教师职称通过时间

任教学科

任教年级

年度考核情况

师德表现

教育工作及 

实 

担任班主任工作情况

承担其它教育工作情况

教学工作

周课时工作量

承担教学竞赛辅导情况

示范辐射作用发挥情况

(公开课、示范课、讲座等)

教学实绩

本年度教学实绩

辅导竞赛实绩

教师测评满意度

学生测评满意度

继续教育

参加县级及以上培训情况

参加校本培训情况

学校学科组

或年级组

考核意见

学校考核意见及考核等级

(盖章)

年  月  日

考核等级:

优秀(  )  合格(  )  不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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