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碳排放交易体系的构建论文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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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碳排放交易体系的构建论文Word文档格式.docx

是我国把握新的经济增长点,提升全球产业竞争力的重大市场机遇;

是我国参与并重构国际金融格局的巨大挑战。

因此,探寻适应我国发展阶段和发展模式的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及早建立配额型碳排放权交易机制成为我国经济发展中具有战略意义的开拓和创新。

一多种途径探索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建设

2008年,北京、上海和天津三大环境交易所的成立,标志着我国开始通过价格信号,以市场机制来寻求经济发展、企业成长和环境保护的动态平衡。

在中央部门的指导和各级政府的积极参与下,广州、武汉、杭州、大连、昆明、河北、新疆、安徽等地的环境权益交易所相继成立。

此外,贵州、厦门、深圳等地的环境权益交易所也在筹备之中。

一些地区虽未设立专业的交易所,但也有环境权益交易平台。

尽管环境权益交易所提供的节能环保的技术交流和信息服务正逐步完善,交易品种也正逐渐丰富,但是交易所的碳排放权价格发现和市场交易平台的作用尚未发挥。

当前我国的碳排放权交易尚处于尝试阶段,交易集中在CDM一级市场的供给和自愿减排交易,发展思路是希望通过一些试点示范寻找对中国发展和减排有利的碳交易模式。

(一)排污权交易试点

目前,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氨、氮等在内的主要污染物减排交易在多个试点推进,试点积极探索排污权交易平台的开发、排污权产品设计以及交易模式和交易制度的建设。

试点所进行的排污权交易的交易系统设计,不仅适用于污染物的排污权交易,而且也可以进一步的用于温室气体的排放权交易。

 

从各地交易所的排污权交易总量来看并不理想,大部分的交易是带有象征和试验意义的,市场的参与主体也不够多,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缺乏排污权交易的具体的法律制度。

尽管部分省市如山西、江苏、浙江、湖北等相继出台了一些地方性的排污权交易法规,但是在国家层面上还没有针对性地立法,排放权交易从审批到交易,尚没有统一的标准。

在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应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引导排污权交易的良性发展。

其内容应该包括:

排放权的确认;

环境容量产权的取得和确定;

环境容量产权交易主体及交易范围;

当事人权利和义务;

市场交易程序及操作手段;

政府的作用和职责;

法律责任及纠纷的解决等。

2.缺乏对排污权的有效需求。

根据国家的节能减排规划纲要,各省、市、县都有相应的减排任务,最终企业被分配到一定的排污限额。

但由于地方政府对发展经济的考虑,对企业的排污监管处于一种放松的状态,排污权名义上“稀缺”,实际上并不“稀缺”,企业缺乏参与排污权交易的动力。

3.交易平台分散带来的市场割据。

各省的环交所只能进行省市以内的交易,难以突破我国的行政管理制度的障碍。

排污权交易需要有一定的规模才能刺激市场,交易平台过多,市场规模太小,成本就会很大,难以形成交易的内在驱动力。

排污权交易试点对我国的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构建给出了二个重要的启示:

一是排放权市场必须有强制性的法律约束和监督,才能形成对排放权的有效需求;

二是排放权二级市场的活跃才能真正实现排放权在社会范围内的优化配置,一方面要规范交易平台建设,提升交易平台的信息服务水平,增加交易透明度,使参与者能够充分的掌握市场信息;

另一方面环境产品开发的初始阶段,存在着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认识不足和风险管理缺乏的情况,政府应积极发挥主导的作用,通过财税手段激励企业的节能减排活动,设立政府基金进行排放权的投资,引导金融机构参与市场交易。

(二)自愿减排市场

目前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最高形式是双强制,即强制加入,强制减排,如欧盟总量控制下的排放权交易体系(EUETS);

中间形式是单强制,即自愿加入,强制减排,如美国芝加哥交易所(CCX);

最低形式是零强制,即自愿加入,自愿减排,当前我国的自愿减排市场就是这种形式。

单强制和零强制的市场参与者都不在《京都议定书》的强制减排框架内,因此被称作自愿减排市场(VER)。

自愿减排市场是国际碳金融市场多样化的一种体现,更是为进入层次更高的双强制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做好准备。

自愿减排市场可以进行基于配额和项目的碳信用交易,是平行发展在京都机制框架之外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全球首个自愿减排市场—芝加哥交易所(CCX),建立了配额机制的碳排放权交易。

在CCX中,会员要强制实现一定的减排目标,可以通过交易基于配额的排放权产品CFIs(碳金融工具,每一单位CFI代表100吨二氧化碳当量)和基于项目的CFIs来完成减排目标,但是基于项目的碳信用最高只能抵消其目标排放量的4.5%,因此在CCX交易的大部分是基于配额的碳信用。

自愿减排市场(VER)上基于项目交易的碳排放信用是VERs,类似于CDM项目的开发,自愿减排市场的减排项目也需要满足一定的标准,但不同的是自愿减排市场上存在着一系列不同机构认可的多种标准,包括黄金标准,自愿型碳标准等,北京环境交易所推出了中国首个自愿减排标准——熊猫标准。

我国的自愿减排市场在监管体系比较完备,金融服务完善,社会公众对新事物接受程度高的北京、上海和天津这三个直辖市得到了先行的发展。

三地均实现了企业和个人的自愿减排交易,同时天津碳排放权交易所推出了我国首个温室气体自愿减排电子公示查询系统——自愿减排服务平台,为建立具有公信力的登记系统进行尝试。

今年4月27日,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建立了中国首个自愿碳减排交易平台,其交易系统包括了远程交易、即时报价、网上交割、以及核证标准等技术系统,同时还建立了登记结算系统。

随着交易系统和交易机制的进一步完善,这一平台将具备与国际机构同等的碳交易技术能力。

现阶段我国的自愿减排市场主要是基于项目的场内和场外的交易。

除了大家熟悉的CDM机制下的CERs,还包括了自愿减排市场上认可度高的标准——自愿碳标准(VCS)下的VCU。

北京环交所正致力于生态补偿项目标准的设计和相关审查和核定机构的建设,并准备推出中国权威的生态补偿减排项目交易市场,生态补偿项目日后将成为自愿减排市场的重要交易产品。

近期,国家发改委正就《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征求各方意见,并将于近期出台这一政策,推动建立自愿减排的国家级登记和托管系统,规范国内的自愿减排交易。

总的来讲,我国的自愿减排市场是为形成全国统一的总量控制下的碳排放权交易体系所进行的规则、程序、方法和技术上的探索和检验。

二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中国路径

我国碳金融处在一个机遇与挑战并存的关键时刻,而我国特定的国情决定了我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构建必须开拓一条渐进式的中国路径。

按照国际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发展特点,借鉴多个国家的发展模式,我国的碳排放权市场体系的构建应当按照统一规划、严格监管、市场运行、国际合作的思路,逐步突破交易体制设计的障碍,探索由自愿减排市场试点过渡到全国总量控制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一)建立“自愿加入,强制减排”的配额型自愿减排市场

碳排放权市场分为三个层次:

项目化市场,商品化市场,金融化市场。

我国目前碳排放权交易停留在最低层次的项目化市场阶段,提供原始的CERs和自愿减排市场上的项目交易,而能够有效配置资源,提高市场效率的关键是商品化市场和金融化市场。

碳排放权商品化市场和金融化市场发展的必要条件是碳排放的总量控制,即制造排放权的稀缺性,否则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便无法形成。

现阶段,我国还不具备构建全国范围的总量控制的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条件,应该首先在自愿减排市场上建立“自愿加入。

强制减排”的配额型市场进行实验。

1.政策引导企业和机构参与自愿减排市场

2010年9月,在低碳金融论坛上,国家发改委官员表示,国家发改委鼓励在东部人均GDP高于1万美元的地区和有条件的行业开展碳排放权交易的试点工作。

在积极推广试点范围的同时,政府对于参与自愿减排的排放主体,通过对其实行补贴、税收优惠、保护性价格即低息贷款等各种财政、税收和货币政策手段来降低其参与排放权交易的成本,使得更多符合条件的排放实体能够加入到自愿减排市场中。

英国是世界上首个进行排放权交易体系建设的国家,后来加入欧盟的排放权交易体系。

其在排放权交易体系运作的初始阶段,对于参与自愿减排的企业提供2.5亿英镑的财政支持和最高80%的气候变化税的减免。

交易市场上参与主体的数量直接决定了市场的规模,市场规模的扩大才能提高市场的效率,因此在自愿减排市场发展的初始阶段中,政府通过多种政策手段调动市场主体参与的积极性,是十分重要的。

2.着力发展自愿减排市场的金融服务

自愿减排市场发展的充分条件是金融组织的广泛介入。

由于我国的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尚未建立,其他的碳金融服务组织如碳基金、碳资产管理公司、碳经纪公司等缺乏成立的动机。

现阶段的金融服务应着力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

(1)建立权威性注册与结算平台

注册和结算环节是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运行的“后台”,其效率性、安全性是促进气候交易市场有效发挥经济功能的基础。

也是衡量市场是否成熟、有效的标志。

目前我国的自愿减排市场缺少全国统一的具有公信力的登记系统,无法保证交易的可信性。

尽管天津排放权交易所已经建立了自愿减排服务平台,进行减排交易的信息查询,但是进行CDM和自愿交易市场注册和结算的全国性平台建设是必要的。

一方面提高了交易的公信度和信息透明度,另一方面,统一的结算平台有助于市场监管和风险防范。

(2)成立专业的检测和核定研究机构

碳排放权交易的成本很大一部分来自于排放额的核定和管控。

世界上实施碳交易制度的国家都将对碳减排的检测和报告作为整个交易制度监管的核心,对检测和计算排放的方法学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我国应该积极推动专业的方法学研究机构进行二氧化碳排放量监测、核算、认证和报告的一系列方法、技术和规范的研究,以制定与实际情况相适应的环境监测和评估制度,为碳排放权交易提供科学、公平的交易环境。

(3)推动银行业的碳金融服务

目前我国银行业的碳金融服务主要是“绿色信贷”、CDM财务顾问和碳金融相关的理财产品的创新。

总体来看,无论是金融服务创新的广度和深度都与我国发展碳金融的潜力不符。

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建设过程中,需要银行业的深度介入。

现阶段我国的碳排放权的场内交易尚未建立,银行业可以进行CDM项目的单边开发和原始的CERs产品、原始自愿减排碳信用(VERs)的投资。

在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的场内市场形成后,银行业应积极参与碳排放权基础金融合约工具的开发,包括二级CDM市场的CERs期货和期权,二级VERs的相关产品。

(4)开展碳金融的国际合作

积极引进国际化的碳经纪商、律师事务所、审计师、DOE、银行、保险、碳基金和碳信用评级机构在我国开展业务,同时鼓励和引导国内相关机构的成立,并参与到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中。

鼓励金融机构推出适合我国国情的碳券、碳交易保险、碳排放权交付保证等产品和服务,以增加市场的流动性和效率。

3.突破制度设计难题,建立配额型自愿减排市场

在自愿减排市场试点的交易主体活跃,交易体系逐步完善的情况下,建立局部的总量控制的配额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配额型市场的建立不再以试点的形式进行,应该集中在一个交易所内进行,保证交易的规模。

只有在统一的市场中,才能实现交易机制的不断完善、资源的不断整合,为强制性配额市场的设计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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