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核算指标对照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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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核算指标对照表
附件三之一
种植业产品成本调查表指标解释
调查面积
按生产者(包括农户、农业企业和统一核算的生产单位,下同)当年实际种植面积计算,不按耕地面积、收获面积和计划播种面积计算。
如遇灾害全部或部分改种其它作物,则按各种作物实际面积计算。
间作、套种的作物按各种作物占有面积折算或按每种作物的亩定额的播种量折算,不要多算或少算。
多年生作物(如苎麻、甘蔗)按当年留存的可收面积计算。
有的地方按习惯亩计算的,应按实际面积折成市亩。
对桑蚕茧、茶叶等分次采摘(生产)的品种,按每亩全年总产量和总成本计算。
除个别品种(杜仲、芋肉、毛竹等)外,各种植业品种均按亩计算。
对于蚕茧和山林作物习惯上按株或按张计算的,应折算成亩,具体折算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定。
主产品产量
指实际收获的农作物主要产品的数量。
主要农作物的主产品为:
粮食作物按原粮(标准水分)计算(其中玉米指脱粒后的粒子),薯类按干薯计算,豆类按去豆荚后的干豆计算,棉花按皮棉计算,烟叶按调制后干烟计算,花生按带壳干花生计算,苎麻按干麻计算,黄红麻按熟麻计算,茶叶按初制加工后的干毛茶计算,甘蔗以蔗根计算,甜菜按块根计算,中药材按干货计算。
主产品产值
指生产者通过各种渠道出售主产品所得收入和留存的主产品可能得到的收入之和。
其中售出部分按实际出售收入计算。
以实物折抵税费的或以物易物的视作出售,以所折抵金额或所交换物品的市场价格计算出售收入。
留存产品(包括自食自用的、待售的、馈送他人的)按已出售产品的综合平均价格和留存数量计算,但如果调查期内尚未开始出售或尚未大量出售的,应按照当地该产品大量上市后的预计出售价格计算。
副产品产值
副产品指与主产品密切相关的、一般与主产品属于同一作物不同部分的产品,如水稻,其主产品是稻谷,副产品是稻草;棉花主产品是去籽后的皮棉,副产品是棉籽(为便于核算籽棉价格,棉秸不作为副产品核算)。
而与主产品不属于同一作物的,如棉花地里套种的向日葵,西红柿地里间种豆角等,其套种、间种作物产值不能按副产品产值计算,而只能按照套种、间种作物所占耕地面积分别计算。
已出售的副产品按照实际出售收入计算。
被利用的副产品(如秸杆还田、沤肥、生火取暖等),如果价值较高,按照当地市场平均价格计算或按市县成本调查机构统一规定的核算价格计算;如果价值较低,副产品利用价值与其利用过程产生的费用大体相当甚至收不抵支的话,则不计算副产品产值。
未被利用的副产品一律不计算其产值。
主产品出售数量、出售产值
指生产者通过各种渠道出售的主产品数量及实际出售收入。
一般按调查期内实际售出的主产品数量(粮食出售数量按照收购时折算的标准水分原粮数量计算)和收入计算。
调查期内尚未开始出售的产品,按照预计可能出售的数量和收入计算。
商品率
指生产者本年度生产的产品在下一个生产年度同种产品开始收获之前通过各种渠道出售的数量占本年度产量的比率。
物质与服务费用
指在直接生产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农业生产资料的费用、购买各项服务的支出以及与生产相关的其他实物或现金支出。
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两部分。
种子费
指实际播种使用的种子、种苗、秧苗等支出。
自产的以及企业或他人无偿提供的种子(种苗)按正常购买期市场价格计算,购入的种子按实际购买价格加运杂费计算。
种子精选、消毒等种子处理过程中耗费的人工计入用工数量,消毒药剂计入农药费,耗用的其他材料计入其它直接费用。
属于生产者自行育苗所支付的人工、肥料、农药及塑料薄膜等支出,应分别计入作物成本的有关项目中,不计入种子费,以免重复。
种子用量
指实际播种的种子数量,按重量计算。
除粮食、棉花、油料作物外,其他品种不必填报种子用量。
化肥费
指实际施用的各种化肥的费用。
化肥包括氮肥、磷肥、钾肥、复混肥以及钙肥、微肥、菌肥等其他肥料。
其中复混肥包括复合肥和混配肥,复合肥是指用化学方法合成的含两种以上营养元素的化肥,混配肥是指用机械混合的方法加工而成的、含两种以上营养元素的化肥;其他化肥包括钙肥(如生石灰、消石灰)、微肥、菌肥、土壤调理剂等。
植物生长调节剂计入化肥中的“其他化肥”项目。
化肥费的计算方法:
购买的化肥按实际购买价格加运杂费计算,政府部门、企业或他人无偿或低价提供的化肥按正常购买期当地市场价格计算。
农家肥费
指实际施用的农家肥的支出。
农家肥包括粪肥、厩肥、绿肥、堆肥、饼肥、沤肥、泥肥、沼气肥等。
其中:
(1)购买的农家肥按照实际购买价格加运杂费计算。
(2)生产者自积的人粪尿和饲养畜禽的粪肥、厩肥等,按市价计算。
难以采集到当地市场价格的,由市或县级成本调查机构规定折算的价格。
各市县农家肥作价高低相差很大的地区,建议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作适当统一规定,供调查时参考使用。
(3)绿肥按种植成本(包括物质费用和人工)计算,沤肥按沤制成本(包括沤制用的原料和人工)计算。
(4)自产饼肥(包括售料返饼)按市场价格计算,难以采集到当地市场价格的,由市县成本调查机构规定统一的折算价格。
(5)自制菌肥按成本作价。
化肥用量
指生产过程中实际施用的氮肥、磷肥、钾肥及复混肥的有效成份数量。
各种化肥用量必须按其有效成份含量折成纯量,如二铵(磷酸二铵)含氮18%,含五氧化二磷46%,则每50公斤二铵折纯量为32(50公斤*18%+50公斤*46%)公斤。
微肥、菌肥等其他化肥不计算用量。
农膜费
指生产过程中实际耗用的棚膜、地膜(包括微膜、包装膜等其他膜)等塑料薄膜的支出,按实际购买价格加运杂费计算。
其中,地膜一次性计入,棚膜一般按两年分摊计算,实际使用年限不足或超过两年的棚膜可按实际使用年限分摊计算。
农膜用量
指生产过程中实际耗用的棚膜、地膜(包括微膜、包装膜等其他膜)的数量。
其中地膜用量按当年实际用量计算,棚膜用量按棚膜费用分摊的年限分摊计算。
农药费
指生产过程中实际耗用的杀虫剂、杀菌剂等化学农药的费用。
购买的农药按实际购买价格加运杂费计算,自产的农药按市场价或成本价作价。
除草剂、抗菌素等计入此项。
租赁作业费
指生产者租用其他单位或个人机械设备和役畜进行作业所支付的费用,包括机械作业费、排灌费和畜力费三项。
使用自有机械设备和耕畜作业时,在某些情况下也视同租赁作业,按照租赁作业市场价格进行核算计入租赁作业费(具体见机械作业费、排灌费和畜力费三项指标的详细解释)。
机械作业费
指生产者租用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拖拉机、播种机、收割机等各种农业机械(不包括排灌机械或设施)进行机耕、机播、机收、脱粒和运输等作业时发生的费用,按实际支付的费用计算。
生产者使用自有机械进行作业的,其费用支出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核算:
1、一般农户(指经营耕地面积较少的农户,下同)使用自有机械作业的,一般可视同租赁作业,按照略低于当地同类机械租赁作业的平均市场价格计入机械作业费。
该机械设备的购买支出及使用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和人工支出均不再计入其他项目中,以免重复计算。
2、规模经营户(指经营耕地面积较多的种植大户或农场等,下同)购买的机械为各业共用的,或主要用于租借给他人使用收取租费的,视同租赁作业,其机械作业费按照略低于当地租赁同类机械作业的平均市场价格计入机械作业费,购买该机械设备的支出以及使用该机械设备所发生的燃油、电力、润滑油、人工等各项支出均不再计入相关项目中,以免重复计算。
3、规模经营户购买的机械设备为种植业生产专用设备、且主要在生产者自己经营的耕地上作业的,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不计入机械作业费,而应按照其费用支出类型分别计入不同项目:
(1)机械设备购入原值按使用年限计入固定资产折旧(具体方法见固定资产折旧指标)。
(2)零件购置及修理费计入当年修理维护费。
大修理费按照预计下一次大修理之前的年限平均摊销。
(3)燃油、润滑油和电力支出计入燃料动力费。
(4)使用自有机械作业耗费的人工,支付工资的人工计入雇工,不支付工资的人工计入家庭用工。
排灌费(其中:
水费)
指生产者租用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排灌机械或设施对作物进行排灌作业所支付的费用以及水费支出。
水费包括生产者直接向水利工程供水单位购买灌溉用水的实际支出、集体统一向水利工程供水单位购买灌溉用水后分摊到生产者受益耕地上的实际支出以及以其他方式分摊的水费支出。
有些地区预收“水资源费”、“水费”、“抽水电费”等费用,但实际并未引水灌溉的,不作为水费,应列入成本外支出进行核算。
租用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排灌机械或设施进行排灌的,按实际支付的费用计算。
生产者使用自有排灌机械或排灌设施进行排灌作业所发生的费用,按照不同情况分别核算:
1、一般农户使用自有排灌设备(设施)作业的,一般可视同租赁作业,按照略低于当地同类排灌设备(设施)租赁作业的平均市场价格计入排灌费。
购买该排灌设备(设施)的支出及使用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和人工支出均不再计入相关项目,以免重复计算。
2、规模经营户购买的排灌机械、自己营建的机井等排灌设施主要用于租借给他人并收取租费的,其用于自已耕地的排灌作业视同租赁作业,按照略低于当地租赁排灌作业的平均市场价格计入排灌费。
该排灌机械或设施的购买或营建支出以及使用该机械或设施所发生的燃油、电力、润滑油、人工等各项支出均不再计入相关项目,以免重复计算。
3、规模经营户购买的排灌机械、自己营建的机井等排灌设施,主要在生产者自己耕地上使用的,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不计入排灌费,而应按照其费用支出类型分别计入不同项目:
(1)排灌设备购入原值按使用年限计入固定资产折旧(具体方法见固定资产折旧指标)。
(2)零件购置及修理费计入修理维护费。
(3)燃油、润滑油和电力支出计入燃料动力费。
(4)使用自有排灌设备作业耗费的人工,支付工资的计入雇工,不支付工资的计入家庭用工。
多种作物同时排灌的,排灌费按各种作物受水面积(或受水量)分摊。
畜力费
畜力费指生产过程中租赁他人耕畜进行作业时所发生的实际支出。
畜力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1、外雇耕畜作业的,按照下列情况分别核算:
(1)既雇用耕畜又雇用人工进行作业的,畜力费按实际支付的费用计算(用实物折抵的,按当时该实物市场平均价格计算,下同)。
(2)只雇用耕畜,由生产者自己役使作业的,畜力费按雇用耕畜的实际支出计算,役使耕畜作业的人工计入家庭用工。
2、使用自有耕畜作业的,按照下列情况分别核算:
(1)拥有耕畜数量较少的生产者,耕畜及耕畜作业费用按照使用自有耕畜作业天数和略低于当地耕畜租赁平均市场价格计入畜力费。
当地没有耕畜租赁市场价格的,由市县成本调查机构按照当地习惯规定统一的畜力折算价格。
同时,购买及饲养耕畜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使用自有耕畜作业时所发生的人工均不再计入相关项目,以免重复计算。
(2)拥有耕畜数量较多的生产者,耕畜及耕畜作业费用不计入畜力费,而应按照其费用支出类型分别计入不同项目:
a.役使耕畜作业的人工,支付工资的人工计入雇工天数,不支付工资的人工计入家庭用工天数。
b.当年饲养耕畜的饲料费及饲料加工费、医疗费等按照种植业各品种作业量分摊计入其他直接费用,饲养耕畜用工按照各品种作业量分摊后,支付工资的人工计入雇工天数,不支付工资的人工计入家庭用工天数。
c.耕畜购入原值按使用年限分摊,计入折旧。
自繁自育仔畜转为耕畜的,其原值按照转为耕畜时市场价格计算。
燃料动力费
指生产过程中直接耗费的各项燃料、动力和润滑油的支出。
包括:
1、烤制烟叶、烘炒茶叶等初制加工、育种保温以及大棚保暖等生产过程中所耗用的煤、柴油、电力等燃料动力的费用,按实际支出计算。
2、机械作业和排灌作业时生产者直接支付的燃油、润滑油及电力等费用,按照不同情况进行核算:
(1)使用自有机械设备(包括排灌机械和设施)作业的,应将机械作业和排灌作业中直接耗费的燃油、润滑油、电力等费用计入燃料动力费。
但如果其机械作业和排灌作业已按视同租赁作业计入机械作业费或排灌费,则作业中耗费的燃油、润滑油、电力等费用不应再计入燃料动力费,以免重复计算(具体请参见租赁作业费中的机械作业费和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