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科门诊工作制度汇编DOCX 36页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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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门诊工作人员要遵守劳动纪律,不得离岗缺岗,特殊情况须请假,经临床科主任同意,作好代班安排。
分娩区工作制度
一、分娩室每日二十四小时应有人值班。
值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分娩室。
二、分娩室应设有产程中所必需的用品、药品和急救设备,做到专人保管,定期检查、补充和更换。
三、工作人员进入分娩室,必须穿戴分娩室专用的帽子、口罩、鞋和工作服。
接产和手术时,应严格执行无菌操作规程。
四、值班人员应热情接待产妇,严密观察产程。
产妇在待产和分娩过程中,如有异常情况不能处理时,应及时报告上级医师。
五、严格交接班制度,接班者要测血压、听胎心,并做记录。
六、分娩室应保持清洁,定期搞好卫生和消毒,定期做细菌培养。
有传染病的产妇,分娩时应采取隔离措施,分娩后及时消毒。
七、接产后,接产人员应及时,准确填写产程、临产、新生儿和出生证等记录。
八、产妇在产后留分娩室观察一小时,无特殊情况送回病房。
新生儿处理完毕,抱给产妇辨认性别,全身检查,测验脚印、点眼等,送婴儿室。
交接班制度
一、实行24小时值班制。
值班医师应按时接班,听取交班医师关于值班情况的介绍,接受交班医师交办的医疗工作。
二、对于急、危、重病患者,必须做好床前交接班。
值班医师应将急、危、重患者的病情和所有应处理事项,向接班医师交待清楚,双方进行责任交接班签字,并注明日期和时间。
三、值班医师负责病区各项临时性医疗工作和患者临时情况的处理,并作好急、危、重患者病情观察及医疗措施的记录。
遇有需经主管医师协同处理的特殊问题时,主管医师必须积极配合。
四、值班医师夜间必须在值班室留宿,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遇到需要处理的情况时应立即前往诊治。
如有急诊抢救、会诊等需要离开病区时,必须向值班护士说明去向及联系方法。
五、每日晨会,值班医师应将重点患者情况向病区医护人员报告,并向主管医师告知危重患者情况及尚待处理的问题。
待产室消毒隔离制度
一、工作人员进入待产室要更换手术衣、口罩、帽子鞋子。
二、待产室整齐清洁,地面无污迹,每天用3-5%来苏尔液拖地,墙壁、无影灯与桌面等处,每日擦抹一次,晨晚均要开窗通风,避免室内空气污浊。
三、消毒液浸泡,每周更换一次,各种消毒液浓度要达到要求。
四、每周彻底清扫一次,每日用紫外线定时消毒。
五、物品排列有序,消毒与未消毒物品严格分开,并有标志。
母婴同室消毒隔离制度
一、室内定时开窗通风换气,每日一次,备手提式紫外线消毒灯,作出院终末处理。
二、室内日常清洁消毒,湿式打扫,病房地面与走廊每天用含氯制剂拖扫一次。
三、工作人员注意手的清洁,治疗操作及接触产妇、新生儿前后洗手,必要时消毒液浸泡。
喂哺前帮助母亲清洁手、乳头。
四、护士分工明确,责任到人,避免多人次接触产妇及婴儿而引起交叉感染。
五、工作人员如患传染病及时调离。
六、隔离病房收住传染性疾病的产妇(如HbeAg阳性孕产妇)。
七、产妇与婴儿用物分开,直接接触新生儿的布类需经高压消毒后使用,换下的尿布要放在固定的容器内。
八、控制陪护探视人员,探视者应着清洁服装,洗手后方可接触婴儿。
在传染性疾病流行期间,禁止探视。
产房消毒隔离制度
一、分娩室要求无尘,环境清洁,空气新鲜。
每周大扫除,室内、家具、用品彻底消毒,对空气物品表面,每月作细菌监测,并记录。
物品表面细菌少于8个/cm2。
空气少于500个/m3。
二、每日通风2次,每日紫外线照射1小时,紫外线强度每半年监测1次,有记录。
三、每日用消毒液浸湿的抹布擦拭全部用具,每班用浸有消毒液拖把擦地面l~2次。
四、拖把、抹布分区专用,设有标识。
五、产床每次使用后,应用消毒液抹洗,然后才能重复使用。
六、接生用的臀垫,尽量使用一次性用品,非一次性的,用后应用杀菌剂浸泡,刷洗晾干再用。
七、各类物品如体温表、剃毛刀、毛刷、洗手桶等,均按常规进形清洗、消毒或灭菌。
八、持物筒、持物镊、敷料缸、器械盘等冲洗用品,每周进行2次清洗、消毒和灭菌并更换消毒液。
九、接生后所用物品、器械、敷料应及时处理、更换、消毒。
十、浸泡消毒手术器械,应标明时间,一切无菌物品必须注有灭菌日期。
十一、产妇用卫生纸,必须高压消毒、灭菌,方可使用。
十二、患者便器应固定使用,用后刷净、消毒后,方可再使用.
安全管理制度
一、医务人员要树立质量安全意识,医疗工作必须严肃认真,在医疗活动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各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执行好“差错事故防范处理制度”。
三、对于违背规章制度和操作常规、责任心差而造成医疗纠纷和事故,医院要严肃处理。
四、、对孕产妇及其陪护人员进行防火、防盗窃及安全用电知识教育。
五、医护人员会用灭火器、防火门处理火灾事故。
六、随同来院的小孩须由监护人看管,严防走失、跌伤等事故发生。
七、定期对电路进行检测,消除隐患。
八、使用好电子监控系统。
九、定期进行消防知识教育。
差错防范制度
一、各级人员必须履行岗位职责,加强责任心,严格执行各项医疗护理制度及技术操作规程。
二、严格执行三级医生查房制度、会诊制度、疑难杂病例讨论制度、死亡病倒讨论制度等核心制度。
三、严格值班、交接班制度,坚守岗位。
对新病人、术后病人及危重病人加强巡视,精心护理,及时处理。
必要时随时请示上级医师或紧急会诊讨论。
四、坚持首诊负责制度,不准借故推诿和拒收病人。
加强急诊工作和抢救工作,不得延误病人诊治。
树立良好医德医风,不断改善服务态度。
五、尊重患者知情权、选择权、隐私权、严格履行告知义务,加强医患沟通。
六、加强医疗安全教育。
七、经常组织业务学习,鼓励自学,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八、一旦发生事故,应及时由科主任报院方,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以减少或消除由于差错事故造成的不良后果。
九、差错事故发生后,按其性质与情节,分别组织全科或全院有关人员进行讨论,汲取教训,改进工作。
十、对发生的医疗事故或可能是医疗事故的事件,应按有关规定做好调查处理工作,并及时上报卫生行政部门。
急救药品管理制度
一、急诊药柜的药品,保存一定数量的基数,便于临床应急使用,工作人员不得擅
住院病历应当使用蓝黑墨水、门(急)诊病历和需复写的资料可以使用蓝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
病历书写应使用准确的中文和医学术语。
二、病历书写应当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达准确、语句通顺、层次分明。
表达要明确、客观,不可含糊其辞或主观推断。
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原笔双横线划在错字上,改动医师盖章,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
三、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均须用正楷签署全名,不得用草书或外文签名,更不能只签一个姓代替全名。
四、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病历的责任,对病历修改一律用红笔,注明修改日期,并保持原记录清楚可辨。
出院记录、死亡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须有主治医师以上的医师签名。
因抢救急危重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五、对按照规定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应当由患者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同意书。
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
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近亲属签字,没有近亲属的,由其关系人签字;
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关系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本院主管院长或者被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知情选择书》中所确定的被告知者。
病历书写质量检查制度
根据卫生部制定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现制定我院病历书写质量评价标准和监督检查规定,目的是规范医务人员的病历书写工作,提高医疗质量,避免医患纠纷,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最终保障医疗安全,具体规定如下:
一、坚持医务科督查与科室自检相结合的办法考评。
要求医生、护士严格按照病历书写规范,认真书写,及时完成各项记录。
书写病历的医生及护士应经常对照质量评分标准进行自我检查。
二、科室内由科主任、高年资医生、护士长组成科室病历质控小组,随时对病历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三、医务科每个月组织一次全院病历检查。
四、检查工作由医务科主持,人员由临床科室各派一人,原则上是科主任参加,如果科主任有事可以指派本科医师参加;
此外每次检查病历时,病案室配合抽取病历。
五、病历检查方法为:
病历由医务科从病案室抽取,每次每个医生的病历都要检查;
各科室不能检查本科室病历,其余可随机抽取,每份病历均需按照《病历书写质量评价标准》逐项全面检查并评分,不得漏项。
六、病历检查人员要本着对医生负责的态度认真检查,严格按照《病历书写质量评价标准》评分,查完后签署名字和日期。
七、医务科将最终检查结果进行记录,汇总意见后上报院领导,对于不符合规定的病历给予处罚。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关于加强新版(出生医学证明)启用管理的通知》(卫妇社发【2004】19号)文件精神,为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的有关管理要求制定本规定。
1、《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具有医学法律效力的证明。
2、必须使用由卫生部,公安部统一制发的新版《出生医学证明》严格发放。
3、按照国家规定的印模式样刻制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不得任意改动。
4、《出生医学记录》《出生医学证明》由专人管理签发。
根据婴儿出生状态填写,字迹清楚、内容准确、不得涂改和弄虚作假。
使用卫生局批准的计算机软件备案、上报、打印。
(1)婴儿姓名根据新生儿父母申报姓名填写,用字必须准确。
(2)性别、健康状况、出生地点分类应根据新生婴儿出生时确认情况填写。
(3)新生婴儿父母姓名、身份证编号须依据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身份证件填写。
(4)在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时须反复核实产妇姓名和婴儿,严防冒充或填写错误。
5、《出生医学证明》实行全国统一编号管理。
对同一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记录》与《出生医学证明》上的出生编号一致。
6、《出生医学证明》交新生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妥善保管,任何人不得出卖、转让、出借和私自涂改。
7、严格执行《出生医学证明》收费标准。
8、本规定中的活产婴儿指出生时有呼吸、心跳、脐带搏动、随意肌收缩四项生命体征之一的婴儿。
9、根据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印发<
出生医学证明>
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京卫妇字[2001]6号)文件制定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程序相关规定:
(一)《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发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曾经取得《出生医学证明》,后因各种原因丢失原《出生医学证明》者。
(二)补发程序:
(1)新生儿父母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及其复印件各一份(A4纸)到区妇幼保健院妇产科申请补发,并填写《出生医学证明》申请、审核表。
(2)妇产科对申请人提交的《出生医学证明》补办申请、核审表进行核审,核审无误者给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将《出生医学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