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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调研样本的选取

事实上,具备新型农村社区化建设条件的一般是城市规划区、农村劳动力绝大多数已转移到城镇和非农产业就业的发达地区,且2013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提出“不提倡、不鼓励在城镇规划区外拆并村庄、建设大规模的农民集中居住区,不得强制农民搬迁和上楼居住”。

因此,在实践中,地理上远离城市规划区、农民就业和收入以传统农业为主的经济欠发达农村大规模开展新型农村社区化建设中的问题尤为突出,应成为新型农村社区化建设调研研究的主要对象。

因此,我们选择具有代表性的H省进行实地调研。

H省的代表性主要体现在:

第一,H省是典型的农业大省、人口大省和粮食主产区。

第二,H省新型农村社区化建设力度较大,尤其是欠发达农村开展新型农村社区化建设的数量较多,其所表现出的问题更全面和具体。

具体到H省,我们将其划分为东、西、南、北、中五大区域,每个区域按以下标准选取6个样本社区:

一是社区至少部分建成且有人口入住。

二是社区地理位置上不在县城规划区内,无明确规划区的需远离当前县城5公里以上(含5公里)。

三是社区所在乡镇经济以传统农业为主。

四是社区规划搬迁范围内的农民收入以农业为主。

按以上标准选取的30个样本的概况见表1所示。

二、新型农村社区化建设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基层政府债务风险不容忽视

新型农村社区化建设面临的首要问题是资金来源问题。

资金已成为新型农村社区化建设的关键制约因素。

新型农村社区化建设资金一般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公共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投资,简称公共投资,政府是其主要投资主体。

二是社区住宅投资。

由于社区住宅属于私人物品,因此,从法理上说,社区住宅投资主要应由农民负担。

理论上看,各级政府尤其是基层政府只需考虑公共投资的承受能力。

但现实情况并非如此,包括社区住宅在内的一切社区设施,事实上大多都由基层政府委托企业“统规统建”,且普遍采取BT模式进行建设。

企业担当的是垫资者兼建设者的角色,在债务关系中,企业面向基层政府追索建设成本和合理利润,结果导致基层政府在新型农村社区化建设中的债务风险问题日益凸显。

主要表现在:

1.基层政府直接面临公共投资债务风险。

新型农村社区化建设的公共投资具有两大特点:

一是投资规模大。

据H省省级部门测算,一个5000人规模的农村社区,其公共投资规模在左右。

30个样本社区中,有10%的社区的公共投资规模在到之间,有80%的社区在到之间,有10%的社区在到之间。

30个社区的实际投资状况与H省省级部门测算的数字基本吻合,反映了H省的普遍状况。

二是公益性强。

如H省的“五通六有两集中”建设标准中,只有幼儿园、连锁超市能够通过投资形成直接利润回报,所以社会资本参与的积极性不高。

即使有社会资本参与,一般也以企业或个人捐赠、赞助的方式出现。

30个社区中,非政府资金在公共投资中所占比例最高仅为27%,很多社区根本没有社会资本参与。

新型农村社区化建设公共投资的两大特点决定了各级政府必然是投资的主体。

但由于H省新型农村社区化建设规模较大,导致各级政府层层下沉投资压力,普遍形成“乡镇自建,省市县财政奖补,各级支农资金整合支持”的投资格局。

在30个社区里,公共投资中乡镇投资超过50%的达到25个,说明乡镇政府是主要投资主体,但与主要投资主体地位不对应的是乡镇微薄的财政收入。

30个社区所在的30个乡镇,2012年财政收入最低的仅为,最高的仅为,有87%的乡镇2012年财政收入在以下;

30个乡镇在新型农村社区化建设方面的投资与财政收入比率最低的是0.27:

1,最高的达到4:

1,其余28个社区两者比率均超过了0.3:

1。

公共投资数额巨大而自身财政收入微薄是H省新型农村社区化建设的突出问题,但30个乡镇的社区化建设不仅没有停滞,反而在持续进行。

其原因在于公共投资的BT模式容易使人忽视潜在的债务风险。

这种“借来的发展”只是带来了表面的繁荣,但埋下了巨大的债务风险,导致并不具备偿债能力的地方政府只能通过不断借债,来掩盖债务责任和风险,并通过利息计入本金而不断放大负债规模。

2.社区住宅垫资风险日益凸显。

基层政府在新型农村社区化建设住宅投资方面的垫资风险,在对30个样本社区的实际调研中得到了充分的印证。

截至2012年底,只有2个社区的住宅售出率达到100%,5个社区的住宅售出率超过30%,其余23个社区均在30%以下。

也就是说,样本社区住宅普遍处于零星购买状态,而因此形成的沉淀投资规模和债务隐患,较公共投资数额更为巨大。

调研表明,截至2012年底,30个社区在住宅建设方面的投资最高达1.3亿元,最低为0.8亿元,平均为1.05亿元。

使基层政府难以回收社区住宅投资成本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政府住房供给与农民住房需求相差较大。

从表2可以看出,30个社区主导的住房形式是多层楼房,但大多数农民喜好的住房形式是单门独院楼房。

农民喜好单门独院楼房的原因在于,与农户旧宅相比并无本质区别,只是居住地点发生转移、公共基础设施更加完善,并没有改变农民的住房观念和习惯,且便于农业机械存放和家畜养殖。

事实上,基层政府并非不了解农民的住宅偏好,但H省在2012年出台的相关政策影响了基层政府的住宅供给决策。

2012年,H省出台的《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建设标准》提出,“新型农村社区多层和高层住宅占总住宅的比例宜结合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给予适当考虑。

”这虽然是为了实现节约用地的目标,但在实际执行中推动了“原则上不建三层以下低层住宅”局面的形成,结果严重影响了农民购房和入住社区的积极性,给基层政府带来的投资浪费和债务隐患问题日益凸显。

第二,相对于农民购买力水平来说社区住宅价格偏高。

30个乡镇全部宣称,以“成本价”面向农民出售住宅。

但普遍的事实是,多数乡镇出于缓和自身财政压力的需要,将公共投资成本和开发商的合理利润都摊入了住宅成本中,使其实质上成为商品房开发,导致住宅价格相对于农民购买力偏高的局面。

在30个社区中,住宅均价最低的社区是平方米,住宅均价最高的社区是平方米,30个社区的住宅整体均价是平方米。

按四口之家购买120平方米的小三房、均价平方米测算,毛坯房的总价基本在左右。

而H省2012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为7524,,农村家庭平均人口4.08人,社区房价是农村家庭年均收入的5倍以上。

且需要说明的是,30个样本社区均属欠发达农村,其农民人均纯收入在H省平均水平以下,所以社区房价与农户的购买力差距更大。

同时,30个社区中能够贷款的社区仅为6个,且这6个社区的贷款额度每户均未超过3万元;

其余24个社区都规定在特定时问内分次缴清,时限一般为1年。

这导致不仅大多数农民无力购买社区住宅,而且也无法借助金融杠杆来提高购买力。

在购买力和购买意愿均不足的状况下,社区住宅出售率低便是必然的结果,而这将给基层政府带来巨大的债务风险。

(二)缺乏农民的有效参与

新型农村社区化建设的最大也是最终受益者应是农民,但不少地方却呈现“政府热、农民冷”的现象,甚至个别地方出现了一些不和谐现象。

有媒体报道,个别地方甚至通过停水、停电、阻断交通等手段,强制进行“株连式拆迁”和“突击式拆迁”。

这种不征求农民意见、不尊重农民意愿的强制行为,严重影响了农村的社会稳定。

2011年国土资源部召开专题会议部署专项检查工作,重点查处借增减挂钩试点强迫农民“上楼”等行为。

2013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提出,“不得强制农民搬迁和上楼居住。

”中央和相关部门的政策与行动一方面说明国家对于“农民被上楼”问题非常关注,另一方面也说明该问题已较为严重。

对于新型农村社区化建设缺乏农民的有效参与问题,结合对30个样本社区的调研,可从两个方面进行深入剖析。

第一,旧宅补偿偏低引发农民不满。

在30个样本社区中,仅有1个社区允许农民购买社区住房不需上缴旧有宅基地,该政策具体规定是“政府免费拆迁复垦旧宅;

旧宅复耕后归原有农户永久使用”;

其余29个社区均要求“买新缴旧”,即购买社区住房“需无条件上缴旧有宅基地并自行拆除旧房”,其中24个社区要求上缴给原有村集体,5个社区要求上缴给乡镇政府。

在要求无偿上缴旧宅基地的29个社区中,有23个社区规定可以在购买社区新房时享受补贴,补贴额度在1万元到2.5万元之间,这实质是对农民退出旧宅基地与拆除旧房的有条件补偿,但其对农民旧宅补偿明显偏低且附加强制性条件,而另外6个社区甚至不予补偿。

这实质上造成了对农民利益的侵害,因而导致农民对于人住社区普遍持消极甚至抵制态度。

第二,不征求农民意见,进行强制性“整村推进”。

调研涉及的30个乡镇中,有29个乡镇要求“整村推进”新型农村社区化建设,这实际上是一种强制性推进。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农民在经济条件、收入来源、住房状况、思想观念、家庭发展规划等方面呈现多样化特征,对于新型农村社区化建设的认知、接受程度及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也存在差异。

因此,不以征求全体农民意见为前提的整体推进显然是不合理的。

然而,多数地方政府不仅不正视农户的意见和个体差异,反而通过行政手段强制设置整村搬迁时间表,这自然会引发农民普遍的不满情绪。

对30个样本社区的300户农户进行的随机问卷表明,100%的农户确认乡村干部在搬迁中做了大量的“思想工作”,其中72%的农户坦诚自已是“被动搬迁”,只有28%的农户是“自愿搬迁”。

(三)农民生存与发展遭遇困境

新型农村社区化建设一般都伴随着农地的规模化流转。

在30个样本社区中,有28个社区实现了农地的规模化流转。

当农民集中居住、土地集中流转之后,农民的生存与发展等民生问题便更加凸显。

调研表明,土地流转未能有效促进农民就业和收入增加,农民的生存与发展遭遇困境。

第一,多数土地集中流转并没有增加农民收入。

实施土地规模化流转的28个社区,其土地流转政策基本一致,土地流转的时间最低为10年,最高为20年,一般为15年;

农民获取一般状况下农作物(H省普遍以小麦作为参照物)种植的固定收益,即约定的亩产小麦斤数乘以当年国家小麦保护性收购价,标准最低的社区按每年每亩600斤计算,标准最高的社区按每年每亩1000斤计算。

以2013年国家小麦保护性收购价格1.斤计算,这28个社区的农民每亩土地年流转收益在~之间。

但小麦等主要粮食作物是涉及国计民生的战略性商品,粮食价格基本保持稳定,再刨除物价上涨因素,这意味着以此计算的土地流转收益并不合理。

微薄而且相对固定的土地流转收益与不断攀升的物价水平相比,农民的实际净收益往往是不增反降,说明多数土地集中流转未能有效增加农民收入。

第二,多数土地集中流转并未给农民带来更多的就业机会。

gongwen.ztsqdybg地方政府大多宣称通过农地规模化流转可以解决农民的就业问题,使农民“既拿地租又拿工资”。

但这其实是地方政府有意混淆农业产业化与农地流转的区别。

农地规模化流转只是作为催化剂,为农业产业化提供一个契机和可能,但并不一定就能形成农业产业化发展。

事实上,这28个社区中有27个社区是把土地大量承包给种粮大户或者蔬菜、果树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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