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通领域食品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守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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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领域食品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守则
流通领域食品进货索证索票制度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家工商总局《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流通环节产
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省、泉州市政府和省、市工商局的决策部署,为确保今年年底,晋江市区的中
心市场、超市100%建立食品进货索证索票制度,现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食品进货索证索票制度是指食品销售经营者对入市的食品依法查验食品供货者食品安全的有效证明文件,留存
相关票证文件复印件备查的制度。
索证索票是抓好食品质量的有效保障。
二、食品销售经营者必须建立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
三、经营者应把握好食品采购环节,有明确的食品供应商引进标准。
四、对供应商资质必须进行严格审核,有明确专人负责,建立供应商基本资料档案。
主要审核的资质材料包括:
供
应商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一般纳税人证书;组织结构代码;卫生许可证;企业执行标准;生产许可证、商标注
册证。
(一)进口商品在国内未进行商标注册的,进口商要出示承诺书,注明该类商品今后涉及的一切侵权、冒用商标
等行为均由进口商承担;
(二)供应商为进出口贸易公司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登记表;生产商
生产许可证;自有品牌需提供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
(三)商标注册人应与营业执照注册人一致、如不一致则需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
(四)供应商经营范围应在资质材料中限定的有效范围内;
全部资质材料应查看正本或清晰的正本复印件,同时留存企业盖章复印件,建立供应商专门档案。
五、对即将上市的食品品质必须进行严格审核,有明确专人负责,并严格记录每批次食品质量状况,建立食品基本
资料档案。
六、入市的食品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做到每批次的食品都必须具备;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
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
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
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七、进口食品(含保健食品)必须具备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进口保健食品卫生证书、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中
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查检疫卫生证书。
八、门市销售人员要对生鲜商品,如:
禽、肉、水产等商品实行按进货批次索要检疫证明和进货票据,并详细记录
进货来源、品名、数量、日销售量,做到一旦发现问题,可迅速追溯到生产源头。
九、如法律法规对资质材料有特殊要求,厂商可按指定内容及日期提供。
十、商品的质检报告必须是经省、地(市)局以上政府部门授权认可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的检测部门出具的质检报
告,检测项目必须是按照商品的执行标准进行全项检测。
十一、资质材料中注明有效期的以注明期限为终止日期。
十二、索证索票应严格、细致、全面、完整;应存档每一种食品的样品或图片资料;
十三、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之规定,食品销售者没有建立并执行进
货检查验收制度和产品进货台账的,由工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停止销售;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
验报告复印件销售产品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
吊销许可证照。
流通领域食品进货台账制度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家工商总局《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流通环节产
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省、泉州市政府和省、市工商局的决策部署,为确保今年年底,乡镇、街道、
社区食杂店100%建立食品进货台账制度,现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食品进货台账支付是指经营者如实记录每种食品的生产者、品名、进货时间、产地来源、规格、质量等级、数
量等内容;从事批发业务的,还要记录销售的对象、联系方式、时间、规格、数量等内容而按规定建立的制度。
二、食品销售者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
三、食品进货台账分为进项、销项两本经营台账,必须专人管理、明确责任、真实详细。
四、批发企业每进购一批食品应建立在电脑上或文本上的台账,批发后也应将批发的对象内容建立在销售的电脑或
者文本上,严禁批发企业将食品批发给无证、照的单位。
五、进销台账每月一小计,每季度汇总装订建档,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六、食品进货台账的主要内容:
供应商的名称、住所、食品名称、规格、批次、数量、质量、生产日期、保质期、
进货时间、供应商的联系电话等。
七、食品销售台账的主要内容:
购买人名称、食品名称、规格、批次、数量、质量、销售时间、购买人的联系电话
等。
八、食品进货台账样式包括电子台账和手工台账。
大、中型商场、超市等具备条件的企业应当建立电子台账;小型
零售企业和批发企业可建立手工进货台账。
九、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之规定,食品销售者没有建立并执行进货
检查验收制度和产品进货台账的,由工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停止销售;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
报告复印件销售产品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
吊销许可证照。
食品安全管理十项制度
一、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1、采购食品时,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索要供货者的销售票据,并通过复印、存档等多种方式,记载查验情况或者向供货
者索要载有相关信息的进货电子票据。
2、不从无合法经营资质的供货者处进货,不接受来历不明的上门送货行为,不经销《食品安全法》规定禁止经营的食品,保证所售食品来源渠道
合法、质量安全可靠。
3、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者销售食品时,向购货者开具并保留载有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
售日期等内容的电子销售票据。
二、食品进货查验纪录制度
1、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食品的相关质量认证证书,索要供货者的销售票据,并通过复印、存档等多种方
式,记载查验情况。
2、如实纪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采用计算机管理,建立电子台账;或
者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进货或者销售票据。
3、食品进货查验纪录和进货票据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4、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食品经营
企业应留有企业总部提供的进货查验证明或配送单据备查。
统一配送之外自行采购的食品,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5、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销售食品,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
容,或者向购货者开具并保留载有前款规定信息的电子销售票据。
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三、食品质量承诺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义务,确保食品经营安全,自觉接受消费者和社会监督以及工商
部门的检查。
2、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积极配合工商部门、消费者协会处理消费者投诉,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积极主动争取与消费者达成处理协议,不无
理拒绝和故意拖延。
3、不销售不符合法规定标准和要求的食品,主动向消费者提供消费凭证,自觉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履行更换、退货或依法予以赔偿等义
务,保证不欺诈消费者。
如出现食品安全问题,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承诺不销售下列食品:
(1)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2)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3)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儿和其他待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4)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6)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部合格的肉类制品;
(7)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8)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9)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10)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11)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四、食品协议准入制度
1、食品批发市场、大型商场、超市等食品集中交易场所的食品经营企业,应对采购食品实行“厂场挂钩”、“场地挂钩”等协议准入制度。
2、本单位以协议方式与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食品质量合格的生产加工单位和管理规范的批发市场、大型批发商建立购销挂钩关系,明确供货主
体对供货产品的质量责任,保障上市食品的安全。
3、本单位与供货商建立购销挂钩关系,双方签订合同,在合同中订立产品质量保证及对不合格商品的召回、退货、赔偿和解除合同的条款。
4、本单位在与协议单位签订合同前,考察其是否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如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等),以增强履行合同的法律保障。
五、市场开办者食品安全责任制度
1、按经营管理的要求配备专(兼)职商品质量监督员,负责商品质量的检查管理工作。
2、严格审查入场经营者的资格,凡入场经营者均应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不得无照经营。
3、明确入场销售者的产品安全管理责任,要与其签订质量保证及不合格商品的下架处理、召回等质量安全管理协议。
4、定期对入场销售者的经营环境、条件、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所经营产品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检查,发现销售部符合法定要求产品或者其他违
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5、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对场内经营产品是否符合法定要求惊醒检查。
属于一般性问题的,要督促经营者主动退市,有重大问题的及时报告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
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1、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单位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和监督管理责任制。
食品安全管理负责食品安全日常工作。
食品安全管理员由本单位销售人员组成。
2、单位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并按国家法规要求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等经营食品的相关证件,食品经营范围与环境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
规和标准。
3、食品销售应当具备保障食品安全的设施设备和条件,远离污染源,并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
4、禁止销售无品名、产地、厂名、生产日期、批号、规格、配方、保质期和食用方法等标识的预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加工食品。
5、建立健全的食品采购索证和台账制度。
6、单位在采购、销售的全过程建立健全标准化管理,实施售后服务全过程的质量管理。
7、做好食品贮藏和供应等食品销售过程的管理,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卫生要求操作,确保食品不受污染。
8、注重环境卫生管理,保持经营场所内外环境清洁。
落实设备、工器具和容器等清洁消毒工作,防止交叉污染。
9、按规定做好食品留样工作。
健全食品追溯制度,确保食品安全。
10、明确内部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开展食品安全自查自纠。
七、食品退市和销毁制度
1、发现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对行政部门公布的不合格食品,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
知情况。
积极协助食品生产者履行食品召回工作。
2、食品批发经营者对零售商退回或者从零售商和消费者手中召回的过期、变质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按规定退回上级批发商或者生产
厂家,或者作销毁等无害化处理,并记录退回、无害化处理情况。
八、食品运输、贮存及销售安全管理制度
1、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要求销售食品,经营场地和经营场所的设施符合要求。
2、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3、贮存散装食品,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销售散装食品,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
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4、贮存、运输和卸装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要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不得将有毒、有害物品同食品一同运输。
九、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1、食品经营者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对所有从业人员必须依法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予以登记,由专人负责保存并随
时更新。
2、食品经营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3、从业人员体检合格证明随时携带,以备检查。
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管理制度
1、食品经营者应定期检查基本单位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2、食品经营企业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成立食品安全事故的指挥、初步调查、处理、救援等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相应工作。
3、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立即予以处置,及时开展救援工作,防止事故扩大,事故发生单位应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积极配
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做好救援、调查、取证、善后处置等工作。
4、食品经营者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