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小抄.doc

上传人:b****2 文档编号:1294659 上传时间:2022-10-20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101.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电大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小抄.doc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电大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小抄.doc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电大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小抄.doc_第3页
第3页 / 共4页
电大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小抄.doc_第4页
第4页 / 共4页
亲,该文档总共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电大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小抄.doc

《电大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小抄.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电大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小抄.doc(4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电大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小抄.doc

一、名词解释

1.行政合同缔结方式x:

招标、拍卖、邀请发价、直接磋商。

2.行政:

政府的管理和领导。

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指的是公共行政。

3.行政法:

指调整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总称。

4.行政关系:

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能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

5.行政法律关系:

是受行政法调整的行政关系。

6.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即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也称行政法主体或行政法律主体,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义务的当事人。

由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或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与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构成。

行政法主体:

①行政主体a行政机关b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②行政相对方: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7.行政法律关系客体:

指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和精神财富。

8.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

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9.行政法律事实:

指由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行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或事实,简称法律事实。

10.行政主体:

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11.行政法主体:

指一切能够享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内容的主体,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12.行政职权:

是国家行政权力的表现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职能。

行政职权只能由行政主体行使,关政管理相对方不享有行政职权。

13.行政立法权:

指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规章的权力。

14.行政职责:

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

15.国家行政机关:

也叫国家管理机关,简称政府,是指一个国家统治阶级根据其统治意志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行使国家权力、组织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机关,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政法最主要的主体。

16.地方行政机关:

活动范围涉及于一定地域范围的行政机关。

17.首长制:

凡政府组织法定的最高行政决策权力和责任赋予一人承担的,称为首长负责制,简称首长制。

18.委员会制:

赋予委员会议集体承担者,称为委员会负责制,简称委员会制。

19.层次制:

又叫层级制、分级制,是指政府组织纵向分为若干层次,每个层次所管业务相同,个对其上层负责,但其管辖范围随层级下降而缩小。

20.职能制:

又叫分职制,指政府组织平行划分为若干部门,每个部门所管业务内容不同但所管范围大小相同。

21.集权制:

指行政权力集中于上级机关,下级机关没有自主权一切需按上级机关的指示去办。

22.分权制:

指下级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有自主决定权、上级机关对其权限内决定的事项不加干涉。

23.行政授权:

指法律、法规将行政职权及行政职责的一部或全部授给非行政机关的社会组织行使的法律行为。

24.被授权的组织:

指在行政管理活动中,通过法律法规将某些行政职权授予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群众性自治组织来行使并承担相应义务的法律行为。

25.行政委托:

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将某项行政职能委托给一机关、机构、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办理的行为。

26.行政相对方:

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是其权益受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或组织。

27.行政法制监督:

指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及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民、组织依法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遵纪守法所进行的监督。

28.行政行为:

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做出的能够产生行政行为的法律效果的行为。

29.要式行政行为:

指必须根据法律方式进行或必须具备法定形式才能生效的行为。

30.不要式行政行为:

指不需具备特定法定形式或特定程序,只需行为人口头意思表示就可生效的行政行为。

31.行政立法:

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

32.行政立法主体:

指依法取得行政立法权,可以制定行政法规或行政规章的国家行政机关。

33.行政立法的分类:

(1)权力来源——职权立法和授权立法

(2)立法权主体——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3)行政立法内容、目的和功能——执行性立法和创制性立法。

34.行政许可:

指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赋予或确认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35.排他性许可:

又称共存许可,指可以具备法定条件的任何个人或组织所申请并获得的许可,大部分行政许可是非排他性许可。

36.行政许可设定权分配:

(1)法律的行政许可设定权

(2)行政法规的行政许可设定权(3)国务院决定的行政许可设定权(4)地方性法规的行政许可设定权(5)省级政府规章的行政许可设定权(6)地方性法规和省级政府规章不得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7)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37.行政许可实施主体:

指行使行政许可权并且承担相应责任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38.行政强制:

指行政主体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对行政相对方人身及财产等采取的强制性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总称。

39.行政强制执行:

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拒不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40.代执行:

指行政强制机关或第三人代替义务人履行法定义务,并向义务征收必要费用的强制执行措施。

41.执行罚:

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拒不履行不作为义务或不可替代的作为义务的义务主体,科以金钱给付义务,以促使其履行义务的强制执行措施。

42.即时强制:

指因情况紧急,为了到达预期行政目的,行政主体不以相对方不履行义务为前提,即对相对方的人身自由和财产予以强制的活动或制度。

如为了防止火灾蔓延,行政机关将处于下风的房屋拆除即时强制。

43.调整性行政指导:

指行政相对方之间发生利害冲突,而又协商不成时,由行政机关出面调停以求达成妥协的行政指导。

44.行政处罚:

是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给予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45.人身罚:

又称自由罚,指特定行政主体限制和剥夺违法行为人的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

包括行政拘留、劳动教养。

46.行为罚:

能力罚,指行政主体限制或剥夺违法行为人特定的行为能力的制裁形式。

包括责令停产停业、暂扣和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47.财产罚:

是行政主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人给予的剥夺财产权的处罚形式。

包括罚款、没收财务。

48.申诫罚:

精神罚、声誉罚,指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谴责和警戒。

包括警告(书面的)、通报批评。

49.行政处罚的主体:

享有法定权限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50.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

指行政处罚决定在被作出前,在本案调查人员的主持下举行由该案的调查人员和当事人参加的公开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以及与调查人员辩论的听证会。

51.行政违法:

指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

52.行政不当:

行政失当,指行政机关及其执行公务人员在执行行政管理过程中作出的行政行为合法但不合理。

53.行政责任:

指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人员因行政违法或不当,违反其法定职责和义务而应依法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二、简答论述

1.行政法律关系与行政关系的区别:

1.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始终处于主导地位,而在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监督主体如权力机关、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等处于主导地位,行政主体处于受监督地位;

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相对于行政主体的另一方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而在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相对于行政主体的另一方是监督主体;

2.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质财富、精神财富等,而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是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

3.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而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也是主体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但这些权利和义务是不一样的。

2.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

(1)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2)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行政法律规范先规定(3)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4)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主体的权力与义务具有统一性(5)行政法律关系引起的争议在解决方式及程序上有其特殊性。

3.行政法律实施的分类:

(1)事件:

指与当事人意志无关的法律事实,包括人的出生死亡、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时间的流逝和物的灭失

(2)行为:

指当事人有意识能产生相应法律效果的活动,可以是合法行为也可是违法行为。

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的条件及各种情形:

(1)产生:

除了必须存在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以及内容外还必须具备①相应的行政法律关系赖以发生的法律依据,即相应的行政法律规范的存在②导致行政法律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

(2)变更:

指行政法律关系要素的变更,包括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和内容变更。

①主体的变更包括主体的增加减少和改变②客体的变更指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物、精神财富和行为发生变更③内容的变更指行政法律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发生变化,如在税收法律关系中因税率变化而发生征税数额的变化。

4.行政法的法源形式:

(1)宪法

(2)法律(3)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4)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行政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5)与行政法有关的法律解释。

5.行政法的特点:

(1)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

(2)行政法规范是以多种多样的变现形式表现出来的,是由多种不同效力等级的行为规范组成的统一体(3)行政法规发的数量多内容广泛(4)行政法规范具有明显的易变性(5)行政程序性规范是行政法特有的一类行为规范与行政实体性规范通常交织在一起共存于同一个法律文件中。

6.行政法的分类:

(1)一般行政法与特殊行政法

(2)实体行政法与程序行政法(3)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及行政监督法。

7.行政法的作用:

(1)保障行政权有效行使,促进行政法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

(2)贯彻实施宪法、推动民主政治进程,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3)促进经济文明建设,保护社会经济、文化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8.行政法基本原则(简答):

是贯穿于全部行政法律规范中的,是调整和决定行政主体全部行为的基本准则。

包括合法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

9.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特点:

(1)普遍性

(2)基础性(3)自身的特殊性,它应能反映出行政法律规范区别于其他法律规范的本质特征。

10.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内容及具体要求: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核心内容,它包括实体合法和程序合法两方面内容。

具体要求:

(1)任何行政职权都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

(2)任何行政职权的行使应依据法律、遵守法律,不得法律相抵触,这就要求行使行政权力不仅应遵循实体法规范而且应遵循程序法规范,两者不能偏废(3)任何行政职权的授予和委托及其运用都必须具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宗旨。

11.行政合理性原则的表现及其具体要求:

(1)变现:

①法律不可能规范全部行政活动②法律对行政活动的规范,应留出一定余地以便行政机关根据具体情况灵活处理。

如果法律对行政活动规定的面面俱到,毫无裁量余地则最终可能导致行政机关束手无策。

(2)具体要求:

①行政行为的动因应符合法律目的②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要有正当的动机③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合乎情理。

12.行政主体的特征:

(1)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

(2)行政主体是能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3)行政主体是能够独立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13.行政主体与行政法主体、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之间的关系:

(1)行政主体不同于行政法主体。

行政法主体指一切能够享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内容的主体,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工程科技 > 电力水利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