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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工程项目管理制度汇编样本

绥化学院基建工程项目管理措施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基建工程项目管理,严格控制基建规模和新增贷款产生,确保决议科学合理,确保工程质量,提升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黑龙江省省属一般高等学校基建工程项目管理暂行措施》,结合我校基建工作实际,制订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本管理细则所指基建工程项目,包含使用财政性资金、学校自筹资金和贷款等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项目。

第三条基建工程项目管理工作标准。

坚持集体领导。

重大事项须集体研究决定,少数服从多数,不得个人独断。

坚持科学决议。

重大事项须广泛征求相关教授,专门机构、使用单位和教职员代表大会意见。

坚持程序规范。

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必经程序不得简化。

坚持运行公开。

须将基建工程项目管理作为校务公开关键内容,自觉接收监督,任何人不得暗箱操作。

第四条基建工程项目应严格实施投资项目标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投标制和协议管理制。

要严格实施公告制度、通报制度、立案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基建工作情况汇报由主管基建副校长或基建四处长定时向党委会、校长办公会汇报,党委会、校长办公会负责审议项目提议书、可行性研究汇报、基建计划、投资计划、设计委托书、初步设计方案、重大变更调整等事项,并要形成会议纪要。

第六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是基建工作实施机构,对校长办公会、党委会负责,负责基建工程项目全过程管理。

由主管基建副校长任组长,组员由总会计师、基建处、资产管理处、校长办公室、财务处、纪监审办公室、工会和总务处等相关部门关键责任人组成。

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坚持集体研究、民主决议、少数服从多数议事规则。

组员须遵守工作纪律,含有平等知情权、讲话权和表决权。

第七条监审领导小组是基建工作监督机构,独立行使基建工作全过程监督,直接对党委会负责。

监审领导小组由校纪委书记任组长,组员由总会计师、纪监审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等部门关键责任人组成。

第三章 决议立项审批

第八条基建工程项目实施教授评议论证制度和重大项目集体决议制度。

第九条基建处应根据学校发展计划,提出拟建项目标相关意见,邀请校内外教授对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功效、标准、环境影响、投资估算、资金筹措、经济效果和社会效益等充足论证,形成项目建设方案。

方案提交基建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后,报校长办公会、党委会审议研究决定。

重大投资项目,必需经教职员代表大会(常设主席团)审议经过。

资金准备不充足、未经教授评议论证项目不得提交校长办公会、党委会审议。

存在重大分歧项目不得私自决议。

第十条建设项目审批要推行基础建设程序

基建处要委托含有对应资质咨询单位编制项目提议书、可行性研究汇报,报省教育厅审核提出意见,并经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审批。

项目立项、可研阶段完成后,基建处要依据批复可行性研究汇报委托含有对应资质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审批。

需要其它部门审批事项,按要求办理。

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三边”工程,杜绝未批先建行为。

第四章 勘察设计监理

第十一条基建处须要求工程勘察单位根据要求做好原始统计,责任人要在勘察文件上签字;设计单位相关责任人要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加盖出图专用章。

负责前期手续经办人须将勘察文件和设计文件上报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后,方能够按基建档案管理措施归档保留。

基建处须要求工程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参与施工验槽和完工验收,并做好统计立案。

第十二条基建处主管技术责任人负责审查设计文件,并要求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

严禁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生产厂家和供给商。

采取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或特殊结构建设工程,基建处技术责任人应要求设计单位充足论证,提出明确施工工艺和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方案。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要依据已同意可行性研究汇报或已批复初步设计投资额,委托设计单位实施限额设计,设计概算不得突破投资限额。

第十四条基建工程项目须严格实施工程监理制。

为加强和规范工程监理管理工作,确保我校建设工程质量,依据《中国建筑法》、《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建设部)和《黑龙江省工程建设监理规程》(黑龙江省建设厅)等相关工程建设监理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由基建处于其管辖范围内负责监督、管理监理单位对学校建设工程(含新建、扩建、改建和维修项目)建设施工阶段(含保修阶段)工程建设监理活动。

第五章招标投标

第十五条学校招标办必需依法经过招标方法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工程造价咨询等业务发包(委托)给含有对应资质等级相关单位。

严禁将必需招标项目化整为零或其它任何方法规避招标。

第十六条和工程建设相关市场调研活动必需要有3人以上共同参与。

属重大招标项目或大宗材料采购市场调研活动,须有基建处、资产处、财务处、招标办、纪监审办公室等部门参与。

调研结果要形成书面汇报,经参与调研全部些人员会签后提交基建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七条必需在符合城市计划、安全、消防规范、节能、环境保护前提下,对设计方案经济、技术、功效、造型、效益等比选和评价进行约定,对设计方案进行招标。

第十八条达成下列招标规模标准之一,必需进行招标,并依法接收相关行政部门监督。

房屋建筑和校内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单项协议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关键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协议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勘察、设计、监理等单项协议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

第十九条达不到依法招标规模标准工程项目,纳入学校年度财政预算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和工程建设相关关键设备、材料等采购和装饰、拆除、修缮等工程项目,要严格实施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资金限额标准,进行政府采购。

经同意,政府采购资金限额标准以外工程项目,由学校招标办自行组织招标。

第二十条严格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相关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工程建设项目,必需采取工程量清单计价要求。

非国有资金投资及申请国有资金补助项目,也可采取工程量清单计价。

第二十一条学校委托含有对应资质招标代理机构或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等文件。

第二十二条采取工程量清单计价形式招标,在招标文件中要设定招标控制价(亦称最高限价、拦标价或预算控制价)。

中标价不能高于招标控制价。

第二十三条以暂估价形式包含在总承包范围内和工程建设项目相关关键设备、材料等货物和专业分包工程,达成国家要求规模标准,应该和总承包单位(中标人)共同依法组织招标。

第二十四条必需在招标文件中载明项目实际情况,投标单位要在投标文件中载明非主体部分、非关键性工作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承包人名称和资质。

第二十五条要对拟派项目处长资格进行认真审查,严格实施一个项目处长(建造师)只能担任一个施工项目管理工作要求,对所负担施工项目未向发包人提出办理完工验收手续申请项目处长,不得参与拟建施工项目标投标。

第二十六条学校相关人员和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向她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潜在投标人名称、数量和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相关招标投标其它情况。

第二十七条凡公开招标项目,招标信息应在黑龙江招投标网或省指定媒介公布,同时将招标公告内容在校园网公布。

第二十八条凡招标项目(含自行招标),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第二十九条应严格实施中标候选人公告制度。

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公开招标项目除按要求推行公告程序外,还要将预中标人情况在校园网上公告;自行招标要在校园网上公告。

公告时间不得少于2个工作日。

第三十条自行招标。

招标公告要在校园网连续公布3个工作日,并载明拟建项目概算金额、招标内容和评标措施。

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发售之日起至停止发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监审领导小组应对资格预审、招标、评标定标等全过程进行监督。

设置评标委员会,分管招标工作副校长任主任。

组员由基建处、财务处、资产管理处、纪监审、总务处、使用单位等部门责任人、校内外教授等组成。

确定中标人前,任何人不得私自和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评标结果须经评标人员共同签字确定。

第六章协议签订

第三十一条基建处牵头负责协议(协议)签订,签订前必需经基建处、财务处、纪监审等相关职能部门责任人和法律顾问联合会签。

第三十二条严格根据协议法实施,依法签订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材料采购、中介机构等协议(协议),内容要全方面、具体,责任义务要明晰,要有明确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

第三十三条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学校和中标人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协议。

不得签订违反招标、投标文件中相关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实质性内容协议。

不得在签署协议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和中标人签署协议。

第三十四条施工协议采取《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协议文本》,协议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将协议报送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立案,立案协议作为确定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最终依据。

经双方同意补充、变更施工协议,应该根据前款要求立案。

第三十五条学院应加强工程分包协议监督管理。

分包工程由总承包单位和含有对应资质条件分包单位根据《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协议文本》和《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协议文本》签署分包协议。

第三十六条学校拆除工程也必需经过招标方法发包给含有对应资质等级施工单位,并依法签署协议。

第七章施工管理

第三十七条基建处必需加强施工单位进场后监督和管理。

施工单位在进入现场前由基建处负责和保卫处共同协商将施工区和教学区、生活区隔离,设定施工车辆行车路线和施工人员出入路线,确保校园安全。

第三十八条基建处必需按基础建设管理程序组织施工,必需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标准,下列情况不得私自开工建设: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建设项目。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建设项目。

必需实施工程监理而未实施工程监理建设项目。

第三十九条要严格根据协议约定审查中标单位实施国家注册人员执业管理要求。

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派驻现场项目班子人员必需和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登记一致,必需和正在施工单位或正在监理单位有正当人事关系。

特殊情况需变更项目责任人及项目班子人员,必需经基建处和学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书面同意,在5日内报绥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立案。

果断杜绝中标后,施工或监理企业随意更换项目班子人员现象。

第四十条基建处代表学校负责加强对工程承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监督和管理。

建筑工程主体结构施工必需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严禁总承包单位将其承包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她人。

严禁总承包单位将其承包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名义分别转包给她人。

除总承包协议中约定分包外,非经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同意,总承包单位不得进行分包。

严禁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含有对应资质条件单位。

严禁分包单位将其承包工程再分包。

第四十一条基建处技术责任人负责审核施工单位编制建设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并要求施工企业必需根据同意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施工协议约定进行施工。

建设工程实施总承包和分包,由总承包单位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分阶段施工组织设计。

分包单位在总承包单位总体布署下,负责编制分包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在施工过程中确需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重大修改,必需按要求程序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四十二条基建处内业责任人应要求监理单位在施工前编制监理计划、监理细则,督促监理单位立即编写监理月报、阶段汇报和工作总结,并监督监理单位例会。

第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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