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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及依据

  为健全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机制,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及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哈尔滨市行政区域内出现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工作。

  (三)工作原则

  本预案坚持以人为本与预防为主、属地管理与统一领导、加强预警与提前响应、部门联动与社会参与的原则,有效保障公众健康,提高政府社会管理水平和应对重污染天气能力。

  (四)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哈尔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

双城区及各县(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相关企事业单位要结合实际,分别制定本辖区、本部门、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道里、道外、南岗、香坊、平房、松北、呼兰、阿城区政府要根据本预案制定本辖区应急执行方案,与本预案共同组成哈尔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

  二、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一)市应急指挥部

  市政府成立哈尔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由市长任总指挥,各相关副市长任副总指挥。

指挥部成员由市政府办公厅(应急办)、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市工信委、市建委、市农委、市卫生计生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局、市住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公安交管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新闻办以及各区县(市)政府主要负责人组成。

  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督查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主任由市环保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市环保局各副局长兼任;督查组由市政府办公厅(应急办)、市安监局、市环保局及有关委办局抽调专人组成。

  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和响应工作,对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实行统一领导和指挥。

  总指挥职责:

负责批准发布、降级一级预警和升级二级预警,现场指挥Ⅰ级应急响应,向上级汇报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情况。

  副总指挥职责:

分管环境保护工作副总指挥负责批准发布、降级三级、二级预警和升级四级、三级预警,现场指挥Ⅲ级、Ⅱ级应急响应,向省委、省政府分管领导汇报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其他副总指挥负责组织分管成员单位根据预警等级落实有关应急响应措施。

  

(二)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1.负责组织编制、修订、实施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负责预警通知报批工作。

四级预警的发布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批准,同时向总指挥和副总指挥报告;三级、二级预警的发布、降级和四级、三级预警的升级报分管环境保护工作副总指挥批准,同时向总指挥和其他副总指挥报告;一级预警的发布、降级和二级预警的升级报总指挥或总指挥授权的副总指挥批准;三级、二级、一级预警的解除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批准。

  3.负责重污染天气预警发布,通知各部门启动预案并汇总、整理应急措施落实情况,向应急指挥部领导汇报。

  4.根据预警通知和督查组汇总内容,组织新闻部门及相关媒体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纸、公益显示屏等方式对重污染天气预警工作进行广泛宣传和跟踪报道。

  (三)应急指挥部督查组

  负责对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反馈。

  (四)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各成员单位应依据本预案制定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或应急执行方案,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市政府办公厅(应急办):

负责在预警信息批准后20分钟内向省政府应急主管部门报送预警信息;抽调人员参加督查组,对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市环保局:

承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与市气象局对环境空气质量预测信息进行会商研判;根据不同预警等级开展环境执法检查,监督重点工业企业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保证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正常稳定运行,建立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台账;监督工业企业对煤、渣、焦、沙石等各类物料堆放实施覆盖;会同市工信委对重点企业实行驻厂监察;会同市公安交管局路检尾气不达标车辆。

  市安监局:

负责按照不同预警等级,监督管理重点工业企业安全生产危险化学品;会同市环保局对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各成员单位履职情况进行督查。

  市气象局:

负责向公众发布气象预报和城市雾—霾天气预报,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补充或修正;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相关成员单位提供气象监测预报信息;与市环保局共同开展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和会商研判工作,联合提供预测预警信息。

预警期间,条件允许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市工信委:

负责会同市住房局建立重污染天气梯次限产、停产重点单位名录,明确应急响应优先次序、限产比例和停产启动条件,与相关单位签订应急响应责任承诺书,并向社会公布。

预警期间,按照应急响应要求,组织重点工业企业实施梯次限产、停产,实施驻厂监察;协调省电力部门降低我市机组发电调度,监督重点工业企业制定、启动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市建委:

负责按照不同预警等级落实扬尘污染防控措施,督促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控制,土石方施工工地减少或停止土石方开挖,建筑工地的料堆、土堆增加防尘措施或覆盖,增加工地上裸露地面的洒水压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环境监理和执法检查。

  市农委:

负责组织实施秸秆禁烧和限烧。

  市卫生计生委:

负责重污染天气导致的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与救治工作,组织开展大气污染导致的疾病预防知识宣传,科学指导公众提高防护能力。

  市公安局(市公安交管局):

负责按照不同预警等级,采取交通管制措施,实行区域限行,配合市环保局路检尾气不达标车辆。

  市交通运输局:

负责按照不同预警等级,增加公共交通运力。

  市城管局:

负责按照不同预警等级,延长道路清扫保洁和洒水压尘作业时间、频次;监督禁止城市清扫废物、园林废物、建筑废弃物等违规露天燃烧,禁止明火烧烤和沥青熔化作业。

  市住房局:

负责协助工信委建立重污染天气梯次限产、停产重点单位名录;预警期间,按照应急响应要求,组织重点取暖企业实施梯次限产;监督重点取暖企业制定、启动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按照不同预警等级,监督供暖单位错时错峰起炉,实行24小时低温供暖。

  市市场监管局:

负责按照不同预警等级,配合市环保局、市工信委对市区重点监控企业进行驻厂监察。

  市公安局:

负责发布特殊时期(春节、大型活动等)停止燃放烟花爆竹公告,并加强监督检查。

  市教育局:

负责按照不同预警等级,落实中小学校、幼儿园应急响应措施。

  市财政局:

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经费保障。

  市政府法制办:

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制订的审核工作。

  市政府新闻办:

负责配合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信息发布、新闻宣传,协调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新闻媒体做好报道和舆论引导、监督。

  区县(市)政府:

制定区县(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或应急执行方案,负责按照不同预警等级,延长道路清扫保洁和洒水压尘作业时间;监督工业企业煤、渣、焦、沙石等各类物料堆放实施覆盖,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稳定运行,按要求在应急响应期间落实限产、停产措施;监督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落实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监督禁止城市及周边农作物秸秆、城市清扫废物、园林废物、建筑废弃物等违规露天焚烧;禁止明火烧烤和沥青熔化作业,并组织执法检查;加强城中村、棚户区民用散煤管理,禁止销售不符合民用散煤质量标准的煤炭,鼓励居民燃用优质煤炭和洁净型煤,推广节能环保型炉灶。

  三、监测与预警

  

(一)空气质量监测与预报

  市环保局依据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开展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评价。

建立健全环保、气象部门联合会商预报机制,根据地理、气象条件和污染物排放状况,每日对环境空气质量进行预测预报,遇重污染天气时增加会商预报频次。

市环保部门或其授权的监测机构统一发布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和预测预报信息,并不断拓展信息发布渠道,便于公众及时知晓。

  

(二)预警分级

  根据环境保护部《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的分级方法,空气质量指数在200以上为空气重污染。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有关规定,依据环境空气质量预测结果,综合考虑空气污染程度和持续时间,将我市重污染天气划分4个预警级别,由轻到重依次为四级预警(蓝色预警)、三级预警(黄色预警)、二级预警(橙色预警)和一级预警(红色预警)。

  1.四级预警(蓝色预警):

预测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且将持续24小时(含)以上;

  2.三级预警(黄色):

预测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且将持续48小时(含)以上;

  3.二级预警(橙色):

预测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且将持续72小时(含)以上;

  4.一级预警(红色):

预测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300且将持续72小时(含)以上或AQI等于500且将持续24小时(含)以上。

  (三)预警发布、升级、降级与解除

  1.预警发布

  红色、橙色预警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前24小时组织发布。

  黄色、蓝色预警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前组织发布。

  根据污染严重程度,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可以提高1个预警级别发布预警。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重污染天气预警审批程序发布预警后,应立即通知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预警等级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措施。

市政府应急办应当在接到预警信息批准通知后20分钟内,向省政府应急主管部门报送预警信息;市环保局同时向省环保厅报送预警信息。

  2.预警升级、降级和解除

  预警期间,一旦未来环境空气质量不符合已发布的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条件时,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按照预警升级、降级或解除审批程序向社会发布预警升级、降级或解除信息。

四级(蓝色)预警不设降级和解除审批程序,空气质量好转时自动解除。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可以根据各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的数据分区域逐步解除或全部解除预警。

  (四)预警信息要求

  1.预警信息内容

  主要包括:

未来24小时、48小时、72小时城市气象条件变化趋势、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AQI指数范围、首要污染物、空气质量级别、预警等级等,因沙尘暴、臭氧、燃放烟花爆竹等导致的重污染天气应予以说明。

当臭氧是首要污染物时,要同时计算次要污染物AQI指数,并按照次要污染物AQI指数进行预警级别划分。

  2.预警信息宣传

  

(1)四级预警(蓝色预警)、三级预警(黄色预警)

  及时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和微博客、手机短信等方式向受影响区域公众发布消息,告知公众主动采取自我防护措施。

提出针对不同人群的健康保护和出行建议,特别要提醒易感人群做好防护。

  

(2)二级预警(橙色预警)、一级预警(红色预警)

  在采取四级(蓝色)、三级(黄色)预警措施的基础上,应急值班人员24小时上岗、保持通讯畅通,加强监控,对重污染天气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强度、移动路径变化及时作出预测预报,增加向社会公众发布通告的频次。

  各成员单位做好应急响应准备工作。

  学校、医院、体育场(馆)、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点)等重点区域和人员密集场所,应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接收和传播工作。

  四、应急响应

  

(一)响应分级

  1.当大气污染程度为四级预警时,启动Ⅳ级响应;

  2.当大气污染程度为三级预警时,启动Ⅲ级响应;

  3.当大气污染程度为二级预警时,启动Ⅱ级响应;

  4.当大气污染程度为一级预警时,启动Ⅰ级响应。

  

(二)响应程序

  根据AQI预测结果发布预警时,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知各成员单位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设定的应急响应措施。

  (三)指挥与协调

  启动Ⅳ级响应时,现场负责人为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启动Ⅲ、Ⅱ级响应时,现场负责人为分管环境保护工作副市长;启动Ⅰ级响应时,现场负责人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被授权的副总指挥。

  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下,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应增加会商预报频次,跟踪掌握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变化情况。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一要及时将有关会商预报信息和应急项措施的实施情况上报现场负责人,为应急响应工作提供决策依据;二要根据市环保局、气象局报送的预测预报信息,按照《应急预案》设定的预警等级和预警批准程序,做好预警升级、降级和解除工作。

  (四)响应措施

  1.Ⅳ级响应

  

(1)健康防护和建议性控制措施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发布四级预警信息的同时,发布Ⅳ级响应健康防护和建议性控制措施:

  ——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脏病、肺病等易感人群减少户外运动。

  ——建议减少或暂停露天比赛等户外大型活动。

  ——建议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建议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建议公众特殊时期(如春节、大型活动等)限制和减少燃放烟花爆竹等。

  

(2)强制性控制措施

  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立即启动以下强制性控制措施,并于应急响应期间每日15时前,将措施实施情况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环保局监督重点工业企业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稳定运行,依法查处违法排污企业。

  ——市环保局监督工业企业煤、渣、焦、沙石等各类物料堆放实施覆盖。

  ——市安监局监督管理重点工业企业安全生产危险化学品。

  ——市建委和各区县(市)政府监督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减少土石方开挖规模,建筑工地的料堆、土堆增加防尘措施或覆盖,增加1次工地上裸露地面的洒水压尘(冬季除外)。

  ——市城管局和各区县(市)政府延长道路清扫保洁时间1小时,增加洒水压尘作业(冬季除外)1次;严格管控露天烧烤。

  ——环保、卫生计生、教育等部门和各区县(市)政府分别按行业和属地管理要求,加强对空气重污染应急、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

  ——各区县(市)政府监督禁止城市及周边农作物秸秆、城市清扫废物、园林废物、建筑废弃物等违规露天焚烧,禁止明火烧烤和沥青熔化作业。

  ——各区县(市)政府禁止销售不符合民用散煤质量标准的煤炭,监督检查棚户区居民燃煤使用情况。

  2.Ⅲ级响应

  

(1)健康防护和建议性控制措施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发布三级预警信息的同时,发布Ⅲ级响应健康防护和建议性控制措施:

  ——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脏病、肺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

  ——建议中小学、幼儿园停止体育课、课间操、运动会等户外活动。

  ——建议暂停露天比赛等户外大型活动。

  ——建议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建议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建议公众特殊时期(如春节、大型活动等)限制和减少燃放烟花爆竹等。

  

(2)强制性控制措施

  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立即启动以下强制性控制措施,并于应急响应期间每日15时前,将措施实施情况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工信委和各区县(市)政府按照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梯次停产限产工业企业名单,监督各重点工业企业落实本预案预定的限产措施。

  ——市环保局监督重点工业企业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稳定运行,依法查处违法排污企业。

  ——市环保局监督工业企业煤、渣、焦、沙石等各类物料堆放实施覆盖。

  ——市气象局在条件允许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市安监局监督管理重点工业企业安全生产危险化学品。

  ——市建委和各区县(市)政府监督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停止土石方开挖、建筑拆除作业,对建筑工地的料堆、土堆增加防尘措施或覆盖,增加2次工地上裸露地面的洒水压尘(冬季除外)。

  ——市城管局和各区县(市)政府延长道路清扫保洁时间1小时,增加洒水压尘作业(冬季除外)1次;严格管控露天烧烤。

  ——市住房局监督供暖单位错时错峰起炉,实行24小时低温供暖。

  ——市交通运输局增加白天公交运力,并延长0.5小时夜间收车时间。

  ——环保、卫生计生、教育等部门和各区县(市)政府分别按行业和属地管理要求,加强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

  ——各区县(市)政府监督禁止城市及周边农作物秸秆、城市清扫废物、园林废物、建筑废弃物等违规露天焚烧,禁止明火烧烤和沥青熔化作业。

  ——各区县(市)政府禁止销售不符合民用散煤质量标准煤炭,监督检查棚户区居民燃煤使用情况。

  ——市政府新闻办要组织广播、电视等媒体安排整点时间宣传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播报。

  3.Ⅱ级响应

  

(1)健康防护和建议性控制措施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发布二级预警信息的同时,发布Ⅱ级响应健康防护和建议性控制措施:

  ——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脏病、肺病等易感人群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户外活动可适当采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

  ——建议暂停露天比赛等户外大型活动。

  ——建议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建议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建议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根据情况实行员工休假或弹性工作制。

  

(2)强制性控制措施

  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立即启动以下强制性控制措施,并于应急响应期间每日15时前,将措施实施情况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教育局通知中小学、幼儿园停止体育课、课间操、运动会等户外运动。

  ——市气象局在条件允许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市公安局(市公安交管局)公告三环合围区域内实施机动车单双号行驶(新能源或清洁燃料汽车出外);禁止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混凝土罐车、砂石运输车等重型车辆上路行驶。

  ——市公安局(市公安交管局)配合市环保局路检尾气不达标车辆。

  ——市工信委和各区县(市)政府按照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梯次停产限产工业企业名单,监督各重点工业企业落实本预案预定的限产或停产措施。

  ——市环保局监督重点工业企业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稳定运行,依法查处违法排污企业。

  ——市环保局监督工业企业煤、渣、焦、沙石等各类物料堆放实施覆盖。

  ——市安监局监督管理重点工业企业安全生产危险化学品。

  ——市建委和各区县(市)政府监督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停止土石方开挖、建筑拆除作业,建筑工地的料堆、土堆增加防尘措施或覆盖,增加2次以上工地上裸露地面的洒水压尘(冬季除外)。

  ——市城管局和各区县(市)政府延长道路清扫保洁时间2小时,每日洒水压尘作业(冬季除外)达到2次以上;严格管控露天烧烤。

  ——市公安局公告特殊时期(如春节、大型活动等)停止燃放烟花爆竹。

  ——市交通运输局增加白天公交运力,并延长1小时夜间收车时间。

  ——市环保局、市工信委、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对市区重点监控企业进行驻厂监察,重点检查企业煤质情况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

  ——市住房局按照梯次停产限产工业企业名单,监督各重点取暖企业落实本预案预定的限产措施;监督供暖单位错时错峰起炉,实行24小时低温供暖。

  ——环保、卫生计生、教育等部门和各区县(市)政府分别按行业和属地管理要求,加强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组织专家开展健康防护咨询、讲解防护知识。

  ——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的医疗保障和应急值守工作。

  ——各区县(市)政府按照职责分工监督禁止城市及周边农作物秸秆、城市清扫废物、园林废物、建筑废弃物等违规露天焚烧,禁止明火烧烤和沥青熔化作业。

  ——各区县(市)政府禁止销售不符合民用散煤质量标准煤炭,监督检查棚户区居民燃煤使用情况。

  ——市政府新闻办要组织广播、电视等媒体安排整点时间宣传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播报,并跟踪报道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情况。

  4.Ⅰ级响应

  

(1)健康防护和建议性控制措施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发布一级预警信息的同时,发布Ⅰ级响应健康防护和建议性控制措施:

  ——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脏病、肺病等易感人群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停止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户外活动可适当采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

  ——建议停止露天比赛等户外大型活动。

  ——建议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建议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建议企业单位根据情况实行员工休假或弹性工作制。

  

(2)强制性控制措施

  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立即启动以下强制性控制措施,并于应急响应期间每日15时前,将措施实施情况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教育局要求并通知幼儿园和学校停止组织户外活动、减少上学时间或者放假。

  ——市气象局在条件允许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市公安局(市公安交管局)公告四环合围区域内实施机动车单双号行驶(新能源或清洁燃料汽车出外);禁止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混凝土罐车、砂石运输车等重型车辆上路行驶,外地车辆限时或禁止进入市区。

  ——市公安局(市公安交管局)配合市环保局路检尾气不达标车辆。

  ——市工信委和各区县(市)政府按照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梯次停产限产工业企业名单,监督各重点工业企业实施限产、停产措施。

  ——市环保局监督重点工业企业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稳定运行,依法查处违法排污企业。

  ——市环保局监督工业企业煤、渣、焦、沙石等各类物料堆放实施覆盖。

  ——市安监局监督管理重点工业企业安全生产危险化学品。

  ——市建委和各区县(市)政府监督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停止土石方开挖、建筑拆除作业,建筑工地的料堆、土堆增加防尘措施或覆盖,增加2次以上工地上裸露地面的洒水压尘(冬季除外)。

  ——市城管局和各区县(市)政府延长道路清扫保洁时间2小时,增加洒水压尘作业(冬季除外)2次;严格管控露天烧烤。

  ——市公安局公告特殊时期(如春节、大型活动等)停止燃放烟花爆竹。

  ——市交通运输局增加白天公交运力,早晨提前1小时发车,夜间延长1小时收车。

  ——市环保局、市工信委、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对市区重点监控企业进行驻厂监察,重点检查企业煤质情况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

  ——市住房局按照梯次停产限产工业企业名单,监督各重点取暖企业落实本预案预定的限产措施;监督供暖单位错时错峰起炉,实行24小时低温供暖。

  ——环保、卫生计生、教育等部门和各区县(市)政府分别按行业和属地管理要求,加强对空气重污染应急、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组织专家开展健康防护咨询、讲解防护知识。

  ——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的医疗保障和应急值守工作。

  ——各区县(市)政府按照职责分工监督禁止城市及周边农作物秸秆、城市清扫废物、园林废物、建筑废弃物、等违规露天焚烧;禁止烧烤和沥青熔化作业,并立即组织执法检查。

  ——各区县(市)政府禁止销售不符合民用散煤质量标准煤炭,监督检查棚户区居民燃煤使用情况。

  ——各级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实行错峰上下班制度,上午9时上班,下午16时30分下班。

  ——市政府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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