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考思想品德总复习知识点汇总二按考点整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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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考思想品德总复习知识点汇总二按考点整理

2019年中考思想品德总复习知识点汇总二

1.权利与义务

常见现象:

只想享受权利,忽略义务;行使自己权利的同时侵犯了他人权利;以不正确的方式行使监督权、建议权等权利;不履行受教育、消费者、维护民族团结、国家安全等义务;不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等。

(1)什么是权利、义务?

①权利、义务的含义:

a.公民权利:

由宪法和法律确认并赋予公民享有的某种权益,这种权益受国家保护,有物质保障。

b.公民义务:

广义的义务,既包括法定义务,又包括道德义务。

所谓法定义务,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公民必须履行的责任。

所谓道德义务,是指社会成员依据社会道德规范,自觉自愿承担对他人、对社会的道德责任。

②基本权利、基本义务的含义:

宪法规定的公民的权利、义务称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基本义务。

(2)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具有一致性。

我们既是权利的主体,也是义务的主体。

因此,我们不仅要增强权利观念,依法行使权利,而且要增强义务观念,依法履行义务,以主人翁的责任感,自觉履行应尽的义务。

(3)如何正确行使权利?

①公民在行使权利的时候要尊重他人权利;

②公民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权益;

③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

④要以合法的方式行使权利。

(4)如何履行义务?

①道德义务:

道德义务的范围十分广泛,履行道德义务,每个人责无旁贷。

我们要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遵守“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积极履行方方面面的道德义务。

②法定义务:

a.法律鼓励做的,我们积极去做;

b.法律要求做的,我们必须去做;

c.法律禁止做的,我们坚决不做。

考点拓展:

正确理解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具有一致性是初中阶段公民教育的重要内容。

让学生认识到我们每个人都是权利和义务的主体,在行使自身权利的同时,要考虑到自己应该履行的义务,如:

保护他人人身权利、受教育既是权利也是义务、依法纳税、正确行使消费者的权利、公民的建议权和监督权等。

建议在复习该考点时应与具体的案例相结合,除可能出现选择题以外,还可能以材料中的错误观点、认识误区等来呈现,例如:

“读不读书是我个人的事,与他人无关!

”“钱是我自己辛勤劳动赚来的,凭什么让我交税?

”“我在家里唱歌,别人管不着!

”等。

本考点常与某项具体的权利(如监督权、建议权、人身权利、受教育权、财产权)和某项具体的义务(如受教育消费者、维护民族团结、国家安全等)相关联。

答题时注意既要回答具体要求权利也要回答本考点要点。

十三、我们的人身权利

1.生命健康权

常见现象:

阳光体育;虐待、遗弃未成年人;溺婴、弃婴;童工;遵守交通规则,不闯红灯等。

(1)生命健康权在公民的人格权中居于首要地位。

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享有的生命健康权,不容他人侵犯。

(2)法律捍卫我们的生命健康权:

①未成年人是弱势群体和民族未来。

我国法律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禁止用工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安排未成年童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劳动强度大的劳动。

②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是国家法律的重要任务。

我国宪法、刑法、民法通则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都对公民的生命健康加以保护。

(3)积极行使生命健康权:

①积极行使生命健康权的原因:

这不仅是公民的权利,也是我们对自己的关爱和责任;人具有社会性,生命一旦诞生就具有社会责任。

②如何行使生命健康权:

珍爱生命,维护健康,积极锻炼身体;有权在患病时及时医治;当自身生命健康受到他人非法侵害时,有权依法自卫和请求法律保护。

(4)关爱他人的生命与健康:

①任何人都有不得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的道德义务和法定义务。

“已所不欲,勿施于人”,伤害他人就是伤害自己,尊重他人就是保护自己。

②我们要关爱生灵,关爱他人的生命与健康,远离暴力,做一个既遵守法律又乐于助人的人。

考点拓展:

本考点常与“珍爱生命”、“尊重他人”、“法制观念”、“换位思考”、“与人为善”、“法律的本质和作用”等考点相联系。

2.人格尊严权

常见现象:

给同学起侮辱性绰号,诽谤他人,未经同意使用他人照片,冒用他人姓名,恶意毁损、玷污、丑化公民的肖像,偷看他人信件等。

(1)人格尊严权的涵义:

任何人都有作为“人”的最起码的社会地位和受到他人与社会最起码尊重的权利,这就是人格尊严权,表现为自尊和他尊两个方面。

(2)人格尊严权的体现:

人格尊严权是人格权中的核心权利,集中体现为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隐私权。

同时,也表现为生命健康权、自由权不能受到伤害和侮辱。

(3)法律维护公民的名誉权。

①侵害名誉权的表现:

侮辱、诽谤。

②后果:

侵权者轻则受到舆论的谴责,严重的要承担法律责任。

(4)法律维护公民的肖像权。

①侵害肖像权的表现:

擅自将他人的肖像用作广告或杂志封面,或印在挂历上;恶意毁损、玷污、丑化公民的肖像,或利用肖像进行人身攻击等。

②维护方法:

当肖像权受到侵害时,我们要拿起法律武器,追究侵权人的责任,必要时可提起诉讼以讨还公道。

(5)法律维护公民的姓名权。

①侵害姓名权的表现:

盗用、冒用。

②维护方法:

被侵权者可以通过诉讼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姓名权。

尊重他人姓名权,依法维护自己的姓名权是现代人应该具备的法律素质。

3.隐私和隐私权

①尊重隐私是道德的期盼。

尊重隐私的道德要求包括:

a.尊重他人隐私,要树立隐私意识;

b.尊重他人隐私,需要强化责任与信誉意识;

c.人与人之间要相互尊重彼此的隐私。

②依法维护隐私权。

维护隐私权的方法包括:

a.当隐私没有被侵犯时:

我们要增强法制意识,在依法律己、尊重他人隐私的同时,还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给自己的隐私上把锁。

但是,保护隐私不等于自我封闭、与世隔绝。

b.当隐私受到侵犯时:

我们应该勇敢拿起法律武器,采用自行与侵权人协商、请求司法保护等方式,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若因此造成较大的精神痛苦,还有权要求精神赔偿。

③尊重和维护隐私权的意义:

能够自觉地尊重和维护隐私及隐私权,是现代文明的标志,是社会进步的体现。

考点拓展:

人格尊严权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要核心权利,它与我们每个人时刻联系在一起,甚至是生命已经消亡的公民,他们的人格尊严权仍然不得侵犯,它是人的“第=生命”,直接影响人们生存的价值和意义。

而人格尊严权又是复杂多样甚至是隐形的,侵害的方式和手段也是层出不穷,因而维护好我们的人格尊严需要法律和智慧。

在实际的考查当中,该考点多数会以选择题的形式出现,如:

人身权利的核。

权利是什么?

当然,也不排除出现简答、判断等形式,如:

如何看待“在违反交通规则时为躲避处罚而冒用他人的姓名”、“父母或老师擅自查阅自己的书信、短信、电邮等情况”、“班级中出现损害他人名誉权的情况,如何处理”等。

在考试中,此考点与“法律的作用”、“尊重他人”、“换位思考”,“与人为善”等考点联系紧密。

十四、我们的文化、经济权利

1.受教育的权利与义务

常见现象:

上学是我的权利,想上就上,不想上就不上;辍学在家;外出打工,补贴家用;被学校停课;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杂费等。

(1)受教育的权利:

①义务教育的显著特征:

强制性、公益性、统一性。

②原因:

受教育是法律赋予我们的基本权利,是我们成长和发展的基础。

③维权方式:

当我们受教育权受到侵犯时,我们可以采取非诉讼或诉讼方式予以维护。

(2)履行受教育义务:

①履行受教育义务的原因:

我国普及义务教育很不容易,父母供子女读书也不容易,为了自己的发展,更为了国家的富强、社会的进步,我们应该珍惜受教育的机会。

②履行受教育义务的内容:

a.认真履行按时入学的义务;b.认真履行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的义务,不得中途辍学;c.认真履行遵守法律和学校纪律、尊敬师长、努力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的义务。

③履行受教育义务的要求.a.积极开展自主学习、合作学习、探究学习,注意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提高学习能力。

b.必须接受教育、勤于学习,更新知识、提升能力、学会学习;c.树立远大志向,珍惜在学校学习的机会,自觉履行受教育的义务,为祖国的繁荣富强建功立业。

(3)维护受教育权利的方法:

受教育是法律赋予我们的基本权利,当我们的受教育权被他人剥夺或受到侵犯时可以采用非诉讼方式或诉讼方式予以维护。

考点拓展:

该考点与我们中学生有直接密切的关系,它是我们青少年最主要、最直接的权利和义务,作为学生最主要的任务就是努力完成规定的学业,认真履行受教育的义务。

本考点与法律对“青少年的四道保护线”、“未成年人保护法”、“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青少年的责任”、“正确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等考点紧密联系,是考查的重要内容。

在实际的中考中,一般不会出现单独专门的题(除选择题)来进行考查,主要与“责任”、“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四道保护线”等考点结合起来进行考查,如:

“读不读书是公民个人的事,与他人无关!

”“是父母让我来读书的,成绩好坏跟我无关。

”作为家长、老师有意或无意中侵犯孩子的受教育权等。

2.合法财产所有权

常见现象:

东西被偷,使用零花钱,向灾区捐款,发表作品获得稿费,继承财产,向低年级同学“要钱”。

(1)法律保护合法财产的所有权:

①财产所有权的概念: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②维权具体做法:

a.当所有权的归属发生争议时,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所有权;

b.当财产被他人非法占有拒不返还时,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强令不法占有人返还;

c.当财产受到不法侵害已经毁坏或者灭失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

d.当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实施没收财产的行政处罚,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撤销裁决,或予以行政赔偿,以维护自己的财产所有权。

③维护合法财产的意义:

a.公民的合法财产直接关系到公民本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衣食住行;b.维护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及所有权对于维护公民的正常生活,激励其积累财富、创造财富,具有重要意义。

(2)我们享有财产继承权:

①继承权的实现方式:

法定继承、遗嘱继承。

②当继承权发生争执的时候:

a.要有注重情意、互谅互让的精神;b.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正当利益;c.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

3.智力成果权

①国家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权和荣誉权,如果智力成果权遭到非法侵害,可以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要求有关机关予以保护,要求侵权人承担法律责任。

②当自己的智力成果受到侵害时,要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我们要积极参与社会对智力成果的保护,尊重他人的脑力劳动。

考点拓展:

本考点常与“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法律的作用、本质”,“防范侵害”、“保护自己”等考点相联系。

4.消费者的权益

常见现象:

产品有安全隐患;产品无生产日期或保持期;产品试了就得买;短斤缺两;无售后服务或不到位;不按国家三包规定提供售后;消费者破坏市场秩序等。

(1)消费者享有的权利:

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结社权、获得教育权、人格尊严与民族风俗习惯获得尊重权、监督权等。

(2)消费者应履行的义务:

维护市场秩序;商场购物态度要谦和,说话有礼貌;选择商品要事先考虑好,以免耽搁其他顾客的购物;对营业员的优质服务要表示谢意;维护生产经营者的正当利益。

(3)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意义: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有利于促进生产的发展,保证社会再生产的顺利进行,维护社会正常秩序,让人们过上更美好的生活。

(4)如何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①炼就一双“慧眼”来增强自己的判断能力和选择能力。

②主动学习和掌握有关消费的知识;懂得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知识。

③商品交易过程中,我们要充分运用自己的消费知识和法律知识,保持应有的警惕,尽量不给不法经营者以可乘之机,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④侵权行为发生后.消费者要通过正当、合法的途径来使问题得到公正、合理的解决:

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考点拓展:

本考点可以和“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正确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树立法制观念”;“防范侵害,保护自己的方式和途径”等考点紧密相连。

本考点作为单独内容考查的可能性并不大,主要是以此作为材料的形式出现,而考点的呈现可能“涉及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正确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树立法制观念”;“防范侵害,保护自己的方式和途径”等。

因此,建议复习时要注意材料和考点的结合,不能只浅层次地复习消费者权利知识。

十五、我们崇尚公平和正义

1.维护社会公平

常见现象:

数据反映东西部差距、城乡差距;收入差距过大;两会精神关注民生问题;关注食品安全。

(1)社会公平的重要性:

①人不可能脱离社会而存在。

一个良好的社会,应该能够使人们稳定持久地进行合作,而只有公平才能实现这一点。

②社会的发展离不开人的发展。

有了公平,社会才能为人的发展提供平等的权利和机会,每个社会成员的生存和发展才有保障。

③有了公平,我们才能通过诚实劳动,得到自己应得的东西,满足自己的合理期望,从而充分调动自身的积极性。

这样,整个社会才能人人各司其职、各尽所能,共同推动社会的持续发展。

(2)理智面对社会生活中的不公平:

①公平总是受到一定社会条件的制约,任何社会都会存在一些不公平的现象。

②公平总是相对的,不可能有绝对公平,但我们仍要为创造一个更加公平的社会作出不懈努力。

③在现实生活中,发生不公平的现象时,我们应增强权利意识,善于寻找解决途径,用合法手段去寻求帮助、解决问题,以谋求最大限度的公平。

④公平与否的判断,受到个人价值观念、思维方式的制约。

当我们遇到不公平的事觉得委屈时,不妨调整自己的思维方式,理性地反思自己的价值观念。

⑤见到不公平的现象采取什么态度和行为,反映出我们的精神境界。

崇尚公平、主持公道,要求我们同破坏公平的行为作斗争。

考点拓展:

公平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含义广泛而深刻,它是人类社会追求的目标。

在实际社会生活中它与道德、法律、制度等紧密相连,而具体到考点,它与依法治国、法律的特征及我国法律的本质和作用、权利与义务、我国现阶段基本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等有密切的联系。

在实际的考查中,要理解公平是相对的,联系到现实生活中,应该与我国法律的本质和作用;国家重大的措施,如税收调节;免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杂费;各种医疗、养老、失业保险制度;共同富裕;和谐社会等有关。

2.维护社会正义

常见现象:

积极同某种违法或犯罪行为作斗争,(对自己、对他人)如看到小偷提醒注意;见义勇为人物事迹;遵守规则程序;严厉打击醉驾;严厉打击食品添加剂;对违法犯罪现象感到愤怒。

(1)掌握正义的判断标准:

在社会进程中,凡促进人类社会进步与发展、维护公共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的行为,都是正义的行为;凡是阻碍人类社会的进步与发展、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的行为,都是非正义的行为。

(2)社会发展需要正义的原因:

①正义保障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推动社会的进步。

②正义的制度给予人们公平的支持和保障。

③正义通过制度的调节来避免严重的社会分化,使得我们的社会健康、持续的发展。

(3)做有正义感的人:

①遵守社会规则和程序:

自觉维护正义就要遵守正义的制度。

②面对正义行为表现出赞赏和崇敬之情,对正义充满向往和追求,乐于把正义的崇尚之情付诸行动。

面对非正义的行动,则会产生不安、不满、愤怒的情绪,乃至采取行动维护正义。

③如果非正义的事情发生在自己的身上,自己能够采用正当方式,奋起抗争。

④如果看到非正义的事情发生在他人身上,能够见义勇为,及时对受害者给予声援和救助。

⑤总之,做有正义感的人不仅要求我们明辨什么是正义行为,什么是非正义行为?

更重要的是感悟,以升华道德境界,去践行,以伸张正义。

在这个过程中,不仅为自己、还会为他人、为集体、为国家的正义而奋斗。

考点拓展:

本考点与“社会公平”考点紧密联系,是社会两个基本价值体系,也是每个人追求的个人优秀品质。

该考点与运用法律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防微杜渐,远离违法犯罪;权利与义务;依法治国等考点紧密联系。

中考中,该内容以前涉及的并不多,与公平相同,只要注意与我国法律的本质和作用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国家重大的措施,如税收调节;免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杂费;各种医疗、养老、失业保险制度;共同富裕;和谐社会等现实热点关注的问题相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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