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种子市场管理.docx

上传人:b****3 文档编号:12910819 上传时间:2023-04-22 格式:DOCX 页数:41 大小:66.72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浅析种子市场管理.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41页
浅析种子市场管理.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41页
浅析种子市场管理.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41页
浅析种子市场管理.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41页
浅析种子市场管理.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41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浅析种子市场管理.docx

《浅析种子市场管理.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浅析种子市场管理.docx(4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浅析种子市场管理.docx

浅析种子市场管理

浅析种子市场管理

长寿区农业执法大队樊健康

种子市场管理是《种子法》赋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种子管理机构的一项重要职责。

种子市场管理从时间跨度上看,大体是从种子收购到种子下地前这段时间。

即从本年度10月初到次年的3月中旬。

从季节上看分为春季和秋未冬初两个阶段,从监管对象和内容上看,涉及证照、品种、质量、生产、标签、档案、凭证、包装,广告等诸多领域。

从监管任务上看分为16项具体工作:

(1)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

(2)分支机构、委托代销和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备案管理;(3)种子标签的监督管理;(4)种子广告的审定与管理;(5)品种的监督管理与品种权保护;(6)种子市场的日常监督检查;(7)种子案件查处;(8)种子质量监督抽查;(9)种子经营档案与销售凭证的规范与管理;(10)种子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11)种子方面投诉与举报;(12)调解种子质量纠纷并对有问题的种子提前预警;(13)组织放心种子下乡进行村宣传活动;(14)培育种子龙头企业和连销经营大户;(15)推进种子诚信建设;(16)开展种子法律法规、品种、技术及种子信息等咨询服务。

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种子市场发生的变化

随着《种子法》及其配套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实施,种子产业的快速发展,种子市场的格局发生了重大的变化。

概括起来有以下变化:

(一)从管理的体制发生了重大的变化

种子市场由过去的地区封销,条块分割,国营种子公司独家垄断经营变为统一、多元主体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新格局。

(二)从管理机制上发生了重大变化

种子市场由计划经济条件下的以区县国营种子公司为统一单位统一供种的旧机制,变化为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格准确入新机制,即只要具备合法的资质,谁都可以生产经营种子。

(三)经营资本构成发生了重大变化

经营种子的资本由过去单一的国有资本一统天下变为投资主体多元化。

种子资本既有国内资本,又有外商资本,即有国有资本又有民营资本,特别是民营资本发展迅猛,到目前为止占半壁江山。

(四)种子市场主体发生了变化

从《种子法》实施以来,有经营许可证可以经营种子,在四种情况下,无经营许可证也可以经营种子。

种子经营者即有业内人员,又有业外人士,成份复杂,素质良秀又齐,管理难度加大。

(五)品种数量发生了重大变化

种子市场上营销的品种由过去的十几个主导品种变为现在的数百个品种,种子市场异常繁荣,即给农民选种带来了一些困惑又给种子的市场管理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同种异名,异名同种,老瓶装新酒装、新酒装老瓶的现象在种子市场上时有发生。

(六)种子质量发生了重大变化

农村土地实行家庭联产参承包责任制,特别是《土地承包法》明确了农民有自主经营权,致使一些地区制种基地出现了落实难,制种地不稳定,制种生产条件差,制种农民难管理等问题,导致种子质量下降。

(七)种子经营发生了重大变化

种子市场竞争由过去主要靠价格低廉,垄断封锁,行政命令,地方保护等手段取胜,变为现在的主要靠品种、靠质量、靠信誉、靠品牌、靠服务取胜。

优良的品种、知名的品牌、稳定的经营网络,优质的服务,雄厚的实力已成为赢得农民、赢得市场的重要力量。

(八)农民购种的理念发生了重大变化

农民选种由过去的理性选种、保守选种变为了盲目选种、追新选种、广告选种等求同高产,导致一些不法分子急功近利,见利忘义夸大宣传,未审先推,越区域种植现象屡禁不止。

(九)农民自我维权意识发生了重大变化

通过几年种子法的培训,宣传,送法下乡进村到户,农民过去的凭经验种田,靠天吃饭的传统农民变为现在种田讲科学,维权靠法律的观念转变。

农民的法律意识、科学种田的意识、依法维权的意识、有了很大提高,解决种子质量纠纷靠政府、靠吓唬、靠推拖、靠压制等做法已经行不通了,依靠法律来保护自己。

(十)市场监管主体和监管方式发生了变化

农业部门由过去协同工商、技监、公安等部门管理的种子市场变为以农业部门为主体,工商,技监,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会同农业部门做好种子市场管理与行政执法工作。

农业部门已成为市场管理与行政执法的管理机关。

与此同时,种子市场监管方式也发生了重大变化,由过去的行政命令监管变为主要依靠法律手段进行监管。

依法生产,依法经营、依法许可、依法检查、依法鉴定、依法仲裁,依法处罚、依法调解、依法赔偿、依法审理等地方性法规农业部规章21部。

国家已经将种子生产、经营、管理各个环节全部置于法律的监管之下。

二、在市场经济下种子市场出现以下新特点

种子市场发生了上述变化,给种子市场的管理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种子市场与过去相比有以下特点:

(一)种子市场的启动时间比以前有所提前

近年来,在一般情况下,种子市场比过去启动早2-3个月,这就要求种子市场管理部门对种子管理早研究,早分析,早部署,市场要早检查,早管理。

(二)种子市场经营的时间有所延长

根据各地种子市场不同的时间要求各执法部门对种子市场的监管打持久战巡回检查。

(三)种子市场管理的工作量加大

由于管理对象增多,管理的区域增多,(涉及品种、证照、生产、经营、质量、标签、经营档案、销售凭证、备案登记)致使种子市场管理的工作量比过去有明显增加,这就要求种子管理部门要加大管理的力度,树立权威,提高工作效率,进一步提高了执法人员的素质。

(四)种子市场管理难度加大

随着科技进步的日新月异,不法份子的造假水平在不断提高,反侦察能力也在不断增强,加之种子市场开放,经营者关系非常复杂,经营者的素质良莠不齐,种子市场管理的的难度就更大。

这就要求加强种子管理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提高素质,改善执法手段,切实做到反应迅速,保障有力。

(五)种子管理的标准要求越来越高

为确保种子安全,加大种子市场监管力度,强化市场监管的长效机制,从原头抓起,做到管而不死、活而不乱、公平竞争、规范有序、诚信和谐的种子市场,确保种子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惯彻落实,确保农业生产安全,确保四者利益,保护为落脚点,以两证检查把好关。

三、加强种子市场的监管是我们执法部门应有的职责

种子市场监管检查,对大要案件及时查处,对种子市场的经营形势早作调查、早作研究、早作分析、早出监管措施,在管理上突出一个重字,即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场镇、重点经营户、重点品种、重点季节、对重点问题要做到重点突破,在监管执法中要突出一个“公”字,对种子市场管理的对象要做到一视同仁,对违法案件的处理上要公开、公平。

对诚信守法经营户的评定上要公开,在市场检查和办理违法案件中要做到一个“法”字,做到依法立案、依法取证、依法定性、依法处罚,依法执法,同时要保护农民利益与维护种子生产经营者的利益相结合,市场检查与质量监管监督抽检相结合,明查暗访相结合,正常巡查与突击检查相结合,正面教育与依法兼处相结合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几日

 

建立完善农资纠纷调解机制的思考

开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廖玉林

(二00九年八月)

当前,农民维权难?

农资纠纷调解难?

已成为不争的实事。

我们从农业生产产前、产中、产后的监管来看,产前:

农资生产过程中有质监、农业部门监管,流通环节有工商、农业等部门监管;产后:

作为农产品安全管理环节,随着近年来国家对农产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视,相关部门监管力度也随之加大,且逐渐到位;而产中环节,最为重要的是农民在生产过程中权益的保护问题,往往被忽视了,为此,调解农资纠纷,维护农民的权益,如何取信于民?

如何化解矛盾?

如何有效维护好农民的权益?

给农业综合执法工作,提出了一个新的课题。

一、我县开展农资纠纷调解工作基本做法

近年来,我县农资纠纷案件逐年增多,仅2007年至2009年3月份,就达20多起。

其原因一是随着“送法下乡”等普法活动的深入开展,农民自我保护能力的提高,维权意识增强了;二是一些地方销售假冒伪劣农资,违法行为没有得到根本遏制,特别远离城镇的农村,由于监管不到位,坑农害农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农民的合法权益难予得到保障;三是随着各地土地流转步伐的加快,种植大户的增多,各级政府和部门对保护种植大户的合法权益越来越重视。

为此,我们及时调整了工作思路,把仅从“产前”农资市场监管,分出一部分精力做好“产中”农资纠纷调解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其基本做法是:

第一、要尽心竭力维护好农民的权益。

农资纠纷调解能及时、彻底地解决农资纠纷,修复双方人际关系,维护诉求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促进和睦,构建社会和谐、农村稳定。

一般情况下,请求我们调解纠纷,维护权益的农民,都是多次找经营者索赔无门,自身合法权益难予保障的前提下,才求助于执法部门出面,维护其权益,加之,受损害农民大多是相对弱势的群体,从我县两年来调解的20多起农资纠纷案件来看,绝大多数是受害农民主动上门诉求。

作为农业行政执法机构,代表的是政府,农民对我们的期望值往往很高,所以,我们坚持把维护农民的权益作为调解纠纷的宗旨,尽心竭力服好务。

一是要主动受理他们的诉求,不能拒之门外;二是主动出击,及时开展调查工作,因农业生产的特殊性,如果错过了最佳农时季节,不能获取第一手证据,就会影响调解的质量进程,爱害农民的权益难予得到保障;三是尽量减少损失程度,在基本摸清情况后,及时划清责任,可采取边调解,边弥补损失,化解矛盾,尽量减轻赔偿数额,使纠纷调解不至陷于背动局面。

第二、要依法平等公正。

搞好农资纠纷事故调解工作,化解矛盾,维护农民自身利益,是保护农民权益的一种有效方式。

作为农业行政执法机构,依据《农业法》、《种子法》等法律法规,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也是我们应尽的工作职责。

所以,我县在调解工作中坚持了“两个原则”,即坚持自愿、合法原则和坚持公平调解,不偏不倚。

现实生活中,农业执法工作极易受到来自各方面的压力和干扰,人际关系的影响,亲戚朋友的面子,个别领导的招呼等等因素不仅影响调解工作的进行,还考验调解人员是否出于公心。

从社会心理学角度讲,当事人觉得已受到“不公平”待遇时,其自尊会受到伤害,也最易激起对执法者的抵触情绪。

最近,我队在调解一起农资纠纷案件中,由于一位调解人员随口一句话,有偏向另一方的嫌疑,导致另一方当事人认为不公平,给我们工作造成被动,使调解很难进行下去。

所以说,不公乃执法大敌,亦是调解之大敌,一旦当事人察觉,则必然导致失衡,坚持公平调解,才能维护公正。

第三、要做好调解前证据资料收集的充分准备。

两年来,我县农资纠纷调解成功率均保持在80%以上,农民满意度也及高,就其原因:

一是收集好证据,做到心中有效,“知己知彼,百战不殆”。

要想调解成功,在调解前,必须收集好有关案件证据,了解纠纷性质,起因和经过,了解双方当事人的个性。

找准当事人的认识误区和问题症结。

这个过程是调解的基础环节,如果盲目介入,不但不容易搞好调解工作,反而会因对整个过程和当事人情况缺乏了解,使调解工作陷入被动;二是建立了一套行之有效的调解工作体系。

我县在实践中总结了一套“三位一体”的调解工作体系,即以农业执法机构为依托,农技推广体系协作配合,检验机构为支撑的工作体系。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邀请农技、土肥、植保、经作、气象等部门专家参与,开展现场鉴定活动,形成现场鉴定意见。

同时,及时将抽取的样品送检测机构检测,尽快得出检测结果,对我们调解工作是否成功提供了有力保证。

如2008年3月份我县长沙镇锦橙社区部分农民购买的“维鲜”牌防腐保鲜药,造成近10万斤柑桔腐烂,我队经过调查并邀请果品、植保方面的专家现场鉴定,作出现场鉴定意见,并及时抽取样品送检,检验结果显示没有防腐功效,为以后调解成功提供了准确的证据资料,使受害农民的损失及时得到巨额赔偿。

二、亟待解决的几个问题

从实践来看,农资纠纷调解工作,对我们农业综合执法自身发展,即有机遇又面临挑战,机遇是拓宽了执法领域,调解好了,农民的权益可以得到保护并提升我们的形象和地位;面临的挑战是在当前涉农法律法规和相关调解机制尚不健全的情况下,农资纠纷调解难度较大,很难达到满意程度,也可能会影响我们的声誉。

那么,有那些问题困扰着农资纠纷调解工作呢?

(一)现有涉农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农民维权依据不充分。

农资纠纷调解主要是农民在“产中”过程中使用种子、农药、肥料等农业生产资料,因质量问题造成一定损失,从保护农民权益出发,有关涉农执法部门应出面查清实事,维护其合法权益。

但从现行涉农法律法规来看:

一是涉及农民权益保护的内容不够完善,除《农业法》第九章“农民权益保护”第七十六条至第七十八条和《种子法》第六章:

“种子使用”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对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及种子使用者因生产资料或者种子质量遭受损失的,应当索赔外;《农药管理条例》和《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没有涉及权益保护方面的内容;二是主体不明确。

在执法实践中,因农资纠纷调解工作往往是“费力不讨好”的事情,相关涉农法律法规又没明确调解主体,造成一些农民反映的农资纠纷案件,执法部门之间相互推诿的现象时有发生;三是对出售农资的经营者,给农民造成损失的,涉农法律法规“法律责任”和“罚则”条款中没有承担相应责任的规定。

我们在执法实践中,经常遇到一件纠纷调解若干次,最后还是不能兑现的问题,形成农资纠纷调解工作“软”,甚至被动的局面,其原因就是对造成农民损失的经营者,没有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责任的规定,难予追究其行政法律责任。

(二)农资纠纷仲裁调解体制不健全,工作程序不规范。

据了解,我市农业行政执法机构,在调解农资纠纷过程中,大多“各自为战”,没有那个地方设立了专门的农资纠纷调解或仲裁的专门机构,也没有一套较为完整的工作程序规定。

在实践中往往是走一步、看一步,工作随意性较大,极为不慎重;一些时候,受害农民或农业生产资料使用者以及经营者,对我们执法部门的介入调解的权威性和合法性产生了疑问,甚至产生了质疑。

(三)技术支撑体系不能保障农资纠纷调解工作,专业人员提升业务水平和知识更新迫在眉捷。

从我县近几年授理的农资纠纷案件中,技术人员对一些主要农作物品种,在现场鉴定过程中还比较容易甄别,但对一些非主要农作物的品种,比如瓜类、花椒之类,由于缺乏专业知识或者专业能力不强,不能作出有说服力的结论,给我们执法部门调解工作顺利开展增添了困难;加之,区县一级农资鉴定法定检测机构不健全,对很多农资出现的问题检测不出来,也给农资纠纷调解工作带来了困难和麻烦。

三、建立完善农资纠纷调解机制的建议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以及在实践工作中摸索出的经验,提出以下建议:

(一)完善涉农法律法规制度,给农民维权提供“保护伞”。

一是涉农法律法规中增加完善农民权益保护的条款,使农资调解做到有法可依。

如在《农药管理条例》第五章“农药使用”有关条款中,增加农药使用者因使用农药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的规定。

二是明确农资纠纷调解的主体地位。

在涉农法律法规中,应明确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农业综合执法机构是农资调解的主体授理机关,工商、质监等部门协助或者配合搞好农资纠纷调解工作。

三是在涉农法律法规“法律责任”和“罚则”中,应规定对拒不履行赔偿义务的经营者给予行政处罚规定的条款,使农民的权益保护有法律法规依据,也使调解执法机构能更好地履行调解工作。

(二)尽快完善农资纠纷仲裁或调解机制。

为使农资纠纷调解工作步入正轨,确保规范化管理,建议以农业部规章的形式,出台农资纠纷仲裁或调解办法,在“办法”中应明确,调解的范围,仲裁或调解机构的组成,仲裁或调解的参与人,申请与受理的程序,仲裁或调解的组织形式,执行内容等等。

同时,市一级应配套制定农资纠纷仲裁或调解工作程序规范。

包括调解工作的程序,调解工作记录(格式要求),调解协议,调解证据资料的收集及归档等等。

(三)各级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调解工作体系。

在法律法规相继完善和仲裁或调解机制健全的情况下,仅仅依靠农业执法机构要搞好农资纠纷调解难度也是很大的,因为农业执法机构既缺乏技术能力,也缺乏检测手段。

所以,各地在实践中应建立完善调解工作体系,如我县建立的“三位一体”的调解工作方式。

即以农业执法机构为依托,农技推广体系协作配合,检验机构为支撑的工作体系。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邀请农技、土肥、植保、经作、气象等部门专家参与,开展现场鉴定活动,是行之有效的,可以起到优势互补作用。

(四)加快农业科技人员知识更新的步伐,完善区、县级农资检验检测机构。

建议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科技人员人才知识更新培训中,增加对一些非主要农作物专业知识的培训,同时,尽快建立完善区县一级农资法定检验检测机构。

以上只是笔者的一些初浅认识和思考,还很不完善,有些观点或认识可能还存在偏差甚至错识,只想对农业执法工作作一点贡献。

天大地大,农民的利益最大

论基层农民和干部急盼《肥料管理条例》出台

长寿区农业执法大队

杨连生

摘要:

通过全区2008年肥料管理出现的实际情况出发,以农民的利益为立足点,论述基层农民和干部急盼《肥料管理条例》出台的愿望。

主体词:

肥料肥料管理条例期待出台

我国是肥料生产和消费大国,我区是肥料生产和消费大区,但截至目前,我国整个肥料行业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条款进行规范,只有《肥料登记管理办法》部门规章作为武器保护广大农户的利益,由于《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的局限性使得坑农害农的伪劣产品屡禁不止,严重扰乱了我国肥料市场的健康发展。

中国肥料市场凸现的严重问题已到了非国家立法方可有效治理的地步!

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产品整体质量水平低,劣质产品比比皆是,而且有的生产厂家在包装标识上大做文章,欺骗误导农民,使农民深受其害。

二是假冒产品横行,坑农害农事件频频发生。

三是由肥料的质量和施肥方法引发的烧苗、庄稼枯萎、绝收等事故很多,处理起来十分困难。

四是相关执法部门监管不力,腐败严重等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

五是政出多门,企业苦不堪言。

1.市场管理的期待       

     2008年由于国际,国内肥料市场的变化,长寿区肥料价格飞涨,农业局执法大队对城内化肥批发商,云台、洪湖、万顺、海棠、云集、华中等乡镇的化肥销售网点调查发现,我区化肥价格涨幅惊人,有些品种的价格基本上翻倍;其中尿素去年批发价格1750元/吨,零售价格2000元/吨,今年批发价格2400元/吨,市场零售价格2800元/吨。

碳铵去年批发价格475元/吨,零售价格530元/吨,今年批发价格680元/吨,零售价格800元/吨。

磷肥去年批发价格340元/吨,零售价格380元/吨,今年批发价格650,零售价格760元/吨。

复混肥去年批发价格980元/吨,零售价格1150元/吨,今年批发价格1870,零售价格2050元/吨。

钾肥去年批发价格2000元/吨,零售价格2300元/吨,今年批发5600元/吨,零售价格6800元/吨。

化肥价格的上涨让普通农户怨声连连,纷纷认为超过他们承受能力。

少数不法企业,商贩抓住普通农户需肥怕价高的心理,利用所谓的土壤调理剂冒充磷肥,改变磷肥、有机、无机复混肥的有效成分的含量来达到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目的。

例如2008年销售到长寿区云台镇.农河镇280吨重庆巴南区某化工厂生产的土壤调节剂,其有效成分氮、磷、钾含量极低,没有磷肥的功效,但是在厂家和经销商的误导宣传下90%的农户把它当磷肥施用,结果让用肥农户受到巨大的经济损失。

某磷肥生产企业生产的磷肥,技术监督部门的抽样报告和企业的送样报告各项技术指标都合符国家标准,但是重庆市某化肥质量监督部门深入基层农户的抽样报告却是有效磷含量比国标低2个点,水分含量比国标高5个点。

长寿区长寿湖镇农户举报在购买使用重庆市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经营的成都市新都某化肥厂生产的某牌果树复混肥施后果树落叶严重。

巴托斯牌果树复混肥包装上标明登记证号(川农肥2008准字0392)执行标准(GB15063—2001)氮、磷、钾≥16%,该果树复混肥登记证号(川农肥2008准字0392)登记内容:

执行标准(Q∕202594414),养分含量N+P2O5+K2O≥20%。

在实际中以上情况的出现时,当农业执法人员准备拿起法律的武器为广大农户维权的时候,这时你才会发现现有的《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这个部门规章是多么的苍白无力。

听听厂家和经销商的辩词:

我的土壤调节剂是请农业专家论证,现已经在工商部门登记,我现在试验阶段,销售你地区的产品是试验产品,我的土壤调节剂的包装上明白标明是土壤调节剂,没有标是磷肥。

磷肥是免予登记的单质肥料产品,农业执法人员对此执法执法主体不对。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没有农民损失的赔偿条款。

听见这些辩词笔者只能为广大农户和农业执法人员叫屈叫冤,《肥料管理条例》快出台,中国的市场需要你。

2.时代进步的需要

1989年9月6日农业部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关于肥料、土壤调理剂及植物生长调节剂检验登记的暂行规定》,2000年又颁布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继 一些新政策、新法规相继出台,特别是《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对肥料管理和登记许可提出新的规定和要求,现有办法已不适应形势发展要求。

为此,应尽快制订和颁布《肥料管理条例》,规范与肥料有关的各项行为,建立良好的肥料市场秩序,保护合法企业、农民和农产品消费者的利益,促进肥料产业的健康发展。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出台了《肥料法》或《肥料管理条例》,如日本、泰国、美国、印度、法国、加拿大、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

根据相关协议,我国在加入WT0后的5年内,将逐步放开化肥产品的零售和分销市场以及相关服务,肥料市场全面开放已是大势所趋,开放肥料经营和流通渠道已成为定局,因此必须在管理方式上与国际接轨。

3.农户的期盼

天大地大,农民的利益最大。

肥料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其使用效果不仅会影响消费者本身,还会影响到周围环境和农产品的消费者,不合理施肥会造成资源的浪费和环境污染。

因此, 加强对肥料使用过程的管理,使优质肥料产品真正发挥作用,严禁有毒有害物质 进入农田,保障并提高耕地质量是农民的核心利益。

由于历史的原因中国的农民是中国最大的弱势群体,胡总书记明确指示“农民的事情无小事”,缺乏行之有效的知识普及,相当多的农民并没有掌握法律知识和合理施肥的技术。

不懂得如何应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比如我区某镇某农户在自己藤菜田使用陕西某肥料厂生产的某牌叶面肥,结果造成藤菜新叶枯萎,错过藤菜销售的黄金季节,直接经济损失达2万元人民币以上。

当农户哭诉无门市,区农业执法大队组织有关业务部门对藤菜田进行技术鉴定,认为对造成藤菜新叶枯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某牌叶面肥的不准确的施用是诱因,最后,区农业执法大队的调解下厂家只对该农户经济损失作出象征性的补偿,没有法律的依据,执法人员有心无力。

我区部分农民喜欢过多地使用氮肥,因为氮肥施用以后,农作物的叶子马上就变绿了,表面效果很明显。

钾肥施用后,不会这么快发生变化,农民就不爱用,其实钾肥对于农作物来说十分重要,在我区氮钾肥使用的比例是1比0.3,而在日本,这个比例是1比1甚至1比2。

现在我区沙田柚看着不错,吃起来却很酸,且酸味逐年增加,就是氮肥过多惹的祸。

有了科学的、法治的管理,农利益最大化才能实际化。

《肥料管理条例》快出台,中国的农民需要你。

4.企业发展的需求

法制化程度越高,企业健康,有序发展越快。

2008年,在长寿区共有肥料企业11家,其中氮肥企业1家,磷肥企业4家,有机、无机复混肥企业6家。

社会资源的过度分散让企业技改升级成为一句空话,我区部分有机肥料企业的技术水品处于原始的手工阶段,企业的技术如此,产品的优越性何在,竞争性何在。

肥料积制手段落后。

由于方法不科学、手段不先进,“三低三大”现象突出,即形成的肥料养分低体积大、无害化程度低污染大、积制肥料劳动效益低强度大。

这种传统的肥料方法越来越不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农民特别是广大青年农民施用有机肥料积极性不高。

另一方面,有机肥料资源利用不充分,目前利用率为40%左右造成较大资源浪费。

目前我国肥料行业在管理上与国外同行业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

国外的肥料法律制度较为成熟,对一些好的管理制度、模式和经验加以借鉴和吸收,可以使我国的肥料管理更加科学和可行;《肥料管理条例》快出台,中国的肥料企业的发展离不开你。

5.农业执法的队伍建设的需要

中国正在向法制社会发展,当前由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书 > 调解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