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交易民事责任问题探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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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交易民事责任问题探析

期货交易民事责任问题探析

刘敏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期货交易民事责任是指在期货交易过程中,期货交易的民事主体因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侵害国家、集体或公民的财产,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一、期货经纪公司行纪合同责任

  

(一)行纪合同的概念和法律渊源

  期货交易行纪合同是指期货经纪公司以获取佣金为目的,接受客户委托,用自己的名义代客户进行期货交易活动所签订的合同。

期货经纪公司与客户之间系行纪法律关系。

  期货行纪合同的法律渊源,即期货行纪合同权利义务内容认定的事实依据,包括:

第一,客户合约性文件。

包括风险揭示书、交易委托书、帐户处理权声明等,这些合约性文件具体规定了风险提示、开户指令、开户资格、保证金、帐户操作、交易、不履行合约责任及纠纷处理等内容。

第二,期货交易所章程、业务规则和期货经纪公司交易规则。

但需在期货经纪公司和客户有关合约性文件中明确加以约定。

第三,客户下单指令。

期货经纪公司和客户双方的具体权利义务是通过客户下单指令来确认的,如买卖合约的数量、合约到期日期、价格限制条件、定单有效期限等。

  

(二)期货经纪公司行纪合同责任

  期货经纪公司行纪合同责任是指期货经纪公司违反其在期货行纪合同法律关系中的义务形成的民事责任。

主要包括:

  1、期货经纪公司违反严格执行客户交易指令义务的民事责任

  ①下达交易指令方式约定不明确的责任

  严格按照客户的交易指令下单交易是期货经纪公司的义务。

为了防止因交易指令方式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期货经纪公司在和客户签订经纪合同时,必须将下达交易指令的方式做以明确、具体的约定。

期货经纪公司与客户签订的行纪合同对下达交易指令的方式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期货经纪公司又不能证明其所进行的交易是根据客户交易指令进行的,对该交易造成的客户的损失,期货经纪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期货经纪公司不能以期货行纪合同没有约定下达交易指令方式或者约定不明确为由,免除其不能举证的民事责任。

如果期货经纪公司能够举证证明其所进行的期货交易系按照客户或者其委托人的指令操作的,期货经纪公司不承担由此造成的客户的损失。

  ②期货经纪公司执行非受托人下单指令的责任

  依据期货经纪合同的约定,期货经纪公司只能按照客户或者客户书面授权的受托人的指令下单交易。

期货经纪公司负有严格审查受托人授权委托的义务。

期货经纪公司不得执行客户或受托人外任何第三人的下单指令。

如果期货经纪公司执行非受托人的交易指令造成客户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③期货经纪公司执行客户有瑕疵的下单指令的责任

  有瑕疵的指令是指客户下达的没有品种、数量、买卖方向等的交易指令。

对有瑕疵的指令,因缺少执行下单指令的必备要件,原则上期货经纪公司不得执行。

对有瑕疵的指令,期货经纪公司可以要求客户进一步明确后,再予执行。

期货经纪公司执行瑕疵指令,造成客户损失的,期货经纪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如果客户下达的交易指令数量和买卖方向明确,只是没有有效期限、成交价格或者开平仓方向的,期货经纪公司如果按照期货交易习惯,对没有有效期限的,视为当日有效;没有成交价格的,视为按市价交易;没有开平仓方向的,视为开仓交易进行了交易,应当视为期货经纪公司系按照客户指令交易,而不构成违约。

这里,一是考虑客户下单交易指令不全,多是因市场行情紧张,来不及将全部内容填写完毕;二是从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出发对期货市场交易惯例的认可。

  ④期货经纪公司错误执行客户交易指令的责任

  期货经纪公司错误执行客户交易指令,除客户认可的,交易的后果由期货经纪公司承担,即交易数量发生错误的,多于指令数量的部分由期货经纪公司承担,少于指令数量的部分,由期货经纪公司补足或者赔偿直接损失;交易价格超出客户指令价位的范围的,交易差价损失或者交易结果由期货经纪公司承担。

期货经纪公司超出客户指令价位的范围,将高于客户指令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客户指令价格买入后的差价利益占为己有的,客户要求期货经纪公司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⑤期货经纪公司不当延误执行客户交易指令的责任

  期货经纪公司不当延误执行客户交易指令给客户造成损失的,因过错在于期货经纪公司,故因此造成客户的经济损失,应当由期货经纪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如果因市场的原因致客户交易指令未能全部或者部分成交的,期货经纪公司对延误执行客户的指令造成的客户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2、期货经纪公司未及时通知客户当日结算结果的民事责任

  期货经纪公司未按期货行纪合同约定的期限、方式,将交易或者持仓头寸的结算结果通知客户,造成客户损失的,由期货经纪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期货经纪公司与客户对交易结算结果的通知方式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期货经纪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已经发出结算结果通知的,对客户因继续持仓而造成的扩大损失,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鉴于期货交易的连续性,客户对当日交易结算结果的确认,应当视为是对该日之前所有持仓和交易结算结果的确认,所产生的交易后果均由客户自行承担。

客户对交易结算结果提出异议,期货经纪公司未及时采取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根据过错责任原则,由期货经纪公司对造成客户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客户对期货经纪公司的交易结算结果有异议,而未在期货行纪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出的,视为其对交易结算结果已予以确认,产生确认的法律后果。

  3、期货经纪公司进行混码交易的民事责任

  为了更好地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现行行政法规和期货交易所规则等均严禁期货经纪公司进行混码交易。

如果期货经纪公司进行混码交易,造成客户损失的,应当由期货经纪公司承担客户的损失;但是,如果期货经纪公司能够举证证明该损失系其按照客户的交易指令入市交易造成的,则根据风险与利益一致原则,由客户对交易结果自行承担。

  4、期货经纪公司接受客户全权委托的民事责任

  客户的下单指令作为期货经纪合同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是每一笔具体的期货交易发生时,客户根据其对市场的判断作出的决策,而不是在其与期货经纪公司签订一系列合约性文件时所能预测的。

故从保护期货交易者角度出发,我国现阶段是严格禁止全权委托的。

如果期货经纪公司接受客户全权委托进行期货交易的,对交易产生的损失,由期货经纪公司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

  5、未予风险提示的民事责任

  鉴于期货市场的高风险性,期货经纪公司负有在与客户订立期货行纪合同时,对客户提示注意的义务。

期货经纪公司在与客户订立期货行纪合同时,未提示客户注意《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内容,并由客户签字或者盖章的,对于客户在交易中的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是,从公平原则和实事求是原则出发,根据以往交易结果记载,证明客户已有交易经历,对期货交易的风险性已有明确认识,期货经纪公司未尽到风险提示义务的,不承担客户交易损失的赔偿责任。

  6、行纪合同无效的民事责任

  因期货经营机构没有从事期货经纪业务的主体资格而从事期货经纪业务、或客户不具备从事期货交易主体资格从事期货交易,以及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等原因导致期货行纪合同无效的,应当根据无效行为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确定责任的承担。

不具有主体资格的经营机构因从事期货经纪业务而导致期货行纪合同无效,如果有证据证明该经营机构已经按照客户的指令入市交易的,则客户的损失属于正常的风险损失,经营机构对交易结果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应由客户对其交易行为结果自行承担。

但该经营机构因此收取的佣金应当返还给客户。

但是,如果该经营机构未按照客户的交易指令入市交易,即客户没有过错的,该经营机构应当返还客户的保证金并赔偿客户的损失。

赔偿损失的范围包括交易手续费、税金及保证金利息。

  二、期货交易所服务合同和保证合约履行责任

  期货交易所和期货经纪公司之间除存在行业内部管理关系外,作为平等民事主体,双方还存在着类似于提供服务和履约担保的民事法律关系。

该民事法律关系的渊源表现为期货交易所的章程和交易规则。

根据期货交易所会员式法人的特点,作为期货交易所会员的期货经纪公司和非期货经纪公司自成为期货交易所会员之日起,即视为其对期货交易所章程和交易规则的认可,即期货交易所章程和交易规则是期货交易所和会员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结果,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体现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一)违反服务法律关系义务的民事责任

  根据期货交易所章程和交易规则等的规定,期货交易所负有为会员提供期货交易的场所、设施及相关服务、发布市场信息、严格执行章程和交易规则的各项制度的义务。

期货交易所违反规定的义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主要包括:

  1、未履行通知义务的民事责任

  期货交易所负有对期货交易者的交易或者持仓头寸的结算结果以及当期货经纪公司的保证金不足维持其持仓头寸时追加保证金的通知义务。

如果期货交易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方式,将交易或者持仓头寸的结算结果通知期货经纪公司,造成期货经纪公司损失的,期货交易所应当对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期货经纪公司对交易结算结果提出异议的,期货交易所未及时采取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对造成期货经纪公司扩大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期货经纪公司的交易保证金不足,期货交易所未按规定通知期货经纪公司追加保证金的,由于行情向持仓不利的方向变化导致期货经纪公司透支发生的扩大损失,期货交易所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2、违规强行平仓的民事责任

  强行平仓虽然是期货交易所的权利,但这项权利的行使是在严格条件下的权利。

即只有当期货经纪公司的保证金不足维持其持仓头寸,期货交易所依法履行了通知追加保证金的义务,期货经纪公司未在合理的期限内追加保证金时,期货交易所才有权对期货经纪公司的持仓头寸予以强平。

而且强行平仓的数量要与期货经纪公司应当追加保证金的数额相当,且要符合强平的顺序。

否则期货交易所对因此造成的期货经纪公司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公布信息错误或者延误的民事责任

  提供期货交易的设施及信息服务是期货交易所的一项主要义务。

根据《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的规定,期货交易所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发布即时行情、持仓量和成交量排名情况、标准仓单数量和可用库容情况等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信息。

如果期货市场因期货交易所的过错导致信息发布、交易指令错误或者延误,造成期货经纪公司直接经济损失的,期货交易所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如果因期货交易所依据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对期货市场出现的异常情况采取合理的紧急措施造成客户损失的,期货交易所可以免责。

  4、透支交易的民事责任

  根据期货交易所章程和交易规则,严禁透支交易,期货交易所和期货经纪公司均不得违反该规定,否则构成期货交易所和期货经纪公司双方的共同违约。

对此,应根据期货交易所在透支交易中的过错对其民事责任予以确定。

详见透支交易法律责任部分。

  

(二)违反履约担保法律关系的民事责任

  期货交易所保证期货合约履行的职能首先表现为期货交易所为期货经纪公司进行期货交易进行结算担保。

即期货经纪公司未按照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的要求,履行相应金钱给付义务,期货交易所应当代期货经纪公司履行给付义务。

如果期货交易所未代期货经纪公司履行,造成交易对方损失的,期货交易所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期货交易所代期货经纪公司履行义务或者承担赔偿责任后,获得向违约方追偿的权利。

但是,期货交易所的履约担保责任仅仅为结算会员提供担保,而不及于非结算会员。

即期货交易所对客户并不负有直接的担保责任。

客户只能通过期货经纪公司向期货交易所主张权利,由期货交易所向期货经纪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只有当期货经纪公司拒绝代客户向期货交易所主张权利时,客户尚可直接起诉期货交易所,但期货经纪公司应同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其次,期货交易所负有为客户进行交割担保的职能。

期货交易的交割由期货交易所统一组织进行。

在期货合约交割期内,买方或者卖方客户违约的,期货交易所应当代违约方期货经纪公司向对方履行期货合约。

期货交易所未代期货经纪公司履行期货合约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期货交易所负责审核、指定交割仓库,其在实物交割中扮演着为交割仓库履约担保的角色。

当交割仓库出现不能如期交付仓单载明的货物,或者交付的货物不符合质量标准等违约行为时,期货交易所作为实物交割的履约保证人,应当向仓单持有人代为交付,或者承担违约责任。

  (三)违约与侵权竞合的民事责任

  在上述期货交易所违反章程和业务规则规定的义务时,很多情况下期货交易所一方面因违反双方约定构成违约责任,另一方面因其作为或者不作为的行为导致了对期货经纪公司财产权利的侵犯,构成了侵权民事责任。

即期货交易所的同一行为构成了违约与侵权竞合的民事责任。

如,期货经纪公司交易保证金不足,期货交易所未按照约定履行通知追加保证金义务,造成期货经纪公司扩大损失的;期货交易所未按照约定的强行平仓的条件、时间、方式强行平仓,造成期货经纪公司损失的,以及因超量平仓引起期货经纪公司经济损失的;因期货交易所的过错导致信息发布、交易指令处理错误,造成期货经纪公司直接损失等情况,均构成期货交易所违约与侵权竞合的民事责任。

对违约与侵权竞合的民事责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期货经纪公司有权选择要求期货交易所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期货交易所承担侵权责任。

即期货经纪公司有权选择是按照违约之诉,还是按照侵权之诉提起诉讼,从而最大限度地达到其权利的实现。

  三、期货交易行为法律责任

  

(一)透支交易法律责任

  透支交易法律责任是指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经纪公司在期货经纪公司或者客户没有保证金或者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允许期货经纪公司或者客户开仓交易或者继续持仓造成损失产生的民事责任。

  在确定透支交易法律责任时,应注意区分四个法律关系,即期货合约买卖双方因买卖期货合约产生的法律关系、期货交易所和会员或者会员和客户之间的期货交易服务法律关系或者期货行纪法律关系、以及期货交易所和会员或者会员和客户之间的融资法律关系。

  第一,因期货交易的投机性和风险性都很大,客户参与期货市场交易,应当享有自己交易产生的利益,也应当承担自己交易产生的亏损。

这是符合风险利益一致原则和合同相对性原则的。

故期货合约买卖法律关系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由买卖双方当事人自行承担。

  第二,对期货交易所与会员或者期货经纪公司与客户之间无效融资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缔约上的过失责任,应由双方当事人根据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如,会员或者客户的保证金不足,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经纪公司履行了通知义务,而会员或者客户未及时追加保证金,而要求保留持仓并经书面协商一致,不仅造成会员或者客户的交易损失,而且造成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经纪公司穿仓损失的,因除会员或者客户的过错外,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经纪公司对融资无效亦存在明显的过错,故对造成的双方的损失由双方各自承担。

即会员或者客户承担交易产生的损失,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经纪公司承担穿仓造成的融资款项不能收回的损失部分。

  第三,在透支交易法律责任中体现最多的是基于期货交易所和会员,以及期货经纪公司和客户之间的期货交易服务法律关系或者期货行纪法律关系因违约产生的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

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经纪公司未履行通知义务产生的民事责任。

会员或者客户的交易保证金不足,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经纪公司未按规定通知会员或者客户追加保证金的,因期货交易所和期货经纪公司违反通知义务,由于行情向持仓不利的方向变化导致会员或者客户持仓透支交易发生的扩大损失,应当由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经纪公司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

同时,会员或者客户因对自己的交易没有尽到当然的注意义务,对持仓透支交易造成的损失也应承担次要的责任。

  2、会员或者客户主动要求持仓透支产生的民事责任。

会员或者客户的保证金不足,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经纪公司依约履行了通知义务,而会员或者客户未及时追加保证金,并主动要求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经纪公司保留其持仓并经书面协商一致的,因持仓透支交易造成的损失系会员或者客户自身意思表示和交易的结果,故应当由会员或者客户自行承担。

  3、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经纪公司允许会员或者客户开仓透支交易产生的民事责任。

因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经纪公司为了拉拢会员或者客户,或者为了多赚取手续费而以透支交易为诱饵,主动允许会员或者客户透支交易,虽系双方违约,但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经纪公司在其中起的是主导作用,过错更大。

故对因此造成的会员或者客户的交易损失,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经纪公司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4、约定分享利益、共担风险透支交易产生的民事责任。

虽然期货交易所和期货经纪公司允许会员或者客户透支交易存有明显的过错,但因双方对透支交易的盈亏均明确约定共同享有或负担,从公平原则和意思自治原则出发,对因此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双方按照约定共同分担。

但是,如果双方仅约定分享利益,而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经纪公司对亏损未承诺承担相应责任的,因这里明显存在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经纪公司利用其特有的身份和权利,既不想承担风险,又以允许透支交易作为筹码,来获取利益,不仅仅是违反禁止透支交易的约定,而且是不公平的,故应当由期货交易所和期货经纪公司对此造成的损失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

  

(二)强行平仓法律责任

  1、强行平仓法律责任的概念和强行平仓的条件

  强行平仓法律责任是指因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经纪公司对会员或者客户的持仓强行了结产生的民事责任。

强行平仓是期货交易所或期货经纪公司为维护自身资金安全所依法享有的一项权利,该项权利的行使是附条件的。

即只有在条件成就时,期货交易所或期货经纪公司才能行使该项权利。

否则,期货交易所或期货经纪公司不得对他人的期货合约进行强平。

  强行平仓的条件,概括起来有以下五个:

  第一、期货交易者保证金不足。

这是由期货交易实行保证金制度决定的。

只有当会员或者客户的保证金余额低于规定的最低持仓所需维持保证金,可能形成透支交易时,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经纪公司才有权进行强行平仓。

  第二、履行通知义务。

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经纪公司在会员或者客户的保证金不足时,必须首先履行通知追加保证金的义务,否则不得强行平仓。

  第三、追加保证金的时间应合理。

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经纪公司通知会员或者客户追加保证金的时间应当合理,即在规定的时间足够会员或者客户将追加的保证金打入帐户,否则,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经纪公司不得以会员或者客户未追加保证金为由进行强平。

  第四、应适度强行平仓。

主要指强行平仓的数量应与会员或者客户需要追加保证金的数额相当。

  第五、应按规定的平仓顺序强平。

即首先应根据风险水平,先平掉持仓损失较大的合约,不足时再平亏损较小的或者盈利的合约;其次,投机头寸先于保值头寸平仓。

  2、强行平仓的民事责任

  强行平仓的民事责任包括条件未成就时强平的责任和条件成就时强平的责任。

  如果期货交易所和期货经纪公司不按上述条件,擅自强行平仓,构成违约与侵权竞合的法律后果。

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经纪公司因超量平仓引起的损失,由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经纪公司承担责任。

期货交易所对期货经纪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对客户未按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或者期货行纪合同约定的强行平仓条件、时间、方式执行强行平仓,造成期货经纪公司或者客户损失的,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经纪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经纪公司严格按照上述条件对会员或者客户的持仓头寸进行强平造成的损失,由会员或者客户自行承担。

这是因为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经纪公司享有在特定条件下的强行平仓权,并不排除会员或者客户为保护自身财产安全与利益采取平仓措施的权利。

二者享有的权利是不冲突的。

会员或者客户因对期货行情的判断失误应平仓而未及时平仓造成的交易损失,应自行承担;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经纪公司在符合强行平仓条件时,应平仓而未平仓造成的穿仓损失,由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经纪公司自行承担。

  (三)期货实物交割法律责任

  确定实物交割中各期货交易民事主体的民事责任,首先应准确认定各方之间的法律关系。

包括期货交易所和交割仓库之间的法律关系、交割仓库和客户之间的法律关系、期货交易所和客户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客户和客户之间的法律关系。

  1、期货交易所和交割仓库的关系

  首先期货交易所和交割仓库之间不属于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发生于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的过程中依据行政法律规范与被管理对象之间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集中体现的是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的法律地位。

而期货交易所并非国家行政管理机关,而是具有独立财产、实行自律性管理的非盈利性法人。

期货交易所在期货交易过程中的组织、管理等权利,来源于中国证监会授权下的行业内部管理,不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

其次,期货交易所和交割仓库之间也不属于委托代理法律关系。

委托代理法律关系首先要有双方明确的委托代理意思表示,其次委托代理行为必须是以委托人的名义为之,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依法承担。

但在期货实物交割过程中,交割仓库在履行具体的交割事务时,均是以交割仓库自己的名义为之,并且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而不是以期货交易所的名义为之。

再次,期货交易所和交割仓库之间不是居间法律关系。

居间关系是以介绍人的身份出现,为缔约双方提供帮助、搜集、介绍的作用,从中收取一定的劳务费用,但不参与具体合同的制定。

但在期货交割中,期货交易所除指定交割仓库外,还负责组织交割的进行,交割仓库储存的标的、收取的报酬标准、交割仓库有关交割业务的一系列行为标准都是由期货交易所予以规定的,交割仓库和客户均是无条件服从。

期货交易所在其中所起的作用已远远大于居间人的作用。

故期货交易所和交割仓库在某种意义上应该说是一种履约担保法律关系。

准确地说是期货交易所为交割仓库向客户提供履约担保的法律关系。

即当交割仓库不能在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向标准仓单持有人交付符合期货合约要求的货物,造成标准仓单持有人损失的,交割仓库应当承担责任,期货交易所承担连带责任。

期货交易所承担责任后,有权向交割仓库追偿。

  2、交割仓库和客户的关系

  交割仓库和客户之间的仓储法律关系比较明确。

其法律关系适用合同法关于仓储合同的规定。

交割仓库如未履行货物验收职责或者因保管不善给仓单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期货交易所和客户的关系

  因期货交易所实行会员制度,非交易所会员的客户不能直接在交易所进行期货交易,而是通过委托期货经纪公司在期货交易所进行期货交易,故期货交易所和客户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

在实物交割中,期货经纪公司负有代客户申请履行交割,并代客户向期货交易所交付标准仓单和足额货款的义务,期货经纪公司没有代客户履行申请交割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造成客户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客户与客户之间的关系

  客户与客户之间是事实上的买卖关系,但在期货交易中,体现为会员与会员之间的买卖关系。

从期货交易所履约担保角度看,又表现为买方会员与期货交易所和卖方会员与期货交易所之间的买卖关系。

在交割日,卖方期货经纪公司未向期货交易所交付标准仓单,或者买方期货经纪公司未向期货交易所帐户交付足额货款,构成交割违约,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对方有权要求终止交割或者要求违约方继续交割。

征购或者竞卖失败的,应当由违约方按照期货交易所有关赔偿办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买方客户如对实物交割的商品质量、数量存在异议,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交割仓库提出,如果其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对货物的质量、数量提出异议的,应当视为其对交割货物的质量、数量无异议,其应依约履行交付货款的义务,否则构成违约。

  作为对期货合约的履行负有担保义务的期货交易所,以及作为客户的行纪代理人的期货经纪公司,在期货合约交割期内,买方或者卖方客户违约的,负有代为承担违约责任的义务,即期货交易所代期货经纪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代客户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四、侵权民事责任

  

(一)概念及构成要件

  侵权民事责任是指侵权行为人由于过错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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