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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八章案例汇编

第七章案例

1、一个由四人组成的探险小组正在一个山洞里考察,洞口突然崩塌,还好,探险小组可以用手机和外面联系-----求援队、地质专家和生理专家马上赶来,经过测量和研究,地质专家告诉被困在洞内的探险人员,打开洞口需要十天的时间,探险人员问外面的生理专家,说他们没有带任何食物,能够活多少天,生物学家,最多七天,洞里的人又问,如果杀死其中的一个人,其他三个人吃死者的肉,能够活到洞口被打开吗?

生物学家极不情愿地说是。

这以后,洞里的人就再也没有和外面联系了。

第十天,洞口被打开了,有三个人还活着,原来,这四个在洞内进行了抓阄,三个幸运者将抽到那个死签人杀死并把他的肉给吃了。

这三个人身体恢复后,被送到了法庭上。

如果你是法官,你如何判案?

为什么会有不同的结果?

法律究竟是什么?

通过本案,试分析法律与社会的关系?

(让同学们讨论发言,老师归纳总结,但不说明结果。

等把法律的内涵讲完后在回到这个例子…结合案例再次阐明法的内涵)

(案例来自《法律基础》教学案例大连理工大学组编)

2、“高晓松醉驾”---高晓松醉驾事小,执法公平事大(可运用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治观念的学习)

2011-05-1110:

04:

33 来源: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北京)公众关注此次醉驾事件,不仅仅因为当事人是名人,而是他们想看到法律是否公平,执法是否严格。

他们对事件的发展报以普遍关注,他们要看到醉驾入刑的法律面前,是否人人平等,法律的尊严是否得以维护。

(作者:

李劭强)据中央电视台《午间新闻》报道,9日晚上,知名音乐人高晓松驾车在北京发生交通事故,经酒精检测,高晓松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243.04毫克,已构成醉酒驾车,按照《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他将面临拘役的刑事处罚。

(中新网5月10日)

在公众和媒体紧盯“醉驾入刑”时,高晓松不幸成为第一个“以身试法”的名人。

这种名人身份,让其醉驾的新闻在极短的时间内成为舆论的热点,人们对醉驾中的种种细节都给予了关注。

比如,高晓松出示的是外国护照、高晓松驾驶的是英菲尼迪越野车,甚至连高晓松的体型都成为网民跟帖时调侃的内容。

这种被围观的待遇或许是高晓松不满的,但没有办法,谁让他是名人呢?

名人效应带来的影响就是如此,任何关于名人的事情都会被舆论放大,他们既会因为名气而获得收益与尊重,也会因为名气而遭到关注与唾弃,这是一种自然的舆论生态。

不过,如果再分析一下公众的心理,就会发现,公众关注此次醉驾事件,不仅仅因为当事人是名人,而是他们想看到法律是否公平,执法是否严格。

尤其是,新闻中透露出这样的信息:

音乐节的举办方表示,问题已经解决,高晓松还是会如约参加音乐节。

这是否意味着高晓松被宽大处理了?

在信息还未完全披露之前,公众需要保持一种警惕。

所以,他们对事件的发展报以普遍关注,他们要看到醉驾入刑的法律面前,是否人人平等,法律的尊严是否得以维护。

各地在醉驾入刑生效时的态度是严厉的,相继展开了一系列的集中查处活动。

但即使如此,人们还是有所担心,那就是执法是否会常态化、制度化——不能因为风头过去便检查松散,不能因为对象不同便区别对待。

这种担心,让他们在名人违法时睁大了眼睛。

一方面,这种关注会形成一种主流舆论,那就是醉驾是可耻的,越是名人越应该珍惜自己的声誉,在法律法规面前做好示范;另一方面,这种关注会成为一种监督,执法部门在面对名人时是铁面无私还是心慈手软,公众都将看在眼中。

3、【米兰达警告的由来】((可运用于“公平与正义法治观念的学习)

米兰达是一个青年,他在1963年被亚利桑那凤凰城警方以绑架和强奸一个18岁弱智少女罪名逮捕。

他在警察局接受了两小时的讯问后,签下一份坦白文件。

但是事后,他又说并不知道“宪法第五修正案”赋予了他沉默的权利。

也就是说,米兰达不知道自己有沉默权,也不知道自己有取得律师帮助的权利,而警察也没有告诉过他。

他的律师在法庭上抗议说,根据宪法,米兰达的坦白不可以作为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的证据。

虽然宪法修正案已经存在了近200年,直到上世纪60年代初,美国司法一直沿用历史上传下来的原则:

要是嫌犯“自愿”作出的坦白,就可以递交法庭作为证据。

并不强调警察必须告知嫌犯他有什么样的权利。

“自愿”而不是强迫,是那个时候惟一的标准。

所以,米兰达的坦白还是作为主要证据,在法庭上将他定了罪。

他被判了20年监禁。

他以自己“没有被告知权利”作为理由,一路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接受最高法院的复审。

1966年,沃伦首席大法官主持的最高法院作出裁决,指出公民在接受讯问以前有权知道自己的宪法第五修正案权利,警察有义务将它告诉嫌犯,告知权利之后,才能讯问。

因此,米兰达一案被宣布无效,发回重审。

从此以后,如果美国警察在抓人的时候忘了这几句关键的话,那么人犯所作的一切供词在审理时都将被判无效,而最终人犯也可能会被法庭放走,因为他的权利在逮捕时受到了侵犯。

自1966年起,美国所有的警察在讯问嫌犯以前,都必须将“米兰达警告”先告诉嫌犯,不管警察那时候是多么忙乱,多么匆忙,心情多么不好,形势是多么紧张。

这就是著名的“米兰达警告”的由来。

(摘编自《改变美国警察执法的三大案例》2006年3月14日人民网强国论坛)

4、在18世纪的德国,当时号称“军人国王”的弗里德里希·威廉一世在波茨坦修建了一座行宫。

一日,威廉一世入住行宫,兴致勃勃地登高远眺,却发现宫墙外耸立着一座古老的磨坊,遮挡视线影响观景,遂令身边的大臣去问磨坊的主人愿不愿意出卖磨坊,他打算买下这座磨坊,并把它拆掉。

大臣找到磨坊的主人交涉,不料磨坊主坚决不卖,并强调这磨坊是祖上传下来的产业,是无价之宝,必须让它世代相传。

大臣只得如实回报。

威廉一世执意要买磨坊。

开出了高价,可磨坊主还是不卖。

威廉一世大怒,命令卫队强行拆掉磨坊,磨坊主站在旁边冷眼旁观,口中念念有词:

“为帝王者或可为此事,然吾德国尚有法律在。

此不平事我必诉之法庭。

”不久,磨坊主就此事一纸诉状将威廉一世告到法庭,结果法庭判决皇帝恢复原状重建磨坊,还判决皇帝赔偿磨坊主人的损失。

威廉一世看了判决书后,苦笑着说:

“我做皇帝有时也会不冷静,以至认为自己可以无所欲为。

幸亏我国有这样的好法官,如此公正办案,乃吾国可嘉之事也。

”于是令人又将磨坊在原地重建了起来。

现在这座老磨坊还屹立在波茨坦的土地上,成为游览的景点之一。

(资料来源

5、怎样看待苏格拉底之死:

(可运用于法律的信仰教学)

(资料来源

苏格拉底的哲学是同他的生活实践融为一体的,而他个人的命运同雅典的命运是不可分的。

他为了祖国追求善的理想,而他的祖国则用死刑酬答了他的贡献,成全了他的哲学。

苏格拉底没有丝毫的激愤、畏惧或是悲哀,而是依旧用他智慧的语调诚挚地奉劝着一切。

他明白他是神的使者,这一切都是神的安排,他还有他生命未完成的部分,而死恰恰能给他一个完美的结局。

在古希腊,法律被视做城邦安全的基础,具有女神般的尊严,可以说是城邦真正的保护神。

在此神灵的保护下,古希腊的城邦按法律治理,任何人的地位都不得高于法律。

苏格拉底认为城邦的法律是公民们一致制定的协议,应该坚定不移地去执行,只有遵守法律,才能使人民同心协力,使城邦强大无比,严守法律是人民幸福、城邦强大的根本保证,他的价值远远高于个人的生命。

苏格拉底还认为,法律同城邦一样,都来源于神,是神定的原则。

法律最初体现为自然法,自然法也就是自然规律,它纯粹是一种神的意志或神有意的安排。

后来城邦颁布的法律称为人定法。

虽然人定法不像自然法那样具有普遍性,而具有易变性,但是,由于人定法来源于自然法,人们接受和服从人定法的指导就意味着人们接受和服从自然法的约束,也就是服从神的意志。

一个城邦的理想状态必须是人人从内心守法的状态,这既是苏格拉底一生的理想和信仰,也是他最后慷慨以身殉法的内在动力。

苏格拉底在被自己同胞不公正地判处死刑之时仍大谈“遵道德、重公义、法律至宝、法制为贵”,认为人生价值莫过于此,真算得上自由精神洋溢了。

苏格拉底是位英雄,他意识到道德理想的力量,并自觉、自愿去实现它,即使为此献出自己的生命。

他的死是个悲剧,悲剧在于冲突双方都有存在的理由,又不可调和。

于是苏格拉底用自己的身躯托负起这个伟大的冲突,托负起自由人格的责任与使命。

对苏格拉底而言,他的事业就是他的精神,自觉,自愿,自律从而自由的精神,通过他得到了光大。

苏格拉底热爱雅典城邦,他更不容许最神圣的理想有丝毫的被亵渎,因此,他毅然选择死亡。

他并非不珍惜自己的生命,但他更注重自己的灵魂,他相信神无处不在,无所不能,万事万物都是神有意识有目的的巧妙的安排。

他没有背叛神,既然如此,死亡也就是神对他的召唤,他还有什么可犹豫的呢?

也许人们笑他,笑他天真,笑他顽固,执迷不悟,但是惟有那些真正洞察了他内心世界的人,才会为他的智慧与忠诚所折服:

智慧是他看到并一直紧紧关注着的众人未曾察觉的美德,忠诚的是于他自己热爱的城邦,于他一生遵从的法律,于他永恒不变的理想追求。

6、大学生缺乏法律意识,背债百万元

26岁的秦亮(化名)的2006年是个苦涩的开局,大四时他经商失误,惹上了官司。

纠缠了两年的案子近日终于二审判决,秦亮背上了100多万元的法律债务。

这对毕业以来仍处于待业状态的秦亮来说无疑是个沉重的包袱,但是他痴心不改。

他的梦想依然是找机会创业。

记者从市政府唯一一个支持大学生创业的“天使基金”了解到,基金管理机构正在加强对创业大学生的法律保护工作,从而减少法律风险。

大四学生大胆创业:

2003年在上海大学读大四时,秦亮通过熟人与中国联通上海分公司一级代理商上海美天通信科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取得联系,并得知美天正准备推广CDMA校园卡业务。

秦亮认为可以发动老师同学购买,赢利几乎唾手可得。

由于美天要求必须同公司来签协议,秦亮和几个同学又发动父母成立公司。

耐不住孩子的恳求,三个下岗母亲在经济开发区注册了上海想云科技咨询有限公司。

2003年3月,秦亮和想云公司与上海美天签署了《CDMA校园卡集团用户销售协议书》,约定想云公司在上大发展CDMA手机及UIM卡进行捆绑销售,并约定想云公司对校园卡用户资料真实性及履行协议承担保证责任,用户必须凭学生证和教师证购买,一人一台等。

如想云公司发展用户不真实,美天有权停机,想云承担不合格用户的全部欠费。

在同学老师的帮助下,秦亮的“生意”一下子很红火。

秦亮一共发展了4196户,按照与美天的协议,秦亮和想云公司可拿到10余万元的回报。

但是美天刚支付给秦亮2万元钱后,2003年12月联通公司发现想云递交的几百名客户资料虚假,有一部分根本不是校园用户,还有身份证冒用别人的,最终形成了大量欠费。

美天为此赔偿联通442户不良用户的欠费52万余元,联通还扣减美天406部虚假用户和不良用户的手机补贴款28万余元及8万余元。

美天将想云公司及秦亮起诉到法院,要求承担上述赔偿款项,另赔偿美天406部虚假、不良用户手机的补贴差价6万余元及未归还的手机价款15万余元和卡款5100元,总计100万元左右。

一人承担所有债务

一审法院认定秦亮借用想云公司名义与美天签订销售协议,并发动几十名学生、教师发展介绍用户,并无想云公司人员参与,故秦亮与想云公司共同承担100万元的赔偿责任。

和秦亮一起操作该业务的虽然还有很多人,但由于与美天的协议书上是秦亮的签名和想云的公章,秦亮也不想再牵连其他人进来,而想云公司本来就是为创业成立的公司,加上经营亏损,已被吊销营业执照,秦亮成了债务承担人。

秦亮不服判决,他称自己凭肉眼无法辨别证件的真伪,也没想到有人会用假证来蒙混,而业务受理地都有美天的工作人员,美天公司也有专门辨识证件真伪的仪器,但是美天却要求自己承担所有损失,显然在协议制定上也有失公平,遂上诉到二中院要求改判。

毕业两年都未找到工作的秦亮因生活困难,向法院申请缓交上诉费,法院予以准许。

但是二中院经审理后,维持了原判。

秦亮一分钱没挣的他反背上了100多万元的债务

(摘自,

7、药家鑫杀人案:

2010年10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药家鑫驾驶红色雪佛兰小轿车从西安长安送完女朋友返回西安,当行驶至西北大学长安校区外西北角学府大道时,撞上前方同向骑电动车的张妙,后药家鑫下车查看,发现张妙倒地呻吟,因怕张妙看到其车牌号,以后找麻烦,便产生杀人灭口之恶念,遂转身从车内取出一把尖刀,上前对倒地的被害人张妙连捅数刀,致张妙当场死亡。

杀人后,被告人药家鑫驾车逃离现场,当车行至郭杜十字时再次将两情侣撞伤,逃逸时被附近群众抓获,后被公安机关释放。

2010年10月23日,被告人药家鑫在其父母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

经法医鉴定:

死者张妙系胸部锐器刺创致主动脉、上腔静脉破裂大出血而死亡。

2011年1月11日,西安市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药家鑫提起了公诉。

2011年3月23日,该案件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审。

2011年4月22日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药家鑫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并处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45498.5元。

思考与讨论:

1).致使其犯罪的原因是什么?

2).药家鑫案带给我们的思考和教训是什么?

——摘自

8、讲法律

(1)(视频)萝卜怎么办?

某年山东省日照市一次110特别行动中,公安人员追歹徒到男青年甲的菜园里,并发生了搏斗。

公安人员最终制服了歹徒。

正当公安人员押着歹徒准备离开时,甲对着众多记者和摄影机突然提出,要求公安人员赔偿被损害的20多棵萝卜。

此事经媒体报道后,社会舆论一遍哗然,邻居谴责说:

“公安人员是为了抓坏人,是为了大家,甲作为新时代的青年,不应当要求赔偿20多棵萝卜。

”当事公安人员也表示不可理解,说:

“当时我们一个同事身负重伤,鲜血直流,可甲居然提出赔偿他20多棵萝卜。

”甲所在单位专门召开了一周的批判会,批判甲。

在当年日照市评选精神文明先进单位中,甲所在单位也因此而失去了资格。

甲在社会舆论的重压下,不得不离家住到姐姐家中,并且对记者产生了严重的不信任和反感。

    讨论:

人们为什么对甲的行为都只有从道德而没有从法律视角去评价呢?

——视频来自——

(2)民工为讨回自己的工资12000元,偷拿老板11900元被判刑公正吗?

讨工资属于劳动关系,偷窃属于刑事法律关系。

(3)13岁的男孩强奸又杀人仅判处劳教1年零6个月公平吗?

——案例摘自

9、讲证据

甲借给乙1万元,由于是朋友关系未叫乙写借据,后乙不还,甲到法院去告(甲也没有其他证据),法院判甲败诉。

如何看待没有证据而败诉的案件?

法院这样判,会不会不公平?

会不会放纵不道德者等等。

——案例摘自

10、【佘祥林冤案引发的思考】

案情:

1994年4月11日,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吕冲村堰塘发现一具无名女尸。

县公安局经过排查,认为死者为张在玉,其丈夫佘祥林有故意杀人嫌疑。

同年10月,佘祥林被原荆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

佘祥林上诉后,湖北省高院认为此案疑点重重,发回重审。

1998年6月15日,经地区、县两级政法委协调,京山县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佘祥林有期徒刑15年。

2005年3月28日,“被杀”的张在玉突然返回家乡,此时佘祥林已服刑11年。

无辜蒙冤坐了11年大狱的佘祥林,终以“死妻”复活证明了自己的清白。

——案例摘自

 

第八章案例

1、案例与分析:

刘某与张某是邻居,2010年4月1日上午9时许,刘某因张某家一个垃圾桶放置在其家进出过道上而与张某发生争执,继而互殴。

中午12时许,刘某再次上门与张家发生争吵打架,致张某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

同时,刘某还将二油漆罐仍进张家,油漆溅入鱼缸,致9条珍贵金鱼死亡。

某市的某县公安局认定刘某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并有较严重后果,对刘某作出治安拘留15天的处罚。

刘不服,向县政府法制办公室申请复议,经复议维持原处罚决定.于是刘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原告为琐事与被害人发生争执并殴打被害人至轻微伤,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故判决维持县公安局作出的处罚裁决。

刘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应给予处罚。

但县公安局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充分考虑刘某在纠纷中应负的贵任,即给予刘某治安拘留15天的处罚,显失公正,应予变更。

因此,二审法院撤销原审法院的行政判决;将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裁决对刘某治安拘留15天的处罚直接变更为罚款人民币200元的行政处罚。

分析:

本案涉及到如何认识和把握行政法的合理性原则,或者说,如何正确理解和解决行政处罚中显失公正的问题。

显失公正,是指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过程中,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对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从形式上看合乎法律法规的规定,但在实质上却与法的精神相违背,表现出明显的不公正。

主要表现为:

一是行政处罚时,同类违法行为不同处罚,或者不同类违法行为同类处罚,二是行政处罚畸轻畸重;三是行政处罚时考虑了不相关的因素,或者没有考虑相关因素。

本案中被告对原告作出治安拘留15天的处罚显失公正,是因为:

(1)本案的事实系互殴,作为被害人的张某在纠纷中也实施了侵害原告的违法行为,但被告对同样具有违法行为的张某未作出任何处罚,而对原告在处罚幅度内作了最重的处罚,明显是同类违法行为不同处罚,以致显失公正。

(2)本案纠纷是因被害人张某的垃圾桶放置不当而引起的,应该说引起纠纷的责任在于张某,但被告在对原告作出处罚时没有充分考虑上述相关因素,以致显失公正。

可见,二审法院依法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判决,将被告对原告治安拘留15天的处罚变更为罚款人民币200元是体现了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精神,坚持了行政合理性原则。

在本案例的讲授中,行政主体是某市的某县公安局,行政相对人是张某和刘某;介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相关规定;介绍《行政复议法》中对行政复议范围、行政复议管辖、行政复议程序等作的规定;介绍行政诉讼的概念、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是行政处罚)、行政诉讼的参加人(本案的原告是刘某,被告是某市的某县公安局,第三人是张某,原告、被告第三人均可以请诉讼代理人。

);介绍行政诉讼一审程序和二审程序。

(资料来源

2、案例分析:

 金健康经江西省戈阳县林业局批准,取得上饶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站颁发的江西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并于2003年12月14日购进种苗果子狸31只,价值4.94万元。

由于非典的影响,2004年1月8日,江西省卫生厅下发紧急通知,要求各地加强对果子狸的管理。

随后,上饶市卫生局,林业局,工商局,交通局联合转发了通知。

同月15日,戈阳县卫生局以食监字(2004)第007号向金健康下发了卫生监督意见书。

同月戈阳县林业局,防疫站,卫生局和旭光乡政府组成联合执法小组,到金健康的养殖场做了政策宣传后对其饲养的31只果子狸进行了宰杀和销毁。

事后,县林业局和旭光乡政府根据县政府有关领导的意见,分别答应补偿金健康1万元和5千元损失。

金因补偿太低,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县林业局,防疫站,卫生局和旭光乡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赔偿其经济损失5万余元。

 

案例评析

    本案涉及的法理问题是违法行政合法原则中的行政行为越权无效的问题。

     行政行为都应当有法律法规的授权,一切超越法定权限范围的行为都不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中,金健康驯养的果子狸种苗经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取得了驯养资格,购进的渠道合法,属合法的私有财产,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四个行政机关从防治非典的高度执行省市有关部门的通知,对金健康驯养的果子狸实施监管并无不当,但对金的果子狸进行宰杀和销毁,超过了省市有关部门对果子狸管理工作的要求。

具有监管权不等于就获得了宰杀和销毁的权力,两者之间并无合理与必然的联系。

宰杀和销毁的行为超越了被告的职权范围。

因此,应赔偿被告的损失。

  在本案例的讲授中,介绍一下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要求学生能区分二行为;介绍具体行政行为中的行政许可行为;介绍行政责任的概念及其基本特点、有权追究行政责任的机关有哪些,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哪些;复习行政诉讼的提起以及一审程序、二审程序。

(资料来源:

3、案例分析:

    张保安5年前出资40多万元,通过合法途径获得一片7800平米土地的使用权,准备修建开设食品厂。

然而,当张保安在2000年把厂房的地基建好后就无奈地搁置了,因为当地商丘市电业局在这里架设了一组高压线,而且4根电线杆就安插在这片土地里。

根据《电力法》规定,像这样10千伏的高压线底下的土地,5米之内禁止修设建筑物,因为它是高压线,下边没办法再修房子了。

而这个高压线占了张保军1900多平方米的土地。

《电力法》还规定电力部门在占地之前必须和对方进行协商,妥当之后才可施工,可电业局从来没有履行这个程序,甚至连象征性的通知都没有。

 对于张保安将高压线迁移离开的要求,电业局不予理睬。

于是张保军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电业局迁移高压线或者支付70万元的赔偿。

法院受理后,委托了商丘市规划勘测设计院对高压线底下5米之内,也就是不能修建厂房的面积进行了测量,结果是1979.907平方米。

张保安以为法院会按照测量出来的面积判决电业局进行赔偿,可此时电业局却提出早在张保安获得土地使用权之前,高压线的架设就经过了政府的规划,这就意味着张保安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时候就已经知道并且同意架设高压线,不存在影响和侵犯张保安的土地问题,因此不该赔偿。

 电业局同时提交了一份证据,由梁园西区规划办公室开具的规划说明,其中明确了高压线就在现在的位置。

这份说明的出现意味着电业局没有侵占张保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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