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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危险性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危险性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目录

一、动火作业安全规定2

二、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5

三、破土作业安全规定7

四、临时用电作业管理制度8

五、高处作业安全规定11

六、断路作业安全规定12

七、起重吊装作业安全规定13

八、设备检维修作业管理制度15

九、抽堵盲板作业管理规定18

 

一、动火作业安全规定

实现安全生产是企业发展的需要,是企业生存的需要,同时也是企业每位员工安全的需要。

加强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是避免事故发生的重要措施,现制定本管理规定,旨在进一步规范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望各单位严格执行。

一、动火作业系指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进行的施工作业过程。

凡进入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动火作业的必须严格执行本动火安全管理规定。

二、动火作业涉及到进入受限空间、设备内作业、高处作业、断路作业、临时用电等情况时,必须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三、动火作业的风险辨识(危害识别)。

1、动火作业前,要针对作业内容进行风险辨识(危害识别),制定出相应的作业程序(施工方案)及安全措施。

2、将制定的作业程序(施工方案)及安全措施传授给每位作业人员,并按制定的安全措施填入动火作业申请书内,开出动火申请。

四、动火作业系指采用以下方式作业。

1、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以及气割、等离子切割、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2、使用喷灯、火炉、电炉、电钻等明火作业。

3、熬沥青、铁锤击对象(产生火花)、喷砂和产生火花、赤热表面的其它作业。

4、禁火区内生产装置和储罐区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工具。

五、动火作业分级

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

(1)在生产运行状态下易燃易爆、有毒介质的生产装置、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的动火作业。

(2)在未拆除易燃填料的塔内、冷却水塔内动火作业。

(3)节假日期间进行的一级动火作业应升为特殊动火作业。

2、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有毒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为一级动火作业。

3、二级动火作业

除特殊危险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为二级动火作业。

六、动火作业申请书的办理

1、动火作业申请书办理之前,动火单位必须对动火作业的内容进行风险辨识和风险评价,并根据辨识和评价结果,制定出安全作业方案和安全措施,以确保作业安全。

2、动火作业申请书的办理,由申请单位指定的动火作业负责人办理,办证人应该按《动火作业申请书》的项目进行逐项填写,不得空项,并将经过风险辨识、风险评价制定出的安全措施,逐条填写到《动火作业申请书》分析资料及安全措施栏内,然后根据确定的动火等级,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3、动火作业申请书批准后,由动火作业负责人下达动火指令,保管好动火安全作业证,并负责整个动火作业过程的安全。

七、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证的审批,由动火地所在车间的主管领导对动火安全作业方案、动火安全措施进行初审、签字,然后报生产部复审签字,经总经理终审签批后,才准予实施。

本公司原则上不办理特殊动火申请。

2、一级动火作业申请书和二级动火作业申请书的审批,按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审批程序。

八、动火作业前的检查

动火作业证办理后,动火作业负责人要按照动火作业方案和动火安全措施以及动火证中的要求,对动火现场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所用工具的完好情况进行逐一检查、核实,并与参加作业的人员交代作业方案和安全注意事项,确认无误后方可下达动火指令。

对于措施落实不到位的或不符合要求的,动火作业负责人有权拒绝动火作业。

九、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1、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作业申请书,进入设备内、高处以及需要断路动火作业的,必须同时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并严格执行。

2、凡在生产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装置上动火,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进行排空、清洗、吹扫、置换,经检测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

3、高处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将可燃物进行彻底清理,洞、井、沟、水封等均应检测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和人员坠落事故。

4、动火分析的检测由生产部专人负责检测。

5、检测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30分钟,必须重新检测分析。

6、检测分析时,被测气体的爆炸下限大于4%时,其被测气体测得的浓度应小于或等于0.5%;当被测气体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气体测得的浓度应小于或等于0.2%。

使用仪器检测时,其测得的数值应为被测气体爆炸下限的20%。

7、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内部介质及走向,按一级动火采取安全防火措施,进行排空、清洗、吹扫、置换、取样分析,按程序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并对地面可燃物、阴井、空洞、地沟、水封等进行检查、分析,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8、动火作业应设有专人监火,监火人不得随便脱离现场,动火现场要配定适用的消防器材,使用气焊、气割作业时,两瓶间距不得小于7米,两瓶与动火点的垂直距离不得小于10米,且两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

9、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10、五级以上风(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十、特殊危险动火作业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在严格遵守上述规定的同时,还要符合下列规定:

1、在下列情况下不准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1)、生产不稳定。

(2)、设备、管道等腐蚀严重。

2、进行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必须制定施工安全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动火作业时车间主管、总经理理必须到场,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3、动火作业前,车间要做好准备,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4、动火作业过程中,必须设专人监视生产装置内压力变化情况,使系统保持不低于980.665Pa(100mm水柱)正压。

低于980.665Pa(100mm水柱)压力应停止动火作业,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火作业,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5、动火作业现场的通风要良好,以保证泄漏的气体能顺利排走。

十一、动火作业申请书的管理 

1、动火作业申请书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由动火作业人在动火作业申请书上签字。

2、动火作业申请书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3、动火作业申请书一式两份,由动火申请单位和生产部各持一份存查。

4、所办理的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申请书和一级动火作业申请书有效期为24小时,二级动火作业申请书有效期为48小时。

5、动火作业申请书的存查期为一年。

十二、动火作业各责任人的职责

1、动火人职责:

动火人接到动火作业申请书后,应核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严禁无证或审批手续不完备动火作业。

2、监火人职责:

监火人应由动火所在单位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消防知识的人员担任,必要时要由动火单位和所在单位共同指派监火人。

监火人所在位置应便于观察动火和火花溅落,必要时可增设监火人。

监火人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随时扑灭动火飞溅的火花,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监火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

在动火期间不准兼作其它工作。

动火完毕后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

3、动火部位负责人职责:

被动火单位的车间领导(或指派班长)为动火部位的负责人,应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并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检查动火作业申请书。

对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作业申请书有权制止动火。

在动火作业中,生产装置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4、动火分析人职责:

动火分析人应对动火分析手段和分析结果负责。

根据动火地点所在单位的要求,亲自到现场检测分析,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检测资料,并签字。

5、安全员职责:

生产部现场安全员和动火点所在部门安全员应按照本动火安全作业规定,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凡在禁火区内动火作业,安全员必须到场,并有权制止一切违章动火作业。

6、动火作业审批人职责:

各级动火作业的审批人,审批动火作业时必须亲自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确定是否需要作动火分析,审查并明确动火等级,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安全作业是否符合办理程序和使用要求,确认准确无误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作业。

十三、外来施工队伍动火证的管理

由项目管理单位参照本规定到相关单位办理,并严格执行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有关条款。

二、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

进入生产区域内的各类塔、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下水道或其它封闭场所内进行的作业均为设备内作业。

一、设备上所有与外界连通的管道,采取有效隔离。

设备上与外界连接的电源应有效切断,并挂警示牌。

二、进入设备内作业前,必须对设备内进行清洗和置换,并达到氧含量在18%~2l%之间;有毒气体浓度,可燃气体浓度、粉尘浓度应符合《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

三、进入设备内作业前,应打开所有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进行自然通风,必要时可采取机械通风,不准向设备内充氧气或富氧空气。

四、在进入设备内作业三十分钟前,要对设备内气体取样分析,经化验分析合格后,办理好《罐内安全作业证》后方可进入作业。

五、检修人员在进入罐内作业前要全面进行一次检查,置换分析不合格不进,电源、物料不断不进,安全设施、工具行灯不合格不进。

六、作业中应加强定时监测,情况异常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撤离人员,经作业现场处理后,取样分析合格方可继续作业。

七、罐内作业可视作业条件采取通风措施,对通风不良及容积较小的设备,要采取间歇作业方式,不得强行连续作业。

涂刷具有挥发性溶剂的涂料时,应做连续分析,并采取可靠通风措施。

八、作业人员离开设备时,应将作业工具带出设备,不准留在设备内。

罐内动火作业,如作业人员离开时,不得把乙炔焊枪放在罐内,以防乙炔泄漏。

九、作业因故中断30分钟或安全条件有变时,需继续进入罐内作业,应重新进行气体化验分析并办理罐内安全作业证。

十、在缺氧、有毒环境中作业时,应佩带隔离式防毒面具;在易燃易爆环境中,应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不发生火花的工具,不准穿戴化纤织物;在酸碱等腐蚀性环境中,应穿戴好防腐蚀护具。

十一、设备内作业时,照明器具的电压应小于36V,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应小于等于12V;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必须按规定配备漏电保护器,临时用电线路装置,应按规定架设和拆除,线路绝缘保证良好。

十二、多任务种、多层交叉作业时,应采取互相之间避免伤害的防护措施。

十三、设备内作业,应按深度搭设安全梯及架台,并配备救护绳索,以保证应急撤离要求。

作业过程中,严禁内外拋掷材料、工具等物品,以保证安全作业。

十四、设备外应备有空气呼吸器(氧气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应的急救用品。

十五、设备内作业必须有专人监护,监护人员不得脱离现场。

进入设备前,监护人应会同作业人员检查安全措施,统一联系信号。

十六、重要危险性作业,除检修单位指定专人监护外,生产部也要到现场检查,并根据具体情况增设监护人员,随时与设备内取得联系。

十七、设备内事故抢救时,抢救人员必须做好自身防护方能进入设备内实施抢救。

十八、作业竣工时,检修人员和监护人员应共同认真检查设备内外,在确认没问题,监护人在《罐内作业证》上签字后,检修人员方可封闭设备。

三、破土作业安全规定

一、动土作业范围:

挖土、打桩、地锚入土深度在0.5米以上;地面堆放负重在50kg/m²以上;利用推土机、铲车、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

二、因生产、建设等需要进行动土作业时,必须办理《动土安全作业证》,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施工,严禁无证作业。

对于擅自施工者,坚决予以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

对因擅自施工而造成地下设施、电缆、管道或其它重要设施破坏,甚至影响生产、酿成事故的单位或个人,将追究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并进行严肃处理。

三、《动土安全作业证》办理必须按以下程序:

1、动土申请单位、施工单位一起到生产部详细说明动土地点、范围、深度等内容,然后同生产部共同到现场核对图纸、资料,查明地下情况,由生产部出具动土证明,提出安全要求和动土方式(人工动土或机械动土)及施工日期。

2、动土申请单位同施工单位持动土证明到生产部办理《动土安全作业证》,动土申清单位施工单位分别在作业证上准确填写与其相关的内容,不得隐瞒实情。

3、生产部审批后,送给总经理签字批准。

需要断路的动土作业,要同时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

四、《动土安全作业证》一式三份,生产部、车间、施工单位各一份。

任何人不得擅自涂改、转借本证,也不能随意变更动土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地点。

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动土前动土申请单位同施工单位签订安全合同。

六、动土作业前,项目负责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施工负责人对安全措施现场交底,并督促落实。

作业前必须对施工工具、现场支护进行检查是否牢固、完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七、如施工现场需要,必须设置护栏、盖板和警告标志,夜间要悬挂红灯警示,如需要夜间作业,照明光线必须充足;作业涉及断路时,必须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

八、在埋有电缆、管道等隐蔽设施附近动土,一定要谨慎施工,禁止使用铁棒、铁镐或抓斗等机械工具。

当动土中暴露出电缆、管道以及不能辨认的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加以妥善保护,并立即报动土所在单位,车间进行现场查看、处理,采取防范措施后方可继续动土作业。

九、上下交叉作业时应戴安全帽;多人同时作业相互之间距离必须在2米以上,以防工具伤人。

十、动土申请单位必须派人现场检查监督,如发现动土作业没按《动土安全作业证》上面的内容进行、审批手续不全或安全措施不落实,有权停止其作业。

作业人员在动士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撤离作业现场。

十一、在危险场所动土时,应与有关操作人员联系。

当生产发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质时,操作人员应立即通知动土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

十二、挖掘坑、槽、井、沟等作业,应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1、挖掘土方应自上而下进行,不准采用挖底脚的办法挖掘,挖出的土石不准堵塞下水道和阴井。

土石堆放处与材料堆放处距坑、槽、井、沟边沿不得少于0.8米,堆放高度不得超过1.5米。

2、在挖掘较深的坑、槽、井、沟时,严禁在土壁挖洞攀登。

作业人员必须戴安全帽。

坑、槽、井、沟上端边沿不准站立、行走。

3、作业时,在坑、槽、井、沟边缘不准安放机械、铺设轨道

或通行车辆,如必须时,应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

4、禁止任何人在坑、槽、井、沟内休息。

5、作业区域内应保持通风良好,一定注意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

发现有毒有害气体时,应采取措施后方可施工。

6、施工人员必须根据土壤性质、湿度或挖掘深度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定支架。

挖至1.5米深,如土质松软,要用挡土板;深2米以上,要打入板桩加以保护。

7、施工人员对坑、槽、井、沟边坡或固定支撑应随时检查,特别是在雨雪后和解冻时期,如发现边坡有裂缝、松疏或支撑有折断、走位等异常情况,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

必要时,作业人员迅速撤离现场。

8、拆除固壁支撑时,一定要从下而上进行;更换支撑时,先装新的,后拆旧的。

十三、施工过程中,生产部、车间和项目管理单位要经常对工程的安全、品质等方面进行督查;施工完毕后,由生产部、动土申请单位及施工单位联合对动土工程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及时回填土,并拆除防护装置,恢复地面设施。

四、临时用电作业管理制度

1、临时用电范围和分类

(1)临时用电范围

1)检修、抢修用电。

2)安装施工用电。

3)外供电。

4)特殊原因用电。

(2)临时用电分类

1)A类指防火区内需要办理“用火票”才以使用的临时用电。

2)B类指非防火区或厂区外对用电环境安全无特殊要求的临时用电。

3)C类指要办理《水、电、汽、风使用申请表》的临时用电。

2、临时用电办理程序

1)用电单位凭施工证明到供电主管部门按要求如实填写临时用电票。

2)为生产装置检修且电费纳入生产成本的临时用电,经项目所在装置的管理人员同意,可直接到用电地点所管辖变电所的班组办理。

3)一般不允许在运行的生产装置和罐区内接临时电源。

确属生产必须时,用电单位须按规定先办理“用火票”,再办理临时用电票。

供电单位视情况需要,在“用火票”上反映临时用电的配出走向供看火人掌握,落实安全措施。

4)“供电主管部门”指办理临时用票的供电单位,“供电执行部门”指管辖变配电所的班组,“用电单位负责人”指用电或施工管理单位负责人,须在临时用电票上签名或盖公章。

3、临时用电票使用

1)A类临时用电票的期限应与“用火票”一致。

2)B类临时用电票有效使用时间为7天,经供电主管部门批准延长可使用15天。

3)C类临时用电由机动部特批,其临时用电票使用时间可依据《申请表》予以延长。

4)临时用电票一式三联,第一联由临时用电执行人保存,第二联由供电主管部门保管,第三联交供电执行单位保存。

5)临时用电票必须严格确定用电时限。

要延长使用期限须提前办理手续,须办火票的临时用电延长使用时要同时办理继续用火的“用火作业许可证”手续。

临时用电到使用期限,用电单位若不办电票,后查由用电单位负责。

6)用电结束后供电执行单位用用电单位均须在临时用电票第一、第二联上签字后,第一联临时用电票由用电执行人员交供电主管部门,若用电结束3天后未向供电主管部门返回临时用电票,后果由用电单位负责。

7)一张临时用电票只对一个用电点,若几个不同地点施工用电,由施工管理单位设置用电总开关。

供电单位对用电总开关送电,下属各配出开关施工管理单位按现场安全条件要求掌握停送电。

8)临时用电票保存期为二个月。

9)临时用电结束后,临时用电单位应及时通知供电执行单位停电,由原临时用电单位拆除临时用电线路,其他单位不得私自拆而造成后果由拆除单位负责。

对未及时拆除的临时用电线路、用电单位应继续维护管理,对其负责,不能影响厂容厂貌,不能有安全隐患。

4、临时用电设施

1)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必须按供电电压等级正确选用,所用的电气件必须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必须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

2)在防爆区域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要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并采取丰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3)临时用电的单相和混用线路应采用五线制。

对于单独敷设的接地线须紧靠相线,接地线的绝缘,截面积及颜色规范要求。

4)临时用电线路架空时,不能采有裸线,装置内不得低于2.5米,穿越道路不得低于5米;横穿道路时要有可靠的保护措施,严禁在树上或脚手架上及其它临时活动设施上设临时用电线路。

5)采用暗管埋设及地下电缆线路必须设有“走向标志”及“安全标志”。

电缆埋深不得小于0.7米,穿越公路在有可能受到机械伤害的地段应采取保护套管、盖板等措施。

6)对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要有编号,要有防雨措施,盘、箱门必须能牢靠的关闭。

并应有管制措施,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7)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伏;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内作业装设的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伏。

8)临时用电设施,必须配备安全符合规范要求漏电保护,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一机一闸一保护。

9)临时供电执行部门送电前要对临时用电线路、电气元件进行检查确认,满足送电要求后,方可送电。

10)临时用电按照谁用电谁负责,谁供电谁监督的原则,临时用电设施要有专人维护管理,每天必须进行巡回检查,建立检查记录和隐患问题处理通知单,确保临时供电设施完好。

11)临时用电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临时用电的规定,不能变更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一旦发现违章用电,供电执行单位有权予以停止供电。

5、临时用电安全管理

1)用电单位到供电执行部门办理临时用电票时应持有临时用电设施作业人员电工执照(劳动部门核准的有效的电工证)。

本厂检修单位电工可以用单位盖公章的电工证复印件,其中应附有年度审证的内容,外单位电工应持电工证原件。

2)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电工证的人员操作方可施工。

严禁擅自接用电源,对擅自接用的接窃电处理。

电气故障应由电工排除。

3)临时用电的电源侧由供电单位接线,配出的临时用电设施由用电单位负责施工,如果用电单位没有电工,应委托供电单位统一解决。

4)临时用电的电源侧日常检查维护由供电执行单位负责,配出的临时用电设施日常检查维护由用电单位负责,如果用电单位没有电工,应委托供电单位负责。

5)临时用电单位不得私自向其它单位转供电。

违章转供电,停电拆线处理。

五、高处作业安全规定

一、在离地面2m以上的作业为高处作业,离地面2m以下但作业地段坡度大于45°的斜地上面或附近有坑、井、风雪袭击、机械振动的地方以及有转动机械或堆放物易伤人的地段,均应按高处作业安全规定执行。

二、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必须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及应救措施后方可施工。

三、《高处安全作业证》审批人员应赴高处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批准高处作业。

四、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

对患有职业禁忌症和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酒后人员等,不准进行高处作业。

五、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查验《高处安全作业证》,检查确认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施工,否则,有权拒绝施工作业。

六、高处作业人员应按规定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作业前要检查,作业中应正确使用好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

七、高处作业设监护人员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八、遇有暴雨、强风、雷电及塔、罐体带电应立即停止高处作业。

九、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特殊高处作业,在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的同时,应落实相应的急救防护措施。

1、在阵风风力6级(风速10.8m/s)及以上情况下进行的强风高处作业。

2、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异温高处作业。

3、在降雪时进行的雪天高处作业。

4、在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处作业。

5、在降雾时进行的雾天高处作业。

6、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夜间高处作业。

7、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

8、在容器、槽沟、井、池内进行的高处作业。

9、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伤的区域或转动设备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

10、在无平台、无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容器、设备及架空管道上进行的高处作业。

11、在坡度大于45°的斜坡上面进行的高处作业。

12、在从事三级高处作业(15m~30m)及特级高处作业(30m以上)。

13、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对带电设备和线路进行的高处作业。

低于下表距离的,视为接近带电体。

十、高处作业前,施工单位应制定安全措施及急救措施并填入《高处安全作业证》内。

十一、不符合高处作业安全要求的材料、器具、设备不得使用。

十二、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

不准投掷器具、材料及其它物品。

易滑动、滚动的工具、材料、零件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防坠落措施。

十三、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场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线的位置作业时,应事先与车间负责人取得联系,建立联系信号,并将联系信号填入《高处安全作业证》备注栏内。

十四、登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作业时,必须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十五、高处作业与其它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须按指定的路线上下,禁止上下垂直作业,若必须垂直进行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距离措施。

十六、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根据现场情况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

十七、在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进行带电高处作业时,必须使用绝缘工具或穿均压服。

十八、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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