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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质量验收制度4篇

水利工程质量验收制度

1验收程序

1.1工程项目验收在相应工程项目质量检验全部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1.2工程项目验收工作根据业主单位安排,一般由业主单位____、主持,邀请设计、质监、监理、运行、承建单位及其它有关上级主管单位进行。

监理单位协助业主单位____和进行工程项目验收工作。

1.3工程验收分为阶段(中间)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三个阶段。

1.4工程完工后未通过竣工验收正式移交业主单位前,应由工程承建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

对通过单位工程和阶段验收的工程项目,承建单位仍然具有维护、照管、保修等合同责任,直至竣工验收、将完工工程移交业主和通过了合同规定的缺陷责任期。

1.5承建单位未能按合同文件规定和本工作规程要求申报工程验收,因此造成工程验收与施工的延误,或由此所发生的以及引起的合同责任和经济损失,均由承建单位承担。

1.6进行阶段(中间)验收的____天前,工程承建单位应向监理部报送阶段(中间)验收准备工作报告,并随报告报送或准备下述主要资料:

(1)已完工工程项目质量检验签证。

(2)待验收工程项目的施工报告(包括工程概况,重大设计与施工变更,已完工程施工情况,已完建工程形象及已具备的运行、运用条件,后续工程的施工安排等)。

(3)待验收工程的主要涉及文件和图纸,以及设计文件图纸的文图号和监理签发号。

(4)已完和未完建的工程项目清单(包括工程项目、工程量等)。

(5)质量事故及重大质量缺陷处理和处理后的检查记录。

(6)建筑物运行或运用方案。

(7)建筑物和设备、构件运行和运用前属于工程承建单位应完成的试运行情况及其成果、工作说明,以及签证、协议等文件。

(8)施工大事记与施工作业原始记录资料。

(9)业主指示和监理部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上述资料中,除

(2)、(4)、(5)、(6)、(7)、(9)项必须一式两份报送监理部预审外,其它由工程承建单位准备,通过监理部预验后供验收小组备查。

1.7监理部在接受工程承建单位报送的验收准备工作报告后,____天内完成对验收准备资料的预审预验,并在通过监理部预审预验后及时报告业主单位完成阶段(中间)验收工作。

1.8阶段(中间)验收委员会(小组)的工作开展,依据业主单位安排进行。

工作内容主要包括:

(1)听取工程承建单位、设计、监理及其它有关单位工作报告。

(2)审阅验收文件、资料。

(3)检查已完建工程的形象面貌,施工质量和设备、构件____质量。

(4)审定建筑物的运行、运用和安全监测方案。

(5)检查运行、运用的内、外部条件及其落实情况。

(6)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和存在的工程质量缺陷,提出处理意见并责成承建单位限期处理。

(7)根据检查和验收结果,签署阶段(中间)验收鉴定书。

(8)确定可以进行交接的工程项目清单,并限期办理交接手续。

2单位工程验收

2.1当某一单位工程在合同工程竣工前已经完建并具备独立发挥效益条件,或业主单位要求提前启用时,应进行单位工程验收,并根据验收要求或继续由工程承建单位照管与维护,或办理提前启用和资产交接手续。

2.2进行单位工程验收的至少____天前,承建单位应向监理部提交单位工程验收申请报告,并系统报告提交或准备下列要验收的文件:

(1)竣工图纸(包括基础竣工地形图,工程监测仪埋图,设计变更、施工变更和施工技术要求)。

(2)施工报告(包括工程简况,施工____与施工资源投入,合同工期和实际开工、完工日期,合同工程量和实际完成工程量,分部、单元工程施工和变更情况,施工质量检验、安全与质量事故处理,重大质量缺陷处理,以及施工过程中的违规、违约、停工、返工记录等)。

(3)试验、质量检验、施工期测量成果,以及按合同要求必须进行的调试与试运行成果。

(4)隐蔽工程、原始基础开挖、基础灌浆工程和重要单元、分部工程的检查记录和照片,以及按合同文件规定必须提交的工程录像资料,对于基础工程还包括应取的岩芯和土样。

(5)单元、分部工程验收签证和质量等级评定表。

(6)基础处理及竣工地质报告资料。

(7)已完建检验的工程项目清单。

(8)质量与安全事故记录、分析资料及其处理结果。

(9)施工大事记和施工原始记录。

(10)业主单位和监理部根据合同文件规定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上述内容中,除

(1)、

(2)、(6)、(7)、(8)、(10)项必须随同验收申请报告一式两份送监理部预审外,其它文件由工程承建单位准备,通过监理部预验后供工程委员会(小组)备查。

2.3监理部接受承建单位报送的单位工程验收申请报告后,于____天内完成对验收文件的预审预验,并在通过监理部预审预验后及时报告业主单位,完成单位工程验收。

2.4单位工程验收委员会(小组)的工作,参照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工作内容,由监理部与业主单位协商后安排进行。

若已具备合同文件规定的交接条件;或业主单位要求进行资产交接,在通过单位工程项目验收后由业主单位办理单位工程交接手续。

3合同工程竣工验收

3.1当承建合同工程项目全部完建,并具备完工后验收条件的,工程承建单位应及时向监理单位申报竣工验收。

并在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后限期向业主单位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3.2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包括:

(1)工程已按合同规定和经审核签发的设计文件要求完建。

(2)单位工程、中间阶段验收合格,以前验收中的遗留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并符合合同文件规定和设计文件的要求。

(3)各项独立运行或运用的工程已具备运行的条件,能正常运行和运用,并已通过设计条件的检验。

(4)竣工验收要求的报告、资料已经整理就绪并经监理部预审预验通过。

(5)工程投资已经全部到位。

(6)竣工决算已经完成并通过竣工审计。

3.3进行合同工程竣工验收的____天前,承建单位应向监理部提交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随报告提交或准备下列主要验收文件:

(1)施工管理报告(包括工程概述,合同工期和工程实际开工、完工日期,合同工程量和实际完成工程量,施工过程中设计、施工与地质条件的重大变化情况及其处理方案,已完建工程项目清单等)。

(2)竣工图纸(其中包括图纸、目录及其说明)。

(3)各阶段(中间)、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与签证文件。

(4)竣工地质报告(含图纸)及竣工地形测绘资料。

(5)完工合同支付结算报告。

(6)必须提交的施工原始记录及目录(包括检测记录、安全监测记录、施工期测量记录,以及其它与工程有关的重要会议和活动记录)。

(7)工程承建合同履行报告(包括重要工程项目的分包选择及分包合同履行情况、工程承建合同履行情况,以及有关合同索赔处理等事项)。

(8)工程施工大事记。

(9)业主单位指示或监理部依据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要求承建单位报送的其他资料。

上述文件中,除

(1)、

(2)、(4)、(5)、(7)、(9)项必须一式两份随同验收申请报告送监理部预审外,其它文件由工程承建单位整理就绪,再通过监理部检验后供验收委员会(小组)查阅。

3.4监理部接受到承建单位报送的申请验收报告后,对于认为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和对报送文件持不同看法,在____天以内通知承建单位;否则在____天内完成预审验收,并在通过预审预验后及时报送业主单位____和完成工程竣工验收。

3.5竣工验收一般不再复验原始资料,竣工验收委员会的工作主要包括:

(1)听取工程承建单位、设计、监理及其它由有关单位的工作报告。

(2)对工程是否满足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规定和设计要求作出全面的评价。

(3)对合同工程质量等级作出评价。

(4)确定工程能否正式移交、投产、运用和运行。

(5)确定合同完工期限和缺陷责任期。

(6)讨论并通过合同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3.6工程竣工验收的成果是“竣工验收鉴定书”和“合同工程质量等级评定书”。

通过竣工验收后,由检验委员会(小组)签署“竣工验收鉴定书”和“合同工程质量等级评定书”。

证书一式六份,除送交见刘部一份外,其余五份连通历次阶段、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和合同工程质量评定签证一并移交业主单位。

3.7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工程承建单位还应根据合同文件及国家、部门工程建设管理法规和验收程序规定,及时整理其它各项必须报送的工程施工记录和原始记录资料,并按业主单位的指示或监理部的要求,一并向业主单位移交。

水利工程质量验收制度

(二)

1、由工程分部、分项、检验批,工程划分报批

a、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

b、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

验收记录由施工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填写,监理工程师____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等进行验收。

2、分项工程质量验收的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a、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

b、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分项工程质量应由监理工程师____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3、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a、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b、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c、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设备____等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查应符合有关规定。

d、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应由监理工程师____施工项目经理和有关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验收。

4、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a、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b、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c、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d、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范的规定。

5、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____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验收。

验收记录由施工单位填写,验收结论由监理单位填写。

水利工程质量验收制度(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____《质量振兴纲要(____年-____年)》和有关规定,为了加强对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包括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是指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地方投资以及其他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和水利行业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批准的设计文件及工程合同中,对兴建的水利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五条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各流域机构受水利部的委托负责本流域由流域机构管辖的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指导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第六条水利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水利工程质量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全面责任。

监理、施工、设计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负责。

质量监督机构履行政府部门监督职能,不代替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

水利工程建设各方均有责任和权利向有关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反映工程质量问题。

第七条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

各单位在工程现场的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在工程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各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对质量工作负技术责任。

具体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第八条水利工程建设各单位要积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采用先进的质量管理模式和管理手段,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和施工工艺,依靠科技进步和加强管理,努力创建优质工程,不断提高工程质量。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提高工程质量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实行奖励。

第九条水利工程建设各单位要加强质量法制教育,增强质量法制观念,把提高劳动者的素质作为提高质量的重要环节,加强对管理人员和职工的质量意识和质量管理知识的教育,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的激励机制,积极开展群众性质量管理和合理化建议活动。

第二章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第十条政府对水利工程的质量实行监督的制度。

水利工程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

第十一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按照水利部有关规定设立,经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方可承担水利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各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建立健全质量监督工作机制,完善监督手段,增强质量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各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对贯彻执行国家和水利部有关质量法规、规范情况的检查,坚决查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以及滥用职权的行为。

第十二条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流域机构、省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统一规划、管理和资质审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省级以下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统一规划管理和资质审查。

第十三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在其资质等级允许范围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工作;负责检查、督促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体系。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国家和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对施工现场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实施以抽查为主的监督方式,运用法律和行政手段,做好监督抽查后的处理工作。

工程竣工验收时,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工程质量等级进行核定。

未经质量核定或核定不合格的工程,施工单位不得交验,工程主管部门不能验收,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根据需要,质量监督机构可委托经计量认证合格的检测单位,对水利工程有关部位以及所采用的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抽样检测。

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定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数据是全国水利系统的最终检测。

各省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定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所出具的检测数据是本行政区域内水利系统的最高检测。

第三章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质量管理

第十六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根据国家和水利部有关规定依法设立,主动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质量体系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规模和工程特点,按照水利部有关规定,通过资质审查招标选择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并实行合同管理。

在合同文件中,必须有工程质量条款,明确图纸、资料、工程、材料、设备等的质量标准及合同双方的质量责任。

第十八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要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查体系,根据工程特点建立质量管理机构和质量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按规定向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应主动接受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施工中应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工程质量验收、签证。

第四章监理单位质量管理

第二十一条监理单位必须持有水利部颁发的监理单位资格等级证书,依照核定的监理范围承担相应水利工程的监理任务。

监理单位必须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监理资格质量检查体系及质量监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水利行业法规、技术标准,严格履行监理合同。

第二十三条监理单位根据所承担的监理任务向水利工程施工现场派出相应的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必须满足项目要求。

监理工程师上岗必须持有水利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一般监理人员上岗要经过岗前培训。

第二十四条监理单位应根据监理合同参与招标工作,从保证工程质量全面履行工程承建合同出发,签发施工图纸;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措施;指导监督合同中有关质量标准、要求的实施;参加工程质量检查、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和工程验收工作。

第五章设计单位质量管理

第二十五条设计单位必须按其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承担勘测设计任务,并应主动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资质等级及质量体系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设计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设计过程质量控制,健全设计文件的审核、会签批准制度,做好设计文件的技术交底工作。

第二十七条设计文件必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工程勘测设计技术规程、标准和合同的要求。

(二)设计依据的基本资料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

(三)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有关规定要求,设计质量必须满足工程质量、安全需要并符合设计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设计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设计文件及施工图纸,在施工过程中要随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优化设计,解决有关设计问题。

对大中型工程,设计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立设计代表机构或派驻设计代表。

第二十九条设计单位应按水利部有关规定在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中,对施工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提出评价意见。

第六章施工单位质量管理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必须按其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揽工程施工任务,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资质和质量保证体系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必须依据国家、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技术规程、技术标准的规定以及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的要求进行施工,并对其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不得将其承接的水利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进行转包。

对工程的分包,分包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并对其分包工程的施工质量向总包单位负责,总包单位对全部工程质量向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

工程分包必须经过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的认可。

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制定和完善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及考核办法,落实质量责任制。

在施工过程中要加强质理检验工作,认真执行“三检制”,切实做好工程质量的全过程控制。

第三十四条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向监理单位、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及有关部门报告,并保护好现场,接受工程质量事故调查,认真进行事故处理。

第三十五条竣工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和水利行业现行的工程标准及设计文件要求,并应向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提交完整的技术档案、试验成果及有关资料。

第七章建筑材料、设备采购的质量管理和工程保修

第三十六条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由采购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凡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均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检验。

经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用于工程。

第三十七条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的采购单位具有按合同规定自主采购的权利,其它单位或个人不得干预。

第三十八条建筑材料或工程设备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

(三)产品包装和商标式样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

(四)工程设备应有产品详细的使用说明书,电气设备还应附有线路图;

(五)实施生产许可证或实行质量认证的产品,应当具有相应的许可证或认证证书。

第三十九条水利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移交证书写明的工程完工日起一般不少于一年。

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其保修期限在合同中规定。

工程质量出现永久性缺陷的,承担责任的期限不受以上保修期限制。

第四十条水利工程在规定的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一般由原施工单位承担保修,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八章罚则

第四十一条水利工程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应严肃处理。

对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或收缴资质证书;对责任人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四十二条因水利工程质量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的,责任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受损方经济赔偿。

第四十三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或其它纪律处理。

(一)未按规定选择相应资质等级的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三)未按规定及时进行已完工程验收就进行下一阶段施工和未经竣工或阶段验收,而将工程交付使用的;

(四)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没有按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第四十四条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收缴资质证书,经济处理按合同规定办理,触犯法律的,按国家有关法律处理:

(一)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接任务的;

(二)不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的;

(三)设计文件不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要求的;

(四)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不符合本规定第三十五条要求的;

(五)未按规定实行质量保修的;

(六)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或在工程施工中粗制滥造、偷工减料、伪造记录的;

(七)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没有及时按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八)经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工程质量等级为不合格或工程需加固或拆除的。

第四十五条检测单位伪造检验数据或伪造检验结论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收缴资质证书。

因伪造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六条对不认真履行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职责的质量监督机构,由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上一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给予通报批评、撤换负责人或撤销授权并进行机构改组。

从事工程质量监督的工作人员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或者滥用职权、贪污受贿,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规定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水利工程质量验收制度(四)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水利部颁布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为加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更好地发挥投资效益,结合我省水利水电工程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凡在我省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各类水利水电工程和乡镇供水、城市防洪、滩涂围垦、堤塘建设(以下统称水利工程)等工程及其技术改造,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不受其投资来源的限制,均必须由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质量监督。

工程建设、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阶段,必须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第四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依据是:

国家和地方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水利水电行业有关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标准和经批准的设计文件等。

第五条水利水电工程在阶段(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前,必须以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等级核验,并提出工程质量评定报告。

未经质量核定或核定不合格的工程,施工单位不得交验,工程主管部门不能验收,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水利工程在申报优秀设计、优质工程项目时,必须有相应质量监督机构签署的工程质量评定意见。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

第六条浙江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省、市(地)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两级设置:

(一)省级设置省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简称中心站)。

(二)市(地)级、省钱塘江管理局设置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站。

省、市(地)质量监督机构隶属于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上接受上一级质量监督机构的指导。

第七条省重点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项目站(组)和市(地)重点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项目组,由省、市(地)质量监督机构组建,其人员由省、市(地)站选派、委聘。

第八条质量监督机构的站长宜由同级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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