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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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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概述

第一节在我国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根据我国目前的相关法律规定及实践来看,在我国公开发行股票从发行地点来说,分为境内发行和境外发行。

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境内的企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

在我国大陆境内发行股票又分为A股(又称为“人民币普通股”和“内资股普通股”)和B股(又称为“人民币特种股票”,即我国境内的企业在大陆境内向港、澳、台及外国投资者并在我国境内流通的外资股)。

境外发行:

指我国境内企业到境外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即我国国内的股份有限公司向国外或我国港、澳、台投资者发行的并在我国大陆境外的证券交易所流通转让的外资股。

上述外资股根据其所流通转让的市场的第一个英文字母分别简称为“H股”(HONGKONG)、“N股”(NEWYORK)、“S股”(SINGAPORE)等。

第二节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方式

根据公开发行股票前的主体不同,境内公开发行股票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方式:

1、企业改组设立股份公司后增资公开发行股票,即非公司制企业改制设立为股份公司并规范运作一段时间后经核准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

2、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增资公开发行股票,即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整体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规范运作一段时间后经核准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

这种情况下,经营业绩可以豁免“连续三年”的规定。

3、根据《公司法》新设股份有限公司,规范运行满三年且各项财务指标均符合上市要求后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申请,经核准后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

第三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相关规定与制度

1、《公司法》;

2、《证券法》;

3、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还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等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相关规定;

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5、关于国资、土地、矿业、工商、税务、环保、安全生产等方面规定;

6、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7、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第二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条件和程序

第一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条件要求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及《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我国境内A股市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至少需要满足下列条件(如下表所列):

 

要求事项

国内A股市场现行规定

营业记录

股份公司设立三年以上(经国务院批准可豁免)

盈利要求

公司最近三年连续盈利

豁免营业

记录或盈利要求

可于下列情况连续计算营业记录期:

1、经国务院批准豁免;

2、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且须按照净资产1:

1折股,不允许根据评估结果调账

主营业务

主营业务突出

同业竞争

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最低市值

股本总额不得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最低公众持股量

1、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额的25%以上;

2、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不低于10%。

财务要求

1、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2、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

3、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4、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5、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第二节相关程序与流程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规定,企业公开发行股票应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改制和设立:

拟定改制重组方案,聘请保荐机构、律师、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等中介机构对拟改制的资产进行审计、评估、签署发起人协议和起草公司章程等文件,设置公司内部组织机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并对公司中存在的相关问题进行规范。

同时,企业和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学习上市公司必备知识,完善组织结构和内部管理,规范企业行为,明确业务发展目标和募集资金投向,对照发行上市条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准备首次公开发行申请文件。

  

(2)申请文件的申报与审核:

企业和所聘请的中介机构,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制作申请文件,保荐机构要向证监会推荐并申报申请文件,证监会对申请文件进行初审,提交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在相关资料经发审会审核前,企业应该将招股说明书在中国证监会网站上进行预先披露。

(3)发行与上市:

发行申请经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后,证监会进行核准,企业在报刊上刊登招股说明书摘要及发行公告,公开发行股票,提交上市申请,办理股份的托管与登记,挂牌上市。

第三章公司在改制规范、发行申报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法律问题及解决对策

公司上市中可能涉及到主体资格、财务指标、资产状况等方面的重大法律问题,具体说来诸如土地、房屋、资产及负债的转移、专利及商标、税收、财政补贴、关联交易、同业竞争、环保、社会保障、与公司法人治理相关的章程和其他制度的制定和修改等方面的法律问题都是拟上市企业需要着重关注的,现就部分重点问题概述如下。

一、业绩连续计算问题

国内A股上市的营业记录要求是有三年的营业记录,即拟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设立三年以上,经国务院批准的可以豁免。

由于证监会2003年116号文《关于进一步规范股票首次发行上市有关工作的通知》已经废止,因此该文中规定的国企改制可以连续计算业绩的规定也不可继续援引。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二、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应依照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办理。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

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原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股份有限公司承继。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人数、法定资本应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即发起人不少于2人,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如股份公司拟公开发行股票则其发行前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000万元。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因此,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除在权益栏目内将全部权益调整为注册资本外,不得对其他帐目进行调整,这样方可体现有限公司至股份公司的经营连续性。

三、发起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1、发起人的资格

股份公司的发起人为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如国有企业改制设立股份公司并增资发行股票,则发起人在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2、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手续:

1)签署发起人协议

2)聘请审计机构审计确定纳入股份公司的资产范围;

3)聘请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并取得相关政府部门的资产评估确认

4)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方案并取得相关国有土地管理部门的确认

5)涉及国有资产投入形成国有股权(包括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事宜应办理国有股权管理方案的批复

6)召开创立大会决议设立股份公司,并选举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

7)召开股份公司第一届第一次董事会、监事会选举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或总经理)、监事会召集人并聘任公司经营管理机构。

8)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到相应的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办理工商登记。

3、发起人的责任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发起人首次缴纳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由依法设定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4、发起人的出资方式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依照我国关于土地使用权的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在股份公司正式成立后发起人应将上述非现金资产的产权及时过户到股份公司。

5、投入股份公司的债权债务的处理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债务的转移应取得债权人的同意,因此如设立股份公司涉及原企业债务转移由股份公司承担,则该债务转移应取得债权人的同意,否则该债务转移不发生法律效力。

6、以发起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起人应向股份公司投入相关资产,发起人投入股份公司中的资产应为该发起人合法拥有所有权的资产,如发起人投入股份公司的资产为发起人或其他人的债务提供质押或抵押担保等手续,则这种财产转移应取得质押权人或抵押权人的同意后方可进行转移。

发起人应办理的财产转移手续包括以下这些:

(1)房屋建筑物,发起人投入股份公司中的资产如包括房屋建筑物,则应到相应的房屋主管机关办理房屋建筑物的过户登记手续,将房屋所有权人由发起人变更为股份公司。

(2)土地使用权的处置存在不同情况,如发起人以其拥有出让权的土地使用权投入股份公司,则直接办理土地使用权人的变更;如股份公司从发起人租赁使用土地使用权,则应到省级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方案批复,并到土地管理机关办理《土地他项权利证书》。

(3)车辆,到车辆管理机关将车辆的所有权人变更为股份公司。

(4)商标,如发起人将商标作为资产投入股份公司,则直接办理商标的转让手续,如发起人许可股份公司使用其商标,则应到商标主管机关办理许可使用的备案登记手续。

(5)专利,如发起人将其专利作为资产投入股份公司,则应将专利的所有权转移至股份公司,如发起人许可股份公司使用专利,则应到专利主管机关办理专利许可使用的备案登记手续。

7、关于工会和职工持股会

工会和职工持股会的问题,根据民政部2000年7月6日发布的《关于暂停对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进行社团法人登记的函》(民办函[2000]110号)精神,职工持股会属于单位内部团体,不再由民政部门登记管理。

对此前已登记的职工持股会在社团清理整顿中暂不换发社团法人证书。

因此,职工持股会将不再具有法人资格。

在这种情况改变之前,职工持股会不能成为公司的股东。

另外,《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规定,社团法人不能从事投资等营利性经营活动,职工持股会持股也是与该规定相违背的。

按照我国现行《工会法》的规定,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而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

“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如果采用工会持股的形式,则违反了国家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故此建议最好不要采取工会和职工持股会作为发起人;因此如公司的股东中已经存在工会和职工持股会作为股东,最好在有限责任公司阶段或股份公司设立满一年后将工会和职工持股会所持有的股份全部转让给其他法人或量化给个人。

四、独立性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发行人应当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一)人员独立。

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二)资产完整。

生产型企业应当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非生产型企业应当具备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及相关资产。

(三)财务独立。

发行人应当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发行人不得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

(四)机构独立。

发行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机构混同的情形。

(五)业务独立。

发行人的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此外,发行人在独立性方面不得有其他严重缺陷。

五、关联交易问题

(一)关联人

关联人: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1、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3)由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

(5)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公司与前述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第2条第

(2)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2、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本条第

(1)、

(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5)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3、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1)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前述1或2种规定情形之一的;

(2)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述1或2种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

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1、关联交易的批准程序: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

(1)上市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单笔或累计)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单笔或累计),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由总经理向董事会提交议案,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并及时披露。

(3)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上市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单笔或累计),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上市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市公司为持有本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款的规定执行,有关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5)同时,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的规定,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总额高于30万元,以及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总额高于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1/2以上的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后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2、关联交易协议: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十二条规定,上市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

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公司应将该协议的订立、变更、终止及履行情况等事项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披露。

3、关联交易的定价

(1)《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十三条规定,上市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以垄断采购和销售业务渠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

关联交易活动应遵循商业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

公司应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

(2)关联交易一般应遵循下列定价原则和定价方法:

①关联交易的定价顺序适用国家定价、市场价格和协商定价的原则;如果没有国家定价和市场价格,按照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确定。

如无法以上述价格确定,则由双方协商确定价格。

②交易双方根据关联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定价方法,并在相关的关联交易协议中予以明确。

③市场价:

以市场价为准确定资产、商品或劳务的价格及费率。

④成本加成价:

在交易的资产、商品或劳务的成本基础上加合理的利润确定交易价格及费率。

⑤协议价:

根据公平公正的原则协商确定价格及费率。

(3)关联交易价格的管理

①交易双方应依据关联交易协议中约定的价格和实际交易数量计算交易价款,逐月结算,每季度结算,按关联交易协议当中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时间支付。

②公司财务结算中心应对公司关联交易的市场价格及成本变动情况进行跟踪,并将变动情况报董事会备案。

(三)回避制度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1)交易对方;

(2)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

(3)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4)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5)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下列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1)交易对方;

(2)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3)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4)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5)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6)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自然人。

关联董事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1)关联股东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其他股东有权向股东大会提出关联股东回避申请;

(2)当出现是否为关联股东的争议时,由会议主持人进行审查,并由出席会议的律师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股东是否为关联股东做出判断;

(3)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时,在扣除关联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后,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

(四)如何处理关联交易

1、避免或减少关联交易:

上市前重组以避免或减少关联交易,尤其是与控股股东及其下属机构的关联交易;

2、合法进行关联交易:

即根据“三公原则”(公开,公平,公正),按照市场独立第三方的公允标准对关联交易进行定价和交易;

3、依照法律规定,制定关联交易的内控制度和表决制度。

六、同业竞争

1、定义

同业竞争是指股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身或其控制的相关企业存在与股份公司的生产经营相同或相类似之处,例如生产相同或类似的产品或提供相同或类似的服务面对同样的客户,如存在这种情况则存在股份公司上市后发起人或其所控制的企业排挤股份公司的市场而损害股份公司及其他中小股东利益的可能性。

依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发行人的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股份公司应尽量避免同业竞争,在进行资产重组设立股份公司时应尽量将与股份公司生产经营有关的所有资产重组进入股份公司,保证股份公司的生产经营在发起人范围内具有唯一性。

2、存在同业竞争的实质性判断标准

一般来说,可以从公司与竞争方从事的业务是否存在不同的客户对象、不同的市场区域等方面判断二者之间是否存在细分市场差别,并根据该种差别是否为客观的、切实可行的,来判断公司与竞争方之间是否存在实质性同业竞争。

目前,我们主要依据公司与竞争方的产品是否具有可替代性来判断二者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

3、解决同业竞争问题的方法

首先,针对公司与竞争方虽然在营业执照上记载了相同或类似的经营范围,但该等竞争方实际上并未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类似的业务,公司应尽快协调变更相关竞争方在其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相关经营事项;

其次,若公司与竞争方确实存在相同或类似的业务,但是有确凿的依据表明二者所从事的业务不具有可替代性,因此双方不存在实质上的同业竞争情形,公司及中立第三方应就上述情况出具详细的书面说明;

再次,若公司与竞争方所从事的业务确实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则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提出解决同业竞争问题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针对现实存在的同业竞争,通过切实可行方式(例如发行上市后的收购、委托经营等)将相竞争的业务集中到公司经营。

(2)与公司存在同业竞争情形的竞争方将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

同时,公司应要求该等存在同业竞争情形的竞争方单方面书面承诺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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