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授权委托书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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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授权委托书规定
立案授权委托书规定
一、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及最高人民法院为落实《决定》制定的相关系列文件规定,为了确保对外委托案件公正、公平、独立、客观、科学、有效的实现审鉴分离、执鉴分离,我市两级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对需要进行对外委托鉴定、检验、审计、拍卖、变卖和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等工作的,统一由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室负责办理对外委托工作。
二、我市两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执行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提请需要对外委托的,由审判、执行部门确定对外委托事项,并出具书面委托书及相关合法的、有效的检材资料移送至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室。
三、审判、执行部门应按照不同类别的委托案件提供检材资料,检材资料必须真实、客观、合法,审判、执行部门对提供检材的真实性、客观性、合法性负责。
(一)书面委托书应附带或注明当事人申请书、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主体资格证明资料(如: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自然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必须为特别授权)、各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通讯地址、联系方式等;
(二)各类别案件应提供的检材资料如下:
1、法医学类对外委托案件(例如:
医疗事故、医疗过错、医疗产品质量、法医、司法精神病等)应提交如下材料:
①经法庭质证确认的当事人提交的检材:
病历(相关门诊病历、住院病历等)、影像学片、检验化验单及其他与鉴定有关资料的质证笔录;
②法院依职权调查核实的材料;
③既往鉴定的鉴定报告;
④送鉴资料为复印件的应提交各方对复印件的质证意见笔录;
⑤医疗纠纷案件由负有举证责任的相关当事人提供《医疗机构许可证》及相关医护人员资质证明(加盖医疗机构印章的复印件);
⑥涉及司法精神病鉴定案件需提供司法精神病调查表及相关调查材料;
⑦涉及医疗产品质量鉴定的案件需提交产品质量合格证;
2、对外委托文件检验鉴定案件应提交如下材料:
①检材必须提供原件。
②笔迹鉴定对照样本提取资料及相关质证笔录:
A、笔迹及印文同一鉴定类鉴定,对照样本须提供各方当事人经质证无异议的样本材料原件,数量一般不低于3—5份;
B、书写时间类鉴定,对照样本须提取标称时间及怀疑时间的对照材料原件,须质证;
C、文件鉴定中物证笔迹提取和保存的方法:
在建筑物等物体上书写的笔迹,应从全貌到局部细节加比例尺拍成清晰、完整的照片;粘有自己的胶带可贴在能鲜明衬托出字迹的纸张上;粘有字迹的复写纸可用透明塑料薄膜或玻璃纸封装固定。
D、文件检验样本按形成时间分为:
ⅰ同期样本,例如:
成年人笔迹时差在一、二年内;打印文件时差在二、三个月内;盖印时差在一个月以内。
ⅱ历史样本,例如:
即文件物证形成之前若干年的受审查客体的样本,主要对伪装笔迹鉴定有一定意义。
ⅲ案后样本,收集和使用时应注意其可靠性。
③指纹类鉴定,须提取被鉴定人双手十指指纹,提取的指纹纹线清晰完整不变形,标注清楚,提取时注意捺印手指末端三面纹线;
④声像资料类,须法庭录取对照样本。
3、对外委托鉴定(法医类、文鉴类除外)、审计、评估等案件应提交如下材料:
①相关卷宗材料(如:
诉状、答辩状、各类异议书、各类既往的裁判文书或调解书等);
②经法庭质证确认的当事人举证材料:
鉴定类
ⅰ声像资料鉴定:
所有权证明资料、检材、样本、当事人应提供的与鉴定有关的其他资料;
ⅱ知识产权鉴定:
所有权证明资料、专利审批和发明证明资料、商标审批资料、植物新品种行业审批资料、企业内部管理资料(如保密措施、工作岗位范围等)、国内外发展动态状况和论文发表刊物资料、知识产权价值证明资料、当事人应提供的与鉴定有关的其他资料等;
ⅲ建筑工程类鉴定:
设计合同,设计单位和人员资质和资格证明资料,设计施工图纸,施工承发包合同,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资质及相关人员资质资格证明资料,涉案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包括地质勘察资料、施工组织设计、变更签证、工程技术复核、隐蔽验收、自检记录、原材料、半成品合格证明资料等),工程招投标资料、工程标底预算、工程结算资料等,工程质量和事故发生诱因证明资料,城市坐标系统,规划审批资料,当事人应提供的与鉴定有关的其他资料等;
ⅳ特种设备和设备、机动车辆等产品质量的鉴定:
所有权证明资料、设备出厂合格证明资料、技术管理部门检验检测资料(包括年度检验检测资料)、事故发生证明资料、当事人应提供有关的其他资料;
审计类(会计类):
财务凭证,原始单据,财务报表,纳税证明资料,当事人应提供的与鉴定有关的其他资料;
资产评估类:
被评估资产的所有权证(如:
土地证、房产证),被评估资产他项权利限制情况及证明资料(如抵押或质押资料),被评估资产的明细资料,被评估资产的使用状况(包括使用强度、维修保养情况)和企业的经营状况资料(包括是否持续经营、经营财务状况等资料),企业营业执照和资质范围,或特许经营许可证明资料,被评估资产的原始价值或价格资料(如原始购买发票等),当事人所提供的其他鉴定凭证或说明证明资料;
③法院依职权调查核实的材料;
④既往鉴定、审计、评估报告文书;
⑤对外委托所需的其他材料(如勘验笔录、查封笔录等);
4、对外委托拍卖案件应提交如下材料:
①委托书。
第二次委托在委托书中应对拍卖底价予以明确,同时对拍卖标的物成交后的相关税、费负担问题予以标明;
②执行依据的副本或复印件,复印件应加盖移送部门的印章;
③做出拍卖决定的民事裁定书副本;
④拍卖财产的评估报告副本或者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确认的拍卖底价的书面材料;
⑤拍卖标的物的权属证明副本或加盖移送部门印章的复印件;
⑥拍卖标的物瑕疵情况的特别说明;
⑦拍卖标的物的现状说明,清场移交的具体日期,办理过户手续的期限;
⑧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情况说明;
5、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应提交的如下检材资料:
①受理破产案件裁定书;
②破产案件的基本情况,包括破产单位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破产案件的类别(一般性破产、政策性破产);
③破产企业主体资格的相关证明;
④破产企业主要财产所在地;
⑤移送破产案件所要注明的其它情况;
四、对外委托立案审查工作由司法技术室设专人负责,并按以下程序办理:
1、填写对外委托司法鉴定案件立案审批表;
2、核对移送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并加盖印章;
3、符合立案条件的由委托单位交中院立案庭立案;不符合条件的将在立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受理对外委托案件通知书,并将委托案件材料退回相关委托部门;
4、主办人接到委托案件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案件提出审核意见,对不具备委托条件的案件说明退案事由,经室务会研究决定,向审判、执行部门出具《退案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