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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重点知识

目录

一、安全生产法律基础知识2

二、安全生产法5

第三章单行法律11

一、矿山安全法11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2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13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13

第四章安全生产相关法律14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4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5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17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7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18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19

第五章安全生产行政法规20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

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21

三、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21

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2

五、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4

六、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5

七、民用爆破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7

八、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9

九、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31

十、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32

十一、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33

十二、工伤保险条例36

第六章安全生产部门规章38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40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40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41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42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42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43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处置办法44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44

十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45

第七章安全生产标准体系46

一、安全生产法律基础知识

1、法的概念:

广义与狭义之分,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形式以成文法为主。

2、法律规范:

规范分为:

技术规范与社会规范,法律规范属于社会规范一种。

法律规范由:

假定、处理、制裁3个要素组成。

适用这一法律规范的必要条件就是假定;处理是指行为规范本身要求,它规定人们应当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允许做什么,是法律规范的中心部分主要内容;制裁是指违反法律规范将导致的法律后果的规定。

3、国家往往把遵守技术规范规定为法律义务,从而成为法律规范。

4、法律规范的特点:

国家制定和认可;只有统治阶级有;除习惯法外为成文法;是一般行为规范。

5、法的本质:

法作为统治阶级的意志可体现在3个方面:

1)意志内容一般性2)意志内容客观性3)意志内容统一性。

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在于它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的意志以国家意志形式的法律体现。

社会主义法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和广泛的人民性,是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

6、法的效力:

1)关于人的效力:

属人注意、属地主义、二者相结合。

我国社会主义法对人的效力采用属人主义与属地主义相结合2)关于地域的效力:

全国范围、局部地区、超出国境;3)关于时间效力:

公布之日、另行规定生效日期:

2002年6月29日发布安全法,2002年11月1日生效、到达一定期限时候生效。

7、法的溯及力:

通常不具有溯及力,刑法、安全生产许可条例有溯及既往的特别规定。

8、法的特征:

1)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制定2)法是依照特定程序指定的:

须经3次常委会议(所谓“三读”)方能表决3)具有国家强制性4)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

9、法的分类:

1)创立和表现形式:

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我国社会主义法属于成文法,2)法律地位与法律效力层级划分: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

3)内容和效力强弱分类:

宪法性法律与普通法律4)效力范围:

特殊法和一般法(普通法)。

5)法律规定的内容不同:

实体法和程序法

10、社会主义法的基本内容:

涉及到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方针、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体现在立法、执法、和守法3个方面,主要包括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依法行政基本准则、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主义法的体系、社会主义法的适用等内容。

11、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1)合法行政: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2)合理行政:

应当遵守公平公开的原则;自由裁量权应符合法律目的,采取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3)程序正当:

公开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证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知情权、参与权与救济权;4)高效便民:

提高办事效率,方便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5)诚实守信:

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

6)权责统一。

12、社会主义法治的含义:

1)泛指立法、执法和守法,法律监督包括人民监督和专门机关的监督。

2)专指社会主义的法律、制度3)特指守法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保障,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法律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国家管理的一种方式。

13、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内容:

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其核心是依法办事。

14、有法可依:

是确立和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的前提;有法必依:

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中心环节;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

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切实保证。

15、社会主义法的适用原则:

1)法律适用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3)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人人平等。

16、社会主义法的适用基本要求是:

正确、合法、及时

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及其重要意义

1、安全生产的含义:

通过人-机-环境三者的和谐运作,是社会生产活动中危及劳动着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各种事故风险和伤害因素始终处于有效控制的状态。

2、安全生产工作内容:

源头管理、过程控制、应急救援、事故查处。

3、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主体包括:

企业责任主体、中介服务主体、政府监管主体和从事安全生产的从业人员。

4、安全生产法制不健全的表现:

1)法律意识淡薄;2)出现新问题需要解决;3)综合性立法滞后;4)尚未建立有效的监管的长效机制;5)缺乏强有力的安全生产执法手段。

5、加强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

1)依法加强监督管理,保证依法行政;2)依法规范安全生产的需要;3)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的需要;4)健全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需要。

6、《安全生产法》立法的重要意义:

1)《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全面加强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建设2)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重视和保护人的生命权是制定安全生产法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3)有利于依法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4)有利于各级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5)有利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与相关部门依法行政,加强监督管理6)有利于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7)有利于增强全体公民的安全法律意识8)有利于制裁各种安全违法行为。

7、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特征:

1)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和阶级意志具有统一性2)法律规范的内容和形式具有多样性3)法律规范的相互关系具有系统性。

8、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基本框架:

1)从法的不同层级上分为:

上位法和下位法:

法律是体系中的上位法,居于最高层级如:

《安全生产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矿山安全法》,相关法律有《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等。

法规:

分为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章:

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法定安全生产标准:

分为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2)在同一层级的法律效力上,可分为普通法如:

《安全生产法》和特殊法如:

《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

3)法的内容上分为:

综合性法如《安全生产法》和单行法,如《矿山安全法》。

9、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审议通过并于20002年1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党中央领导下的一部“生命法”。

+

10、《安全生产法》:

以“三个代表”与“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重要思想以及以人为本的理念为指导,确立了安全生产的7项基本法律制度,明确了安全生产法律责任。

11、安全生产法的调整对象:

1)监督管理关系;2)协调、指导和监督关系;3)安全生产管理关系;4)生产单位与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关系;5)涉外安全生产管理关系

12、《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原则:

1)人身安全第一的原则:

2)预防为主的原则3)权责统一的原则4)社会监督、综合治理的原则5)依法从重处罚的原则:

《安全生产法》设定了11种行政处罚,有11条规定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安全生产法

1、需要解决的现状是: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薄弱;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基础薄弱;3)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缺乏应有的法律保障;4)安全生产问题严重制约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

2、立法目的:

1)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坚持“三个代表”和“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指导思想,安全生产人人有责。

2)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是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法定职责3)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把安全生产工作摆在首位4)从业人员必须提高自身安全素质,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5)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加大监督执法力度,依法制裁安全生产违法犯罪分子。

法律的基本功能就是制裁违法犯罪分子,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

3、《安全生产法》是对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普遍适用的基本法律。

4、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

5、除了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原有特殊规定以外的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都要使用《安全生产法》。

6、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六先”:

1)安全意识在先2)安全投入在先3)安全责任在先4)建章立制在先5)隐患预防在先6)监督执法在先。

7、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照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8、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直接领导、指挥生产经营单位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能够承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主要领导责任的决策人。

9、《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2)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安全操作规程及规章制度,3)保证本单位的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6)及时如实的回报生产安全事故。

这样规定的好处:

1)权责一致;2)明确具体,有可操作性;3)追究时有依据。

10、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1)保证安全资金投入,导致安全事故的不够刑事犯罪的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以2-20万元的罚款;2)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不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以2-20万元处罚,5年内不得担任主要负责人职务,3)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的,协议无效,处以2-10万元罚款4)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不组织抢险或者逃匿,给以降职撤职处分,对逃逸给以15日以下拘留,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拖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11、第七条: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12、《安法》赋予工会权利:

1)对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人员合法权益有权要求纠正2)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有权提出解决建议,研究答复3)危机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立即作出处理4)有权依法参与事故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13、第八条: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

1)确定政府的领导地位;2)要求政府重视安全;3)规定安全职责。

14、第九条:

国务院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综合监督管理。

.

15、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特征:

1)独立性2)服务性3)客观性4)有偿性5)专业性。

16、安全生产中介机构服务范围:

涵盖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开办、建设、生产经营和政府监管过程。

17、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18、生产安全事故分类:

按引发事故的直接原因分类:

自然灾害事故和人为责任事故。

责任追究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和违法责任的追究3个内容。

19、事故责任主体: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或者人员。

按生产主体和监管主体划分:

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人员和负有监管职责的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责任人员。

20、法律责任追究: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者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

行政责任(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与刑事责任(责任主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人员、主要负责人、从业人员、中介服务机构有关人员)。

行政处分:

警告、记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等。

21、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安全标准是法律规范的重要补充。

有国家标准的,必须执行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执行行业标准;既有行业标准又有国家标准的,都要执行。

22、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

23、第十五条:

国家队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安全生产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奖励形:

荣誉奖励,授予荣誉称号;物质奖励,颁发奖金或实物;晋升职务。

24、生产经营单位:

1)依法设立的生产经营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公司2)个体工商户:

雇工6人以下3)公民4)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

25、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班组长、岗位工人2)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3)保证本单位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6、安全投入的决策和保障:

1)按公司法成立公司制生产经营单位,由决策机构董事会决定安全投入资金2)非公司制由其主要负责人决定3)个人投资并有他人管理的,有投资人即股东决定。

27、安全投入不足的法律责任:

保证安全资金投入,导致安全事故的不够刑事犯罪的给予主要负责人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以2-20万元的罚款。

28、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置:

1)19条1款:

矿山、建筑单位、危化品生产、经营、储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2)上述以外300人以上应当设置或配备,300人以下可不设,但应配备专职或兼职,或委托。

29、安全资格: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具备与本单位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生产经营,矿山、建筑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管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进行考核合格后方能任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操作。

30、安全培训的要求:

1)学习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法律法规、生产知识、事故应急救援和撤离知识)2)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3)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应知应会”)。

从业人员必须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31、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新改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做到“三同时”。

1)同时设计2)同时施工3)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32、第二十五条: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使用前要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部门及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

33、第二十八条:

安全警示标志: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商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34、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维护保养检测作好记录,签字。

35、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有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安全标志,方能使用。

1)国家队特种设备实行强制性检测、检验制度2)特种设备必须有专业生产经营单位生产3)由取得的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

36、重大危险源备案制度:

监控:

1)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2)定期检测、检查、评估、监控3)紧急情况下采取应急措施,并告知相关人员。

备案是一种审查监管制度:

1)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备案2)负责安全生产监督职责的部门有权进行审查、检查3)发现违法,有权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37、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与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38、爆破、吊装属于危险作业:

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39、劳动防护用品:

1)单位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防用品;2)教育人员正确佩戴;3)经费保障。

40、交叉作业:

两个以上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41、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负责的的职责:

1)立即组织抢救;2)配合事故调查。

42、工伤保险的规定:

1)保障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是生产经营单位义不容辞的责任2)工伤社会保险是人身保障的经济基础3)民事赔偿时工伤社会保险的必要补充,4)工伤社会保险与民事赔偿相互补充,不可替代(以生产经营单位的过错为前提)。

43、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是安全生产立法的重要内容,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权是安全生产法的的主线。

44、从业人员的人身保障权利:

1)获得安全保障、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的权利:

a.从业人员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和伤亡求偿的权利b.依法为从业人员交纳工伤社会保险费和给予民事赔偿,是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律义务c.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从业人员首先依照劳动合同和工伤社会保险合同的约定享有相应的补偿金d.从业人员获得工伤社会保险补偿和民事补偿的金额标准、领取、支付程序,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有关规定。

2)得知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3)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4)拒绝违章操作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5)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的权利。

45、行使停止和撤离权的注意事项:

1)有确实可靠的紧急情况;2)直接危及人身安全;3)停止作业后采取应急措施,无效后方可撤离;4)不适用于部分特殊职业的从业人员:

司机

46、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义务:

1)遵章守规、服从管理的义务2)正确佩戴和使用劳保用品的义务3)接受安全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的义务4)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及时上报的义务。

47、规定从业人员义务的意义:

1)安全生产是从业人员最基本的义务;2)安全生产是从业人员的天职;3)从业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4)是事故处理中追究从业人员的法律依据。

48、《安全生产法》确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法律制度,充分体现了强化监管的宗旨和社会监督、齐抓共管的原则,包括:

政府监督管理和社会监督。

49、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职责:

1)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征兆)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2)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

3)对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4)规范行政许可的特别规定。

50、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权:

1)现场检查权2)当场处理权(a不需行政处分有权当场纠正或者限期整改b比较严重、应当给与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3)紧急处理权(排除隐患、撤出工作人员,必要时停止生产经营活动)4)查封扣押权(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设备设施器材查封扣押,15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51、安监人员依法履职的要求:

1)忠于法律,不玩忽职守;2)按程序规范执法;3)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4)将检查内容作出书面记录并双方签字。

52、中介机构监督管理:

主要包括资质认可和责任追究。

5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

社会举报和举报受理

54、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功人员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奖励,办法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55、第六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56、高危生产经营单位:

从事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和矿山开采、建筑施工的生产经营单位。

57、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组织: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小的,应设立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加强应急救援器材的经常性维护、保养。

58、事故调查处理的原则:

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的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59、事故统计公布:

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内的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60、安全生产法律责任形式:

1)行政责任:

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安监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决定。

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止建设、停止使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证照、行政拘留、关闭等11种。

2)民事责任: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法律强制其进行民事赔偿3)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构成犯罪;剥夺人身自由刑法是三种法律责任中最重的处罚,主要是:

重大责任人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以及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等。

6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4个责任主体:

1)有关人民政府和富有安监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领导人、负责人2)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有关主管人员3)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4)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安全生产中介服务人员。

6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关闭)3)公安机关(限制人身自由)4)法定的其他行政机关。

(工商、铁路、交通)

63、安全生产社会监督、舆论监督:

1)社会监督:

政府监督管理的补充,法律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2)舆论监督:

67条,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义务;安全生产舆论监督的义务。

64、地方政府应急救援工作职责:

在各类重大、特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中处于组织指挥的核心地位。

65、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置:

1)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采用任何方式,可逐级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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