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土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docx

上传人:b****2 文档编号:12878381 上传时间:2023-04-22 格式:DOCX 页数:94 大小:30.9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广东省国土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94页
广东省国土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94页
广东省国土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94页
广东省国土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94页
广东省国土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94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广东省国土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docx

《广东省国土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广东省国土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docx(94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广东省国土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docx

广东省国土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广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一、土地管理

序号

违法违

规行为

处罚依据

自由裁量情形

处罚标准或措施

1

非法占用土地

1.《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

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2.《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

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3.《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4.《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非法占用建设用地、未利用地面积较小,进行非农业建设,经批评教育,立即停止土地违法行为,没有形成不良后果或消除不良后果的

责令退还土地,不予罚款

违法占用未利用地、建设用地,造成不良后果的

处每平方米10元以下罚款

违法占用一般农用地,造成不良后果的

处每平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

违法占用耕地(含基本农田),造成不良后果的

处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

国家、省另外规定具体标准的违法用地并处罚款的,从其规定

2

破坏

耕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

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破坏种植条件的

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并处罚款。

并处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

破坏一般耕地5亩以下的,处以耕地开垦费1倍的罚款

破坏一般耕地5亩以上不足10亩的,处以耕地开垦费1.5倍的罚款

破坏一般耕地10亩以上的,处以耕地开垦费2倍的罚款

3

破坏基

本农田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破坏基本农田

责令整改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并处以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2倍的罚款

4

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

1.《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2.《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不细化

处1000元罚款

5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1.《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下。

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转让以划拨或减免地价等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

(二)不符合法定条件或出让合同规定条件而擅自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

(三)未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而实施倒卖或以合作开发、入股联营等方式转让土地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属非法转让土地的其它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并处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

非法转让基本农田不足5亩,或者一般耕地不足10亩,或者其他土地不足30亩

处以非法所得15%以下的罚款

非法转让基本农田5亩以上不足10亩,或者一般耕地10亩以上不足30亩,或者其他土地30亩以上不足50亩

处以非法所得15%以上25%以下的罚款

非法转让基本农田10亩以上不足30亩,或者一般耕地30亩以上不足50亩,或者其他土地50亩以上不足100亩

处以非法所得25%以上40%以下的罚款

非法转让基本农田30亩以上,或者一般耕地50亩以上,或者其他土地100亩以上

处以非法所得4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6

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

1.《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六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

2.《广东省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第十八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出租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非法所得额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或土地面积500平方米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

非法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或土地面积500平方米以上3000平方米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30%以上40%以下的罚款

非法所得额在30万元以上或土地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4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7

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

1.《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下。

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擅自将基本农田不足5亩,或者一般耕地不足10亩,或者其他土地不足30亩改为建设用地的

处以非法所得15%以下的罚款

擅自将基本农田5亩以上不足10亩,或者一般耕地10亩以上不足30亩,或者其他土地30亩以上不足50亩改为建设用地的

处以非法所得15%以上25%以下的罚款

擅自将基本农田10亩以上不足30亩,或者一般耕地30亩以上不足50亩,或者其他土地50亩以上不足100亩改为建设用地的

处以非法所得25%以上40%以下的罚款

擅自将基本农田30亩以上,或者一般耕地50亩以上,或者其他土地100亩以上改为建设用地的

处以非法所得4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8

擅自出让、转让、出租集体土地使用权用于非农建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

责令整改,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罚款按下列标准执行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基本农田不足5亩,或者一般耕地不足10亩,或者其他土地不足30亩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的

处以非法所得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基本农田5亩以上不足10亩,或者一般耕地10亩以上不足30亩,或者其他土地30亩以上不足50亩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的

处以非法所得10%以上15%以下的罚款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基本农田10亩以上,或者一般耕地30亩以上亩,或者其他土地50亩以上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的

处以非法所得15%以上20%以下的罚款

9

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1.《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下。

3.《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耕地复垦费2倍以下的罚款。

4.《土地复垦条例》第四十二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而不缴纳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土地复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土地复垦义务人为矿山企业的,由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而不缴纳土地复垦费

处应缴纳土地复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土地复垦义务人为矿山企业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10

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不细化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11

收回国有土地当事人拒不交出、临时用地期满拒不归还、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

1.《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

责令交还土地,并处罚款。

罚款按下列标准执行

拒不交还或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不足5亩

处每平方米10元以上15元以下罚款

拒不交还或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5亩以上不足10亩

处每平方米15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

拒不交还或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10亩以上

处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

12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

1.《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禁止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

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3.《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罚款按下列标准执行(国家、省另外规定具体标准的违法用地并处罚款的,从其规定)

占用土地5亩以下的

处每平方米10元以下罚款

占用土地5亩以上10亩以下的

处每平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

占用土地10亩以上的或其他情节严重的

处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

13

临时占用耕地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违法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条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耕地复垦费2倍以下的罚款。

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条件。

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并处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

临时占用的耕地属一般耕地的

处土地复垦费1倍的罚款

临时占用的耕地属基本农田的

处土地复垦费2倍的罚款

二、矿产资源管理

序号

违法违规行为

法律依据

自由裁量情形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4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进入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

2.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4.《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领取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4.《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由县级以上地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采矿、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能够计算违法所得的,追缴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不能计算违法所得的,处以十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露天开采面积不足100平方米,或者地下开采采出矿石量不足100吨的

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能够计算违法所得的,追缴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0%以下的罚款;不能计算违法所得的,处以4万元以下罚款

露天开采面积100平方米至500平方米或者地下开采采出矿石量100吨至500吨的

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能够计算违法所得的,追缴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0%以上40%以下的罚款;不能计算违法所得的,处以4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露天开采面积大于500平方米,或者地下开采采出矿石量大于500吨

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能够计算违法所得的,追缴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0%以上50%以下的罚款;不能计算违法所得的,处以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5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

(二)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3.《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4.《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进行开采矿产资源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矿主管部门责令退回批准的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初次违法

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4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次违法

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4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次及以上违法

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执行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16

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处以罚款,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六)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 

3.《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乱采滥挖或破坏性开采矿产资源的,由省地矿主管部门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不能计算矿产资源损失价值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损失矿石量:

金属矿产小于100吨、其他矿产小于1000吨的

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20%以下的罚款;不能计算矿产资源损失价值的,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损失矿石量:

金属矿产100吨至500吨、其他矿产1000吨至5000吨的

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20%以上40%以下的罚款;不能计算矿产资源损失价值的,处以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损失矿石量:

金属矿产大于500吨、其他矿产大于5000吨的

4.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40%以上50%以下的罚款;不能计算矿产资源损失价值的,处以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17

买卖、出租或者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违反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三)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买卖、出租采矿权的,对卖方、出租方、出让方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不细化

不细化

18

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

(二)项的规定,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不细化

不细化

19

非法用采矿权作抵押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四)非法用采矿权作抵押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不细化

不细化

20

不依规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不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2.《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不按本条例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地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初次违法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处1万元以下罚款

二次违法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次及以上违法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21

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恢复;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导致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识的使用效能受到影响的

责令限期恢复,处1万元以下罚款

导致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识的使用效能完全受到破坏的

责令限期恢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2

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细化

不细化

23

地质勘查单位在资质申请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

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地质勘查单位

在资质申请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审批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并给予警告。

地质勘查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由原审批机关予以撤销,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细化

不细化

24

无证或证书有效期届满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工作范文 > 行政公文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