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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

∙烟台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

∙更新:

2012-04-09

∙为深入推动全市公共机构节能,着力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充分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山东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发文单位:

烟台市政府

文  号:

-

法律级别:

地方法规

法规状态:

制定

有效性:

现行

发布日期:

2011-08-01

  第一条 为深入推动全市公共机构节能,着力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充分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山东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烟台市行政区域内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 市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在市政府节能管理部门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各县市区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在同级政府节能管理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下一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部门在同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的指导下,负责本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节能规划、山东省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制定全市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和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

  各县市区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全市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制定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并将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按年度分解落实到本级公共机构和所辖乡镇(街道)公共机构。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部门应当根据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制定本系统节能规划,并将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按年度分解落实到所属公共机构。

  公共机构应当根据本级或本系统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结合本单位用能特点和上一年度用能状况,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有针对性地采取节能管理或节能改造措施,确保完成节能目标。

  第五条 公共机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

  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应当作为对公共机构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六条 各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节能科学知识。

  公共机构应当在本单位重点用能系统、设备的操作岗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建立、健全节能运行、能源使用管理制度和用能系统操作规程,实行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和岗位培训,增强能源管理人员和用能人员的节能意识,培养节能习惯,提高节能管理水平。

  第七条 各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系统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综合水平和特点,制定能源消耗定额。

财政部门根据能源消耗定额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

  公共机构应当在能源消耗定额范围内使用能源,加强能源消耗支出管理。

超出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的,应当向同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作出说明。

  第八条 公共机构应当建立能源消费计量制度,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

  各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本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公共机构能耗监测体系和信息化管理平台,对重点能耗单位进行监测,及时发现、纠正用能浪费现象。

  第九条 公共机构应当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费统计,建立统计台账,如实记录能源消费计量原始数据,按照规定的时限、方式上报每季度和每年度能耗统计数据。

要通过分析总结,形成上一年度能源消费状况报告,于每年3月1日前报送本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

  各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本级公共机构对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系统的使用进行学习培训,监督、指导本级公共机构按照要求填报每季度和每年度能源资源消耗情况;定期统计汇总公布公共机构能耗状况。

  第十条公共机构应当建立节能联络员工作制度,指定专人担任节能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传递本单位节能工作重要信息,协调督促报送能源资源消费统计情况,分析汇总和反馈节能工作动态,提出推进本单位节能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

节能联络员应当接受节能培训。

  第十一条 各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级公共机构上报的年度能耗统计数据和监督检查情况,定期选择一定数量的高耗能公共机构进行重点审计。

  公共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每2年由本单位或者委托专业节能服务机构进行一次能源审计,对本单位的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以及用能情况进行技术和经济性评价。

  第十二条 能源审计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查阅建筑物竣工验收资料和用能系统、设备台账资料,检查节能设计标准的执行情况;

  

(二)核对能源消耗计量记录和财务帐单,评估分类与分项的总能耗、人均能耗和单位建筑面积能耗;

  (三)检查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状况,审查节能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四)检查前一次能源审计合理使用能源建议的落实情况;

  (五)查找存在节能潜力的用能环节或部位,提出合理使用能源的建议;

  (六)审查年度节能计划、能耗定额执行情况,核实公共机构超过能耗定额使用能源的说明;

  (七)审查能源计量器具的运行情况,检查能耗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

  第十三条公共机构应当根据能源审计报告,对既有建筑的围护结构、燃气灶具与采暖锅炉、中央空调、给水排水、电梯、配电与照明、监测与控制等设备和系统,按照国家规定的建筑节能标准和规范,进行节能改造。

  第十四条 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维修改造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施工、调试、竣工验收等方面的规定和标准,安装用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优先选用节能效果显着的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安装和使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设计和建造超低能耗建筑、零能耗建筑和绿色建筑。

  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进行改建、装修、加固时,必须同时考虑节能改造的内容,同步设计,同步施工。

实施节能改造,应当进行能源投资收益分析,明确节能指标,并在节能改造后采用计量方式对节能指标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五条 公共机构应当逐步实行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委托节能服务机构对既有建筑进行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和运行管理。

  第十六条 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在具备下列条件的基础上进行:

  

(一)经抗震、结构、防火安全评估,建筑能够继续安全使用10年以上;

  

(二)节能改造投资回收期不超过5年;

  (三)有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节能诊断报告;

  (四)节能改造方案通过评审。

  第十七条 各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进本级公共机构办公用房的统一建设、购置和集中管理使用,加强办公用房、办公设施设备等资源的集中整合,减少重复建设,提高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

  第十八条 公共机构应当加强本单位用能系统和设备的运行调节、维护保养、巡视检查,推行低成本、无成本节能措施,加强用能管理:

  

(一)日常办公应当加强用电设备管理,建立巡检制度,减少空调、计算机、复印机等用电设备待机能耗;

  

(二)空调系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室内温度控制标准,充分利用自然通风,改进运行管理,加强维护保养。

中央空调系统应当每2年清洗一次;

  (三)集中供热的建筑应当分步骤实行供热分户计量和按照用热量收费的制度;

  (四)电梯系统应当实行智能化控制,合理设置电梯开启数量和时间,加强运行调节和维护保养;

  (五)照明系统应当充分利用自然采光,使用高效节能照明灯具,优化照明系统设计,改进电路控制方式,推广应用智能调控装置;

  (六)网络机房、食堂、开水间、锅炉房等部位的用能情况应当实行重点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耗。

  第十九条 公共机构的公务用车应当实行编制管理,严格控制车辆规模,优先选用低能耗、低污染、使用清洁能源的车辆,并严格实行车辆报废制度。

全面实行定点加油、定点维修制度,推行单车能耗核算制度及定期核定行驶里程、用油额度、运行费用支出统计报告和公布制度。

积极推进班车、接待用车等公务用车的服务社会化改革,鼓励工作人员利用公共交通工具、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

  第二十条 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节约型机关建设的要求,积极推进电子政务,加强内部信息化、网络化建设,推行无纸化办公,合理控制会议数量与规模,健全完善电视电话会议、网络视频会议等系统,提高工作效率,节约人力物力,减少能源浪费。

  第二十一条 公共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不得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

  第二十二条 公共机构与物业服务企业订立物业服务合同时,应当明确节能管理的目标和要求。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出节能管理的具体措施,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应当作为对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评价的重要指标。

  第二十三条 各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的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的制定、落实情况;

  

(二)能源消费计量、监测、统计和报告情况;

  (三)节能管理规章制度建立情况;

  (四)能源管理岗位设置以及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

  (五)用能系统、设备节能运行情况;

  (六)能源消耗定额执行情况;

  (七)开展能源审计情况;

  (八)公共机构建设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情况;

  (九)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情况。

  对于节能规章制度不健全、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情况严重的公共机构,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公共机构应当配合节能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和数据,不得拒绝、阻碍。

  第二十四条 公共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并由有关机关对公共机构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备案的;

  

(二)未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或者未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的;

  (三)未建立、健全能源消费统计制度、能源消费状况报告制度和公共机构节能联络员工作制度的;

  (四)未设立能源管理岗位,或者未在重点用能系统、设备操作岗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

  (五)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未向本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作出说明的;

  (六)未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或者未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措施的;

  (七)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公共机构建设项目,或者以节能改造的名义改扩建办公楼和进行豪华装修的;

  (八)拒绝、阻碍节能监督检查的。

  第二十五条 公共机构不执行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或者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第二十六条 公共机构违反规定超标准、超编制购置公务用车或者拒不报废高能耗、高污染车辆的,由相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依照有关规定,对车辆采取收回、拍卖、责令退还等方式处理。

  第二十七条公共机构违反规定用能造成能源浪费的,由本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下达节能整改意见书,公共机构应当及时予以落实。

  第二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积极支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沟通、搞好配合,共同做好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二十九条 各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共机构节能考核评价办法,建立公共机构节能考核激励机制。

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成绩突出的,按照烟台市节能奖励办法给予表彰;对没有完成节能目标,考评成绩较差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按照相关考核办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条 机关事务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烟台市节能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节约资源基本国策,鼓励节能降耗,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节能奖励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116号)和《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烟政发〔2006〕98号),市政府决定对节能先进单位和优秀节能成果进行专项奖励。

第二条专项奖励设烟台市节能先进单位和烟台市优秀节能成果两个奖项,每年度评选一次;节能先进单位设10个名额,优秀节能成果设10个名额。

第三条节能先进单位和优秀节能成果同时具备单项奖励条件的,不重复奖励。

第四条专项奖励的推荐、评审工作坚持科学、客观、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市建设节约型社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市节能奖评选的组织管理工作,成立由经贸、人事、财政、监察等政府管理部门和企业、研究机构、社会团体等方面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评审工作。

第六条专项奖励评选范围

(一)烟台市节能先进单位从市域内用能单位、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及城市社区中评选;

(二)烟台市优秀节能成果从在我市推广实施的节能技术、产品、工程项目中评选。

第七条专项奖励评选条件

(一)烟台市节能先进单位

1.在节能管理、科研、技术推广等方面有较大创新,做出较大贡献;

2.科研机构或节能技术服务单位当年实现社会节能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企业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连续两年保持省内同行业领先水平,当年实现节能量2000吨标准煤以上;

3.与市政府签订了节能目标责任书的单位,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同时,要完成责任书规定的各项任务,并超额完成节能指标。

(二)烟台市优秀节能成果

1.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节能技术水平居全省领先;

3.在我市推广或者实施1年以上,具有较大的推广价值;

4.在我市推广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实际节能效果以节能量计算,每年在1万吨标准煤以上,节能工程项目每年实现节能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

第八条专项奖励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

(二)市有关部门和直属机构。

驻烟中央及省属单位表彰奖励由市相关部门推荐。

第九条具备评选条件的单位和成果可向第八条所列单位申报,并提交专项奖励申报表及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等有关材料。

第十条各县市区政府(管委)和市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将推荐材料报市建设节约型社会领导小组办公室。

推荐单位对推荐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市建设节约型社会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推荐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后,评审委员会进行评选,提出奖项候选名单,并在新闻媒体上公示。

根据公示结果,提出专项奖励建议名单,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市政府向获奖单位、成果颁发奖牌和奖金。

第十三条专项奖励奖金数额

(一)烟台市节能先进单位每项奖金10万元。

(二)烟台市优秀节能成果每项奖金2万元。

第十四条专项奖励奖金从市财政安排的循环经济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五条参评单位和个人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参加评奖的资格;已经获奖的,撤消已获得奖项。

第十六条推荐单位参与骗取节能奖励的,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评审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七条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和用能单位应当制订和实施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节能奖励制度。

第十八条本办法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建设节约型社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于2007年起实施。

关于做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四类工业节能设备”推广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

市节约能源办公室发布时间:

2013-03-26【打印本稿】【放大文字】【缩小文字】【返回】

烟经信节字〔2013〕19号

关于做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

“四类工业节能设备”推广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经信(经发)局、财政局,市直有关单位、企业: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容积式空气压缩机推广实施细则》(财建〔2012〕851号)、《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通风机推广实施细则》(财建〔2012〕852号)、《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清水离心泵推广实施细则》(财建〔2012〕853号)和《节能产品

惠民工程高效节能配电变压器推广实施细则》(财建〔2012〕854号)(以下简称四类工业节能设备)要求,按照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的工作部署,现将关于四类工业节能设备推广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

以财政补贴的方式,推广四类工业节能设备,是国家拉动节能产品市场需求,推动节能减排的重大举措。

根据国家的安排,企业购买使用纳入国家财政补贴目录的四类工业节能设备,符合国家和省惠民政策要求的,国家将对购买单位、企业(以下统称为企业)直接进行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财政补贴。

执行时间暂定为2012年11月1日至2013年10月31日。

各县市区要提高认识,抓住政策机遇,把四类工业节能设备推广工作作为今后一段时间节能技术进步的重要内容,结合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扎实抓紧做好,并强化辖区内产品推广的日常监管,确保推广工作高效顺利开展。

二、职责分工

按照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和省财政厅的工作部署,四类工业节能设备推广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度。

企业对推广情况负直接责任;各县市区节能和财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本辖区内的政策宣传、调查摸底、推广实施、信息上报、项目审查、资金拨付、监督核查等工作;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做好四类工业节能设备生产企业目录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指导县市区节能主管部门做好调查摸底、申报审核、信息汇总和监督审查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与省级及县市区财政部门沟通衔接,确保补贴资金及时到位。

三、工作安排

(一)做好生产企业产品申报工作。

各县市区节能主管部门要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的通知》(财建〔2009〕213号)及四类工业节能设备推广实施细则要求,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掌握相关生产企业生产和销售情况,按照上级有关部门的工作部署,会同财政部门做好生产企业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的申报工作,并及时对推广和普及情况进行预测和分析。

(二)做好购置企业财政补贴申报工作。

各县市区节能和财政主管部门要根据相关产品推广实施细则的要求,组织企业在购买并安装国家公布的惠民工程推广目录内的产品后,及时填报购买安装情况、补贴资金申报表,并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拨付补贴资金。

市财政按照“事先预拨、事后清算”原则,根据测算的需求摸底情况预拨部分资金到县市区,并于年度终了后进行清算。

实施过程中,各县市区实际所需补贴资金超出预拨部分,可由各县市区财政先行垫付,市财政将视情况适当追拨。

(三)做好审核和信息报送工作。

各县市区于每月2日前将企业相关材料及购买发票复印件、财政拨付资金凭证等证明材

料(一式四份)联合行文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将会同市财政局对各县市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于每月5日前,将审核合格的申报材料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同时报送上月推广使用和资金拨付情况。

年度终了后5日内,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节能主管部门提出年度补贴资金清算报告,上报市财政局、市经信委(节能办),年度终了15日内,市财政局、市经信委(节能办)报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年度补贴资金清算报告,并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安排,配合做好主管部门和第三方机构对四类工业节能设备推广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抽查工作,对各县市区推广工作质量做出评价。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宣传引导。

市县两级节能主管部门要积极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做好四类工业节能设备推广的宣传引导工作,公告国家补贴政策的作用和意义,解读补贴标准和申领程序,为推广高效节能设备营造良好氛围。

(二)实施公开监督。

市县两级财政和节能主管部门要把每个企业的具体推广信息(包括应用企业名称、供货企业名称、设备规格、推广数量、补贴金额等)按月在部门网站公开,设立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三)落实奖惩措施。

市里将把四类工业节能设备推广情况,作为考核各县市区节能工作的重要内容,并将工作经费与工

作质量和推广总量挂钩,对推广工作做得好的县市区适当奖励,对工作被动、组织不力、监管不严的县市区给以通报批评。

对企业虚报推广信息,骗取国家补贴资金的行为,将采取取消推广资格、追缴补贴资金、追究企业责任人相关责任等措施予以惩罚。

投诉举报电话: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市财政局

烟台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烟台市财政局

2013年3月15日

烟台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3年3月15日印发

主要能源热量换算系数表

发布时间:

2008-06-19信息来源:

省政府节约能源办公室字体:

大中小

  主要能源热量换算系数表

石油

热量单位

固体燃料

天然气

电力

106t

1012Btu

1012cal

煤炭106t

褐煤106t

109m3

109f3

109kWh

石油

1

40

10000

1.5

3.0

1.111

39.2

11.63

热量单位

1012Btu1012cal

0.025

1

252

0.038

0.076

0.028

0.988

0.293

0.0001

0.004

1

0.00015

0.0003

0.00011

0.00392

0.0012

固体燃料

煤炭106t

0.67

26.46

6666.7

1

2

0.74

26.15

7.75

褐煤106t

0.33

13.23

3333.3

0.5

1

0.37

13.07

3.88

天然气

109m3

0.90

35.71

9000

1.35

2.70

1

35.3

10.47

109f3

0.026

1.012

255

0.038

0.076

0.028

1

0.296

电力

109kWh

0.086

3.41

860

0.129

0258

0.096

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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