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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

 

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功设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建设工程各方的合法权益,实现建设工程造价全过程管理,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73号)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并按照“政府宏观调控、企业自主报价、市场形成价格、社会全面监督”的精神,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计价活动。

其他专业工程可参照执行。

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绿化、环卫、污水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等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建设工程计价活动,是指设计概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或施工图预算)、合同价格、工程结算的确定与控制。

第四条建设工程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平、合法、守信的原则。

第五条建设工程施工发承包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必须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

第六条《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浙江省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浙江省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定额》、《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以及本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市场价格信息、工程造价指数等,是本省计价活动的基础性依据(以下简称“计价依据”)。

“计价依据”是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建筑产品物化劳动和活劳动消耗的社会平均水平编制的。

“计价依据”是编制工程设计概算、招标标底的指导性依据,是承包人投票投标报价(或编制施工图预算)的参考性依据,也是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造价控制性标准。

计价活动各方主体必须遵守“计价依据”中的强制性规定。

 

第二章工程造价组成及计价方法

第七条建设工程造价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组成。

(一)直接费由直接工程费和措施费组成。

1、直接工程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各项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

2、措施费是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非工程实体项目的费用,由施工技术措施费和施工组织措施费组成。

(二)直接费包括企业管理费和规费。

1、企业管理是施工企业组织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所需的费用。

2、规费是施工企业按政府有关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

(三)利润是施工企业完成所承包工程获得的盈利。

(四)税金是指国家税法和本省有关规定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

(五)实行工程保险的建设工程,其相应的保险费用应计入工程造价。

第八条工程计价方法包括综合单价法和工料单价法。

(一)综合单价法。

综合单价法是指项目单价采用全费用单价(规费、税金按规定程序另行计算)的一种计价方法。

综合单价包括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以及风险费用。

综合单价=规定计量单位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取费基数╳(企业管理费率+利润率)+风险费用

项目合价=综合单价╳工程数量

施工技术措施项目、其它项目应按照综合单价法计算,施工组织措施项目可参照《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计算。

工程造价=∑项目合价+规费+税金

(二)工料单价法。

工料单价法是指项目单价由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组成,施工组织措施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风险费用等按规定程序另行计算的一种计价方法。

项目合价=工料单价╳工程数量

工程造价=∑项目合价+取费基数╳(施工组织措施费率+企业管理费率+利润率)+规费+税金+风险费用

(三)计价方法说明

1、综合单价法的工程数量应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浙江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引》(下简称“清单指引”)等有关规定计算;

工料单价法的工程数量应根据“计价依据”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2、规定计量单位项目人工费=∑(人工消耗量╳价格)

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材料费=∑(材料消耗量╳价格)

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施工机械使用费=∑(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价格)

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的消耗量,可按照承包人的企业定额或“计价依据”,并结合工程情况分析确定。

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价格,可依据承包人自行采集的市场价格或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市场价格信息,并结合工程情况分析确定。

3、取费基数是指综合单价法的规定计量单位直接工程费、施工技术措施费中的人工费和施工机械使用费或工料单价法的直接工程费和施工技术措施费中的人工费和机械费合计。

安装工程的取费基数仅指人工费。

4、企业管理费、利润等费率,可依据承包人的企业定额或“计价依据”,并结合工程情况分析确定。

5、承包人计算各项费用时,应按照发包人要求,根据工程特点并结合市场行情及承包人自身状况,考虑各项可能发生的风险费用。

6、费标准和税金,根据“计价依据”的统一标准和方法计算。

7、编制招标标底时,其项目工料机消耗量、价格及费用,应根据“计价依据”确定。

第三章 工程量清单计价

第九条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应严格遵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和本省有关规定。

工程量清单计价分为工程量清单编制和工程量清单计价二个程序。

第十条工程量清单是按照《计价规范》和发包人要求,表现拟建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名称和相应数量的明细清单。

第十一条工程量清单编制

(一)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编制。

(二)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应依据招标文件、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进行编制。

(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根据《计价规范》和“清单指引”统一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及其清单格式要求,结合拟建工程的设计文件编制,要正确描述分部分项工程的内容、特征、准确计算工程数量。

(四)措施项目清单应参照《计价规范》中“措施项目一览表”的项目内容和格式,结合拟建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编制。

(五)其他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分别参照预留金、材料购置费、总承包服务费、零星工作项目费等项目列项,其中,属招标人的预留金、材料购置费等应列出估算金额;“零星工作项目表”应根据《计价规范》的格式,结合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详细列出可能发生的人工、材料、机械的名称、计量单位和相应数量。

(六)编制工程量清单时,遇《计价规范》及“清单指引”缺项的,由编制人自行补充,并在招标文件中说明该项目的工作内容、计量单位及相应的计算规则。

对于无法预见、无法定义或施工图无详示,以致不能准确计算的项目,可将其作为“暂定项目”的暂定综合单价列入,并约定相应的结算方法。

(七)工程量清单编审单位和编审人员应对工程量清单的编审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按照《计价规范》和工程施工发包人的要求以及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内容、企业定额(或“计价依据”)、价格信息等,结合企业自身情况和市场行情分析各项费用,计算综合单价,并按规定格式填写的造价确定活动。

(一)工程量清单计价应统一使用综合单价法。

(二)工程量清单计价格式包括总价表、汇总表、计价表、单价或费用分析表、主要材料价格表等,应采用《计价规范》及“清单指引”的规定格式,并严格按有关规定签字和盖章。

(三)工程量清单及其计价格式中的任何内容除本条第(五)款规定外,计价时不得随意修改。

(四)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和其他项目的清单综合单价应根据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内容、特征、工程量计算规则和及本规则第二章规定组价。

(五)措施项目清单,计价时可根据拟建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增加项目,对于不发生的措施项目一律以“0”计价。

(六)其他项目清单的金额应按下列规定计价。

1、招标人的预留金、材料购置费金额应按提供的估算金额计价。

2、投标人的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人提出要求所发生的费用确定。

第四章成本价的界定

第十三条工程成本是指特定时期特定企业为完成特定工程所消耗的物化劳动和活劳动价值的货币反映。

工程成本价的界定应根据企业不同的规模、技术和管理水平,结合特定工程的具体情况进行。

第十四条成本价的界定依据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

(二)计价依据

(三)其他

第十五条成本价界定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该企业在近三年中已完成二个类似工程(结构特征和规模类似)的工程造价及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单价,同时应由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对该工程结算出具审价报告,表明该企业已按合同约定圆满完成工程施工;

(二)提供该企业上两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三)企业由于使用专有的新技术、新工艺或先进管理方法,从而降低工程成本的相关材料;

(四)提供有关货物的采购合同和发票,以证明其采购到的材料、设备单价低于市场平均价;

(五)关其他降低企业工程成本的分析报告和证据材料。

第十六条投标报价低于成本的判定

参考本规则“附录”,其中比率中的系数取值应结合招标工程和市场竞争的具体情况合理确定,并事先应在招标文件的评标办法中明确。

第五章 合同价格与工程结算

第十七条合同价格的确定

(一)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招标人与中标人应根据中标价确定合同价格

(二)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应在发承包双方确认的施工图预算基础上,协商确定合同价格。

第十八条合同价格的类型

(一)固定价。

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约定的承包范围内不予调整。

一般适用于工期较短且技术简单的工程。

   

(二)可调价。

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可根据合同约定的事项和方法调整。

工期一年以上的工程或建材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时宜采用可调价合同。

   

(三)成本加酬金。

工程成本按实际发生计算,承包人按约定的方式计取相应的酬金。

一般适用于较特殊复杂的工程。

第十九条合同价格的调整

   

(一)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合同约定的价格调整事项和方法及真实有效的依据调整合同价格。

合同价格调整包括工程量清单项目、数量和单价的调整、工程设计变更调整、价格波动调整和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

   

(二)合同价格调整的主要依据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有关附件;

4、合同专用条款;

 

5、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设计图纸及变更联系单;

   

8、工程量清单报价表(含电子文档)或施工图预算书。

 

第二十条工程量的调整

  

(一)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的工程量均应按实调整。

  

1、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数量有误;

  

2、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项目或数量的增减。

  

(二)变更的工程量应根据变更设计图纸、变更联系单,并按有关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确定。

第二十一条单价的确定

   

(一)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有数量误差,或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数量的增减,执行合同原有的价格。

   

凡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2%以上的清单项目,其工程量增加或减少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15%,其增加部分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工程量的相应单价由承包人参照原单价重新组价,经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咨询单位工程师审定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二)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项目,或“暂定综合单价”的项目,其相应单价的确定方法为:

  

1、合同中有类似工程项目单价的,可以参照合同中类似项目的单价计算确定。

 

2、合同中没有类似工程项目单价的,由承包人根据合同中约定的组价原则或参考“计价依据”提出适当的单价,经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咨询单位工程师审定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价格波动引起合同价格的调整

 

价格波动引起合同价格的调整仅适用于可调价合同,主要有工程造价指数调整法、抽料补差调整法、调值公式法。

 

(一)工程造价指数调整法是发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的价格因素和调整办法,根据工程实际进度,参照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定期发布的相应工程造价指数,调整承包合同价格。

  

(二)抽料补差调整法是发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的调整方法,根据工程实际进度和双方确认的市场价格或参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相应市场价格信息,对合同约定的全部或部分人工、材料、机械进行计量补差,调整合同价格。

(三)调值公式法是发承包人根据工程实际进度和约定的付款方法,按双方确认的市场价格或参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相应的市场价格信息,采用以下调值公式对合同价格中约定的全部或部分人工、材料、机械价格及其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P=P0{a0+a1(A/A0)+a2(B/B0)+a3(C/C0)+a4(D/D0)+……}

式中:

P—调值后的合同价格中的实际结算款;

   P0—原合同价格中的工程支付款;

   a0—固定要素,代表合同价格中不能调整的部分占合同总价中的比值;

   a1、a2、a3、a4……—代表各项岢调费用(如人工费用、钢材费用、水泥费用等)在合同总价中所占比重,

a1+a2+a3+a4+……=1;

A0、B0、C0、D0……—合同价格确定前28天与a1、a2、a3、a4……对应的各项费用的基期价格指数或价格;

   A、B、C、D……—工程款支付日前28天与a1、a2、a3、a4……对应的各项费用的现行价格指数或价格。

第二十三条合同价格调整程序

(一)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调整事项发生后的14天(或合同约定期限)内,并结合工程价款结算支付办法,向发包人提出合同价款调整报告,报告应说明价款调整的理由,工程量及单价计算的依据,调整合同价格金额等。

逾期未提出合同价格调整报告的,则视为该事项不涉及合同价格调整;

(二)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咨询单位工程师应在收到合同价格调整报告之日起14天(或合同约定期限)内予以审核并答复。

逾期不答复的,自合同价格调整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或合同约定期限)后视为该项报告已被确认。

 

第二十四条 工程索赔

(一)工程索赔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由于对方责任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裣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二)索赔方提出工程索赔要求时,应依据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有关索赔事件、索赔费用、索赔理由及有效证据的索赔报告。

被索赔方或其委托方应及时对索赔事件、费用、理由、证据进行调查、分析判断及计算,应依据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核索赔报告,核定索赔费用。

(三)索赔的一般程序

 1、索赔方确立索赔事项;

2、索赔方在规定的时效内提交索赔报告;

3、被索赔方审核索赔报告;

 4、索赔方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5、被索赔方批准索赔报告。

(四)索赔处理的一般原则

 1、以合同为依据;

 2、以完整、真实的索赔证据为基础;

 3、及时、合理地处理索赔。

第二十五条合同价款支付

(一)合同价款支付是指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生效起至合同终止所发生的各种款项(包括预付款、期中支付款、保修金及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等)的支付。

(二)发承包双方应选择合适的工程价款结算方式、付款时间,并在合同中约定。

工程价款结算支付方式包括:

1、按月结算支付;

2、分段预支,竣工后一次结算支付;

3、其它结算支付方式。

   

(三)发包人提供实物或工作的价款,合同应约定相应的结算支付方法,一般应与相应工程款同时结算支付。

   

(四)工程保修金是指承包人在合同保修期内用于修复工程施工质量责任造成的缺陷而预留在发包人处的保修资金。

合同中应约定工程保修金预留比例、使用支付、结算返还的方法、时间等内容。

   

(五)本规则第二十~二十四条引起的合同调整价款应与原合同工程价款同期结算支付,最迟应在同期工程价款结算支付之日起28天内付清剩余的调整价款。

第二十六条工程竣工结算

   

(一)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合同价格及约定的调整、结算支付方式、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二)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或合同约定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三)发包人应在收到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后28天(或合同约定期限)内受理审核,并通知承包人。

  

第二十七条工程竣工结算审核

  

(一)发包人应在收到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后28天内(或双方约定期限)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审核竣工结算。

发包人具备下列条件的,可自行审核工程竣工结算:

  

1、具有已经注册的执业造价工程师;

  

2、具有与工程专业相对应的本省概预算编审资格人员;

  

3、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均应为发包人的正式在册人员。

   

(二)发包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审核工程竣工结算时,应按有关规定与受托方签定咨询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咨询费用和完成时间,并负责向受托方提供本规则第十九条规定的资料及其他必要的配合工作。

   

(三)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依据委托协议书及工程结算文件,客观、公正地审核工程造价,按约定时间提出竣工结算审核报告。

   

(四)承包人应配合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工程结算审核工作,负责提供工程造价相关文件、证据材料并配合做好其他核查工作。

   

(五)合同双方如对工程结算审核结论有异议且无法商定时,可在异议发生后的14天内共同委托一家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核定工程造价,或向工程所在地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及其工程造价鉴定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按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六)竣工结算文件审定后,发承包双方须在竣工结算文件上签字和盖章。

竣工结算文件一经双方确认即生效。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一方不得随意推翻。

  

第二十八条合同价格的调整及结算文件,在发包人或监理单位、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承包人确认前,均应由各方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

  涉及工程计价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对其计价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审核工程结算时,应出具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并对其出具的审核报告的真实性、公正性、准确性负责。

审核报告应对合同价结算调整金额和调价主要原因进行具体分析说明。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的价款结算和竣工结算审核等,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为确保工程造价行价活动的客观、准确,凡在本省境内使用的工程造价计价应用软件,宜委托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系统软件专家鉴定委员会对其基础数据、计价程序、输出格式等进行正确性鉴定,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的修改、补充以及实施中的重大问题由浙江省建设厅会同浙江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共同研究决定,日常解释由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

附录

投标报价低于成本的判定

 

一、投标报价的分析评审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报价的口径应与招标文件要求一致。

由于招标人原因造成投标人的报价口径不一致者,应在评标价中统一;

 

(二)投标报价是否存在算术错误、遗漏工程项目或费用;

 

(三)投标报价与有效投标平均价的差额比率;

 

(四)投标报价与参考标底或工程所在地同类工程同口径平均造价指标的差额比率;

 

(五)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最低评标价前三名有效报价,或采用综合评价法的预评分前三名有效报价,应对评审前选定的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和费用组成的完整性、合理性、准确性和不平衡报价的严重性,以及与有效投标平均单价和费用(或标底取定单价和费用)的差额比率进行详细分析。

  

(二)投标报价低于成本的判定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报价有下列情况之一,可判定其低于成、作无效标处理。

但其中的比率中的系数应由招标人结合招标工程和市场竞争情况合理确定,并在招标文件的评标办法中明确:

(一)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报价及其综合单价遗漏工程内容、工程数量、费用或发生算术错误等,累计投标报价缺漏总额(冒算、多报费用不得抵消缺漏费用)占投标报价B%(B一般取3~5)以上者;

凡招标文件要求或工程造价组成应计算的费用而投标人未报,且投标文件中未阐明充分理由并提供足够证据者,均视为缺漏费用。

(二)投标报价低于有效投标平均报价C%(C一般取5~10)以上,或低于标底价(经复核无差错,下同)D%(D一般取10~20)以上,或低于工程所在地同类工程平均造价指标E%以上者。

(三)投标报价低于有效投标平均报价不到C%,但累计占投标总价05A%以上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的综合单价和费用组成不完整、不合理或不平衡而低于相应项目的投标平均单价或平均费用1.5C%以上或低于标底取定单价和费用1.5D%以上者。

选定分析项目累计金额应不少于投标总价的A%(A一般取20~60)。

但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内为上述

(二)或(三)款提供以下分析报告和证据材料之一者除外:

1、投标人在近三年中已完成二个类似工程(结构特征和规模类似)的投标报价、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单价,考虑价格变化因素后,与本次投标报价情况相近,且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对该工程结算价出具的审价报告表明投标人按投标报价及合同约定圆满完成了工程施工,并未发生投标人原因而增加的费用;

2、投标人上两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反映的年平均施工产值的税前利润率大于其他投标人平均什的0.5C%以上;或年平均施工产值超过其他投标人平均值3C%以上,且产值利税率不低于其他投标人平均值,资产质量状况良好;

3、投标人与其他企业相比,由于使用专有的新技术、新工艺或先进管理方法而降低了工程成本;

4、投标人提供货物采购合同、发票等可信的证据证明其采购到的材料、设备单价低于有效投标的平均材料、设备单价;

5、其他降低企业工程成本的分析报告和证据材料。

以上3、4、5款的分析报告和证据材料必须独立或共同证明由于企业成本降低而使工程造价下降了C%(D%或E%)以上;或累计占投标总价0.5A%以上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综合单价和费用下降了1.5C%(1.5D%)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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