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从业资格考试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课件第十三章资本管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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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资本管理,第一节概述,一、资本的定义和分类银行常用的资本概念主要包括账面资本、监管资本和经济资本。

(一)账面资本账面资本又称为会计资本,属于会计学概念,是指商业银行持股人的永久性资本投入,包括实收资本或普通股、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

账面资本反映了银行实际拥有的资本水平,是银行资本金的静态反映。

(二)监管资本监管资本涉及两个层次的概念:

一是银行实际持有的符合监管规定的合格资本;二是银行按照监管要求应当持有的最低资本量或最低资本要求。

合格资本是指按照监管规定,银行根据自身情况计算得出的资本数量。

最低资本要求则是监管规定的,用于覆盖银行面临主要风险损失所必须持有的资本数量。

(三)经济资本经济资本是描述在一定的置信度水平下(如99%),为了应对未来一定期限内资产的非预期损失而应该持有或需要的资本金。

经济资本是根据银行资产的风险程度计算出来的虚拟资本,即银行所“需要”的资本,或“应该持有”的资本,而不是银行实实在在拥有的资本。

(四)三种资本之间的关系账面资本、监管资本和经济资本三者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账面资本反映的是所有者权益,而监管资本、经济资本则是从覆盖风险与吸收损失的角度提出的资本概念。

在资本功能方面,账面资本与监管资本(银行持有的合格资本)具有交叉,可以用于吸收损失。

从数量角度而言,账面资本经过一定的调整,可以得到符合监管要求的合格资本,合格资本的数额应大于最低监管资本要求;银行要稳健、审慎经营,持有的账面资本还应大于经济资本。

经济资本目前已经成为先进银行广泛应用的管理工具。

二、资本的作用第一,为银行提供融资;第二,吸收和消化损失。

第三,限制业务过度扩张。

第四,维持市场信心。

第二节巴塞尔资本协议与我国银行业资本监管,一、巴塞尔资本协议

(一)第一版巴塞尔资本协议1988年,巴塞尔委员会正式出台了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即第一版巴塞尔资本协议),确立了资本充足率监管的基本框架,第一次在国际上明确了资本充足率监管的三个要素,即监管资本定义、风险加权资产计算和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

1统一了监管资本定义。

第一版巴塞尔资本协议提出了两个层次的资本:

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

核心资本主要包括实收资本(或普通股)、公开储备资本公积、盈余公积、留存利润、股票发行溢价);附属资本主要包括非公开储备、重估储备、普通准备金、混合资本工具和长期次级债务等。

2.建立了资产风险的衡量休系。

第一版巴塞尔资本协议主要关注信用风险,根据银行资产风险水平的大小分别赋予不同的风险权重,共分为0,10%、20%、50%、100%五个档次。

资产的账面价值与相应的风险权重相乘,计算出风脸加权资产,综合反映资产的风险水平。

3确定了资本充足率的监管标准。

资本充足率为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的比值。

第一版巴塞尔资本协议规定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4%。

(二)第二版巴塞尔资本协议2004年,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

修订框架(即第二版巴塞尔资本协议,也称为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第二版巴塞尔资本协议构建了“三大支柱”的监管框架:

1.第一支柱:

最低资本要求。

明确商业银行总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4%,资本要全面覆盖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

2.第二支柱:

监督检查。

在第二支柱下,商业银行应建立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监管当局应建立相应的监督检查程序,采取现场和非现场检查等方式。

3.第三支柱:

市场纪律。

第三支柱又称市场约束、信息披露,是对第一支柱和第二支柱的补充。

(三)第三版巴塞尔资本协议2010年12月16日,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第三版巴塞尔资本协议的最终文本。

1.强化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

第三版巴塞尔资本协议全面强化了资本充足率监管的三个要素:

(1)提升资本工具损失吸收能力。

大幅度提高了各类资本工具的标准,提高各类资本工具的损失吸收能力。

界定并区分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的功能:

一级资本应能够在银行持续经营条件下吸收损失,其中普通股(含留存收益)应在一级资本中占主导地位;二级资本仅在银行破产清算条件下承担损失。

(2)增强风险加权资产计量的审慎性。

提高了资产证券化交易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大幅度提高了内部模型法下市场风险资本要求和定性标准,大幅度提高源自场外衍生品和证券融资交易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资本要求。

(3)提高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为4.5%,一级资本充足率为6%,总资本充足率为8%,并规定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最低资本要求。

补充设置了2.5%的储备资本要求,用于应对严重经济衰退带来的损失。

补充设置0-2.5%的逆周期资本要求,在经济上行期提取,用于在经济下行期吸收损失。

此外,对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按照其系统重要性程度,附加资本要求为1%-3.5%。

2.引入杠杆率监管标准。

杠杆率监管指标基于规模计算(该指标采用普通股或核心资本作为分子,所有表内外风险暴露作为分母),与具体资产风险无关的,以此控制商业银行资产规模的过度扩张,并作为资本充足率的补充指标。

杠杆率不能低于3%,要求银行自2015年开始披露杠杆率信息,2018年正式纳入第一支柱框架。

3.建立流动性风险量化监管标准。

第三版巴塞尔资本协议提出了两个流动性量化监管指标:

流动性覆盖率(LCR),用于衡量在短期压力情景下(30日内)单个银行的流动性状况;净稳定融资比率(NSFR),用于度量中长期内银行可供使用的稳定资金来源能否支持其资产业务的发展。

在正常情况下,商业银行的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融资比率都不得低于100%。

二、我国银行业资本监管2012年6月,中国银监会麦布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资本办法),这标志着我国资本监管制度在更高层次上实现了与国际标准接轨。

(一)资本充足率计算公式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监管规定的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资本充足率计算公式如下:

资本充足率=(总资本-对应资本扣减项)/风险加权资产x100%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对应资本扣减项)/风险加权资产x100%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核心一级资本-对应资本扣减项)/风险加权资产x100%其中,商业银行总资本包括核心一级资本、其他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风险加权资产包括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市场风险加权资产和操作风险加权资产。

(二)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参考第三版巴塞尔资本协议的规定,将资本监管要求分为四个层次:

第一层次为最低资本要求。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分别为5%、6%和8%;需要说明的是,我国对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的要求高于第三版巴塞尔资本协议的规定(为4.5%)。

第二层次为储备资本要求和逆周期资本要求。

储备资本要求为2.5%,逆周期资本要求为0-2.5%,均由核心一级资本来满足。

第三层次为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

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为1%,由核心一级资本满足。

若国内银行被认定为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所适用的附加资本要求不得低于巴塞尔委员会的统一规定。

第四层次为第二支柱资本要求。

确保资本充分覆盖所有实质性风险。

根据资本办法的规定,正常时期我国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要求分别为11.5%和10.5%。

(三)资本定义1.核心一级资本。

核心一级资本是银行资本中最核心的部分,承担风险和吸收损失的能力也最强。

核心一级资本主要包括以下6部分:

实收资本或普通股,资本公积,盈余公积,一般风险准备,未分配利润,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

2.其他一级资本。

主要包括:

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及其溢价,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

在银行实践中,其他一级资本主要包括符合条件的优先股、永续债等。

3二级资本。

一级资本工具的目标是在持续经营前提下吸收损失,而二级资本目标是在破产清算情况下吸收损失,主要包括:

二级资本工具及其溢价,超额贷款损失准备,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

在银行实践中,二级资本工具主要包括符合条件的次级债、可转债及符合条件的超额贷款损失准备金等。

4.资本扣除项。

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商业银行应当从核心一级资本中全额扣除一些不具备损失吸收能力的项目,主要包括商誉、其他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除外),由经营亏损引起的净递延税资产、贷款损失准备缺口等。

(四)过渡期安排为缓解新的监管标准对国内银行资本充定率的影响,降低因资本充足压力对银行信贷供给能力和经济增长可能的负面效应,资本办法设定了6年的资本充足率达标过渡期。

我国商业银行应于2018年底前全面达到相关资本监管要求,并鼓励有条件的银行提前达标。

第三节商业银行的资本管理,银行进行资本管理的目标是持有充足资本,既要确保资本充分覆盖风险,满足监管机构设定的最低资本要求,又要确保资本能满足风险偏好,支持银行的战略目标实现。

一、内部资本评估程序商业银行内部资本评估程序应实现以下目标:

一是确保主要风险得到识别、计量或评估、监测和报告。

二是确保资本水平与风险偏好及风险管理水平相适应。

三是确保资本规划与银行经营状况、风险变化趋势及长期发展战略相匹配。

第二支柱明确要求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框架和稳健的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应至少每年实施一次。

二、资本规划资本规划是银行根据各项内、外部约束,量身定做的一套兼顾当期及未来资本充足率要求、发展目标和管理需要的关于整体资本需求和补充的计划。

资本办法规定商业银行资本规划应至少设定内部资本充足率三年目标。

资本规划的制定要统筹考虑银行的资本需求与供给情况。

三、资本充足率管理策略商业银行要提高资本充足率,主要有两个途径:

一是增加资本;二是降低总的风险加权资产。

前者称为分子对策,后者称为分母对策。

(一)分子对策商业银行提高资本充足率的分子对策,包括增加生级资本和二级资本。

一级资本的来源最常用的方式是发行普通股和提高留存利润。

二级资本主要来源于超额贷款损失准备、次级债券、可转换债券等。

商业银行可以通过多计提拨备方式增加二级资本,但只有超过监管规定最低要求的部分才能计入二级资本,而且拨备计提过多会影响银行的利润水平,从而会影响利润留存。

如果通过发行债券的方式补充二级资本,则必须满足监管规定的合格二级资本工具标准。

(二)分母对策商业银行提高资本充足率的分母对策,总体的思路是降低风险加权资产的总量,包括分别降低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除的资本要求。

要缩小整体的风险加权资产,主要采用两种措施:

一是降低规模,二是调整结构。

与权重法相比,资本计量的高级方法(如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能更加敏感、准确地反映风险,对风险管理水平高、资产结构合理的商业银行而言,采用资本计量的高级方法后能够适度降低风险加权资产、节约资本。

因此,有条件的商业银行可积极建立资本计量高级方法体系,切实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在获得监管当局核准的情况下,采用资本计量的高级方法计量资本要求。

第四节经济资本,一、经济资本计量经济资本反映了为抵补银行资产或投资组合面临的非预期损失所需要的资本,因此,对经济资本的计量实质上是对非预期损失的计量。

信用风险经济资本计量模型,实质上就是组合信用风险模型,巴塞尔委员会吸纳了国际大银行的先进做法,提出了采用内部评级法计算信用风险资本要求,使监管资本与经济资本在理念上取得了一致,也为商业银行提供了一种新的经济资本计量模型。

二、经济资本分配经济资本的分配实质上是对风险的分配,即明确某一个经营机构、业务或产品所能承受的最大的风险。

对于商业银行而言,银行需要合理地进行经济资本分配,使银行各业务单元的收益与风险相匹配,保证经济资本被分配到使用效率最高的业务领域,实现风险调整后的收益最大化。

一般而言,商业银行配置经济资本可采取自上而下、自下而上或两者相结合的方法。

自上而下的分配模式是指基于确定的资本总量,综合考虑各管理维度经济资本占用和风险回报,在遵循一定原则(如目标资本回报要求)的基础上,将有限的经济资本按照不同的管理维度进行层层分解。

自下而上的分配模式是先对每个业务单元进行风险计量,确定相应的经济资本需求,再将这些经济赘本由底层向上逐级汇总,形成全行的经济资本分配方案。

三、风险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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