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科技学院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修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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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科技学院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学校因公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按照勤俭办事、从紧必需的原则,根据省财政厅《安徽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4]97号)和《省教育厅转发安徽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教秘财[2014]31号)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学校统一核算的各单位人员。

二级核算单位人员参照执行。

财务部门办理差旅费报销要严肃财经纪律,严格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各单位应加强差旅费管理,严格出差审批程序,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

工作人员在报账时应提供公务出差审批单,单独填写出差报销单,贴附出差期间在出差地域内发生的车票、船票、机票、住宿费、市内交通费、伙食费(即餐饮费)等票证,一次办理报账手续。

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见下表: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含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

(不含出租小汽车)

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正高专技职务)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处级及以下职务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第七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一般不得乘坐飞机,确有需要应履行审批手续。

原则上不提倡自带车辆,各单位用车费(含油费、过路过桥费)从部门年度预算中支付,按学校下达的专项定额限额使用。

第八条出差当天往返的,出差人员赴机场、火车站等发生的大巴、地铁费用,可凭据报销。

第九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住宿费

第十一条住宿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临时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等,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安徽省省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具体标准见附表)。

第十三条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超支部分自理。

有住宿但无住宿费发票或无住宿费发票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等其它差旅费用。

出差当天往返的不受此限制。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第十四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工作人员在因公临时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五条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出差目的地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六条工作人员出差,每人每天最高可报(当天当地票据)的伙食补助费(即餐饮费)标准,执行安徽省省直机关伙食补助费标准(具体标准见附表),其中:

蚌埠市每人每天60元。

少于地区补助标准的部分,学校按差额的30%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

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就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补助费。

第五章市内交通费

第十八条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九条工作人员出差,市内交通费(即出租车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最高可报(当天当地票据)80元,少于80元部分,学校按差额的30%给予奖励。

第二十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二十一条出差人员因公临时出差由单位派车或自带车辆的,不补助市内交通费。

第六章参加会议、培训等的差旅费

第二十二条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不含参加党校、行政学院或社会主义学院等脱产培训学习),其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凭会议(培训)通知及票据,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第二十三条凡经组织批准带薪到外地参加党校、行政学院或社会主义学院等脱产培训学习并在校食宿的,在校学习期间食宿费据实报销。

往返交通费、伙食费按差旅费规定报销,不予补助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四条到省内、外单位挂职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等人员(不含赴新疆、西藏等艰苦地区工作人员),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照差旅费标准报销。

到上级单位挂职锻炼的,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20元。

长期驻村的,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10元。

上述三种情况均不予补助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五条赴新疆、西藏等艰苦地区挂职锻炼、支援工作等人员,在外期间各项津贴、休假及配偶探亲差旅费的报销,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往返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差旅费规定报销,不予补助市内交通费。

工作期间出差由接受单位承担差旅费。

第二十六条经报请人事处审核、分管校领导批准和同级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批准,需要到外地治病休养的工作人员,可报销本人到达治病地点往返一次的城市间交通费,不报市内交通费(因公负伤的除外)、伙食补助费。

第七章调动、搬迁、探亲的差旅费

第二十七条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在途期间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差旅费规定,由调入单位报销。

其行李、家具等托运费,由调入单位按不超过每人每公里1元标准,凭据报销。

第二十八条探亲按照国家政策相关执行,差旅费报销执行本办法,不予报伙食补助费。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工作人员出差费用按学校经费审批权限审批,各单位(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出省费用,不从本人科研经费中支付的,须由财务处签字,校长审批。

第三十条差旅费原则上不准预借款,采用公务卡支付机票、住宿费、火车票。

第三十一条工作人员报销差旅费相关费用,须提供税务发票或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等合法原始凭证。

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者,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二条工作人员出差发生的退票费,原则上只能报50%,

第三十三条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的差旅费,凭有关部门的批件,由校长审批。

第三十四条出差票据丢失的,必须由个人提交书面说明,若住宿费票据丢失,必须由住宿单位出具加盖财务专用章的发票存根复印件,方可报销;若飞机票遗失,必须取得相关购票证明;火车票、汽车票遗失需写明原因,注明车次、铺位等级、票价等事项或取得相关购票证明,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后,财务处负责人审批后,按规定程序办理报销手续。

第三十五条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经报请人事处审核、分管校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城市间交通费,由个人自理。

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市内交通费、伙食补助费。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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