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信息公开满意度调查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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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政府信息公开是现代民主政治对国家行政机关的必然要求,随着我国改革步伐的不断推进,建立符合现阶段国情的信息公开制度已成为促进社会进步的必然要求。
对此,如何开展信息公开服务工作成为了我国各级政府越来越关注的一个板块,政府信息公开服务工作在新时代背景下,已然成为一块检验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试金石。
【关键词】信息公开现状问题阻力建议
前言:
一、调查背景及意义:
二、调查目的:
三、调查时间:
四、调查方法:
正文:
一、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概念及基本特征:
1、概念:
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及时、准确地公开发布。
政府和各种组织机构向公众公开或开放自己所拥有的信息,使其他组织机构和公众个人可以基于任何正当的理由和采用尽可能简便的方法获得上述的信息。
2、基本特征:
①政府信息公开具有行政性。
政府信息具有行政性,政府信息公开同样具有行政性。
②政府信息公开具有权利性,信息公开是以公民获得政府信息的权利为基础的,而不是以行政权力为基础。
③政府信息公开具有例外性,并不是所有的政府信息都是可以公开的,实际上,相当一部分政府信息是不可予以公开的。
④政府信息公开要以载体为依托,政府信息是无形的,它必须通过一定的方式体现出来,一定的方式实质就是一定的载体的表现形式。
二、XXX地方政府信息公开服务调查结果以及现状分析:
1、调查结果分析:
.........................................................................................................................................................................................................................................................................................................................................................................................................................
(图一)
(图二)
(图三)
(图四)
2、现状分析:
①信息渠道方面:
当前区政府信息公开的质量不高,沟通渠道不畅。
而且区政府的信息公开多限于办事制度的公开,对决策程序、决策依据的数据和资源等深度信息公开较少且时效性较差。
公开的信息多是公众已经知道的且价值小、实用性不强的信息,而公众和企业关心的信息却很少公开。
同时,信息沟通的渠道不畅通,保密范围过宽,公开与保密的尺度难以把握好。
许多机构和工作人员只知保密,而无信息公开的必要意识。
再者,政府部门、政府机构之间缺乏信息共享的必要机制和条件,信息垄断、信息闲置与信息浪费现象十分严重。
政府上网工程和信息港项目提供的信息量小、内容陈旧,远不能满足公众对公共信息的需求,普遍存在着有路无车、有硬件无软件、有形式无内容的局面。
②法律保障方面:
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民众满意度不高,还有深层次的法律原因。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多限于政策层面,缺乏法律强制力。
这与我国尚未制定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专门法律,只是在其他法律中有一些相关规定有密切关系。
同时,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中更为欠缺的是涉及政府机构自身运转过程中有关信息公开的制度。
大部分的公共信息资源都掌握在政府手中,政府不仅是信息的最大拥有者,也是信息的最大生产者和发布者。
从信息公开的当前实际情况来看,政府与公众之间缺乏资源的共享,公众获取信息资源的渠道狭窄而单一,缺乏必要的合法依据。
许多政府信息公开活动还停留在各地方、各部门的政策层面上,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为政府机构和行政人员留下了较大的操作空间。
这样,在各部门利益或地方利益的驱使下,常常使本应公开的信息被拒绝,公开有名无实,缺乏制度的保障,随意性较大。
信息公开的决定权在政府部门手中,由于没有统一的规定和标准,形成了信息公开的随意性较大,该公开什么信息、何时公开、公开到什么程度和范围以及对什么人公开,往往取决于政府部门甚至个别官员的喜好,常常使社会公众需要的信息没有及时公开。
三、政府信息公开服务工作开展存在的问题及阻力:
1、问题:
①区政府领导重视程度不高。
从总体上看,区政府只是基本建立起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框架,多数部门信息公开仍停留在浅表层面。
由于主要领导认识程度的差异,区政府各部门的信息公开状况也不平衡。
我国的信息长期处于为政府所垄断的现状,注定了信息公开服务工作不可能在短时期内就取得大的突破。
在很多官员眼中,政府信息是一种公共资源,更是权力的象征,对这一公共资源的分配则往往能变现为部门利益和个人利益。
“公开越多,做事会越难”,这种思维还停留在管制型政府的水平上,不符合服务型政府的职能转变。
②一些部门存在阻碍信息畅通的误区。
当前,在确保政务信息畅通中还存在着三个误区,这同样成为了条例实施中遇到的主要问题。
误区一,随意扩大政府文件保密范围。
政府部门在制定和印发文件的时候,出于谨慎,常常会有意扩大保密的范围,把一些不应当确定为秘密的事项确定为秘密事项。
误区二,重形式轻内容。
随着政务信息公开越来越成为发展的大趋势,一些政府部门在政务信息公开中,被动地进行政务信息公开。
对信息公开的内容,带有一定的选择性,很多公众迫切需要掌握的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获取渠道不畅。
此外,在信息公开中,没有建立相应的信息分类和查询制度,缺少对信息的整理和管理,在大量的信息中,公众想要找到自己需要的信息也很困难。
误区三,重公开而轻参与。
政府信息公开在很多人看来就是信息的简单发布,而没有真正意义上地去落实信息中的相关内容。
③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上存在一定盲区。
尽管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出台和实施后,在信息公开服务工作方面取得了一定成就,但是一些“信息”是否公开仍处于“盲区”。
如一些级别会议记录、领导批示、人事财务问题、对社会稳定问题等。
特别“危及社会稳定”会否成为行政机关“规避”公开的最大保护伞,值得观察。
虽然《条例》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其余都可公开。
但第八条同时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社会稳定的概念有很大的弹性。
现在所有的事件都牵涉到人,一牵涉到人,就涉及稳定问题。
因此,此类信息公开尺度如何把握是个大难题。
④政府公开信息的分类缺乏操作性。
政务信息一般可分为三类:
可公开的信息、依申请可公开的信息和应当保密的信息。
但是《条例》操作性不强,尤其是信息公开和信息安全的界限还没有弄清楚,实施难度较大。
条例虽具体规定了十几类信息是必须公开的,但仍给政府机关留有较大自由裁量的空间;要求信息公开的同时,又规定信息公开前要进行保密审查,送有关部门批准。
信息公开是政府体制改革的基本要求,但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全的范围很广,哪些信息是可以公开的、哪些信息是不利于国家安全的,在理论上无法简单界定,特别是在社会转型期,各种矛盾凸显的形势下,二者之间的界限更难区分。
⑤政府政务公开手段落后,不能满足人民群众获取信息的要求。
政府信息公开的手段大多限于宣传条幅、公告栏、公告手册等,运用网站公布的政务信息比重依然较小,运用新闻媒体公布的政务信息更是微乎其微。
致使群众和企业获得政务信息的渠道不畅,有些已公开的事项不能收到预期的效果。
⑥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内容简单、流于形式的现象。
除此,在公开内容上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过于抽象的现象,偏重公布最终结果,而对决策前和决策过程中的信息公布较少。
或者只公开那些不得不公开的、大家都知道的事项,把有可能影响部门利益的事项加以回避,或者只公开一些程序性要求,回避实质性事项。
⑦政府信息公开变成了政绩公开,政务公开栏变成了政绩光荣榜,而对人民群众关心的公共事务的决策依据、决策过程闭口不谈,尤其回避工作中的失误和不足,此点很容易受到公众的反感。
2、阻力:
①过于宽泛的保密制度构成了信息公开的直接障碍。
根据《条例》的规定,凡是涉及“三安全一稳定”的,即如果信息公开可能会危害到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或者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可以不公开。
这在实践中却成了一个口袋,只要不想公开,政府都可以用这个理由做托词。
②第二,没有有效的监督和严厉的惩治措施。
《条例》中将监督与保障的主要职责交由了上一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和其他主管部门,而这样的监督得以实现的前提是他们不是一家。
③第三,目前,涉及限制信息公开的法律有两部保密法和档案法,信息一旦进入档案就算是成为了准国家秘密。
与这两个法律相比,《条例》的位阶太低,无法形成强制力。
若要理清公开与不公开的范围及其关系,在形式上也必然要求提升信息公开法规的层级。
四、区政府信息公开服务工作改进建议:
如何进一步推动政府信息公开,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①提高政府领导干部“阳光意识”。
当前政府信息公开的操作性不强,信息公开的有效保障不多,信息公开的程度还远远不够。
这就使得信息公开的程度取决于部门主要领导的“阳光意识”和心理承受能力。
政府官员要树立“阳光意识”,转变思想观念,认识到信息公开的目的是促进政治民主、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保密是为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二者都是国家利益之所在,不可偏废。
要使“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精神逐步成为政府官员的执政理念。
②完善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等基本制度。
尽管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施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但相关部门实施办法仍未出台。
各个政府和各个部门应根据《意见》的要求,在2008年10月底前加快制定本级政府和本部门信息公开实施细则以及具体的实施办法。
特别是要根据《政府信息公开公开条例》第四章“监督和保障”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的“考核评议制度、监督检查制度、年度报告制度、举报调查制度、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责任追究”等11项制度,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公开条例的贯彻执行。
③进一步把握“公开”与“保密”之间的尺度,加强信息透明度方面的建设。
第一、法律、法规对某一信息有明确的公开或保密规定。
在这种情况下,除非当事人申请有权机关确认相应法律违宪和确认相应法规违法,相应信息则必须公开或保密。
第二、法律法规对某一信息没有公开或保密的规定。
除非行政机关有证据证明该信息公开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否则相应信息必须公开。
第三、法律法规对某一信息有保密规定,但保密的范围、条件或对象不明确,相应信息是否能在某些范围内、在某种条件下向某些对象公开,则应取决于相应法律考试,大网站收集法规制定机关对法条的解释和法院以往对相应案件的判例。
第四、随着形势的发展和时间的推移,国家秘密就要适时进行变更和调整,该降密的降密,该解密的解密。
同时,强化保密管理,运用现代技术和管理手段为信息公开与保密提供保障,切实提高发现和查处泄密隐患、泄密事件的能力。
④完善信息公开管理机制。
要建立一整套的信息筛选和发布机制,建立相应的归类查询制度。
在政府网站上,以专栏的形式,将群众急需的信息及时地向外发布。
政府部门还应该加强调研,到基层群众中了解群众最想知道的信息,建立与群众的经常沟通机制。
同时,在信息提供中应该强化服务意识,把它当成一种面向社会公众提供的服务,才能更好地向群众提供信息。
⑤完善政府行政行为过程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