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抵押借款合同公证书承诺委托书强制执行申请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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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抵押借款合同公证书承诺委托书强制执行申请等

 

房产抵押借款合同

 

合同号:

房产抵押借款合同

抵押权人(贷款人):

(以下称甲)

身份证:

  :

地址:

抵押人(借款人):

(以下称乙)

身份证:

 

住址:

甲、乙双经协商一致,就乙以其自有房产作为抵押物,向甲抵押借款事宜,根据《物权法》、《担保法》规定,自愿签订如下合同,以示共同遵守。

第一条抵押物:

1、乙因为资金转需要自愿将坐落于(房屋所有权证号:

号,建筑面积:

平米)自有房产作为抵押物,向甲申请抵押借款。

2、用以抵押借款的抵押物包含房产所有的不可拆除的水、电、气等全部设备、设施和全部装修、装潢。

3、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及其从物,从权利,附着物,附和物,附加物,孳息及代位物。

第二条抵押物评估价值:

抵押物议定价值为人民币(大写)元整。

第三条抵押借款金额、期限、费利率

1、根据乙的实际申请,经甲审核确定,向乙发放借款人民币元整,(大写元整),由甲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48小时以现金、支票或转账的式予以支付。

2、借款期限:

甲乙双确定,借款期限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06个月。

乙应于借款期限届满之日清偿全部借款本息。

3、抵押期限: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项下所担保债务本息偿清为止。

4、费利率:

甲乙双确定,本合同项下的利率为2%每月,乙逾期还款时,除补交逾期天数的利息外,还需按央行规定的罚息标准(0.05%)交纳罚息。

第四条抵押担保围

甲乙双确定,抵押担保围是:

借款本金,借款利息,逾期的借款利息和有关费用,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甲为实现债权和抵押权发生的费用。

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抵押物处置费,拍卖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

第五条抵押担保的连续性

本合同项下的担保义务具有连续性,抵押权不因乙的任变化而受影响。

乙是自然人的(包括但不限于其继承人、受赠人),不受乙发生人身或财产重大事故(如死亡、宣告死亡、失踪、宣告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自然灾害等)的影响。

第六条提前还款、续期

1、乙可提前还款,甲应当允,利率仍按原合同规定结算。

2、如乙不能按期还款,赎回抵押物,则必须在抵押期限届满后五日向甲申请续期,经甲同意后,可办理续期手续。

办理续期手续时,乙应付清前期利息。

否则,甲有权不予续期。

3、乙拒不还款又不续期的,甲有权采取包括自行委托拍卖、变卖、折价等式处置乙抵押的抵押物,用于偿还抵押借款本息、利息、罚息以及实现债权等抵押担保围的一切费用。

如有不足,不足部分甲有权继续向乙追偿,如有剩余,剩余部分甲应当退还乙。

乙同意甲上述任意处置,并自愿协助或承担办理过户手续。

第七条甲乙双的权利义务

(一)甲的权利和义务

1、甲应按约定向乙足额支付抵押借款。

2、甲应妥善保管乙交付的抵押物的契据证件,不得遗失、损毁(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除外),否则,补办手续的费用由甲承担。

在乙到期还清借款本金、利息后,甲应将抵押的契据证件交还乙。

3、甲应积极与乙沟通,共同办理抵押物的抵押登记手续、公证手续、后续的解除抵押手续;乙拒不还款又不续期的,甲负责抵押物的委托拍卖、变卖手续。

4、甲有权要求乙按约还款,交纳利息和其他各项费用。

5、下列任一情况出现时,乙自愿放弃诉讼和抗辩权,并在此不可撤销授权委托甲有权直接自行委托拍卖抵押物,行使抵押权。

(1)乙未按约清偿借款、利息或其他费用;

(2)乙因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死亡而无继承人履行合同的;

(3)乙被宣告破产、解散、撤销或涉嫌犯罪行为;

(4)乙发生其它足以(包括不可抗力)影响其偿还借款及各项费用能力的事件。

甲行使上述抵押权,无需征得乙的同意,乙亦不得有任异议;

6.甲同时保留通过追偿乙抵押物以外的其它财产和财产权利以实现债权的权利。

(二)乙的权利和义务

1、乙有权按约定取得借款。

2、乙有义务在本合同规定时间主动还本付息。

3、抵押借款期,乙有义务妥善保管抵押物,在抵押借款期负有维修、保养,保证抵押物完好无损的责任,确保抵押物价值不会减小,并按规定缴交有关税款及费用。

4、乙应在本合同签订生效后的二十四小时,将与抵押物有关的房地产证、纳税证明及其他契据证件交给甲保管,并保证所提供契据证件的真实性、合法性。

乙同时保证在办理抵押借款前及抵押借款期间不得将抵押物作为标的予以出售、转让、抵押、赠与或以其他形式交易处置(除非获得甲书面同意),承诺抵押物不被查封、扣押或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否则,由此造成一切经济损失由乙独自承担。

5、本合同如因不可抗力必须作一定修改补充的,乙保证任改变将不会免除或减少乙在本合同中所承担的责任义务,不影响或侵犯甲的合同权益。

6、乙承诺:

除抵押物外,乙另有可供居住房产一套。

乙及其合法共有人无能力履约偿还到期借款时,乙自愿在合同超期十日搬出居住,并无条件向甲提供有效的房产权交易过户手续,房屋处理金额不足以偿还甲本金、利息时,所造成的甲经济损失由乙无条件承担。

7、本合同及其各项条款在有效期对乙及其继承人、受赠人、合法共有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和约束力。

第八条抵押物的保险

1、乙须在甲指定的时间,到甲指定的保险公司并按甲指定的保险种类为该抵押物购买保险。

投保金额不得少于重新购置该抵押物的全部金额。

保险的赔偿围应包括该抵押物遭受自然灾害及其他意外事故所导致的破坏、损毁;抵押期限,乙不得以任理由中断或撤销上述保险,否则,乙须无条件赔偿甲因此所受的一切损失。

如乙不履行还款的义务,则应继续购买保险,直至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还清为止。

2、乙须在保险手续办理完毕五日,将保险单正本交由甲保管。

保险单的第一受益人须为甲,保险单不得附有任损害或影响甲权益的限制条件,或任不负责赔偿的条款。

3、乙不可撤销的授权委托甲为其上述保险事项的代表人接受或支配保险赔偿金,将保险赔偿金用于修缮该抵押物的损坏部分或清偿本合同项下乙所欠甲的所有款项。

4、乙如违反上述保险条款,甲可依照本合同之保险条款的规定,代表购买保险,所有费用均由乙支付。

5、抵押期间,该抵押物发生保险责任以外的损毁,乙应在十五天就受损毁部分及时提供新的担保,并办理相应的手续。

第九条抵押物的归还

本合同履行完毕,乙还清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应付费用后,甲乙双抵押借款关系即告终止。

甲、乙双应于本合同终止之日起30天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注销登记,甲同时应将与抵押物有关的契据证件返还给乙。

款第十条争议的解决式:

甲、乙双在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双应以实事的友好态度、切实可行的法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合同签订地的北京市区人民法院判决,法院判决为终局判决,对双均有约束力。

第十一条合同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协商处理。

本合同的补充协议、附表、授权委托书、房产抵押承诺书、借款公正合同、借款公正全权委托书等是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合同在双办理完毕完整的抵押手续(抵押登记)后生效。

2、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登记、保险、公正、证明、保管等费用由乙承担。

3、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及房屋抵押登记机关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4、本合同条款所使用的文字,用手填写和印刷品具有同等效力。

5、其他约定事项:

 

甲(签章)乙(签章)

甲委托代理人(签章)乙委托代理人(签章)

 

签订日期:

年月日

签订地点:

房地产抵押登记委托书

委托人:

身份证:

委托人:

身份证:

委托事项:

鉴于:

本人以自有房产作为抵押物,向_____________申请抵押借款,本人同意以_________________号《房屋所有权证书》项下的全部房地产为此笔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签订______________号《_______________(房地产抵押)合同》。

现授权受托人代理委托人办理如下事项:

1.到房地产抵押登记部门办理_______________号《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地产抵押)合同》的_________________号《房屋所有权证书》项下的全部房地产的抵押登记。

2.受托人有转委托权

委托人对受托人在授权围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均予认可,并承担法律责任,委托期限至委托事项办理完毕止。

委托人(签字):

日期:

附:

委托人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

 

房屋抵押承诺书

北京大爱缘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向贵公司申请借款元(大写),拟用本人所有位于,建筑面积:

平米,产权证号为的(出租/未出租)房屋提供贷款抵押。

若贷款发放后,就贵公司抵押权实现问题承诺如下:

一、本人提供抵押的房屋均为本人及共有人拥有所有权,且未设定任它项权利和无任争议。

二、本人对于提抵押房屋的状态所述属实,且保证抵押物状态不会对使抵押权产生较大影响。

三、本人提供的其它房屋产权资料均真实有效,且未设定任它项权利,能保证本人的必要居住条件。

本人提供抵押的贷款贵公司未全额收回之前,不得出卖或采取其它式处置未抵押的房屋。

四、若因贵公司贷款不能按期收回,需要行使抵押权,本人及家庭成员不得提出任异议。

五、若本人提供抵押的房屋、证明能保证本人的必要居住条件的房屋存在任虚假或争议,或擅自出卖或处置保证必要居住条件的房屋,导致贵公司不能实现抵押权,贵公司可以视为诈骗行为,请求司法部门予以追究。

六、提供的抵押房屋目前未对外出租,若需对外出租,我们将告知承租人该房屋已经设立抵押的事实,并要求承租人签署《放弃租赁承诺书》。

权利人及共有人(签字及手印):

 

抵押房屋共有人承诺书

(适用于房产抵押类贷款)

北京大爱缘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本人与(抵押人)系关系,对其将我们共有的坐落地点为房屋(抵押物)(产权证号:

)抵押给贵公司,作为(借款人)向贵公司申请贷款的担保一事完全知晓。

本人在此承诺:

完全同意抵押人的上述行为,并愿意共同负担该项借款的偿还,如借款人不能履行借款合同,贵公司可依法处置抵押物,实现债权,而不需再征得本人的同意。

承诺人(签名):

 

委   托   书

委托人:

_______,男,______出生,身份证住址:

_____,身份证编号:

______。

委托人:

_____,男,_______出生,身份证住址:

_____,身份证编号:

_______。

受托人:

_____,男,______出生,身份证住址:

_____,身份证编号:

_______。

位于北京区____路___号___幢__单元__楼__号(权____)房屋属我们委托人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

现准备出售上述房屋,因我们事务繁忙无法亲自到北京市相关部门办理手续,特委托受托人办理如下事项:

一、到银行办理上述房屋的结按手续,注销抵押登记,领取产权证。

二、查询上述房屋相关档案,办理地址变更手续,开具地址变更证明。

三、代为出售上述房屋,签订房屋的买卖合同,并代收房价款。

四、协助买办理上述房屋的过户手续,领取产权证,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移登记手续,办理并领取国土证。

五、办理上述房屋的房屋维修资金过户,代缴或免征个税和营业税,办理退税手续领取购房补贴。

六、若买以按揭式购买上述房屋,则协助买办理按揭贷款的相关手续,签订贷款合同并以委托人名义或自己名义开启银行基本账户,(含设立和修改密码),收取按揭款。

七、如果此房拆迁,受托人有权办理拆迁的一切事宜(包括领取终结房款、拆迁安置等)。

八、办理上述房屋抵押担保借款的一切相关事宜(包括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抵押登记、公证保险、注销抵押登记等)。

受托人在办理上述委托事项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供我们的个人资料,签署相关文件我们均予以承认。

受托人有转委托权。

委托期限:

自本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委托事项办结之日止。

委托人:

借款合同(公正用)

借款人(以下称甲):

性别出生日期:

年月日

家庭住址:

身份证:

联系:

出借人(以下称乙):

性别:

出生日期:

年月日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

联系:

签订合同地点:

签订合同时间:

_______年_月_日

甲因本人需要,向乙申请人民币贷款,乙同意向甲发放上述贷款。

甲、乙双遵照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乙同意出借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万元(大写:

元整),借款于本本协议生效后按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式支付。

第二条本合同双同意选择第()项作为乙向甲支付借款的式:

1、银行转账式收款:

乙通过银行转账式给付款项的,甲、乙双应保留银行划款记录,甲收到款项后,应为乙出具本人签署的收条或收据;

2、现金式收款:

乙通过现金式给付款项的,乙应保留银行取款凭证,甲收到款项后,应为乙出具本人签署的收条或收据。

第三条本次借款月利率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甲应在每月的_日前向乙支付当月的借款利息。

第四条借款期限为____个月,自_年_月_日到_年_月_日止。

第五条甲保证该借款的用途符合法律规定,因所借款项用于法律所限制或禁止的用途导致的任责任均由甲独立承担。

第六条甲在借款期限届满是一次性偿还本金,且甲有权提前偿还上述借款,甲应支付的利息按实际用款天数计算。

 

第七条公证

1、甲、乙双同意对本合同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且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之含义、容、程序、效力等完全清楚。

2、如果甲未在本协议第四条所约定的借款期限履行对乙的按期还款义务或出现本协议第十条所约定的情形的,乙有权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并凭本合同的《公证书》和《执行证书》向有管辖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无须经过诉讼程序。

甲承诺自愿放弃抗辩权并自愿接受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予以依法强制执行。

3、关于履约和违约事实的举证责任的分配

(1)乙对其已经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全部或部分履行了对甲的放款义务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2)甲对其已经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全部或部分履行了对乙的还款义务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4、关于履约和违约事实的核实程序

首先,乙应当向公证机构提供其已经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支付借款的证据和《强制执行申请书》。

其次,本合同双同意公证机构采用“核实”的式来核实甲是否已经履行了对乙的按期还款义务,公证机构向甲核实的联系人姓名为:

,联系为:

甲承诺上述联系人和联系如有变更,将以书面形式通知公证机构的承办公证员,否则,联系人和联系以本条款约定的为准,甲同意公证机构可以在下列情形下依据乙单所提供的证明材料依法出具《执行证书》:

(1)、公证机构的承办公证员在拨打甲上述联系人的联系是无法接通、无人接听或出现其他无法与上述联系人通话的情形的;

(2)、甲对乙提供的证明材料有异议,但在接到承办公证员的核实后七日不能提供相反证据或提供的相反证据不充分的;

(3)、甲对乙提供的证明材料没有异议的。

5、本条款优先于本合同关于争议解决的条款适用。

第八条本协议履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有权要求甲提前偿还全部借款本金和利息,甲或甲的继承人、法定监护人应在收到乙发出通知后15日一次性偿还借款本金和实际发生的利息:

1、甲提供虚假或非法的证明、信息或资料;

2、甲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九条甲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乙有权提前收回借款,并按本协议约定收取

相应的利息、违约金。

第一十条甲违反本协议约定,未按期偿还借款的,甲除应继续支付借款利

息外,同时应承担未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二的违约金。

第十一条因本协议有关事项办理公证、登记、转让、第三协助、税收或律师见证时,该费用由甲承担。

第十二条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争议,双同意交由乙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本协议所登记的地址为当事人接受通知、传票、及其他文件的地址,一当事人和有关司法机关以EMS的式向另一发出相关的法律文件,不论对是否收悉,发出文件三日后即视为送达。

第十四条本协议一式三份,双各执一份,公正机构留存一份,具同等效力,本合同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公证书均由出借人(乙)领取。

 

甲:

乙: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

执行请求:

申请强制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借款合同》约定的下列款项:

1.本金人民币_____(大写)元整;

2.合同期间利息人民币______元,逾期利息人民币______元(自__年__月__日至___年__月__日);

3.执行期间利息,自___年___月___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4.为收回借款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评估费、律师费、执行费等)。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___年___月____日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

“借款人因资金转需要向出借人借款人民币_____万元整,月利率___‰,借款期限为__个月,自__年__月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抵押人以其名下的位于北京市区XX路X号4号楼X单元X层西户(房屋所有权证编号:

京房权证字第____号,建筑面积:

___平米)抵押至____做担保。

如借款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还本付息,借款人、抵押人自愿接受有管辖权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出借人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约定了明确、具体的核算式”。

合同签订当天,双在______公证处办理了赋予《借款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公证书编号:

_________号】。

合同履行期间,被申请人未按约定支付利息。

合同到期后,被申请人拒绝归还本金。

为维护自身的正当权利,经申请人向____公证处申请核查执行事实。

____年___月____日,公证处下发了_______号《执行证书》。

鉴于被申请人在公证文书生效后未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特申请贵院执行,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北京市区区人民法院

借款抵押合同补充协议

为更详细的明确双的权利与义务,经双当事人共同协商,依据___年___月___日双鉴定的抵押借款合同,再次达成以下补充条款:

一、借款期限自___年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月___日,实际放款日与到期日以借据日期为准。

二、抵押房屋担保围为该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一切费用(含但不限于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诉讼费、差旅费)。

三、违约责任:

在借款期间借款如未按约定期限支付利息或本金,自应付之日起按日加付利息千分六、本金万分之六的违约金给出借;如果有两次或两次以上逾期支付利息,贷款有权提前终止合同。

四、提前还款:

借款应提前30天通知出借,实际使用借款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同时多支付____天利息作为对出借的补偿,出借然后给借款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

 

五、本借款只能用于合法用途,不得进行活动。

 六、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日由借款办理抵押房屋保险,保险期不得短于抵押期限,在抵押期间出借为第一受益人。

 七、借款将上述房地产权力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其房屋他项权证交出借保管。

 八、在抵押贷款期间,未征得出借书面同意,抵押房地产不得转让、出租、改变用途、拆除、改建或以其它式处分抵押房地产。

 九、因抵押人的过失造成抵押房屋不能或不足担保债务的,抵押人必须及时另行房地产或增加担保。

 十、在抵押期间,抵押房地产由抵押人占管,抵押人应当维护抵押房地产的完好,并接受抵押权人的监督、检查。

十一、抵押当事人发生合并、分立等变更的,变更应当及时通知另一,变更后的当事人继续享有相应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十二、因建设需要,拆除已设定抵押的房屋及征用其使用围土地使用权,视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实行产权调交换的,以交换所得房地产或以其他房地产重新设定抵押权。

(二)实行作价补偿的,应当重新设定抵押物或者先行清偿债务,否则抵押权人享有拆迁补偿的权利。

十三、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处分抵押房地产的,其行为无效,抵押人造成第三人损失的,由抵押人予以赔尝。

十四、借款、抵押人须保证提供的申请借款证明、资料等文件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如出现虚假,出借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十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处分抵押的房地产:

(一)债务履行期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债务人又未能与抵押权人达成延期履行协议的;

(二)抵押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而无人代为履行到期债务的:

或者抵押人的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到期债务的;

(三)抵押人被依法宣告解散或者破产的;

(四)抵押人违反规定或合同约定擅自处分抵押房地产的;

(五)借款逾期支付利息,而又无抵押人音讯的.

十六、抵押权人申请中止处分的,可以中止处分抵押房地产。

十七、同一抵押房地产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人的,抵押房地产处分时,须通知其他抵押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十八、处分抵押房地产所得价款依下列顺序分配

(一)支付处分抵押房地产的费用;

(二)支付处分抵押房地产应缴纳的税费;

(三)偿还抵押权人的债权及相关费用,同一房地产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时,以登记的先后顺序受偿

(四)支付担保人代抵押人支付的有关费用;

(五)剩余价款交还抵押人。

十八、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双当事人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向抵押房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九、当事人有违反本合同及其补充协议条款,给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向对支付贷款合同项下贷款余额15%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对损失的,违约还应就不足部分予以赔偿。

二十、本合同出借又为抵押房屋的抵押权人,借款又为抵押房屋的抵押人。

借款夫妻二人具有同等的还款义务。

二十一、本合同补充协议与前日双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具有同等的效力。

约定的有异义之处,以本合同该补充协议为准。

出借:

借款:

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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