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问答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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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问答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问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于2002年8月29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于2003年3月1日起实施。

《农村土地承包法》的颁布,是我国农业和农村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对于进一步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稳定具有重大意义。

为使广大基层干部和农民正确理解和运用好这部法律,现将有关问题解答如下:

一、制定《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目的、意义是什么?

首先,《农村土地承包法》赋予了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有利于进一步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

始于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的农村土地经营制度改革,是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指引下,坚持解放思、实事求是思想路线进行的一次成功实践。

它把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承包给农民,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从根本上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

家庭承包经营的实质就是把土地使用权交给农民。

目前颁布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就是坚持在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基础上制定的直接赋予农民土地使用权的法律。

这部法律的颁布,是党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的法制化,是对党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的进一步巩固、完善和发展。

坚持党在农村基本政策长期稳定,关键是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这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也是新时期农业发展的重要方针。

《农村土地承包法》把这一方针政策明确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并具体化为国家依法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利、流转权利、收益权利和获取补偿权利等,使农村土地承包政策有了法律保障,必将有力地促进党的农村基本政策的贯彻落实。

《农村土地承包法》从法律上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

依法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实质就是保护农民的物质利益,尊重农民的民主权利,这是调动农民积极性的核心,是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

《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农民权益的保护是现行法律中最直接、最具体的,必将从根本上调动农民的积极性。

其次,《农村土地承包法》奠定了新时期农村经济发展的法律和制度基础,有利于发展农业,稳定农村,富裕农民。

完善的市场经济应该是法治经济。

只有市场主体行为置于法律规范之下,才能保证市场经济的秩序。

《农村土地承包法》一方面确认了土地承包者的市场主体地位,确认了家庭承包经营的法律地位,保证了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长期稳定。

另一方面规范了承包当事人的行为,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特别是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从而保证土地承包和土地流转规范有序地进行,进一步稳定家庭承包经营制度。

全面建设农村小康社会,繁荣农村经济,必须坚持不懈地增加农民收入,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推进城镇化进程。

保证这些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需要长期稳定的发展环境、宽松的就业环境、良性的生态环境。

《农村土地承包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和保护了农户的市场经济主体地位,将在今后三十年或更长的时间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为农业发展和农村稳定提供了基本的制度保证。

从而有利于把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扎扎实实地一步一步地向前推进,使改革与发展的利益惠及广大农民,让农民的生活更加殷实,逐步缩小城乡差别,实现全社会的共同进步。

二、为什么说《农村土地承包法》赋予了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条规定:

“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所谓长期稳定就是要长期坚持党的农村基本政策不动摇,长期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符合我国基本国情和农业生产特点。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家庭承包经营的规模会逐步扩大,但应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

家庭承包经营加上社会化服务既能适应传统农业,也能适应现代农业的要求,不存在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改变家庭承包经营的问题,也不存在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就要改变家庭承包经营的问题。

为强化对农村土地承包权的保护,针对新阶段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了不得收回承包地、不得调整承包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民承包、流转土地的权利,并明确了法律责任。

由此,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拥有了法律保障。

三、哪些土地可以承包经营?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条规定:

“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根据以上规定,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均可以实行农户家庭承包经营。

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有哪些方式?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规定: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由此可见,农村土地承包的主要方式有两种,一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二是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后一种方式只适用于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

五、农村土地发包方享有哪些权利?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作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发包方除承包合同约定的权利之外,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的前提下,发包方享有以下基本权利:

(一)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

(二)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三)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六、农村土地发包方应承担哪些义务?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农村土地发包方,除承包合同约定的义务外,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的前提下,应承担以下基本义务:

(一)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二)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四)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农村土地承包方享有哪些权利?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承包方作为承包合同的一方,享有如下基本权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八、农村土地承包方应承担哪些义务?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作为承包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承包方应当承担如下法定义务:

(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九、哪些单位可以成为土地承包的发包方?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规定: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上述规定,土地承包的发包方应当是拥有集体土地所有权或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它是承包合同的发包主体,与承包方是相对应的。

我国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源于农业合作化后期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是伴随着土地等生产资料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建立而形成的。

到了人民公社时期,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经济管理体制,形成了生产队、生产大队和公社三级组织。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农村经济体制进行了改革,1984年进行政社分离改革,各地的集体经济组织的名称不一,有的叫农业生产合作社,有的叫经济合作社,有的叫农工商公司,有的仍叫生产队等等,也有的暂无集体经济组织机构。

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地方,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包职责。

为此,凡是拥有集体土地的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的各村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都拥有发包或代为发包的职权,亦即均可成为土地承包的发包方。

同时,土地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十、哪些人或单位可以作为农村土地的承包方?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第六条规定:

“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

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十五条规定: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第四十八条规定:

“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承包方是指农业承包经营者,包括享有农业承包经营权的个人或集体。

具体讲,农村集体土地实行家庭承包,承包方应当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同时,为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的配置作用,《农村土地承包法》又规定,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允许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

十一、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应履行哪些手续?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根据以上规定,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村民、社员以外的单位或个人,他们如果承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履行法定的手续方为有效。

这些手续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点:

1、必须遵循土地承包的民主议定原则,依法经过民主议定程序,即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2、报请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3、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

4、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十二、农村土地承包的原则是什么?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条规定土地承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

(二)民主协商,公平合理;

(三)承包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四)承包程序合法。

十三、农村土地承包的程序有哪些?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九条规定土地承包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

(二)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

(三)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

(四)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

(五)签订承包合同。

十四、农村土地承包的期限多长?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

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

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十五、为什么必须签订承包合同?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

”第二十二条规定:

“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

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土地承包法》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是通过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殊地位,并予以充分保护来实现的。

根据以上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随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而产生的,因此,生效的土地承包合同是农户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前提,不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就没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而土地使用权就不可能长期,更得不到有效的法律保障。

所以,承包农村土地必须签订书面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

十六、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包括哪些内容?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书面承包合同一般应包括以下条款:

(一)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二)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承包土地的用途;

(五)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违约责任。

要使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产生应有的法律效力,在订立承包合同时,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承包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合同的订立只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2、符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和民主议定原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是农民集体意愿的体现,是集体经济组织活动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

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生产经营项目归集体所有,全体社员都有权参与管理,承包双方的权利义务的确定,应由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民主讨论决定,承包合同的订立如违反民主原则就不产生效力。

3、不能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以及他人利益。

4、发包方有权发包。

土地发包方是拥有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发包权限于对依法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生产资料拥有所有权和管理权,或对依法发包的国家资源拥有使用权和经营管理权。

如果发包方没有上述权利而进行发包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没有法律效力。

5、承包合同当事人双方采取欺诈、胁迫、承人之危或依仗权势等不正当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无效。

据此,无论是发包方,还是承包方,在订立承包合同时,必须严格遵守以上原则,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合同的内容,只有这样,承包合同才能产生应有的法律效力。

十七、为什么要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国家在土地承包方面依法赋予农民的基本权利,是农民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政府对农民承包权的确认,是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主要法律凭证。

十八、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有什么规定?

《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做了专门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一)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

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二)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三)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四)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五)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

(六)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十九、对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哪些保护?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二十、承包方能否自愿将承包的土地交回发包方?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

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

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二十一、哪些土地可以用于调整?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

  

(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

  

(二)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

  (三)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二十二、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流转?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条规定:

“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第三十二条规定: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第三十九条规定:

“承包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者出租给第三方,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

”第四十条规定:

“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

”第四十一条规定:

“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第四十二条规定:

“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可以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

根据上述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有偿流转,流转的主要方式有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

所谓土地转包是指在承包期内,承包方将承包期内的部分或全部土地的使用权,以一定条件转给第三方从事农业经营,原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不变。

所谓土地出租是指在承包期内,承包农户将承包的部分或全部土地的使用权出租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他人经营农业。

这种形式不改变承包方与发包方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承租人只向承包方交纳土地租金。

所谓土地互换是指在承包期内,承包方之间为各自需要和便于耕种管理,交换其承包地块的使用权。

置换后,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有的仍由原承包者承担,有的经发包方同意后,也可随互换而转移。

所谓土地转让。

在承包期内,承包方经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承包土地的使用权让渡给发包方或本集体经济组织其它成员从事农业经营。

转让后,原承包户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自然丧失,原来与发包方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自然终结。

二十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遵循哪些原则?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中共中央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中发[2001]18号)规定,农村土地流转是农村经济发展、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必然结果。

只有第二、三产业发达、大多数农民实现非农就业并有稳定的工作岗位和收入来源的地方,才能有可能出现较大范围的土地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

总体上看,我国绝大多数农村目前尚不具备这个条件。

因此,土地使用权流转一定要坚持条件,不能刮风,不能下指标,不能强制推行,也不能用收走农民承包地的办法搞劳动力转移。

在承包期内,村集体经济组织无权单方面解除土地承包合同,也不能用少数服从多数的办法强迫农户放弃承包权或改变承包合同。

不准收回农户的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准将农户的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不准借土地流转改变土地所有权和农业用途。

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农户承包土地的剩余承包期。

二十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谁?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

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

根据上述法律和有关政策规定,土地流转的主体是农户,土地使用权流转必须建立在农户自愿的基础上。

在承包期内,农户对承包的土地有自主的使用权、收益权和流转权,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地是否流转和流转的形式。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农户流转土地,也不得阻碍农户依法流转土地。

二十五、企事业单位和城镇居民租赁农户承包地有何规定?

对此,《中共中央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中发[2001]18号)做了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流转应当主要在农户间进行。

随着农村第二、三产业发展和城镇化步伐加快,农民腾出来的土地应当主要由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户来经营,以扩大农户的经营规模,增加务农收入,缓解人地矛盾,保护耕地。

工商企业投资开发农业,应当主要从事产前、产后服务和“四荒”资源开发,采取公司加农户和订单农业的方式,带动农户发展产业化经营。

为稳定农业,稳定农村,中央不提倡工商企业长时间、大面积租赁和经营农户承包地,地方也不能动员和组织城镇居民到农村租赁农户承包地。

农场加工企业和农业科技单位如果需要建立种苗繁育、示范推广基地,发展设施农业,应当尽量与乡镇农业示范或国有农场结合,利用其设施和土地,也可以小范围向农户租赁承包地。

外商在我国租赁农户承包地,必须是农业生产、加工企业和农业科研推广单位,其他企业和单位不准租赁经营农户承包地。

已经租赁承包地的,要进行清理,加以规范。

二十六、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收益归谁?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

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根据上述法律和有关政策规定,农户承包土地的收益包括承包土地直接经营的收益,也包括流转土地的收益。

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应当是有偿的,土地流转的转包费、转让费和租金等,应由农户与受让方或承租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应归农户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二十七、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履行哪些手续?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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