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第三章 第一节税收概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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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法规第三章第一节税收概述

第一节 税收概述

一、税收的概念与分类

(一)税收概念与分类

1.税收的概念

税收,是指以国家为主体,为实现国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定标准,无偿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特定分配方式。

它体现了国家与纳税人在征税、纳税的利益分配上的一种特殊关系,是一定社会制度下的一种特定分配关系。

税收是政府收入的最重要来源,是一个具有特定含义的独立的经济概念,属于财政范畴。

它是人类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

税收的定义可以从以下三点来理解:

(1)税收与国家存在直接联系,两者密不可分,是政府机器赖以生存并实现其职能的物质基础。

(2)税收是一个分配范畴,是国家参与并调节国民收入分配的一种手段,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

(3)税收是国家在征税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特殊分配关系,即以国家为主体的分配关系,因而税收的性质取决于社会经济制度的性质。

2.税收的作用

税收具有组织收入、调节经济、监督管理和维护国家政权等方面的作用:

(1)税收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

税收组织财政收入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由于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因而能保证其收入的稳定;二是税收的源泉十分广泛,能从多方面筹集财政收入。

(2)税收是国家调控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

国家通过税种的设置,以及在税目、税率、加成征收或减免税等方面的规定,可以调节社会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发展。

(3)税收具有维护国家政权的作用

国家政权是税收产生和存在的必要条件,而国家政权的存在又依赖于税收的存在。

没有税收,国家机器就不可能有效运转。

同时,税收分配不是按照等价原则和所有权原则分配的,而是凭借政治权力对物质利益进行调节,体现国家支持什么,限制什么,从而达到维护和巩固国家政权的目的。

(4)税收是国际经济交往中维护国家利益的可靠保证

在国际交往中,任何国家对在本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或个人都拥有税收管辖权,这是国家权益的具体体现。

(二)税收的特征

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三个特征。

1.强制性。

强制性是指国家以社会管理者的身份,凭借政权力量,通过颁布法律或法规,按照一定的征收标准进行强制征税。

负有纳税义务的社会集团和社会成员,都必须遵守国家强制性的税收法律制度,依法纳税,否则就要受到法律制裁。

2.无偿性。

无偿性是指国家取得税收收入既不需偿还,也不需对纳税人付出任何对价。

3.固定性。

固定性,固定性是指国家征税以法律形式预先规定征税范围和征收比例。

包括时间上的连续性和征收比例的固定性。

(三)税收的分类

我国的税种分类方式主要有:

1.按征税对象分类,可将全部税收划分为流转税类、所得税类、财产税类、资源税类和行为税类五种类型。

(1)流转税类——以流转额为课税对象(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等)。

(2)所得税类(收益税)——以各种所得额为课税对象(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3)财产税类——以纳税人所拥有或支配的财产为课税对象(房产税、契税、车船税、船舶吨税等等)。

(4)资源税类——对境内从事资源开发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类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5)行为税类——以纳税人的某些特定行为为课税对象(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等)。

2.按征收管理的分工体系分类,可分为工商税类、关税类。

(1)工商税类——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绝大部分)。

工商税收是指以从事工业、商业和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的各种税的总称,是我国现行税制的主体部分。

具体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

工商税收的征收范围较广,既涉及社会再生产的各个环节,也涉及生产、流通、分配、消费的各个领域,是筹集国家财政收入,调节宏观经济最主要的税收工具。

(2)关税类——由海关负责征收管理(进出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等)。

关税是对进出境的货物、物品征收的税收总称,主要是指进出口关税。

关税是中央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也是国家调节进出口贸易的主要手段。

3.按照税收征收权限和收入支配权限分类,可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

(1)中央税。

属于中央政府的财政收入,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如关税和消费税。

(2)地方税。

属于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入,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如房产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3)中央地方共享税。

属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财政的共同收入,由中央、地方政府按一定的比例分享税收收入,目前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如增值税、印花税、资源税等。

4.按照计税标准不同进行的分类,可分为从价税、从量税和复合税。

(掌握)

(1)从价税是以征税对象价格为计税依据,其应纳税额随商品价格的变化而变化,能充分体现合理负担的税收政策,因而大部分税种均采用这一计税方法

课税对象的价格×比例税率=应纳税额

从价税实行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税收负担比较合理。

如我国现行的增值税、营业税、房产税等税种。

(2)从量税是以征税对象的数量、重量、体积等作为计税依据,其课税数额与征税对象数量相关而与价格无关。

以课税对象的重量、件数、容积、面积×单位税额得出应纳税额。

如我国现行的资源税、车船税和土地使用税以及消费税中的啤酒、黄酒等。

(3)复合税是对某一进出口货物或物品既征收从价税,又征收从量税。

即采用从量税和从价税同时征收的一种方法。

计算方法是从量税额+从价税额。

如我国现行的消费税中的卷烟、白酒(不用区分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等。

税收的分类

分类标准

类型

代表税种

征税对象

流转税类

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

所得税类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财产税类

房产税、契税、车船税、船舶吨税

资源税类

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行为税类

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

征收管理的分工体系

工商税类

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

关税类

进出口关税

收征收权限和收入支配权限

中央税

关税、消费税

地方税

房产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中央地方共享税

增值税、印花税、资源税等

计税标准

从价税

增值税、营业税、房产税

从量税

资源税、车船税和土地使用税以及消费税中的啤酒、黄酒等

复合税

消费税中的卷烟、白酒(不用区分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等

第二节 主要税种

一、增值税

(一)增值税的概念与分类

1.概念

增值税,是对从事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征税对象:

增值额

2.分类

根据计算增值税时是否扣除固定资产价值,分为:

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和消费型增值税。

(1)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扣除任何外购的固定资产价款。

(2)收入型增值税——只允许扣除纳税期内应计入产品价值的固定资产折旧部分。

(3)消费型增值税——纳税期内购置的用于生产产品的全部固定资产的价款在纳税期内一次全部扣除。

(世界上使用最普遍的增值税类型)

我国从2009年1月1日起全面实行消费型增值税。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认定

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

2.认定手续

一般纳税人认定的审批权限:

县级以上税务机关

具体规定: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应按照有关规定向其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分别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2)提出申请报告并提供营业执照,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银行账号证明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3)主管税务机关初步审核——发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企业应如实填写,经审批后一份交基层征收机关,一份退企业留存。

(4)审批权限:

县级以上税务机关

审核期限:

收到申请认定表之日起30内

(5)新开业的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企业,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税务机关预计该企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的,暂定为一般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其他小规模企业(商业企业除外),如其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核算并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全部销售免税货物的企业,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6)已开业的小规模企业,其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在次年1月底以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7)不属于一般纳税人的(为小规模纳税人):

①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

②个人(除个体经营者以外的个人);

③非企业型单位;

④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

(三)增值税税率

1.基本税率:

17%

2.低税率:

13%

3.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3%)

(四)增值税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1.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2.销售额

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价外税)。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3%)或(1+17%)

3.进项税额

由销售方收取和缴纳,由购买方支付。

一般情况下不需要另外计算,就是购买方支付的进项税额。

(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

会计核算不健全:

不能正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1.认定标准

(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的;

(2)其他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3)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视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2.应纳税额的计算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按不含销售额和规定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注意】1.小规模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的销售额要为不含税销售额。

(六)增值税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货物发出的当天;

(4)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货物发出的当天;

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l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行器等货物——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

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2.纳税期限

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1个季度

(1)1个月或1个季度——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2)1日、3日、5日、10日、15日——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

(3)纳税人进口货物——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3.纳税地点

固定业户——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构申报纳税。

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进口货物——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第三节 税收征管

税务登记是税收管理工作的首要环节和基础工作,是征纳双方法律关系成立的依据和证明。

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税收入、应税财产或应税行为的各类纳税人,均应当办理税务登记;扣缴义务人应当在发生扣缴义务时,到税务机关申报登记,领取扣缴税款凭证。

税务登记包括:

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停业、复业登记,注销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税务登记证管理、扣缴税款登记等。

一、税务登记

(一)开业登记(设立登记)

开业登记是指纳税人依法成立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后,为确认其纳税人的身份,纳入国家税务管理体系而到税务机关进行的登记。

1.办理设立税务登记的地点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发生争议的,由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税务登记地点税务机关的共同上级税务机关指定管辖。

2.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限要求(“30日”)

(1)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起30日

(2)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

(3)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

(4)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

(5)自期满之日起30日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6)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

(7)非从事生产经营但依照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均应自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

3.申报办理税务登记需提供的证件和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2)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5)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税务登记表内资企业税务登记表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身份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生产经营范围

主营

  

兼营

  

所属主管单位

  

发照工商机关

工商机关名称

  

营业执照名称

  

营业执照字号

  

发照日期

年月日

开业日期

年月日

有效期限

年月日至年月日

银行种类

开户银行名称

银行账号

币种

是否缴税账号

  

  

  

  

  

  

  

  

  

  

  

  

  

  

  

  

  

  

  

  

生产经营期限

年月日至年月日

从业人数

  

经营方式

  

登记注册类型

  

行业

  

财务负责人

  

办税人员

  

联系电话

  

办税人证件名称

  

办税人证件号码

  

隶属关系

  

注册资本(币种)

  

投资方名称

投资金额

投资币种

与美元汇率比价

所占投资比例

分配比例

  

  

  

  

  

  

  

  

  

  

  

  

  

  

  

  

  

  

  

  

  

  

  

  

会计报表种类

  

低值易耗品

摊销方法

  

折旧方式

  

所属

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生产经营地址

负责人

  

  

  

  

  

  

  

  

  

  

  

  

  

  

  

  

  

  

  

  

E-mail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章:

纳税人(签章):

填表日期:

年月日

以下由受理税务机关填写

核准税务登记日期:

年 月 日                 税务登记证发放日期:

年 月 日

纳税人状态

税务所属机关(公章)                      税务登记经办人(签章)

(二)变更登记

1.先工商后税务(30日)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提供下列有关证件、资料,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

(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3)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

(4)其他有关资料。

2.无需工商登记或与工商登记无关(30日)

(三)停业、复业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经确定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其在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期限内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

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1年。

纳税人应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填写《停、复业报告书》。

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

纳税人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税务机关应当视为已恢复营业,实施正常的税收征收管理。

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按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四)注销登记

1.注销登记的法定原因:

(1)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15日

(2)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15日

(3)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

——30日

2.区分:

生产、经营场所变动并不涉及改变主管税务登记机关,只是办理变更手续。

3.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五)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外管证)。

2.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申请进行审核后,按照一地(县、市)一证的原则,核发《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3.外出经营活动结束,纳税人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按规定结清税款、缴销未使用完的发票。

4.在《外管证》有效期满10日内,纳税人应回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缴销手续。

(六)纳税人税种登记

税务机关应当依据《纳税人税种登记表》所填写的项目,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进行税种登记。

(七)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登记

1.登记范围

2.登记申报所需资料

3.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二、消费税

(一)消费税的概念与计税方法

1.消费税的概念

消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在特定环节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2.2008年11月5日通过修订后的《消费税暂行条例》,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2.消费税的计税方法

消费税计税方法主要有:

从价定率、从量定额和复合计征三种方式。

(二)消费税纳税人

凡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及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消费税纳税人。

(三)消费税税目与税率

1.消费税税目

烟(包括卷烟、雪茄烟、烟丝等子目)、酒及酒精(包括白酒、黄酒、啤酒、其他酒和酒精等子目)、化妆品(主要针对彩妆,不包括护肤、护发产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和焰火、摩托车、小汽车(包括乘用车、中轻型商客车等子目)、汽车轮胎、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每只在10000元(含)以上的各类手表}、游艇、实木地板、木制一次性筷子、成品油(包括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等子目)等。

2.消费税税率

(1)税率形式:

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和复合计征三种形式。

①比例税率:

对供求矛盾突出、价格差异较大、计量单位不规范的消费品

②定额税率:

黄酒、啤酒、成品油

③复合税率:

卷烟、白酒

(2)最高税率的应用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缴消费税的消费品,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按最高税率征收。

(四)消费税应纳税额

1.销售额的确认

(1)从价定率:

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

销售额是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

(2)销售额的确定:

①其他价外费用,均并入销售额计算征税。

②含增值税销售额的换算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2.销售量的确认

实行从量定额征税的应税消费品,其计税依据是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实际销售数量。

实行从量定额计税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3.从价从量复合计征

卷烟、白酒采用从量定额与从价定率相结合复合计税。

复合计征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4.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扣除

(1)以外购的已税消费品为原料连续生产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在计税时应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外购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直接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

(五)消费税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分别规定为:

①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②采用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③采用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④采用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收讫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3)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4)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2.纳税期限

1日、3日、5日、10日、l5日、1个月或者1季度。

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1)l个月或1季度——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2)1日、3日、5日、l0日、l5日——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l日起l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3)进口货物自海关填发税收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

3.纳税地点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消费税款;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三、营业税

(一)营业税的概念

营业税是以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所取得的营业额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种货物劳务税。

营业税是-种流转税。

(二)营业税纳税人

1.纳税人

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纳税人。

2.扣缴义务人

(1)中国境外的单位或个人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

①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

②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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