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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体合同模板集合七篇

  企业集体合同模板集合七篇

  现今很多公民的维权意识在不断增强,越来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签订合同也是避免争端的最好方式之一。

那么我们拟定合同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问题呢?

以下是帮大家整理的企业集体合同7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企业集体合同篇1第一条为规范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行为,依法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与本单位职工之间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所称专项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集体协商的某项内容签订的专项书面协议。

  第四条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以及确定相关事宜,应当采取集体协商的方式。

集体协商主要采取协商会议的形式。

第五条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规定;

  相互尊重,平等协商;

  诚实守信,公平合作;

  兼顾双方合法权益;

  不得采取过激行为。

  第六条符合本规定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本单位的全体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

  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七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开展集体协商、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并负责审查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第二章集体协商内容第八条集体协商双方可以就下列多项或某项内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劳动报酬;

  工作时间;

  休息休假;

  劳动安全与卫生;

  补充保险和福利;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职业技能培训;

  劳动合同管理;

  奖惩;

  裁员;

  集体合同期限;

  变更、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

  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的协商处理办法;

  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

  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劳动报酬主要包括:

用人单位工资水平、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

  工资支付办法;

  加班、加点工资及津贴、补贴标准和奖金分配办法;

  工资调整办法;

  试用期及病、事假等期间的工资待遇;

  特殊情况下职工工资支付办法;

  其他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第十条工作时间主要包括:

工时制度;

  加班加点办法;

  特殊工种的工作时间;劳动定额标准。

  第十一条休息休假主要包括:

日休息时间、周休息日安排、年休假办法;

  不能实行标准工时职工的休息休假;

  其他假期。

  第十二条劳动安全卫生主要包括:

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

  劳动条件和安全技术措施;

  安全操作规程;

  劳保用品发放标准;

  定期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体检。

  第十三条补充保险和福利主要包括:

补充保险的种类、范围;

  基本福利制度和福利设施;

  医疗期延长及其待遇;

  职工亲属福利制度。

  第十四条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主要包括: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女职工的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劳动保护;

  女职工、未成年工定期健康检查;

  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登记制度。

  第十五条职业技能培训主要包括:

职业技能培训项目规划及年度计划;

  职业技能培训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保障和改善职业技能培训的措施。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管理主要包括:

劳动合同签订时间;

  确定劳动合同期限的条件;

  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续订的一般原则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

  试用期的条件和期限。

  第十七条奖惩主要包括:

劳动纪律;

  考核奖惩制度;

  奖惩程序。

  第十八条裁员主要包括:

裁员的方案;

  裁员的程序;

  裁员的实施办法和补偿标准。

  第三章集体协商代表第十九条本规定所称集体协商代表,是指按照法定程序产生并有权代表本方利益进行集体协商的人员。

  集体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至少3人,并各确定1名首席代表。

第二十条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本单位工会选派。

未建立工会的,由本单位职工民主推荐,并经本单位半数以上职工同意。

  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由本单位工会主席担任。

工会主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协商代表代理首席代表。

工会主席空缺的,首席代表由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

未建立工会的,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从协商代表中民主推举产生。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一方的协商代表,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指派,首席代表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或由其书面委托的其他管理人员担任。

  第二十二条协商代表履行职责的期限由被代表方确定。

  第二十三条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可以书面委托本单位以外的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协商代表。

委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的1/3。

  首席代表不得由非本单位人员代理。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协商代表与职工协商代表不得相互兼任。

  第二十五条协商代表应履行下列职责:

参加集体协商;

  接受本方人员质询,及时向本方人员公布协商情况并征求意见;

  提供与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代表本方参加集体协商争议的处理;

  监督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履行;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六条协商代表应当维护本单位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不得采取威胁、收买、欺骗等行为。

  协商代表应当保守在集体协商过程中知悉的用人单位的商业秘

  密。

  第二十七条企业内部的协商代表参加集体协商视为提供了正常

  劳动。

  第二十八条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在其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劳动

  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完成履行协商代表职责之时,除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二十九条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就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三十条工会可以更换职工一方协商代表;未建立工会的,经本单位半数以上职工同意可以更换职工一方协商代表。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可以更换用人单位一方协商代表。

  第三十一条协商代表因更换、辞任或遇有不可抗力等情形造成空缺的,应在空缺之日起15日内按照本规定产生新的代表。

  第四章集体协商程序第三十二条集体协商任何一方均可就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以及相关事宜,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进行集体协商的要求。

  一方提出进行集体协商要求的,另一方应当在收到集体协商要求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以回应,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进行集体协商。

  第三十三条协商代表在协商前应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熟悉与集体协商内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

  了解与集体协商内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收集用人单位和职工对协商意向所持的意见;

  拟定集体协商议题,集体协商议题可由提出协商一方起草,也可由双方指派代表共同起草;

  确定集体协商的时间、地点等事项;

  共同确定一名非协商代表担任集体协商记录员。

记录员应保持中立、公正,并为集体协商双方保密。

  第三十四条集体协商会议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并按下列程序进行:

宣布议程和会议纪律;

  一方首席代表提出协商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另一方首席代表就对方的要求作出回应;

  协商双方就商谈事项发表各自意见,开展充分讨论;

  双方首席代表归纳意见。

达成一致的,应当形成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第三十五条集体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或出现事先未预料的问题时,经双方协商,可以中止协商。

中止期限及下次协商时间、地点、内容由双方商定。

  第五章集体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第三十六条经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

  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有2/3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且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方获通过。

  第三十七条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通过后,由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第三十八条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期限一般为1至3年,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即行终止。

  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重新签订或续订的要求。

  第三十九条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用人单位因被兼并、解散、破产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的;

  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解除条件出现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适用本规定的集体协商程序。

  第六章集体合同审查第四十二条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或变更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方将文本一式三份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十三条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审查实行属地管辖,具体管辖范围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中央管辖的企业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用人单位的集体合同应当报送劳动保障部或劳动保障部指定的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第四十四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下列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

集体协商双方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集体协商程序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内容是否与国家规定相抵触。

  第四十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送达双方协商代表。

  《审查意见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名称、地址;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时间;

  审查意见;

  作出审查意见的时间。

  《审查意见书》应当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印章。

  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异议的事项经集体协商重新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用人单位一方应当根据本规定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将文本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第四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四十八条生效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自其生效之日起由协商代表及时以适当的形式向本方全体人员公布。

  第七章集体协商争议的协调处理第四十九条集体协商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不能协商解决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书面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协调处理申请;未提出申请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进行协调处理。

  第五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同级工会和企业组织等三方面的人员,共同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

第五十一条集体协商争议处理实行属地管辖,具体管辖范围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中央管辖的企业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用人单位因集体协商发生的争议,由劳动保障部指定的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同级工会和企业组织等三方面的人员协调处理,必要时,劳动保障部也可以组织有关方面协调处理。

  第五十二条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应当自受理协调处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结束协调处理工作。

期满未结束的,可以适当延长协调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第五十三条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受理协调处理申请;

  调查了解争议的情况;

  研究制定协调处理争议的方案;

  对争议进行协调处理;

  制作《协调处理协议书》。

  第五十四条《协调处理协议书》应当载明协调处理申请、争议的事实和协调结果,双方当事人就某些协商事项不能达成一致的,应将继续协商的有关事项予以载明。

  《协调处理协议书》由集体协商争议协调处理人员和争议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争议双方均应遵守生效后的《协调处理协议书》。

  第八章附则第五十五条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五十六条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工会或职工代表提出的集

  体协商要求的,按照《工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七条本规定于20xx年5月1日起实施。

原劳动部1994

  年12月5日颁布的《集体合同规定》同时废止。

  1、集体合同的签订应建立在集体协商的基础上。

集体协商是指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相应的企业代表,为签订集体合同进行商谈的行为。

集体协商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平等、合作的原则。

  2、集体协商的内容、时间、地点应由双方共同商定。

在不违反有关保密规定和不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协商双方有义务向对方提供与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或资料。

  3、集体合同的期限为一至三年,合同期限内,双方代表可对集体合同内容进行变更或解除。

由于签订集体合同的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致使集体合同难以履行时,集体合同任何一方均可提出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的要求。

一方提出变更或修订或解除集体合同时,另一方应给予答复,并在七天内双方进行协商.

  4、集体合同的签订应建立在集体协商的基础上。

由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指派的代表,就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进行协商,达成一致后形成集体合同草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经讨论通过,由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并在签字后10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集体协商的内容、时间、地点应由双方共同商定。

在不违反有关保密规定和不涉及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协商双方有义务向对方提供与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或资料。

集体合同的期限一般为一至三年,合同期限内,双方代表可对集体合同内容进行调整。

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或由于签订集体合同的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致使集体合同难以履行时,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

  企业集体合同篇2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经行政方代表和员工方代表集体谈判,取得一致协议,签订本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第一条经双方代表集体谈判,有关员工劳动报酬事宜商定如下:

  1、基本工资制度:

  2、工资标准:

  3、工资分配形式:

根据各类人员的工作岗位性质不同,工资分配形式的具体内容为:

  4、员工工资目标为:

  5、工资支付办法:

  6、加班加点工资支付办法:

  7、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员工在法定节假日、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探亲假、年休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应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公司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8、员工在停工学习、下岗放假、病假、事假期间以及工伤医疗期满后的工资支付办法为:

  9、新进、转岗员工、内退人员的工资处理办法为:

  10、奖金、津贴、补贴的分配形式为:

  11、各项福利待遇及补充保险的办法和标准:

  12、员工工资不得随便克扣和无故拖欠发放,确因员工本人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员工赔偿经济损失,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能超过员工当月工资的20%,扣除后剩余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400元。

  13、由于劳动合同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员工的经济补偿金计发标准按员工本人履行正常劳动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执行。

由于员工本人原因中止解除劳动关系或因违反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不发经济补偿金。

若在公司工作期间使用过培训教育费,则按5年服务年限平均,赔偿未到服务期期间的培训教育费。

  第二条根据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原则,经双方代表谈判,商定如下:

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可以制定与工资支付相关的规章制度。

  2、根据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考核和奖惩。

  3、根据生产经营特点,经与员工代表集体协商,科学合理制定生产定额标准。

  4、根据对员工工作的考核情况,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不得无故拖欠、克扣或降低员工工资待遇。

  5、公司在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故时,经双方代表集体谈判,可以调整员工工资发放标准,并报劳动部门备案。

但员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情况下,员工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员工的权利和义务:

  1、员工方集体谈判代表有权参与公司规章制度的制定工作,充分反映员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2、员工应遵守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按时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3、努力提高生产技术水平,提高工作效率,确保产品质量,促进公司发展。

  4、公司确因生产工作需要加班加点的,员工应积极配合,努力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5、做到安全生产,遵守操作规程,防止责任事故。

  第三条除本合同外,双方认为需要谈判的与工资分配有关的其它内容,经双方代表集体谈判达成的协议,可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一并执行。

  第四条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当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公司停产、转产、兼并、出现不可抗拒的外因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时,经双方商定,并经员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在合同变更解除后应于七日内将变更后的合同文本和变更说明材料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和上级工会。

  第五条违约责任处理:

  1、由一方过错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条款不能履行的,由

  过错方承担法律责任。

如属双方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能履行合同或给一方造成损害的,无过错方可不承担法律责任。

  3、因一方违反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害的,违约方应按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条加强监督检查工作,在十一月份要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履约兑现情况,要定期向职代会和股东大会汇报,确保合同全面履行。

  第七条双方因发行合同发生的争议,首先由双方集体谈判解决;集体谈判不能解决的,按集体争议的有关处理规定办理。

  第八条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现行法律、法规执行。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六份,双方首席代表各一份,公司存档一份,公司主管部门、劳动行政部门、上级工会各一份。

  第十条本合同有效期一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以上条款经集体谈判双方确认无误。

  企业方首席代表签名职工方首席代表签名企业盖章工会盖章年月日年月日企业集体合同篇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_________企业集体合同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_________业局的工作实际和行业特点,经双方代表平等协商一致,特制订本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的主体是_________电业局和该企业的`全体职工。

_________电业局由该企业法定代表人代表,该企业的全体职工由_________电业工会主席代表,签订本合同。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更换和工会组织的换届,不影响本合同的执行。

  第三条本合同草案应提交_________局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签订。

  第四条本合同生效后,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同等约束力,双方应自觉依据合同的原则和内容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企业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认真履行本合同和职工个人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尊重并支持工会的工作,企业在制定各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应提前征求工会意见,企业在研究有关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问题时工会主席和女职工代表应当参加或列席会议,以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是企业全体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工会有义务指导和帮助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教育职工遵守企业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动员和引导职工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协调劳动关系,妥善处理劳动关系,促进企业的改革发展,使企业的生产和经营水平不断提高。

  第二章企业用工第五条_________的企业用工制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_________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人事劳动管理制度为依据。

  第六条企业应以劳动合同的形式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的标准文本由企业负责制作和提供,劳动合同标准文本的内容应符合本合同的规定。

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有工会代表或职工代表在场。

  第七条订立、变更和解除劳动合同,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

企业在制定和修改个人劳动合同标准文本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应事先听取工会意见,征得工会同意。

  第三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八条根据劳社部发8号文件《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精神,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的天数和工作时间调整为

  20.92天和

  167.4小时,即执行国家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40小时,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九条工作时间具体按《_________电力集团公司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实施意见》执行。

如在本合同期限内国家或有关部门对工作时间的规定进行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条企业和工会要合理组织和安排生产与职工休息,严格控制加班加点。

工会要主动协助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充分挖掘人员潜力,教育职工增强主人翁责任感,保质保量的完成企业分配的工作任务。

  企业行政积极推广和采用新工艺、新技术与现代化管理手段,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劳动生产率。

工会要积极引导职工学习新科技、新技术,作合格的劳动者,不断提高劳动技能。

如企业确因生产或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经与职工及所在基层工会组织协商同意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的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第十一条一次性加班或长期加班,以及在工休、节假日大范围加班时,必须征得工会的同意。

但在加班后应安排同等时间的补休或按《劳动法》规定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第十二条企业执行政府法定种类节假日制度,执行国家规定的带薪年休假制度。

  第四章劳动报酬第十三条企业所有职工的劳动报酬按照_________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工资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效益工资可依据企业经济效益的变化而增减,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四条职工在法定休假、婚丧假期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企业应依法支付工资。

  第十五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克扣和拖欠职工工资。

  第五章保险与福利第十六条企业应为职工提供集体福利设施。

  第十七条企业在经济效益较好,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逐年改善和增加职工的福利待遇。

  第十八条工会参与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和其它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企业每年应将福利基金提取的总数及使用情况向工会通报。

  第十九条企业要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关于建立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法律法规,为职工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法定社会保险和住房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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