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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行业分析报告

 

2017年农药行业分析报告

 

2017年6月

一、行业监管体制和行业政策

1、行业主管部门

由于农药产品的特殊性,我国对农药行业实行较为严格的监督管理。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6月1日起施行)规定,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目前对我国农药行业发展进行监管的主要还包括产业政策制定、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管理部门和行业协会,相关管理部门和行业协会主要职能如下:

2、农药行业监管体制

(1)生产许可制度。

农药生产实行生产企业和生产产品许可制度,根据《农药管理条例》(2001年11月29日起施行)等相关制度规定,农药生产企业必须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农药生产企业资格核准;生产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农药的,应取得国家质监总局核发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但已有企业标准的农药的,应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核发的《农药生产批准证书》。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6月1日起施行),国家质监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农药生产许可管理相关职能划归农业部,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核发的《农药生产许可证》。

(2)产品登记制度。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等相关制度规定,我国实行农药登记制度。

生产(包括原药生产、制剂加工和分装)或进口农药必须进行产品登记。

农业部颁发《农药登记证》,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负责农药登记具体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登记具体工作。

(3)产品标准制度。

我国农药产品标准由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三类标准组成。

农药产品质量标准执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如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由企业自主拟定企业标准,经省级标准化委员会、省级质监局进行标准化审查备案后执行。

(4)进出口管理制度。

我国农药进出口依据《海关法》、《外贸法》、《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同时还遵循鹿特丹公约和斯德哥尔摩公约等,接受农业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的监督管理。

3、行业主要法律法规和政策

我国农药行业主要法律、法规和政策如下:

4、行业主要产业政策

近年来,国务院、发改委、农业部等主管部门颁布了一系列的产业政策,鼓励发展安全、低毒、高效的农药品种,限制和淘汰高毒、残留期长以及对环境影响较大的农药,相关政策文件和内容具体如下:

(1)2012年以来中央一号文件涉及支持、规范农药行业发展的相关内容

(2)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

2006年2月9日,国务院印发了《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明确提出要重点研究开发环保型肥料、农药创制关键技术,农林病虫害特别是外来生物入侵等生态灾害及气象灾害的监测与防治技术,综合、高效、持久、安全的有害生物综合防治技术。

(3)石化产业调整和振兴计划

2009年5月18日,国务院印发了《石化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国发〔2009〕16号),提出将显著提高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比重作为今后工作目标之一;调整农药产品结构,发展高效低毒低残留品种,推动原药集中生产;对农药行业依据行政法规,淘汰一批高毒高风险农药品种;鼓励优势农药企业实施跨地区整合,努力实现原药、制剂生产上下游一体化。

(4)农药产业政策

2010年8月26日,工信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质检总局联合印发了《农

药产业政策》(工联产业政策〔2010〕第1号),提出引导农药工业持续健康发展;实施名牌战略,着力培养主导品牌,提高拥有驰名商标的农药产品的市场份额;大力推动农用剂型向水基化、无尘化、控制释放等高效、安全的方向发展,支持开发、生产和推广水分散粒剂、悬浮剂、水乳剂、微胶囊剂和大粒剂(片剂)等新型剂型,以及与之配套的新型助剂,降低粉剂、乳油、可湿性粉剂的比例,严格控制有毒有害溶剂和助剂的使用,鼓励开发节约型、环保型包装材料。

(5)《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订)

2011年3月27日,国家发改委公布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国家发改委令第9号),2013年2月对有关条目进行了调整,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同时,还提出将“高效、安全、环境友好的农药新品种、新剂型(水基化剂型等)、专用中间体、助剂(水基化助剂等)的开发与生产”作为鼓励类项目,优先发展。

(6)农药工业“十三五”发展规划

2016年5月26日,中国农药工业协会正式发布《农药工业“十三五”发展规划》。

未来农药原药生产将进一步集中,到2020年,农药原药企业数量减少30%,国内排名前20位的农药企业集团的销售额达到全国总销售额的70%以上。

建成3-5个生产企业集中的农药生产专业园区,培育2-3个销售额超过100亿元、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

“十三五”期间,我国农药工业还将优化产品结构,提高产品质量。

力求高效、安全、经济和环境友好的新品种占据国内农药市场的主导地位,主要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同时,还将全面提高行业自主创新能力,加速创制品种的产业化进程、加强创制品种的市场开发;提升行业整体技术与装备水平,大型企业主导产品的生产实现连续化、自动化。

5、农药出口相关政策及其影响

(1)我国农药的对外贸易管理制度

①农药对外贸易经营管理。

我国对农药对外贸易经营环节实施经营资格和经营资质的管理。

经营资格分为外贸流通经营权与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分别实行核准制和登记制管理。

②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管理。

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是我国管理农药出入境的法律凭证。

农药进出口贸易商必须先向农业部农药检定所申请并取得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海关凭登记证明接受农药进出口的申报和验放;同时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也是我国农药产品在境外通关时,证明其安全性的重要文件,境外海关在核实其真实性后验放。

③出口农药产品检验管理。

出口农药产品必须经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抽查检验并取得检验单证,海关凭检验单证验放。

各农药贸易商必须在报关前向商检机构申报检验。

④实行《进出口农药管理名录》管理。

2015年1月,农业部和海关总署发布第2203号公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农药管理名录》进行调整,自2015年1月1日起,农药进出口单位应按照新名录中的商品编码及其对应的商品名称向农业部申请办理农药进出口管理放行手续。

(2)我国农药的出口退税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及《中国海关报关实用手册》,国内对原药的出口退税率通常为9%,对制剂出口退税率为5%。

2014年12月31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财税(2014)150号”《关于调整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共涉及481种农药产品的出口退税率调整;根据《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的规定,精喹禾灵原药和毒死蜱原药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1%。

(3)进口国的农药登记制度

我国农药出口到其他国家,往往进口国要求提供农药自由销售证明(相当于英文版的农药登记证),证明该农药在产地国已经取得合法的生产、销售和使用权。

二、农药概述

1、农药的定义

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物质或者来源于生物及其基因产生或表达的各种生物活性成分的混合物及其制剂。

2、农药的分类

农药的分类,是指从不同角度和标准对农药进行划分:

(1)毒性综合评价分为剧毒、高毒、中等毒、低毒及微毒五类。

(2)按防治对象,农药可分为除草剂、杀虫剂、杀菌剂、杀螨剂、杀线虫剂、杀鼠剂、植物生长调节剂等,其中除草剂、杀虫剂和杀菌剂占比较高。

(3)按农药的性质不同可以分为化学农药和生物农药。

化学农药是通过化学反应制成,可根据成分进一步分为无机农药和有机农药;生物农药来源于生物及其基因产生或表达的各种生物活性成分。

(4)按能否直接施用,农药可以分为原药和制剂。

原药是以石油化工等相关产品为主要原料,通过化学合成技术与工艺生产或生物工程制造而成,一般不能直接施用。

原药作为农药产品的有效成份,其核心技术为化合物合成技术。

制剂是在农药原药基础上,加入适当的辅助剂(如溶剂、乳化剂、润湿剂、分散剂等),通过加工、生产制得的具有一定形态、组成及规格的产品,可销售给客户使用。

制剂配方的合理性、助剂的应用和复配工艺过程的控制对药效有着重要影响。

3、农药的地位和作用

人口、粮食仍然是进入21世纪后摆在人类面前的突出问题。

要解决好世界粮食安全问题,就必须采取各种手段来提高单位面积产量,以确保农业丰收,农药则是其中十分重要的一个环节。

据统计,全世界农业病虫草害种类有十多万种,全世界每年有10亿吨左右的庄稼毁于病虫害,由于病、虫、草、鼠害等造成的作物减产幅度达20%-30%,一旦停止用药或严重的用药不当,一年后将减少收成25%-40%(与常用药相比),两年后将减少40%-60%以至绝产。

三、我国农药行业的发展趋势

1、行业整合加速,推动我国农药产业集聚

我国农药产能、产量处于世界前列,但产业集中度低、企业数量多,大部分规模小,产能过剩、贴牌销售,处于价值链低端。

不少企业存在安全环保隐患多、技术装备水平落后、环保安全投入不足等问题。

针对现状,国家利用产业政策引导,大力推进企业间并购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促使农药工业朝着集约化、规模化、专业化、特色化的方向转变。

2015年3月5日,工信部公布了《关于2014年第二批不予备案新增农药生产企业的函》,指出我国已成为农药生产大国,企业数量众多,小、散、乱现象严重。

根据《农药产业政策》和《农药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中央关于有效化解产能过剩矛盾的有关精神,原则上不再新增农药生产企业备案,应鼓励企业兼并重组、淘汰落后,提高产业集中度。

2016年5月26日,中国农药工业协会正式发布《农药工业“十三五”发展规划》,提到要推进农药产业结构调整,鼓励通过兼并、重组、股份制改造等,实现企业大型化。

未来农药原药生产将进一步集中,到2020年,农药原药企业数量减少30%,国内排名前20位的农药企业集团的销售额达到全国总销售额的70%以上。

建成3-5个生产企业集中的农药生产专业园区,培育2-3个销售额超过100亿元、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

未来,集约化、规模化是农药企业做大做强的必由之路。

随着行业竞争的加剧以及环保压力加大,我国农药行业正进入新一轮整合期。

技术领先、机制合理、经营灵活的企业将成为行业整合的主导力量,通过行业整合有利于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促进行业健康快速发展。

2、原药、制剂一体化发展

农药一般分为原药和制剂,原药是以石油化工等相关产品为主要原料,通过化学合成技术和工艺生产或生物工程制造而成,一般不能直接施用。

原药合成对生产技术、生产工艺、环保和安全生产的要求较高,固定资产设备投资规模较大。

在原药的基础上,加入适当的辅助剂(如溶剂、乳化剂、润湿剂、分散剂等),通过加工、生产制得具有一定形态、组成及规格的制剂产品,制剂直接应用到农业生产。

制剂的产品质量和使用量与环境安全、食品安全、生态稳定都有着密切的关系。

制剂企业通过产品的深加工,掌握销售渠道资源,盈利水平逐步提升,部分实力较强的原药企业为了增强市场竞争能力,也开始进入制剂领域;而部分制剂企业也加快向上游原药领域延伸,积极获取行业竞争的主动权。

随着行业纵向一体化的发展,未来国内农药行业将呈现原药、制剂一体化发展的趋势。

3、生产工艺优化,创新水平提升

由于创制农药开发成本高、难度大,国内农药企业难以承担巨额的新化合物创制费用,在产品研发上以次新化合物仿制为主,主要生产后专利时期的农药品种,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较少。

仿制类农药企业的技术水平主要体现在原药合成工艺水平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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